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西夏文书立卷制度管窥
西夏文书立卷制度是西夏文书工作制度中很重要的内容,文书立卷有利于文书的保存和管理,有利于今后工作的查考和利用,更有利于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这在西夏《天盛律令》中已经明确体现出来了,如“颁律表”中写道:“欲全先圣灵略……比较旧新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民众而取长义,一共成为二十卷。”说明在天盛年间编写《天盛律令》时,编写者参考了西夏制定的所有新旧律令,最终编成了一部符合西夏统治者意图和民众意愿的法律。又史载,景宗元昊“晓浮图学,通蕃汉文字,案上置法律”,充分说明案卷的借鉴利用价值。因此文书立卷已成为西夏统治者管理政治、军事、经济等各方面工作中借鉴和参考以及研究西夏社会各阶段发展的重要依据,在西夏国已显示出了它独特的优势。
本文拟就西夏《天盛律令》和其他汉文史籍,对西夏文书立卷制度略作管窥。由于资料匮乏,西夏文书工作制度的系统研究目前尚属空白,故该文有不到之处,望方家不吝赐教。
一、西夏文书立卷的类属问题
西夏文书立卷也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编制类属的,这一点与唐宋文书立卷制度有相同之处,但并非生搬硬套唐宋之制。
从目前所见资料看,西夏文书立卷类属,主要有三方面:按照文书内容所反映的问题分类立卷;按照西夏国组织机构分类立卷;机构—问题混合立卷。关于此,西夏法典的界定是比较零碎的,但在《黑城出土汉文遗书叙录》(以下简称《叙录》)中可以得到补证:西夏“文书被分成行政及归属于行政的司法、军事三大类。这种原始的分类提供了很有趣的资料。”从这句话可知,西夏文书立卷的三大类型已基本反映出来了。
首先是问题分类法。它包括:纯行政性文书,即西夏国有关机构和官员个人所送的提职报告、官员的履历表、呈文等,还有一些无法归入到司法类文书中的,也一并归入纯行政性文书类,如关于捕捉、羁押、释放某人的来往文书等;司法类文书,这些文书几乎都讲的是从官仓盗窃粮食、杀人越狱等案件,包括审讯记录、监禁某人的生活费报销单、说明书、民事判决书、监禁案卷和刑事判决书,此外还有西夏国最重要的法典也归入此类;军事性文书,这些文书主要记录了西夏国与周边国家及中原王朝的边界冲突和战争、军队的发展演变、军官任命、军队的设防布置报告、军事通报等,如官阶封号表、军粮发放文书、战争中伤亡和俘虏情况的呈报等。此外,还有一种很特殊的立卷类属——其他文书,这是将无法归入前面三种类属的文书都归入到这一类,如各种证件文书、西夏国的纸币和有关的请假条、便条等。
其次是组织机构分类法。这种立卷类属是文书人员最乐意也是最便于操作的,因为不管文书内容如何,只简单地以收文或发文的机构作为分类的标准,一般都是以各司的名称为类别。史籍载,西夏的疆域“东尽黄河,西界玉门,南接萧关,北控大漠,地方万余里”,为便于管理,在元昊时期进行了一番改革,“元昊地广兵众,因分左右厢,立十二监军司”,将西夏国的疆域分为12个军事(兼行政)区划,设立12个监军司统领这12个地区,这样西夏国文书立卷就以监军司名称作为类别进行区分,即左厢神勇……白马强镇、黑山威福类,还有西夏中央各机构,一般当为独立的机构立卷。这种立卷类属问题在西夏律令中也有描述,西夏国每年都要对各监军司所统领官员的政绩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按所属顺由监军司人自己地方交纳籍者,年年依时日相互缚系自囗”,这无疑说明,西夏国考核官员是以地方行政(军事)区划为单位进行的,这样就自然形成各个不同的类别,成为理所当然的立卷类属。
再次是机构——问题立卷法。这种立卷是将第一和第二种类属结合在一起进行的。现实中,一般都采取混合立卷法,这样在一个组织机构中就可以找出若干方面问题的卷子,方便于查找和利用,也方便于保管。从《天盛律令》有关条款可知,西夏就是采取这种立卷类属进行立卷的。
二、做好平时的文书立卷工作
古往今来,文书立卷是工作量大、程序复杂且又相当具体细致的工作,因此要求文书人员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认真负责地做好平时的立卷工作,这项工作做好了,有了大量的文书材料积累,立卷就比较容易,所以平时要注意搜集、积累和保存文书材料,以备年终立卷,这无疑是文书立卷工作化整为零、变难为易了。
为了做好平时立卷工作,西夏对文书人员制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首先要求西夏各司的文书人员做好平时的文书搜集工作。文书人员在日常文书的收发处理过程中,时刻不要忘记自己的职责,要有意识地注意搜集积累和保存立卷的各种文书材料。
第一,在发文时,注意搜集文书的草稿、定稿和附件,如西夏司法文书,前前后后的文书材料很多,种类也复杂,所以要搜集司法文书中的“密案、搜交案、磨勘案、军案、官案、家案、大卢令案、囗案、刑案、谍案”的所有文书材料,将其归入司法类文书或属于它的组织机构类属中。又如,西夏国每年对官员考核一次,每3年对官员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考核,这时磨勘司要将考核官员的通知、考核的要求、考核的期限、考核奖惩等形成的文书发往各司,这就要求文书人员注意平时积累这方面的文书,并将其及时归入各自的案卷之中。会计文书是西夏国很重要的文书之一,如粮食发放文书,按照西夏国有关规定,“所予为谁,分用几何,当行升册”,完毕时,分粮文书送与刺史处审核,并与管事人具体对照,如果所发粮食本册与上司文书内容相符,则本册当还监军司并及时归入案卷中。这自然为年终文书立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收文时更要注意将经过登记、批办、承办、注办等环节处理完毕的文书材料收集起来,还要注意收集各司职事办结报送上来的文书材料,对号入座,归入所属类中,以防丢失、被盗或损毁。特别注意收集那些事关西夏国命运的、重要的、紧急事项的文书,如“写秘事及牒诏书,兴兵文字,恩敕等”;还有凡是报告敌情、边界紧急、点集兵马、引伴使人、大渠水涨以及地边、畿内有紧急事项奏告的文书等,都属于重要的文书收集范围。西夏规定:纳粮入库后,计量小监应一一登记造册,“当为新册一卷,完毕时以新旧册自相核校,无失误参差,然后为清册一卷,附于状文而送中书”,然后“中书内人当再校一番,”确定无误后,新旧二卷之文书“当藏中书”,归入中书省立卷类属中,作为今后查考的依据。
收文中还有一类就是外国类属,即中原王朝及周边少数民族的来文也要及时登记并办理,然后归入到所属卷宗之中。
第三,收集会议文书材料。西夏国召开的各种会议,都会形成众多的文书材料,如西夏国粮食租纳会议、武器铠甲发放会议、战事汇报讨论会、庆功会等的会议报告、会议记录、发言材料、会议决议等,都要收集起来,归入一定的卷宗。
其次,规定平时文书立卷制度。西夏国对文书人员平时的立卷工作,制定了相应制度,保证文书立卷的顺利进行。
第一,文书上交制度。即根据实际情况,将皇帝、大臣或各司形成的文书办结之后,按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收交到所属司内,“国内纳军籍磨勘法,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等三种日期当年年交簿”,且是按照所属监军司一一交纳簿册,若违律不按时交纳簿册者,“迟一至五日罪勿治,五日以上至一个月以内迟出,则监军、习判各罚马一……迟出逾月,则监军、习判悉降一官,并罚马一”。在《天盛律令·修缮城垣和战具门》规定,城守、通判等对本处城垣的损毁等情况“当记录在案”,到冬时报告所属监军司,而监军司大人一年中。
往接续提举状,及城主司人说聚集状等,监军司当变,每年正月五日以内,当告经略使处,经略使当一并总计而变,正月五日始东南经略使二十日以内,西北经略使一个月以内,当向枢密送状,若违律迟时日报送,根据律令,按迟时日多少分别处监军、习判、经略使罚马、降官等。这样及时催促上交有关文书材料,尤其是重要的文书材料,以防文书在有关司中放置时被伪造、盗窃、损毁、亡失等,导致秘密泄露或所立案卷残缺不全,给利用者造成困难。
第二,文书检查制度。文书工作在西夏倍受重视。史载,元昊建国前夕,“始尝以己意造蕃书”,并命西夏重臣“野利仁荣演绎之,成十二卷”,元昊“既制蕃书,尊为国字”,并要求西夏国各司在书写文书时“尽易蕃书”。自此,西夏国记事行文都用自己的民族文字,并且设立蕃、汉字院,教授学习蕃、汉文字的各种写法,同时规定“汉字掌中国往来表奏,中书汉字,旁以蕃书并列,蕃字掌西蕃、回鹘、张掖、交河一切文字,并用新制国字,仍以各国蕃字副之”。如此行文的规定就以法律的形式公诸于众,并逐渐使西夏国文书工作走上规范化道路。西夏国规定平时文书立卷检查的内容是:撰写和签署是否合乎规范;文书传阅是否符合程序;文书处理经过是否注明;文书页码是否齐全,是否缺页、破损等。其目的是使西夏国文书立卷完整、真实、规范和高质量,能够反映西夏国基本发展面貌。这在西夏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上等中书、枢密自相传牒,语尾依牒前同至请等当有,官下当手记,而后各司上当置,在末尾当说,并记上日期……次中下末等当报司等大于己处,同品传导而后有请者,官下手记,当于低一等处置,后当有卜送。自二等以下者,后有卜字,官字下手记。”由此可知,西夏所有文书在传行之前,必须经主管官员“手记”,并在文尾签署日期,方可在现实中操作,否则文书是无效的。同时规定文书处理程序是:上等司行文要有本处主管官员的签署,下级行文要报上一等司签署。如经略司一些重要行文要报上等中书或枢密签署,方可生效。若违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如《天盛律令·遣差人门》规定,“诸司遣差人时,小监者注册方可行,与局分司吏引导,经承旨、习判等处……升册上承旨、习判当为手记,方可遣行”,这也说明文书处理经过的程序和文书签署的规范。
另外一则材料也能说明文书检查制度,“一般来说,西夏国文书都不写呈报日期”,而且“文书被仔细地登记下来,记上收发日期,由收发员签署盖章,并加盖官印,官印的字形通常都模仿九叠文字体。为了能判明文件是真的,就在左右两边盖上专用的戳记,一半盖在文件边上,另一半盖在存根上。这样一来,要偷换文件就不可能”,这充分证实文书收发之严格,文书人员工作之慎重、仔细和负责。
三、做好年终文书立卷工作
西夏国对文书工作是非常重视的,从元昊开始,创制文字,建立蕃学,设立主文书官员,而且史载景宗元昊经常“案上置法律”,即使称帝之后也不忘用法律管理国家,“既袭封,明号令,以兵法勒诸部”。
西夏不但重视平时的文书立卷,同样也很重视年终的文书立卷。年终文书立卷是在平时立卷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年终立卷的时间比较灵活,即有的在年底,有的在第二年年初或年中,不管在哪个时间段,总之要将前一年的文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和立卷,防止文书的缺漏、遗失等。如《天盛律令·收纳租门》规定,官府收纳租时,必须依一定的时间将簿册、凭据按照规定交于磨勘司,“所属郡县局分大小人交纳种种地租多少”,与同年十一月一日必须将簿册、凭据交到转运司。转运司于十一月一日开始到月末用一个月时间对所属郡县上交的簿册、凭据进行磨勘,完毕后引送磨勘司,磨勘司从腊月一日开始到月末,用一个月时间对其进行全面磨勘,磨勘完毕,由磨勘司按照不同类属,对文书立卷。这属年终立卷。《纳军籍磨勘门》规定,“国内纳军籍法: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边地六月一日等三种日期当年年交簿。”又《修缮城垣和战具门》规定,城垣修缮是各监军司的主要任务,所以各监军司每年要对本司城垣的损毁、塌陷等以文书及时反映给上司,由上司每年作统一规划,然后文书集中立卷,“监军司大人一年中往接续提举状……每年正月五日以内,当告经略使处,经略使当一并总计而变……当向枢密送状”。这属于年初立卷。
当然,如果没有年终立卷,光靠平时立卷,可能会有很多文书仍散落在各司,不能及时收回。年终立卷可以弥补平时立卷之不足,使所有文书都能在一定时间归拢,保证了文书立卷的质量。
四、西夏文书立卷的管理措施
西夏文书立卷的管理,主要是使所收集和所立的案卷要完整、安全、保密,防止损毁、丢失、被盗等,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西夏国以法律的形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1.选派高素质文书人员。《天盛律令·司序行文门》规定:“中书、枢密、经略使、次、中、下、末等司都案者,遣干练、晓文字、知法律、善解之人。”这是对所选派的文书人员的总要求。由于各司职能不同,对文书要求也不同,各司选派文书人员也各异,如中书省、枢密院任职的文书人员,“当于本司正案头及经略、次等司正都案等中遣”;经略使处任职的文书人员,“于中书、枢密正案头及次等司都案、经略本司正案头中遣。……末等司都案者,于下等司、本司等正案头、次等司司吏等派正都案及权案头,中等司司吏等派权都案”,这样配备专职文书人员,才能保证文书立卷的高质量。
2.对亡失文书的处罚。《天盛律令·失藏典门》规定,失报告族人议逃以及“计谋施行捕逃语及干连人部分未制捕等时……其中无心失误而失之时,推问中有疑则当绞杀,无疑则徒六年”。亡失重要的机密文书,如敌人部族归降及两国间互相传的牒敕、誓文等,要根据情节轻重奏报实行;亡失边中兴兵火急文字者,不论是本司人无意失之还是其他人有意盗之等,一律当绞杀;失、盗军品文字者,一律徒3年。只有因自然灾害造成文书亡失者,如“起火、洪水漂、遇盗、遇敌而致入敌手亡之者”,经核实是实情,只杖十三。
3.对盗窃文书的处罚。《天盛律令·失藏典门》规定,盗兴兵火急文书者当绞杀;盗隐所收秘件以及两国间互传牒敕、誓文、皇帝的恩敕等文书者,视情节轻重奏报实行。此外,盗传行已毕或未毕的司法文书,释放有罪人,“则当于有罪人同”,未释放罪人,“则当比有罪人减一等”。有罪人为了逃避罪责而盗窃文书者,则罪上加罪;盗窃行之未毕的军册、奖赏文书、升任官事等文书者,徒3年,行之已毕时,罪情当比前减一等。《杂盗门》规定,由于司内人互相嫉恨而盗窃官敕、上谕等,一律徒1年;盗大小臣僚所有之诏书,则徒3年;使军、奴仆、典人等盗自抵押文书、典当、买入文字等时,根据文契上所记钱粮数量,依偷盗法判断。
4.对损毁文书的处罚。西夏国为了使文书不受损毁,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天盛律令·失藏典门》规定,损毁有关机密文书者,与犯罪者同;如属故意损毁文书者,徒3年;损毁敌军归降等文书者,依情节轻重奏报实行;对损毁一般行之未毕或已毕的文书,如果“损之中有相议,则以从犯判断”;损毁司法审判文书,隐匿事实而释放有罪人,则处以和罪犯同罪;损毁其他官文书,都要依不同情节给予处罚。《罪则不同门》规定,损毁圣旨者,当比懈怠圣旨罪上加一等。
5.对泄密者的处罚。《天盛律令·纳军籍磨勘门》规定,不准任何人随意偷看机密文书,更不允许带到司外,违律时司内人一律徒6个月,带到司外一律徒1年。《使来往门》规定,泄露军事秘密者,分初传和互语两种,初传者徒12年,互语者徒10年;如将计谋之秘密透露于外者,初传者徒6年,互语者徒5年。《背叛门》也规定,为敌人提供密事,同时替敌人侦察情况、隐藏有关实物等时,与叛逃一样承罪,且家门连坐,没收畜物。
综上所述,西夏国文书立卷制度是非常宽泛的,也是很严格的,对我们今天的文书立卷也能提供帮助。
(原载《宁夏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