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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西夏文书写作研究(10)

第十节 论西夏土地税账册文书——西夏账籍文书研究之二

土地在人类历史上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更是国家财政之来源的重要渠道,人类生活必须依赖于土地。因此,有学者说过:“中国农民对土地的黏着性,远较他国为大。……美国农民把农场看成商品,中国农民则把土地当做婴儿”。作为中国中古时期的西夏王朝同样视土地如生命。西夏立国前,“党项统治者与宋对抗的目的是裂土分疆,占有尽可能多的土地。宋、辽、夏各王朝对土地的争夺几乎没有停止过”;西夏立国以后,“与邻国特别是宋朝争夺边界耕地仍然是双方斗争的焦点,也是双方经常开战的重要原因。可以说,宋夏之间的不断冲突,多因耕地而起”。正因为如此,西夏对土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土地的买卖、典当等都有规范的程序和制度,譬如土地税账册文书是西夏对土地管理的突出表现之一。土地税账册是西夏对农牧民、租户的土地登记簿册,是摊派赋税的重要依据。

土地是西夏经济重要的一翼,不仅关系到农牧民的生计,其税收更是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土地及其相关税收是供给皇室和官吏支出、维持政府运转、保障军队平时和战争费用的经济命脉,是西夏政府十分重视的大事。因此,西夏建国后,将土地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写进了法典,保证了西夏土地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简称《天盛律令》)第15集中了很多土地租税条款,这是西夏对土地法制化管理的见证,也是西夏对土地管理重视的表现。本文试图从西夏目前所出土的土地税账册文书资料概况入手,对西夏农业重要一翼的土地管理、税收政策及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深入地探讨。

一、西夏土地税账册文书资料概况

从有关资料可知,在黑水城地区出土的关于西夏税收文书多达一百多号,这些文书反映了西夏基层地区税收的基本概况,是研究西夏赋税的非常重要的第一手资料。但通过西夏学专家考释公布的土地账册文书数量并不多,其原因,一是这些文书多是以难以识别的草书书写,二是这些文书多时残页,或缺头少尾,或字迹不清,而且还有不少文书正反两面书写文字,笔画透墨,相互叠压,更加难以辨认。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们研究西夏土地税账册文书相关内容的瓶颈。下面我们将所能搜集到的西夏土地税账册文书进行简单的介绍。

1.黑水城出土西夏文4808号土地税册

编号4808号的土地税账文书,系一长卷,有西夏文草书255行,若加上残断6行共261行,由四段粘连而成。第一、二段多是纳粮统计账,第三、四段全是诸户纳粮账册。

2.黑水城出土西夏文1755/4号土地税册

编号1755/4号土地税册,上、下两件文书,皆为纳粮文书残页。上段四周皆残,草书,共十二行。这一土地税册揭示出了土地税率。

3.黑水城出土西夏文1178/1号土地税册

编号1178/1号土地税册,有上、下两段纳粮文书残页,原系书籍的封面衬纸。下段四面皆残,草书,共12行。

4.黑水城出土西夏文4067号土地税册

编号4067号文书是一件纳税账,草书,前后皆残,共23行,有三户的纳税数量和土地方位、四至情况,其间仅中间一户完整,共9行,前三行是土地和纳税数量,如“一户梁吉祥有册上有十亩地,税一斗二升半,杂一斗,麦二升半,佣五日,草十捆”,后面6行是两块地的四至。

5.黑水城出土西夏文5067号土地税册

编号5067号文书也是土地租税账册,背面是写经,草书,共119行,记有户主姓名,耕地数,纳杂粮、麦、佣、草数,有的还记每块地的方位、四至,其中记载地亩和佣工的共11户。

6.黑水城出土西夏文8372号土地账册

在黑水城出土文书中还发现农户的租、佣、草账,这些账目是逐户登记,以迁溜为单位统计造册。西夏文8372号账册就是这样一份赋税账册,草书,有21行,前稍残,有朱印三方。

此外,还有一些土地税账册,如1222号、1460/1号、324/2号、5809/2号、5940号、5282号、2568号、2851/V2—6号、2851/V8—14号、7415/1号等都属于这类账册,但目前还未完全公布账册的内容。

二、西夏土地税账文书内容分析

1.土地占有关系

西夏受中原宋朝土地法的影响,土地占有关系也已经形成了封建所有制,即土地占有关系分为官地和私地两种,“官私地中治谷、农田监、地主人等不知,农主人随意私自卖与诸人而被举时,卖地者计地当比偷盗罪减一等”。《天盛律令》中记载的“农田司所属土地”即为官地,除此之外的如“寺院中地”“节亲主所属地”及一些农户所属地都可认为是私地的范畴。不论是官地还是私地,都可以向无地或少地的经营者出租。从《天盛律令》可知,西夏还有地主人和农主人之分。地主人是土地的所有者,农主人是土地的经营者。而农主人又可分为官私两种,“官私农主依先自己所执顷亩数当执,不许于地边田垅之角落聚渠土而损之,于他人地边拓地、断取相邻地禾穗等”。由此可知,官农主耕种官家即农田司所属土地,私农主耕种私人地主人的土地。

2.西夏土地租税的种类

首先,租地户要向政府缴纳粮食租税。关于租税的种类,西夏汉文史籍几乎没有记载,只有受灾后减免租税的零星记录。如西夏兴州(今宁夏银川市)、夏州(今陕西靖边县)地震后,夏大庆四年(公元1143年)四月夏仁宗接受御史大夫苏执义的建议,“自王畿地震,人畜灾伤。今夏州又见变异,是天之所以示警陛下也!不可不察”后,仁孝下令说:史金波《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

“二州人民遭地震地陷死者,二人免租税三年,一人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其庐舍、城壁摧塌者,令有司修复之。”但不知免租税的品种。

按照西夏法典的规定,西夏摊派租税时,因不同地区种植不同农作物而不同,如“麦一种,灵武郡人当交纳。大麦一种,保静县人当交纳,麻褐、黄豆二种,华阳县家主当分别交纳,秫一种,临河县人当交纳。粟一种,治源县人当交纳。糜一种,定远、怀远二县人当交纳”。由法典所知,西夏所缴纳的租税品种有很多种,而且都是产品租税即实物租税:麦、大麦、麻褐、黄豆、秫、粟等。虽然法典中没有提到远在西部地区的黑水城缴纳租税的品种,但从黑水城出土的土地税账文书就可得到答案。如编号4808号西夏文土地税账册记载,“一户罗般若乐,大麦一石一斗五升,麦二斗[八升七合半]……”,黑水城地区缴纳租税的品种主要是大麦和小麦,“也有的黑水城文书中有缴纳大麦、小麦和糜三种粮食的记载”。如此,我们也就可以推测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主要农作物有大麦、小麦和糜等。可见,西夏政府摊派租税实属因地制宜,灵活可行。

其次,租地户要向政府缴纳草和服劳役。《天盛律令》规定:“诸郡县转交租,所属租、佣、草种种当紧紧催促,收据当总汇,一个一番,收据由司吏执之而来转运司。”可知,西夏的土地税除了缴纳粮食外,还有佣和草。西夏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租地户如何缴纳草、缴纳多少以及服劳役的具体规定。但西夏出土的西夏文土地税账文书就可清晰地告诉这一事实。譬如编号8372号土地税账册中明确记载,“迁溜吾移?宝共五十四户税三十六石六斗三升七合半,杂二十九石三斗一升,麦七石三斗二升七合半,佣五十四人,草二千九百三十一捆”。可见,西夏征收土地租税仍然是以“迁溜”为基层组织单位。

编号为4067、5067、4991号土地税账册同样记载,西夏的土地租税有佣工和草。

再次,租地户还要向政府缴纳人头税。西夏法典并未提及缴纳人头税的规定,但出土文书却清晰地告诉了我们这一事实,如编号4991号纳税账册记载,一大人要向政府缴纳杂粮3斗,一孩子向政府缴纳杂粮1.5斗。

最后,租地户更要向政府缴纳水税。关于此,西夏法典并未涉及,但出土文书同样告诉了我们这一事实。如编号为1781号的西夏文文书残页有14行文字,其中记载“有四石地水税一石,九石地水税二石二斗五升”。这里涉及的“四石地”“九石地”是指撒四石种子的地和撒九石种子的地,这是西夏农村计算土地的一种方法。由这一文书可知,每亩地要向政府缴纳水税二升五合至三升多。

3.西夏实行按亩计税制度

西夏实行按亩计税制度的措施是非常详备的,也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这就保证了西夏税收的稳定上缴,保证了西夏国库的充盈。

第一,将各纳税户所应具有的土地亩数登记造册,同时给每个租户一份纳税地册。西夏是以“迁溜”为征税组织单位,迁溜要负责对本辖区的每个租户所拥有的土地亩数进行登记造册,“租户家中各自种地多少,与耕牛几何记名,地租、冬草、条椽等何时纳之有名,管事者一一当明以记名”,然后交于中书、转运司、受纳、皇城、三司、农田司及所属郡县等处保管。

土地册登记完毕后与原册对比校核,然后所属郡县或农迁溜将返还给各租户家主一份明白无误的土地册,“于地册上登录顷亩、升斗、草之数。转运司人当予属者凭据,家主当视其上依数纳之”。同时给各租户一木牌,上写“各租户家主各自地何时种、耕牛数、租种数、斛、斗、升、合、条草当明之,当使书一木牌上。一户当予一木牌”。西夏政府给各租户一个木牌,公示当缴纳的粮草,不仅使租户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还在于避免隐田漏税的差误和防止收税官吏贪赃枉法。

第二,西夏政府为了准确执行按亩计税制度,顺利收缴各种土地税,必须搞清土地的变化情况,于是法典规定每三年要通检一次全国的土地变化情况。具体过程是:先由农迁溜、小监、小甲等于自己所辖家主中推寻有无变卖田地,有则家主人勿来,农迁溜、小监人当推察,然后上报所属郡县。各郡县于二月一日始订正变更情况,订正清楚之后,“一县写五面地册板簿,自己处及皇城、三司、转运司、中书等当分别予之”,而且必须在“四月十日当送转运司,分别为手记于板簿。五月一日当送中书,十五日以内当校验,无参差,则中书大人亦当为手记、置印。五月二十日当散予应予处”。由这些法律条文可知,西夏的按亩计税制度是严密的。

从黑水城出土的土地税册文书得知,西夏的确实行按亩计税,而且税率很高。

西夏纳粮税率到底是多少?《天盛律令》并未规定。但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土地税账册却给处了明确的答案。为方便起见,下面抄录1755/4号土地税账册来分析: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升半](1)

[杂一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

……[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2)

[杂三]斗麦七升半

……山[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3)

[杂三]斗麦七升半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4)

升半

……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

……吉七十亩税八斗七升[半](5)

……斗麦一斗七升半

……一顷三十九亩税一石(6)

……斗三升七合半

1755/4号土地税账册是分户耕地纳粮账,户主姓名多残失,有个别的只残存人名部分,如“山”“吉”等。根据这份账册可以计算出耕地的税率。现以“黑水城文书1755/4号”的耕地纳粮账第四户为例,“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升半,……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这户人家有耕地一顷五十亩,缴税总数为一石八斗[七]升半,除去麦三斗七升半,那么杂粮税即为一石五斗。由此地亩数和纳粮数知其税率,即每亩地缴纳杂粮税十分之一斗,即一升,缴纳小麦四分之一升,即杂粮与小麦的比是4:1。

再仔细测算其他各户地亩和纳粮数目,其租税的税率是相同的。再通过测算1178/1号土地税账册中每户按亩缴税的税率,同样杂粮与小麦的比是4:1。由此可以肯定的得出西夏有以耕地多少缴纳土地税的制度,是一种固定税制,这对认识西夏的农业税收具有重要意义。以耕地面积课税是最普通、最传统的制度,也是中国历代相传的主要税法,西夏也继承了这种税制。

第三,西夏土地税除了纳粮税外,还有佣、草、水等税。西夏法典记载,西夏的土地税收远不止耕地粮税,而且还有租佣、草等税。《天盛律令》规定:“诸郡县转交租,所属租佣草种种当紧紧催促,收据当总汇,一个月一番,收据由司吏执之而来转运司。”由这则律条可知,西夏的赋税除纳粮之外,还服劳役、缴纳草以及水税。《天盛律令》第十六“农人利限门”中有“农主纳册法”“鸣沙京师农主夫事草承担”“对农主摊派麦草等”条目,应该都是关于租、佣、草的具体规定。但由于此卷全部残失,内容不得而知。

服劳役是西夏农牧民应尽的义务,若派遣劳役而不去履行义务时,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天盛律令》规定“地边、地中行大小役时,当依法派遣役人。若违律不派役人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同时还规定“诸人做种种役事时,役事已毕,则当于日期内遣放职事人,未毕则当求谕文。若不求谕文,日已毕而不令职事人散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西夏的服劳役不仅种类杂多,而且任务繁重,如开渠、修渠、修筑等项。西夏建国前,德明“役民夫数万于鏊子山,大起宫室,绵亘二十余里,颇极壮观”;建国后,元昊为了对宋用兵,在临近宋朝的山险之地动用民工修筑了300余处堡寨,又于“兴庆府东一十五里役民夫建高台寺及诸浮图,俱高数十仗”等等。西夏兴办大小工役时,都要征集役人,即佣工或夫役或役工。“大渠中唐徕、汉延等上有各大道、大桥,有所修治时,当告转运司,遣人计量所需笨工多少,依官修治,监者、识信人中当遣十户人……”从《天盛律令》可知,征集役人从事工役,事毕应按时遣散,如工役未完,需要职役事人时,要另行请示或报告,求得批准,方能继续进行役事。

那么,西夏是按什么标准来摊派租佣的呢?数量是多少?关于此,我们可以从西夏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土地税账册文书中得到答案。

如,黑水城出土西夏文5067号部分土地税账册中有这样的记载:

一户三十八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一户七十五亩地,出佣工二十日;

一户十亩地,出佣工五日;

一户十亩地,出佣工五日;

一户三十八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一户十亩地,出佣工五日;

一户三十五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一户七十三亩地,出佣工二十日;

一户六十三亩地,出佣工二十日;

一户十五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一户四十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如上税账文书所计,出佣工5日的有地10亩,出佣工15日的有地15亩、35亩、38亩、40亩,出佣工20日的有地63亩、73亩、75亩。可见,土地越多出佣工也越多。因此,西夏仍然是计亩出役的。

黑水城出土4067号土地税账册也记载“一户梁吉祥有册上有十亩地,税一斗二升半,杂一斗,麦二升半;佣五日,草十捆”,即有地10亩,出佣工5日。

关于出役工事,《天盛律令·春开渠事门》规定非常明确具体:“畿内诸租户上,春开渠事大兴者,自一亩至十亩开五日,自十一亩至四十亩十五日,自四十一亩至七十五亩二十日,七十五亩以上至一百亩三十日,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当依顷亩数计日,先完毕当先遣之。”这一规定中各农牧民出佣工有5日、15日、20日、30日、35日、40日六等,用于春天大兴开渠之事。

从以上可知,黑水城出土的土地税账文书中记载的按亩出佣工的事实与西夏法典之规定是完全吻合的。只是4067号和5067号文书中缺少35日和40日两种出佣工的记载,这只能说这两份文书中记载的农户所拥有的土地亩数还没有达到应出佣工的天数。但黑水城出土的同类型文书中有两份账册记载了这两种事实,7415/1号中记载有一户有耕地一顷十二亩,缴纳杂粮一石一斗二升,麦二斗八升,佣一个月五日;5282号账册中也记载一户有耕地一顷五十亩,缴纳杂粮一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佣一正幅。这两户的出佣工时间正好是《天盛律令》规定“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与《天盛律令》规定相符。如此看来,黑水城文书中的“佣”和《天盛律令》规定京畿内诸租户春开渠事的役工负担完全相同,也就是说,西夏不论是京畿内诸租户,还是边远山区如黑水城地区诸租户的出佣工数,都是按照《天盛律令》所规定的出佣工制度执行的。而且出佣工是以土地计算的,土地越多出工也越多,从《天盛律令》的规定和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土地税账文书来看,出佣是按户来分,不论户型大小人口多少,每户一人,但出佣的天数是按耕地多少计算,有多有少,西夏出佣工天数共分为六个层次,即5天、15天、20天、30天、35天、40天。

西夏租税中还包括比较特殊的“草”。西夏畜牧业发达,每年都需要大量的草料,诸如承担各种工作任务的不同牲畜都需要草料过冬;此外,西夏农业灌溉发达,每年的修渠和春天开渠灌水也需要大量垫草。因此,草也成为西夏赋税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此,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土地税文书却明确地给予回答。如黑水城出土8372号土地税账册文书就记载有如此的事实:

迁溜吾移?宝共五十四户税三十六石六斗三升七合半,杂二十九石三斗一升,麦七石三斗二升七合半,佣五十四人,草二千九百三十一捆;五十三户农?人有杂细共三十六石二斗六升二合半,杂二十九石一斗,麦七石二斗五升二合半,佣五十三人,草二千九百一(十)捆……

由前1755/4、1178/1号土地税账册得知,黑水城农牧民每亩地纳杂粮一升,纳麦四分之一升,由此可推算,8372号中“迁溜吾移?宝共五十四户”缴纳杂粮二十九石三斗一升,知有土地2931亩,缴纳草2931捆。即每亩地缴纳草一捆。

另,黑水城出土4067号土地税账也有同样的记载:“一户梁吉祥有册上有十亩地,税一斗二升半,杂一斗,麦二升半,佣五日,草十捆”,即梁吉祥家册上有地10亩,上缴国家税草10捆,也证明每亩地缴纳税草一捆。当然,黑水城出土文书中并未说明捆的大小,但肯定是依律来征收,因为《天盛律令》中有对草捆大小的规定。

《天盛律令·渠水门》规定:“大都督府转运司所属冬草、条椽等,京师租户家主依法当交纳入库。”还进一步规定:“诸租户家主除冬草蓬子、夏蒡等以外,其余种种草一律一亩当纳五尺捆一捆,十五亩四尺背之蒲苇、柳条、梦萝等一律当纳一捆。前述两种绳捆当为五寸捆头,当自整绳中减之。”从以上法典可看出,“其余种种草一律一亩当纳五尺捆一捆”,这与黑水城出土实物文书的记载是相同的,即每亩地缴纳税草一捆。从《天盛律令》可知,拥有十五亩以上土地的租户不仅要缴纳税草,还要承担“蒲苇、柳条、梦萝”等税,可见,拥有土地越多,缴纳的各种税种就越多。这一规定,就像黑水城这样的边远地区也都得以贯彻执行。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个很特殊也很有趣的现象,即租户每亩土地所缴纳杂粮的斛斗数与所缴纳草捆数是相等的,即每亩地缴纳杂粮税一升,每亩地缴纳税草的捆数也是一捆。由此可知,西夏把杂粮和草同等对待,这足以证明西夏对草的重视。不仅如此,西夏法典对有意放火烧毁草捆者,处罚措施相当严厉:“诸人相恶,於无人账舍中及粮食、草捆及埂坡养草、蒲苇、野兽蒲草等放置处及地面有粮食等处放火时,若议未往、已往未动手及已动手已烧物等,分别依强盗持武器已往、未往、物已入手、未入手等罪情法则判断。”即便是无心失火而造成烧毁草捆等者时,也仍然要依数赔偿,“诸人无心失误失火,烧毁他人畜物、房舍、人口、粮食、草捆者,当查明实数所值。烧毁二分之一者,自己妻子、子、女、子媳、使军、奴仆等以外,用其他畜物依数赔偿……”可见西夏对草捆的重视了。

西夏法典对一些大租户即占有土地多的家主又有附加的规定:“租户家主自己所属地上冬草、条椽等以外,一顷五十亩一块地,麦草七捆、粟草三十捆,捆绳四尺五寸、捆袋内以麦糠三斛入其中。袋囊中二袋,各自依地租法当交官之所需处,当入于三司库。逾期时与违纳租谷物之纳利相同。”这一条款规定,凡租户占有土地达到一百五十亩的,除原摊派的冬草、条椽外,另外还要向国家多上缴七捆麦草和三十捆粟草,这可能就是西夏的“子税”一说了。这一措施也可能是西夏为了平衡贫富差距太悬殊而采取的额外征税的一种方式和办法。

4.西夏收缴土地税的相关规定

第一,西夏规定了土地纳税等级。西夏为了鼓励各租户积极种粮种草,主动向国家缴纳租税,各官府按照土地的瘠肥进行了核算,规定了五个不同等级以及相应的减免土地税的政策。

《天盛律令》规定,诸人耕种抛荒地及不属官私之生地,“当告转运司,并当问邻界相接地之家主等,仔细推察审视,于弃地主人处明之,是实言则当予耕种谕文,著之簿册而当种之”,三年内不纳税,三年过后,“当再遣人量之,当据苗情及相邻地之租法测度,一亩之地优劣依次应为五等租之高低何等,当为其一种,令依纳地租杂细次第法纳租。”

西夏还规定,对新开垦的属于个人的荒地减免土地税,诸人地边“有自属树草、池地、泽地、生地等而开垦为地者”,开一亩至一顷者,勿纳租佣草。超过一顷者,所超之数当告转运司,“三年毕,堪种之,则一亩纳三升杂谷物,佣草依边等法为之”。新开垦的荒地种植三年期满后,要向国家缴纳税收,这时的税收比原来的土地税收要高得多,从“一亩纳三升杂谷物”来看,当比原有土地税高出二升。

第二,各官府征税程序严格。西夏法典规定,政府征收各种租税有一定的程序,收取各种税之后要给农户以凭据或收据,防止收租官吏从中取贿等。

《天盛律令》规定,西夏在“纳种种租时节上,计量小监当坐于库门,巡察者当并坐于计量小监之侧”。然后,计量小监按照预先审核的纳粮账册,“依次一一唤其名,量而纳之”。缴纳完毕后,由计量小监给纳粮者“收据,上有斛斗总数、计量小监手记,不许所纳粮食中入虚杂”。不仅如此,而且还对纳粮官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同时对不严格执行要求的纳粮官员给予处罚,“计量小监、局分大小之巡察者巡察不精,管事刺史人中间应巡察亦当巡察。若违律,未纳而入已纳中,为虚杂时,计未纳粮食之价,以偷盗法判断。受贿则与枉法贪赃罪比较,从重者判断。未受贿,检校未善者,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这是一幅美丽的画面,把西夏农户纳税的实际情景生动地描绘出来:收租税时掌升斗的计量小监坐在库门,旁边还坐着一位巡察者监视,根据纳粮簿册依次呼唤纳粮农户户主的名字,纳粮者依数交粮,计量小监用升斗计量,随即入库,在计量的同时认真地检查每一农户所缴纳粮食是否有虚杂。这种缴纳税粮的生动画面丰富了我们对中古时期社会基层经济生活的认识。

同时,地方官吏收取税粮后要给农户以收据,作为缴纳租税的依据。《天盛律令·地水杂罪门》规定,“催促地租者乘马于各自转运司白册囗盖印,家主当取收据数登记于白册。其处于收据主人当面由催租者为手记,十五日一番,由转运司校验,不许胡乱侵扰家主取贿等。违律不登记、无手记时十三杖,受贿则依枉法贪赃罪法判断”,证明西夏在收取租税时有完备的手续,避免收税者违法乱纪。

第三,西夏建立了税收磨勘制度。西夏各地缴纳租税的时间大约在秋后九十月间,基层收取粮、草等税后,形成新的账册,按照层层上交审核的程序进行,即各郡县于每年十一月一日将收种种地租税的簿册、凭据上缴于转运司,“转运司人将簿册、凭据种种於十一月一日至月末一个月期间引送磨勘司不毕,逾期延误时,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司吏等一律与前述郡县局分大小误期罪状相同”。转运司将簿册交磨勘司后,有一个月的磨勘时间,“磨勘司人腊月一日持来簿册、凭据,至腊月末一个月期间磨勘不毕而逾期时,大人、承旨、都案、案头、局分人之延误罪依转运司局分大小罪状法判断”。至年底时才算完成从地方到中央政府对税收的磨勘统计。最后将未收完的税粮再分派下去,层层追讨,“郡县管事者当紧紧催促,令于所明期限缴纳完毕”,引送京师磨勘司。

若不按时上交租税簿册进行审核者,有关局分人则要承担迟缓、延误之罪:“所属郡县局分大小人缴纳种种地租多少,十一月一日于转运司不告交簿册、凭据,迟缓时罪:自一日至五日十三杖,五日以上至十日徒三个月,十日以上至二十日徒六个月,二十日以上一律徒一年。”可见,西夏规定各郡县至迟在十一月一日必须上交收税的簿册、凭据于转运司,迟交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对催税官吏实行奖惩制度。西夏政府为了能顺利圆满地完成税收工作,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还规定了征税官吏的奖惩措施。《天盛律令》规定:“催促租之大人,于租户种种地租期限内已纳未纳几何,於全部分为十分,其中九分已纳一分未纳者勿治罪,八分纳二分未纳当徒六个月,七分纳三分未纳徒一年,六分纳四分未纳徒二年,五分纳五分未纳徒三年,四分纳六分未纳徒四年,三分纳七分未纳徒五年,二分纳八分未纳徒六年,一分纳九分未纳徒八年,十分全未纳徒十年。若十分全已纳,则当加一官,获赏银五两、杂锦一匹。”将催租者所管辖的租税数额分成十份,收到九成者不治罪,只收到八成至全部没有收到者要分别判罚6个月到10年不等的徒刑,而税收全部收齐者则加官、获赏。这种赏罚分明的法律措施有助于赋税的征收。

第五,严惩偷税漏税行为。西夏不仅征税程序严格,也奖励有功的催税官员,但另一方面又对偷税漏税的行为加以严惩,以保障国家税收的顺利收缴。国家法律也明文规定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但买卖之后双方都要到转运司注销注册,若卖者注销了,而买者却想隐瞒不上缴各种租税,一旦发现,则要处罚,“诸人互相买租地时,卖者地名中注销,买者曰‘我求自己名下注册’,则当告转运司注册,买者当依租佣草法为之。倘若卖处地中注销,买者自地中不注册时,租佣草计价,以偷盗法判断。”可与偷盗法罪相比要轻微一些,这也包括僧人、道士以及诸大小臣僚,同时规定了注册的时间期限,“僧人、道士、诸大小臣僚等,因公索求农田司所属耕地及寺院中地、节亲主所属地等,诸人买时,自买日始一年之内当告转运司,於地册上注册,依法为租佣草事。若隐之,逾一年不告,则所避租佣草数当计量,应比偷盗罪减一等,租佣草数当偿。”若局分人不负责任或马虎大意或受贿等时,也要处罚,“已告而局分人不过问者,受贿徇情则依枉法贪赃罪判断,未受贿徇情则依延误公文法判断。”可见,西夏不仅严惩偷税漏税的农牧民,同时也对不负责任的催税官员或贪污受贿的官员处罚严厉。

(原载《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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