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餐饮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会计实务
6.4.1 餐饮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概述
一、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税额
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级幅度固定税额。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为0.5~10元。
2.中等城市为0.4~8元。
3.小城市为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4元。
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对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四、新征用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六、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中国境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填报。
2.土地等级按照纳税人占用的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划分的土地等级填列。
3.“年初申报土地面积”一行填写按年初土地面积计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数据一年内不变动。
第7列“全年应纳税额”是指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的、土地面积增加的情况填写;“全年应冲抵税额”是指土地面积减少的情况填写。
4.土地面积未发生变化的,7列=5列×6列;9列=7列÷8列。
5.土地面积增加的,7列=5列×6列×本年应纳税月数÷12;9列=7列×本期应纳税月数÷本年应纳税月数。
6.土地面积减少的,7列=5列×6列×本年不纳税月数÷12;9列=7列×本期不纳税月数÷本年不纳税月数。
7.纳税人土地面积在纳税年度内发生增减时必须自变化月份起按月填写增减净值,每月的增减变化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申报期都必须填写,增加填正数,减少填负数。
8.本表“年初申报土地面积”与“年内增减占地面积”对应栏次均按土地坐落地逐个填列。
6.4.2 餐饮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会计实务
按规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余额在贷方,表示应缴而未缴的土地使用税。
每月末,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海天餐饮公司地处城区,土地使用证记载企业实际占用土地1200平方米。该公司当地政府规定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5元。2009年5月经批准占用耕地2400平方米,用于建立一个停车场。
按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按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确定。该企业占用的1200平方米土地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1200×5=6000(元)
月应纳税额=6000÷12=5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当于1月末至4月末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按规定,企业将耕地用于建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对于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占用之日起满一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则从2010年5月份起,企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为征用的3600平方米(1200+2400),其应纳税额为:
年应纳税额=3600×5=18000(元)
月应纳税额=18000÷12=1500(元)
则从2010年5月开始,企业应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