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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教育法(2)

1.除上述宪法条款外,它们各自教育权力的依据、来源。

******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来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或部门规节。我国宪法第89条仅说******具有领导和管理权,没有提及依照什么权限,因此可以认为,******和它的所属机构有权对教育工作进行立法。比如******制定枟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枠,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教育部制定枟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枠,建立和规范高校辅导员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但此处的法律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从实践来看,此处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即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及其所属机构、地方人大等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节、教育规范性文件等)。比如枟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进行了规范,并赋予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教育权力。在高家伟主编的枟教育行政法枠中对教育法渊源的表述也是指广义的法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教育权力依据是法律,所不同的是它所依据的法在某些方面可以突破与上位法的一致性规则。

2.它们各自的教育权力对象的区别。

教育工作、教育行政工作和教育事业从字面来看是有区别的,教育事业外延最广,教育工作其次,教育行政工作最窄。这是对教育权力对象的限制。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化,还存在模糊性。

3.教育权力与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的关系。

首先,教育权力要管理公民的受教育义务,执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强制性受教育义务;其次,教育权力要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之受益权部分的实现;再次,教育权力要防止自己和其他力量对公民受教育权之自由权部分的侵犯;最后,教育权力一切内容都应服从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及宪法所确认教育目标的实现。

4.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的内容。

受教育权的自由权部分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但对非受教育权主体及其教育行为,也不允许教育权力约束吗?现实中对高等教育的约束是否具有合宪性?

上述问题的解决是我国新一轮教育改革推行的前提。因此,对我国教育权力的宪法规范应进一步分析。

四、调整教育关系的其他宪法规范分析

我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49条第3款也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规范。

(一)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它包含了教师、学生在教育领域的言论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并暗含了学术自由权

我国枟教师法枠第7条的第2项、第5项与之相呼应,确立教师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对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它们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在教师这一特殊群体的具体化,应该是调整教育关系的重要法律渊源。

1.从教育关系的完整性看,有必要确立该条款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宪法有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对教育管理者的权力规范,但没有对施教者———包括但不限于教师这一重要教育关系主体———的规范。

2 .从国外宪法规范和实践来看,认定我国宪法第35 条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是合法的、科学的。日本国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自由;美国则通过1968 年的PickeringV. Bd.of Educ案明确:教师的言论自由在不影响教育质量下被保护。

3.从该条内容来看,它能满足教师在教育关系中的宪法权利需求。教师以言论教学、以言论参与教育管理,而且从教育的本质来说,教师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果将教师的施教行为僵化,将很难促进个人充分发展的教学目标的实现。

4 .确立该宪法条款的教育宪法渊源地位有紧迫性。2008 年萧翰因“杨帆门”事件向中国政法大学辞职事件已能说明其紧迫性。

(二)我国宪法第36条明确了宗教自由,它隐含了教育内容对宗教的不干预政策

这是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通例,它明确几点:1.教育组织不干预受教育者和施教者的宗教信仰;2.教育内容中应排除引导宗教信仰;3.宗教仅限于合法宗教,不包括被国家或国际社会认定的非法宗教或恐怖组织意识。

(三)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明确了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是除国家以外唯一对未成年人承担教育义务的主体,此处的教育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父母对未成年人施教,隐含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教育事务上的选择自由权;二是明确父母要承担未成年子女获得受教育权的保障责任,包括父母要保障未成年子女完成受教育义务。在明确这两层含义后,我们可以解释父母为子女择校、择兴趣培养的教育行为,也可以理解上海教育部门对“孟母堂”进行取缔的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文本规范了我国教育制度的方方面面,分析后可以得出其所包含的制度内容,这些规范是解读教育事件、改革教育的法治基础。

【案例2唱1】 “杨帆、萧翰门”事件[2]

2008年1月4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杨帆教授在上“生态经济与中国人口环境”选修课的最后一节课时,因为逃课学生人数太多而与一名欲离开教室的女学生发生肢体冲突。第二天,杨帆在学校官方网站发布枟致有关院领导的信枠,对前天晚上的事件做了简要说明,并要求学校处理相关学生。同时委托其研究生公布了该课堂“未坚持听完课学生”的名单,称“原则上缺席者不能及格”。随后不久相关帖子都被删掉。该事件被网友称为“杨帆门”。该校萧翰副教授在自己的博客上连续发表了数篇评论,认为杨帆辱骂学生有违师道,并倡导学生“逃课是自由的象征”,由此引起广泛争议。校方对萧翰进行了停课处理,萧翰愤而辞职,引发“萧翰门”。

【评析】此事件从根本上说,应当不仅仅是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的问题,更是大学教师的言论自由问题。 宪法第35 条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枟教师法枠第7条第2款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第5款规定:“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的言论自由问题本书第二节教师权益部分将详细讨论。教师的言论自由实际上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只是在高等教育领域有其更为特殊的要求。

【案例2唱2】 上海“孟母堂”事件[3]

孟母堂是一家成立于2005年的全日制私塾学校,由家长们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并由家长延请教师授课,以读古代经典、背诵古文为课程核心。2006年7月17日,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下发告知单(沪松教[ 2006 ] 94 号)。告知单指出:孟母堂属非法教育机构,应立即停止非法行为。上海市教委发言人又于2006年7月24日对此发表谈话,并给媒体发文,列举了孟母堂的错误:1 .违反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2 .违反枟义务教育法枠第2条、第4条、第35条的有关规定;3 .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孟母堂的有关负责人则声称:孟母堂并没有违反枟义务教育法枠,教育部门的告知书和公开发言,无法律依据,准备以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和上海市教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学生家长认为,孟母堂不属于教育机构,而只是家庭自主学习。孟母堂的所有开支属于家庭开支,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核。“孟母堂”事件经过媒体报道后,争议沸沸扬扬,上海本地的媒体、中央电视台枟今日说法枠栏目、枟南方周末枠以及各大有影响力的门户网站都有了对这一事件的评论,大概也就分了两派,一派支持上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认为“孟母堂”办学确实有违现行的枟义务教育法枠,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的特征,而另一派则认为这是教育多元化的体现,公民应该具有在家教育的权利。

【评析】我们认为,更深层次争论核心在于对宪法第46条第1款的理解上。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究竟家长对子女受教育权的选择是否可以绕开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而自行完成成为教育法研究领域的前沿问题。当前在“在家上学”“留学低龄化”现象逐渐盛行的时候,公民的教育权如何依法实现需要进行更多的法律解读。

六、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从广义上看,教育法律、法规、规节、政策构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其中,法规是指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如枟教师资格条例枠;规节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如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枠。

教育法律体系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教育法体系可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从我国教育法的纵向结构看,任何一项教育法都可以划分出纵向结构,这一纵向结构从效力的高低依次包括:宪法、教育基本法、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律、地方性立法、地方性教育规节等。以义务教育法为例,纵向结构包括:宪法中有关义务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中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规范;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义务教育条例;地方政府教育规定。

从横向看,教育的不同类别构成了不同的教育法结构。我国一般按照教育的不同层级、阶段以及教育关系主体的内容要素对教育法进行横向划分。具体包括:教育基本法、学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投资法、民办教育法,等等。其中,学前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教育投资法三类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教育立法,这也是我国今后一阶段教育立法的重点内容。

七、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其教育活动主体之间结成各种教育关系,如教与学的关系,学校教师与家庭、社会的关系,等等。但并非所有的教育关系都会转化成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为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两类。从组织看,政府、学校等组织往往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个人看,学生、家长、教师等个人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中小学生这一未成年人群体,根据我国枟民法通则枠规定应当是无行为能力人( 10岁以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10—18周岁)。当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发生法律纠纷时,通常要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代负法律责任。如学生在学校上学时由于明显的主观过错导致学校财产损失,应当赔偿的,由其家长代为赔偿。

[资料框2唱2] 我国法律上的年龄

胎儿———就有继承份额。胎儿虽然还不属于民法上的“人”,但已经获得了某种法律上的地位。枟继承法枠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0岁———承担民事义务。我国枟民法通则枠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6岁———义务教育权利的起始点。从这一年龄开始,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子女负担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雇佣处于教育年龄段的人就业。

10岁———开始有了选择权。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所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子女随父或随母,法院应征求已年满十周岁儿童的意见。

14岁———危险的年龄。十四周岁以下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训诫,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十四岁以上就不仅仅限于行政处罚,还包括收容教养这一行政强制措施。

16岁———可以就业的年龄。从这一年龄开始,人开始有了劳动的权利。根据枟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枠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最低年龄可为十六周岁。

18岁———属于成年人了,有选举权了。我国枟宪法枠枟选举法枠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枟民法通则枠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果触犯法律,将负完全法律责任,直至死刑。

20岁(女)、22岁(男)———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枟婚姻法枠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但民航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其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四周岁,男不得早于二十六周岁。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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