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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程序类法律常识(6)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和物证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比如原件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借出,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复制件”指影印件等;“照片”主要指与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副本”指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与原本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节录本”指从原本、正本、副本上摘录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提交照片、副本、节录本的,应当附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是外文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比如该物证无法移动、不易保存,或者原物不存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制品,即根据原物制作的模型或者照片等。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视听资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记录案件的真实情况并能使案件得以再现的证据。视听资料可以通过音响、图像、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形象地反映一定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伪造视听资料也变得极其容易,当事人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剪辑、编排、加工,可以制造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伪造出新的证据。比如,在继承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从被继承人生前的其他谈话中,节选、编造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遗嘱录音,以达到独占继承人遗产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不要被其表面的现象所迷惑,同时应根据案件的情况,确定视听资料是在法律关系发生时或者纠纷发生时形成的,还是复制的,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有无进行剪裁或者伪造,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请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科学的鉴定。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根据本案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视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只有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人民法院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作了以下规定: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2.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如果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比如证人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因路途遥远,难以到法院来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审判人员也可以亲自向证人了解情况,作出询问笔录,开庭时定时宣读。

证据是否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质证

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对于出示的证据,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即可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应对该证据进一步审查、核实,不能直接将有异议的、未经核实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虽应在法庭上出示,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会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比如,证人就要出国定居或者濒临死亡;作为物证的物品将要腐烂、变质。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写明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地点、申请保全的原因和理由等。

证据保全的对象可以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二是对文书、物品等进行拍照、录像、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复制;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不论采取哪一种方法进行保全,人民法院都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以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当事人对证据有疑问时怎么办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证实的,可以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当庭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在证人陈述以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要求证人补充和解释,或者对他的证言提出不同的意见。如果当事人的发问属于无理纠缠,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证人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的发问,应当回答。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在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部门及其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鉴定部门、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回答。

当事人认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误或者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可以向法庭请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及其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请求合理的,宣布本案延期审理,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认为请求无理的,口头驳回,案件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提出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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