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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民事官司(7)

证据收集好以后,要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则,法院不组织质证(质证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和采信。向法院提交证据,法院办案法官应给当事人出具收据。举证时限,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时间。人民法院在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要告知指定举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查证,主要是法庭调查中经过诉讼的各方质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宜在法庭上出示,由法官审查确认其效力的外,其余证据均要在法庭上出示,通过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辩论和质证属实的,才能作为证据。关于证据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没有专门的证据法。证据只在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体现。

本案的法庭审理中,原告主张争执的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证据不充分。一是原告傅文明与被告张红兵争执的2分承包地,未登记在原告傅文明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证或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中,原告提供的书证不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二是调解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只证明了双方争议发生后找其解决过,但不能证明争执的土地是原告的。三是被告举出的证据证明争执的土地是自己与龚永调换的,且有龚永的证词;同时,自己的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中有记载。所以,诉讼中原告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被告耕种的承包地是自己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力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自我运用】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不是打“关系”。民事官司中的7种证据的种类与我国刑事、行政官司的证据种类基本相同。在现实生活中和经济交往中,要树立证据意识,学会用证据保护自己,要将有关材料如发票、录音录像资料等保管好,在纠纷发生后可成为证据。向法院提交证据,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举证的,要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诉意见》第71条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付赖账债务人不经审判也执行——怎样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8日,村民王浩借现金5万元给朋友李理做生意,约定2008年12月8日前全部归还本息。为了表达自己到时还款的诚意,李理请自己当村长的哥哥作为担保人,李向王出具了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上签了字。王与李之间除了这笔借款外没有其他经济往来。过了还款期,王浩因为儿子结婚需要用钱,所以比较含蓄地催过还钱的事,李理总是以做生意亏本为由不偿还。

2009年1月,王浩急需钱交儿子购买的商品房首付款,但他又不想向法院起诉。他认为起诉花钱多,时间又长,至少几个月,且朋友之间在法庭上面对面也不好处。后经咨询,不打官司也可以通过法院叫朋友还钱。这样,王浩于2009年2月向李理住所地的法院递交了支付令申请书,并提交了李理出具的借条,请求法院强令李理还钱。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王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向被申请人李理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李理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王浩人民币5万元。如有异议,在收到本支付令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李理收到支付令后,以没有钱为由回复法院。法院审查认为李理的异议不成立,支付令生效。王浩根据生效的支付令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3月,法院将执行款5万元交付王浩。

【法理评说】

本案中王浩的朋友借了钱后,不讲诚信,到期不还。但王浩为了不撕破脸皮,用了申请支付令这种方式收回了款,又节约了时间,令人满意。支付令这种方式,既方便又动作不大,有利于解决群众之间的经济纠纷。在生活中,人们要多用这种方式。

支付令是指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签发的,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它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叫督促程序。通过支付令的方式请求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或争议,不需要法院开庭审理,且诉讼费收取也很低,比起开庭诉讼来经济多了,又可大大缩短打官司的时间。

但是,支付令的申请是有条件的。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支付令要满足如下条件:一是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的请求不是给付请求,而是确认或变更某种法律关系,则无权申请支付令。如要求确认借款无效,就不能申请支付令。二是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事先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能申请给付利息,否则法院不受理。三是债务人负有给付义务,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除了存在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外,不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四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住在中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债权人不能申请支付令。五是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即债务人的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六是所请求的债权必须未超过受法律保护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予以受理。

申请支付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债权人(支付令中叫申请人)和债务人(支付令中叫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及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其中特别是应提出能证明所请求债权存在的证据,如借条和合同等;申请的目的,要表明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意愿。

在法院受理支付令以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显合法的,就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即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后,在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债权人即申请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以后,如果找不到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15日内就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终结。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债权人不起诉,法院是不会主动将督促程序转化为审判程序的。

根据前述规定,王浩向李理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请求法院督促李理履行债务。因为王与李之间没有其他纠纷,王的债权已经到期,李的债务是给付金钱的债务,没有过2年诉讼时效时间,且支付令能送达李理。并且,王浩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的支付令申请书。所以,王浩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债务人的李理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后,只说自己无钱支付,没有提出其他异议。如李理说不差王浩的钱等有实质意义上的异议,那么支付令就失效,王浩只好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本案由于李理的异议不成立,所以,法院签发的支付令生效,等同于民事判决书。王浩申请法院按执行程序执行后,很快收回了自己的借款。

【自我运用】

农民朋友涉及的纠纷大多关系明确,且为给付金钱的问题。因而,在纠纷发生后,首先可考虑申请支付令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债务人,收到法院支付令后,要冷静思考,自己是否确实欠债,有异议时要及时回复法院,且书面提出。(支付令申请书样本详见本书附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以下简称《督促规定》)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督促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督促规定》第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因公受伤索赔偿先要仲裁后起诉——怎样打劳动争议官司

【案情回放】

村民张天会,于2007年2月7日到某建筑公司做杂工,工资为每天35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30日,张天会在公司承建的丽水花园小区楼房打扫清洁时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之造成误工、住院费等损失。随后,张天会向区劳动局申请了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008年6月,区劳动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天会属于因工负伤。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确认张天会伤残等级为第10级。

对于赔偿问题,张天会与所在公司双方协商未果。2008年11月11日,张天会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请求解除与所在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3万元。2008年12月10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张天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万元。同年12月20日,建筑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张天会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日等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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