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餐饮企业纳税会计相关概述
1.2.1 餐饮企业纳税相关概述
一、餐饮企业的税种
餐饮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二、营业税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饮食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提供餐饮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娱乐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其中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保龄球、游艺、网吧,按照20%税率征收营业税,台球、保龄球,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此外,出租房产、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均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收入额×营业税率
1.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顾客在就餐同时进行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提供服务而在饮食价款之外另行收取费用的,应将这部分另行收取的费用单独记账,并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凡上述单位的上述另行收取费用与饮食价款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对其全部收入依照娱乐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3.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四、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费率为3%。其计算公式为: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25%。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个人所得税
企业要按期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税法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厨师的,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修改为:按餐厅级别、厨师等级分类定额。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内容。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九级不同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
1.2.2 餐饮企业会计相关概述
一、餐饮企业的收入
收入一般分为三类:食物、饮料、其他杂项。最后一项包括香烟、糖果、寄售等。如果其他杂项这一类中的任何一项的金额变得越来越大,在账簿中应为其设置单独的一栏。
1.营业收入分为以下几类:
(1)服务性经营业务:是指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服务、劳务的行业,比如旅馆的住宿、美容美发、洗涤、照相等,此类业务营业税的税率一般为5%;此外还有歌厅、舞厅、保龄球、音乐厅等,此类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一般为5%~20%。
(2)饮食经营业务:是指从事加工烹制食品,当即供应给顾客食用的经营业务,比如酒店的餐厅、酒家的经营业务。
(3)商品经营业务:是指企业开设的商场所进行的商品购销活动业务,比如酒店企业为了方便住客购物,开设的一些消费者需要购买物品的商场。
(4)出租经营业务:出租高级公寓租金及大楼其他收入、出租写字楼及大楼其他收入、出租商场租金。
2.餐饮企业经营业务收入的核算。
(1)客房业务收入的核算。
客房业务收入是通过出租客房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客房一经出租,不论房租收到与否,都作为已销售处理,即客房销售入账时间以客房实际出租时间为入账时间。
由于客房的出租有旺季与淡季之分,因此客房的出租价格往往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波动。通常客房的出租价格有:标准房价、旺季价、淡季价、团队价、合同价、优惠价等多种,而客房实际出租的价格才是客房出租收入的入账价格。
酒店的客房业务是由总台办理的。总台通常设在酒店的大堂内,负责办理客房的预订、接待、入住登记、查询、退房、结账及营业日记簿的登记等工作。酒店的收款方式有先收款后住店以及先住店、定期或离店时结算收款两种方式。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收款,旅客住店,首先在总台登记“旅客住宿登记表”,第一联留存总台,第二联交服务员安排客房。
(2)经营收入的计算公式。
客房租金收入:
A1=B×365×P×R
式中:A1表示年客房租金收入;
B表示可出租客房数量;
365为计划期的天数;
P表明客房年平均出租率;
R表示年平均房价。
餐饮销售收入:
A2=C×365×Q×G
式中:A2表示年餐饮销售收入;
C表示餐厅座位上座率;
Q表示餐桌利用率;
G表示餐位平均消费水平。
商品销售收入:
A3=E×(1+K′)×(1+R′)
式中:A3表示商品销售收入;
E表示报告期商品销售收入总额;
K′表示销售数量变动率;
R′表示销售价格变动率。
娱乐的销售收入,可参照餐饮的销售收入计算方法计算。
酒店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在诸多因素中,关键是产品的质量,质量的好坏会带来一系列的变化。
酒店产品的质量又是一个综合指标,其中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质量的指标在上述计算公式中集中表现为销售价格,所以价格是确定收入水平的关键,产品的销售价格,不仅直接影响收入的多少,还会使利润为之变化,因此在制定价格政策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3.餐饮企业营业收款的组织形式。
营业收款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一次性结账和零星结账两种。
(1)一次性结账也称集中结账,是指对客人入住饭店期间的住宿、餐饮及其他项目的消费,在发生时先记账,待宾客离店时再一次结算。这种结算方式既方便宾客,又利于提高饭店的营业效率,从而扩大销售,但应注意加强各营业点账单的保管和传递工作。
(2)零星结账亦称分散结账,是指客人住店期间的房费在其离店时由总服务台结账处结算;其他消费均在发生时由各营业点结账。为此,各营业点需分别设立收款员,负责本部门的结算工作。这种结账方式利于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但手续繁琐,不便于宾客的消费,也不便于提高营业效率。
4.收入的账务处理。
(1)主营业务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材料、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售价和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无形资产”科目。
二、餐饮企业的成本和费用
1.核算特点。
(1)餐饮企业经营的项目多,因而会计核算也有不同的内容和方法。经营项目有旅行社、客房,客车出租等服务业务,也有商品经销业务,还有餐饮生产服务性业务。对生产服务性业务,在成本费用核算上有归集成本费用的核算,对商品经营项目要核算经营成本,对旅行社、客房服务,则主要是核算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2)餐饮企业与小型工业企业比较,其主要特点在于后者为物质产品生产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是生产制造过程,而前者为旅游服务性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是商品经销和各项服务过程。因此,餐饮企业的营业成本和费用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
(3)餐饮企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主要是按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划分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单独核算,从每期的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
2.营业成本和费用核算的内容。
餐饮企业的成本和费用项目一般是按费用要素划分,即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五项。对成本和费用的明细项目介绍如下。
(1)主营业务成本的明细项目。
餐饮营业成本:包括餐厅、酒吧、咖啡厅等部门在经营中耗用的各种食品原材料、饮料、调料、配料等的实际成本。
商品销售成本:指售出商品的进价。
汽车营业成本:应比照运输企业会计制度,即出租汽车经营中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司机工资、燃料费、材料费、轮胎费、折旧费、维修费、养路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制服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等。
旅行社的营业成本,包括各项代收代付费用,如代收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门票费、专业活动费、签证费、陪同费、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等。
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企业营业成本主要指耗用的原材料成本。
(2)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的明细项目。
职工工资:指部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根据有关规定计发。
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洗澡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费、奶费、书报费、探亲路费等各项费用。
工作餐费:指企业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而支付的费用。
物料消耗:包括企业的日常用品、办公用品、日常维修材料、零配件等支出。
包装费:指餐饮企业在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中消耗的包装物品开支。
保管费:指餐饮企业为客人提供行李、服装等物品的保管发生的开支。
展览费:指企业为举办展览而发生的开支。
清洁卫生费:指宾馆、饭店、酒店、酒楼等企业为保持服务场所和设备的清洁卫生而发生的开支。
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使用的低值易耗品摊入本期的金额。
折旧费:指企业内部按提供经营服务的固定资产和有关规定计算折旧列入。各部门也可以不计提折旧费,由企业统一计提折旧,列入管理费用。
燃料费:指餐饮部门烹饪食品实际支付的煤气费用,客车出租等所耗用汽油、柴油费用的实际支出等。
修理费:指部门财产修理的支出。
水电费:指企业内部各部门实际水电费支出。
制服费:指各部门职工的工作服支出。
洗涤费:指企业为洗涤窗帘、桌布、制服等各种织物的开支。
租赁费:指部门向外单位租赁财产支付的费用。包括租赁的固定资产改良和大修理工程的支出。
劳保用品费:指有关部门职工所需劳保用品支出。
保险费:指部门财产向保险企业投保支付的费用。
邮电费:指部门实际支付的邮电费。
差旅费:指部门职工出差费用。
运杂费:指部门购买物品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等开支。
手续费:指部门在经营过程中支付给其他单位代销、代营手续费。
广告费:为推广业务发生的各项支出。
存货盘亏、盘盈:指部门存货发生的盘盈或盘亏。
其他销售费用:一般包括报纸杂志费和差旅费。
3.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
企业的营业成本应当与其营业收入相互配比。当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应当与其相关的营业成本同时登记入账。
4.其他业务成本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5.销售费用的核算。
(1)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6.管理费用的核算。
(1)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7.财务费用的核算。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餐饮企业的利润
(1)主营业务利润:指餐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产生的利润,是餐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也可称为毛利。
(2)营业利润:指餐饮企业主营业务利润与其他业务利润之和减去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余额。
(3)投资收益:指餐饮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与产生的投资损失之间的差额。包括:债券投资确认的利息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应确认的股利收入、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应确认的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
(4)营业外收入:指与餐饮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益。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国家按销量或工作量拨发的补助及补贴等。
(5)营业外支出:指与餐饮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捐赠支出等。
(6)利润总额:指餐饮企业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7)所得税费用:指餐饮企业按规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餐饮企业收到因多计或国家予以扶持等原因而返还的所得税,按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款冲减收到当年的所得税。
(8)净利润: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余额。
餐饮企业会计制度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期末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账户的贷方余额,分别转入“本年利润”贷方;将“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投资收益”等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借方。年度终了,在“本年利润”账户中将收入和支出相抵结算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将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结转后“本年利润”账户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