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3753600000032

第32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参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的修正。——编者注。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参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3条的修正。——编者注。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参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4条的修正。——编者注。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三)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进行了修正,若本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相冲突,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准。——编者注。(2009年5月13日法释〔2009〕9号)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参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的修正。——编者注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2号)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同类推荐
  • 初级会计电算化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1CD)

    初级会计电算化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1CD)

    "本套丛书包含《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三本教材以及《会计基础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初级会计电算化历年真题及命题预测试卷》三本试卷。为方便广大考生学习理解和掌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最新大纲的内容,本丛书编写组从“紧扣大纲变化,精准诠释本省考试风向”的历年出发,在深入研究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的基础上,编写了本书,以供各有关部门和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及广大考生参考使用。
  • 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读本

    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读本

    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为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道德经》一书。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Morality)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道德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往往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视的道德元素及其优先性、所持的道德标准也常常有所差异。
  • 艺考金钥匙

    艺考金钥匙

    本书包括普通话语音与发声;影视理论基础知识;影视评论的写作;影视评论简介;电影评论写作;电视、纪录片、电视栏目等的写作等。
  • 综合知识应试指南

    综合知识应试指南

    本书内容包括法律、公民道德建设、四川省情省策、公文写作、事业单位常识、职业能力测验、时事政治等。
  • 史上最牛公务员面试攻略

    史上最牛公务员面试攻略

    这是一本教大家如何考公务员的书。作者是两名80后的省直机关公务员,非常擅长公务员考试,每次笔试面试均是第一名。他们从自身的备考、考试和之后组织公考面试的经历出发,梳理出考生最需要的心得、经验、方法和答题思路,整理出备考最实用的复习笔记,让广大考生在轻松阅读中快速掌握公考的高分秘诀。
热门推荐
  • 玄天一斗

    玄天一斗

    大陆初成而五帝破空,,百年后人族日渐兴盛,又百年,天降大劫,生于人性之恶侵扰天道,遂有暗魔,五帝灭魔,炎帝赴义,以无尽寿命为代价封印暗魔,终始天道之光重现。人族开始为求自保,修炼玄气!而今大陆玄气炫丽斗艳,人们追求无上力量。在一个小城里,一个孩子带着不凡和传奇来到世上!不念超脱轮回苦,但求沙鸥斗玄天!
  • 进退与攻守:中国历史人物的博弈对局

    进退与攻守:中国历史人物的博弈对局

    本书从历史人物的较量中得出:博弈精神的核心,就是策略的选择;进退是人生的策略,攻守是人生的战局;历史对局中的博弈,扣人心弦又发人深醒。
  • 重生花妖华浓

    重生花妖华浓

    华浓重生了,成了一只妖,又重生了,成了“人妖”,后来,上了一个最渣的高中,无奈想做个本分的好学生,很难,偶尔打打小架,偶尔和同学一样打扮的像个小流氓,总体来说,华浓觉得生活很不错。突然有一天,有一个中年男人,开着豪车,说是她伯伯,要带她走,不走还不行,就这样,华浓进入了这个国家的三大家族中的上官家,做了上官少爷的书童,上官少爷外表温柔绅士,内心腹黑狡诈,喝醉后,就霸道无耻,作为少爷的书童加管家,华浓表示压力山大
  • 梓里故人归,诺言不曾忘

    梓里故人归,诺言不曾忘

    穆梓欣从小就有些偏执,有些事情哪怕注定无疾而终,她仍愿意竭尽全力,比如许诺。许诺不曾想过等待原来如此痛苦,而那个怕痛的女孩却等了他二十年,现在感同身受,突然就好心疼,好想抱抱她。方墨砚的世界一向条理清晰,感情从不拖泥带水,却不知从何时起被一个女人弄得方寸大乱,底线全无。她说:“有些事,不经历不代表不曾存在,好像爱情......而爱情,不过是遇上一个人。”他说:“这次换我等你,守着故土,哪也不去。等你回来和你说说长街的繁华,小店的变迁,邻里的琐事,还有你不在时的孤单。”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我会原谅你的迟到,只要你来。故人总会归梓里,而我守着诺言在最初相遇的地方等你终老。
  • 解读自身的人体科学

    解读自身的人体科学

    科学普及是一项关系国家发展和民族兴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帮助青少年一代树立科学思想、培养科学精神、了解科技知识、掌握科学方法,提升科学素质,就能够有力地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进程。本书紧紧围绕人们生活身边的科学,以及青少年普遍感兴趣的科学知识,涵盖了物理、化学、植物、动物、人体和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知识点,能够使广大青少年在轻松的阅读中,增强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开阔眼界,启发思维,拓宽知识面,增强科学意识。
  • 云峰集

    云峰集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花落雨微扬

    花落雨微扬

    相遇时间不是一切的注定,若即若离的暧昧秉裂你我灵魂。文唯对白沐乔一见倾心的同时,白沐乔也爱上了顾玉杉。那冰冷浴池中炽热的激吻,只为得到重击软肋的工具,被赶出伤心地真应该欣慰。我不会忘。白沐乔与顾玉杉订婚之夜,文唯在满地的碎玻璃上烂醉如泥,第一次向他承认自己的爱慕。车祸撞碎白沐乔与顾玉杉的情谊,文唯主动照顾重伤的白沐乔。他的恢复不为是一个奇迹,顾玉杉那倾城一笑带走白沐乔对文唯的所有情。婚礼当天,白沐乔吻上了顾玉杉的唇,文唯手中的花球砸在每个人的心上。你谁都可以背叛,除了我文唯。“你不是说每一个沉浸在爱情中的女人都是傻女人吗?怎么办呢?我也沉浸在爱情中,但是我不傻。”文唯玩味地挑起唇角,看着那个面庞俊秀的少年。“永远不要对我说我爱你,除非,你想狠狠地失望一次。”白沐乔紧紧捏住文唯的下巴,神情暧昧。
  • 幽灵的白色魅影

    幽灵的白色魅影

    几千年来,为何幽灵的传说经久不衰?这个世界上真的有幽灵吗?幽灵究竟只是传说,还是存在于人们生活中?《幽灵的白色魅影》带你一起探寻幽灵的行踪,追寻它产生的源头,带给你一个不一样的幽灵世界。
  • 仙路不见仙

    仙路不见仙

    三千年前,古越国境内,大凉山上方虚空,一道漆黑空间裂缝骤然张开。伴随模糊的凄厉吼叫,散发耀眼五彩灵光的光团,携摧山崩岳之势,坠入大凉山腹地。不久,一处修者势力,在此地兴起......三千年后,一个普通的早晨,一位中年人背后背着一把长枪,自远方走来,疲惫沧桑的双目,满含慈爱,看了一眼怀中熟睡的婴儿,随后迈步入大梁山山脚的山阳镇。这一个故事,从山阳镇开始......
  • 玄黄道主

    玄黄道主

    天地玄黄、宇宙洪荒。这是一个始于玄黄、终于洪荒的故事。昔年宇宙劫降临、洪荒宇宙大乱、玄黄界沦为废界。然而不知多少万年后的现在、有一位名叫王天的少年、便要走出这玄黄废界、等待他的是洪荒宇宙的波澜壮阔?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