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主要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准备、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务所组成。非公开储备指的是虽与公开储备具有相同的内在质量,但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表内的储备,而且,必须反映在银行损益表上,可及时用于弥补不可预料的损失,并为银行监管机构所认可的储备。重估储备是指银行固定资产和所持证券价值的市值化,也就是这些资产现实的市场价值相对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历史成本的增值部分。由于市场价格处于波动状态,而且增值后要缴纳税款,因此对原值和市价的差额即增值部分要打55%的折扣。普通呆账损失准备金一般不能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但特殊情况下在短期内也可达到2%。混合资本工具指具有产权资本和债务资本综合特征的工具,也称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包括可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长期性优先股、累积性优先股等。长期次级债务资本指银行通过发行长期债券所筹得的资本,并规定期限在5年以上的债券,可全部列为二级资本,期限在5年以下的,则每减少一年都需打20%的折扣,一年内到期的任何银行债券,必须全部从银行的二级资本中扣除。
《巴塞尔协议》还规定:二级资本对一级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1∶1,一级资本不得低于50%。也就是说二级资本不得高于50%,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二、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加权与资本充足率计算
首先,把银行表内资产分成5类,并相应设定5个风险权数,这5个风险权数分别为0%、10%、20%、50%和100%,并规定表内风险资产计算公式为:
表内风险资产=∑表内资产×相应风险权数
其次,对于表外项目规定了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100%、50%、20%、0%,规定表外风险资产计算公式为: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险权数最后,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总额×100%=核心资本÷(表内风险资产+表外风险资产)×100%附属资本比率=附属资本÷风险资产总额×100%=附属资本÷(表内风险资产+表外风险资产)×100%总风险资本比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比率+附属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表内风险资产+表外风险资产)×100%=商业银行资本÷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
三、商业银行资本标准(标准化比率目标)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标准化比率的目标,即商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也称“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且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例如,假设某商业银行资本额为1100万元。其中,核心资本650万元;现金850万元,风险权重0%;短期政府债券3000万元,风险权重0%;在国内银行存款750万元,风险权重20%,住宅抵押贷款800万元,风险权重50%;企业贷款9750万元,风险权重100%;备用信用证支持的市场债券1500万元,信用转换系数1.0,风险权重20%;对企业的长期贷款承诺3200万元,信用转换系数0.5,风险权重100%。问该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多少?是否达到标准?
首先,计算表外项目的信用对等额:
1500万元×1.00=1500万元
3200万元×0.50=1600万元
其次,计算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850+3000)万元×0%=0万元
(750+1500)万元×20%=450万元
800万元×50%=400万元
(9750+1600)万元×100%=11350万元
450万元+400万元+11350万元=12200万元
最后,计算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1100万元÷12200万元×100%=9.01%
650万元÷12200万元×100%=5.33%
(1100650)万元÷12200万元×100%=3.69%
计算结果表明,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9%,大于8%,核心资本比例为5.33%,附属资本比例为3.69%,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结构符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标准的要求。
四、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本的监管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构成
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5年期以上(包括5年期)的长期债券。在计算商业银行资本净额时,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的扣除项包括在其他银行资本中的投资、已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已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和呆账损失尚未冲减部分。从资本来源上看,我国国有银行核心资本主要由信贷基金和历年银行结益两部分组成(其他股份制银行的核心资本主要由股本、公积金和公开储备组成),附属资本主要由各银行发行的长期金融债券和普通呆账准备金所组成。我国银行的风险资产主要是表内风险资产,其内容主要是贷款,表外风险资产很少。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基本上都达不到《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标准,其主要原因是附属资本少,缺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一般在3年期内,不能构成5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务型资本。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风险加权的计算
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按照商业银行不同的表内资产种类设定风险权数,分为6个档次:0%、10%、20%、50%、70%、100%。表内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为:
表内风险资产=∑表内资产×相应风险权数
对表外项目,规定将表外项目本金数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再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的风险权数进行加权,从而获得相应的风险权重资产数额。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项目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的指标,分为4个档次0%、20%、50%、100%。表外项目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为:
表外风险资产=∑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险权数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计算
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计算方法是用银行资本净额除以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同时对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比例也有相应的要求,具体计算方法为:
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核心资本净额÷(表内风险加权资产+表外风险加权资产)×100%附属资本比率=附属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附属资本净额÷(表内风险加权资产+表外风险加权资产)×100%
总风险资本比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比率+附属资本比率=资本净额÷(表内风险加权资产
+表外风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净额÷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100%
根据我国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商业银行总风险资本比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例如,假设某银行实收资本3200万元,资本公积金1000万元,盈余公积金6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贷款呆账准备金1800万元,本行发行的5年期以上的长期金融债券1200万元,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投资200万元,未核销呆账800万元,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20000万元。问该银行资本充足率是多少?是否达到标准?
核心资本比率=(3200+1000+600+400200)万元÷120000万元×100%=4.17%
附属资本比率=(1800+1200800)万元÷120000万元×100%=1.83%
资本充足率=(3200+1000+600+400+1800+1200200800)万元÷120000万元×100%=6%
或:资本充足率=4.17%+1.83%=6%
附属资本与核心资本比例=(1800+1200800)万元÷(3200+1000+600+400200)万元×100%=44%
计算结果说明:该银行附属资本与核心资本的比例为44%,未超过100%,但是,附属资本很少,比重太低,只有1.83%,还可以增加一些附属资本;银行资本充足率为6%,没有达到8%的最低标准要求,必须补充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除增加核心资本外,可适当增加风险准备金和长期金融债券,以提高附属资本比例;适当削减投资,控制资产规模,调整资产结构,压缩高风险资产,以减少对资本的需要。
第三节商业银行资本业务风险及其产生
从广义上讲,商业银行资本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资本业务经营中由于资本不充足或不适度、资本结构不合理、资本成本过高,妨碍其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或给其带来损失甚至危及其安全的可能性。资本风险一般包括资本总量风险、资本结构风险和资本成本风险。
一、资本总量风险
(一)资本总量风险的含义
商业银行资本总量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资本业务经营管理中由于不能保持资本充足与适度而产生的风险。例如,商业银行资本数量达不到金融监管当局关于资本充足的最低要求,从而导致监管当局对其实施业务限制甚至给以处罚;商业银行资本数量不充足,会影响其资产规模的扩张,不能获得客户特别是潜在客户的充分信赖,制约其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发展;商业银行资本数量不适度,不能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商业银行资本金数量不充足或不适度,会降低商业银行抵御风险、弥补损失的能力,会动摇监管当局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对银行支持的信心。
(二)资本总量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银行监管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当局为维持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证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做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经营情况保持最低资本金比率即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充足率最低不得低于8%。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纳了这一规定,并将其写入商业银行法或其他的监管法规,作为从外部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管理的主要制度安排和手段。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一家银行缺乏必要的承担风险的资本,那么它在经营环境恶化时将难以应付,如果每家银行的资本都短缺,那么整个银行体系就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从银行业务经营的角度来看,由于资本成本一般总是高于负债成本,因此在总资产一定的情况下,资本的扩充意味着预期收益的降低。所以,商业银行在扩张资产负债规模时很难做到自觉地补充资本,除非监管当局对此做出强制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大和风险资产增加必须同时增加资本,否则,就只能缩减资产规模,或者调整资产结构,这将削弱银行获取收益的能力。如果不能进行资产结构调整,则实行强制性增加储备金,将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一定比例甚至是全部转入储备金,这将减少银行对股东的回报水平,从而影响银行股票的市场价格,损害银行的市场形象,妨碍其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追加资本。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使资本充足率达到要求,则要遭到监管当局实施业务限制甚至勒令停业的处罚。简言之,商业银行如果达不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关于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就可能会面临资产收缩风险、市场信誉风险、资本发行风险和其他相关的风险。
从银行经营原则的角度来看,要贯彻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必须保持最佳资本需要量,也就是在安全性和流动性得以保证的前提下使银行盈利最大化的资本金数量。银行资本过大或过小都不能保证其“三性”的协调和统一。资本过大,将会降低资本收益率,妨碍商业银行最大利润目标的实现。因为资本成本率总是高于一般负债成本率,资本过多不仅将稀释商业银行的每股收益,而且使一部分资产用资本来配置,使商业银行的财务杠杆比率下降,并最终使其利润率降低。资本过小,不足以维持银行的对外信誉,妨碍其资产负债规模的扩张。商业银行对存款、借款等其他资金来源的需要不断扩大,使其流动性需求变得很大,在市场资金短缺、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银行为满足客户提存和新的合理贷款与投资的需要,就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吸收资金,从而增加银行资金来源的边际成本,使银行边际收益下降。所以,对商业银行来讲,资本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而只能保持适度水平,即维持最佳资本规模。商业银行不能维持最佳资本规模可能带来的风险与资本不充足所面临的风险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