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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企业纳税流程及要领(2)

税收征收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收征收机关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后,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农税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是,纳税人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对拒缴、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阻止税务征收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征收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2.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的时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国家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复议机关管辖。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3)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与有权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5)复议的受理

[1]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议人员审理中可以申请回避,但要服从复议机关法定人员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申请的撤回才产生法律效力。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

(6)复议的执行

[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议裁决书时必须签收。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

3.诉讼

(1)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的有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或者没有通知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1.7 税务代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物、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1.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

(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在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代为发生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作为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法律约束性

税务代理不是一般意义上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而建立起来的,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代理权限,且其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

(3)内容确定性

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除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外,税务代理人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4)税务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代理关系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出自代理人的原因,其法律后果承担者直接归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不能因建立了代理关系而转移征纳关系,即转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代理人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5)有偿服务性

税务代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代理业是智能性的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业务,它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在获取一定报酬的前提下,既服务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又间接地服务于税务机关。

2.税务代理的原则

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因此,税务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代理的权利;代理人同样具有选择其所代理对象的自由,在被代理人向其寻求代理时,代理人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代理的选择权。代理双方依法确立的代理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违背代理人意志,胁迫为其代理。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2)依法代理原则

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税务代理人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代理人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税款。税务代理人的所有执业行为还须按照有关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另外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的独立性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税务代理人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实现。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关系。因此客观公正地开展代理活动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税务代理人在实施税务代理过程中,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决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报酬而偏袒或迁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活动中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及扣税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从而提高依法纳税、扣税的自觉性。

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则。权益和义务是对称的,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就应享有纳税(或扣缴)权益。通过税务代理,不仅可以使企业利用中介服务形式及时掌握各项政策,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而且还可通过税务代理人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

3.税务代理的形式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10项代理业务范围,是就全部税务代理业务的总体而言的。具体到某一个代理人的委托代理项目,取决于被代理人意愿。据此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4.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有选择委托对象和委托内容的权利;有要求委托方提供数据资料及必要工作条件的权利;有终止体例的权利;有协助委托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注册税务师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税务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及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5.税务代理的基本程序

税务代理的基本程序,是指税务代理人员,包括税务师和从事税务代理的业务助理人员,在执行税务代理业务时所遵循的基本工作步骤。由于税务代理的具体业务不同,税务代理的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这里主要是基本的工作程序。

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过程,按其性质大体可分为3个阶段,即代理准备阶段,代理实施阶段、代理完成阶段。

(1)代理准备阶段

代理准备阶段是整个代理工作的基础和起点,准备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代理工作的进度,质量乃至成败。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的意向,代理机构通过调查了解,确定是否接受该项代理业务,代理和被代理双方充分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委托税务代理协议书,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委托税务代理协议书是税务代理双方协商一致签定的文件,以此明确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以及对约定事项的理解。协议书具有合约的性质,一经双方签字,即成为税务代理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需要注意的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所确定的代理业务都是税务代理机构承办的。税务师及其业务助理人员不能直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办代理业务。

(2)代理实施阶段

这是代理全过程的中心环节,其工作是按照税务代理计划,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开展工作。

(3)代理完成阶段

实质性的代理业务结束,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工作底稿,编制有关表格,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被代理人终止、税务代理人终止。自然终止是指税务代理时间已经到期,税务代理委托合同书届时失去效力,税务代理关系自然解除。

另外,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管理的中介机构,对其收入和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按照税法规定,税务代理机构应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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