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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程序类法律常识(19)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每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高级人民法院。所以高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即是它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令等问题进行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能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一审终审。

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人不服,到哪儿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为了便利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例如,被劳动教养的人在执行期间需要起诉,可以在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不服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到哪儿起诉?

不服人民政府对宅基地纠纷,应当在宅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所谓附着物,是指建筑物、山林、水流等,都是和土地结合在一起的物。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发生了行政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案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勘验和收集证据,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也便于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时而对当事人强制执行。

对房屋拆迁决定不服的,到哪儿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是土地的附着物,为不动产。不服行政机关对房屋拆迁决定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环境保护等部门作出的涉及土地、水流污染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到哪儿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环境保护等部门作出的涉及土地、水流污染等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土地。水流污染发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选择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哪个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该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选择管辖,方便原告提起诉讼,有利于原告及时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怎么办?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查明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后,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只能接受移送,不能把移送的案件自行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以免互相推诿,影响案件的及时审理。但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是否由它管辖。案件的移送主要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有的也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由于工作疏忽,而受理了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专利或海关行政案件,那么就应当主动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作证的人可能要出国或者病危,当事人能申请人民法院提前取证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作证的人要出国或者病危有可能使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提前取证,也就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当事人对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怎么办?

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作了详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受理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案件确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如果审查发现案件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范围,可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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