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物流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概述
4.1.1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概述及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确切地讲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不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其他单位、个人,凡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的任何一种税,都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对其征收临时经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业务,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而施工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其所属预制构件厂、车间将预制构件用于企业所承包的工程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自然,施工企业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另外,施工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增值税的,也应当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罚时,应同时对其偷逃的城建税进行补税。
2.税率。
城建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实行了不同档次的税率。具体为:
(1)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在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①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收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反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
②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期间地缴纳“三税”的,城建税按经营地适用税率计算。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购,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需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2)“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几十年来在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国、地税机构分设的情况下,城建税在征收管理中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随“三税”附征的办法,既不利于税收政策协调和加强征管,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受益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1.目前城建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行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再根据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其征收、管理、奖罚等有关事项,均比照“三税”有关规定处理,对“三税”有明显的依附性,因此,“三税”中任何一种税的变化都会引起城建税的相应变化,“三税”征管不力或征管上的任何差错都会涉及城建税,由于“三税”实征数与应征数存在较大的差别,也使得城建税的应征税额不稳定。目前,国、地税的信息仍然存在交流不畅的问题,如:国税局检查出来的纳税人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局只让其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而国税局基本上未将有关资料通报地税局,纳税人也不主动申报城建税;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查出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因国税局尚未补征,地税局直接补征又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因现行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这样就使得城建税在管理上出现了漏洞,不利于城建税的管理,由于以上原因,使得城建税不能成为地方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这与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一个重要税种的地位是不相称的。
(2)现行城建税只对缴纳“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不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开征城建税是为了加强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其直接或间接的受益人范围很广泛。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用缴纳城建税,却能享受市政设施,这与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有的企业因享受了“三税”的减、免、退,也不用再缴纳城建税,这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3)现行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随“三税”征、减、免、退、罚管理,造成一部分享受了市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减免“三税”而不负担城建税。但是,由于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国税管理,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计算的城建税属于地税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建税,地税局以增值税、消费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建税的减免,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
(4)现行城建税按行政区域不同分别确定7%(市区)、5%(县镇)、1%(其他地区)税率,随着城乡差距的缩小,城乡区域难于界定清楚,造成毗邻不同企业享受城建设施虽基本相同,但因适用不同税率,而出现所负担的城建税不同的现象。
2.完善城建税政策的建议。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的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改为以纳税人应交的“三税”税额比较合适。这样,不管纳税人是否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地税局都可以按期足额地将城建税收缴入库。
(2)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征收城建税,这样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公平税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保证地方政府适当增加对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健康发展。
(3)现行城建税只是随着“三税”的减免而减免,基本上没有单独履行报批手续。而城建税改由“三税”的应征数计算征收后,必须建立独立完善的城建税减免制度,凡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减免原因,经审批后执行。
(4)企业应该彻底改变城建税受流转税制约的附征性质,将其设置为独立税种,这对稳定地筹集城建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不改变目前的现状,城建税很难彻底改进与完善。
(5)目前城建税的使用税率以纳税人所在地为主要区分标准,但有时纳税人的劳务发生地与所在地不一致时,现在工作中执行的是适用劳务发生地的税率。建议这种情况仍然按照原来的执行,适用劳务发生地的税率,这样有利于促进当地城市的发展。
(6)建议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这样不但有利于公平税负,收入稳定,而且简单明了,便于征纳双方按规定操作,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水平。
4.1.2 物流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述及案例
物流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例4-1】某物流企业位于河北省境内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担负着部分国家食糖储备任务。2008年12月,该企业的一座建筑面积为1928.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排架结构的仓库出现空置,该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代客仓储方式或整体出租方式对空置仓库加以利用。仓库的基本情况如下:仓库原值2226624.19元,使用时间为2000年9月,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年折旧额为105764.65元,累计折旧为5805773.00元,净值为872558.36元。根据以往经验,该仓库正常使用,能够收取仓储保管费360000元,受经济下滑影响,2009年度预计该仓库的利用率为85%。即能够实现仓储保管收入306000元,每年另需支付仓库管理费(包括仓库管理员工资、货物搬倒费、仓储材料费等)15000元。现有一客户因业务开展需要,提出整体租赁该仓库,年租金300000元,租期三年。整体出租或代客存储哪个方案对企业更有利,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税收筹划才能确定。
直观来看,整体出租能够收取租赁费300000元,而代客存储仅能收取仓储费306000元,扣除仓库管理费用15000元后,净收入为291000元,租赁费高于仓储费,因此应该采用租赁方案。但若企业综合考虑税负因素后,就会重新做出选择。
(1)整体租赁方案:该企业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自然也是城建税的纳税人。企业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交纳城建税;该企业所在地为市区,因此税率为7%,企业应交纳城建税=15000×7%=1050(元);缴纳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
(2)代客存储方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应交纳的城建税=15300×5%=1071(元);教育费附加=15300×3%=4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