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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通则(1)

诉讼事件要照书记局档簿所录之先后次序以为公手。谓若错乱前后,恐诉讼人有幸不幸之差。裁手长得将未定拘留Lt数之案以其职权变更次序。谓拘留非若保释责付之得以自由,故期日未决定者裁判长得为短其日数,变换次序。又事系重要,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有所求请,亦得变更次序。第二百六十二条。重罪、轻罪、违警罪之推问辩论及裁判宣告,均要于公众中行之,否则不成为宣告。第二百六十三条,是为治罪要议,苟非稠人耳目所属则嫌有涉于偏私也。被告事件有害公安及涉猥亵、亏风俗者,于裁判所得因检察官之求请及以其职权,于推问辩论时禁人傍听。至于行裁判宣告应仍照常规许人傍听。第二百六十四条,禁人傍听乃法律变则,必由裁判所之命,然非裁判长一人所得擅断,故曰于裁判所。又非民事原、被告所得请求,故特系之检察官。被告人在公廷不得束缚身体,但有时须置守卒。谓被告人在公廷外虽或受钮索,一入公廷必须解释,惟有逃亡、躁扰之虞者始付看守。被告人合该禁锢以上刑者,非有疾病事故而不肯到案,得拘致之。如该罚金、拘留科料者不必拘致。或人虽到案不肯辩论,则应作为对审已明,直行裁判宣告。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因为辩论,得用辩护人,此条最为本法中要旨,盖法廷之严肃自生畏慑,有不能肆辩论尽蕴奥者,故不分罪之轻重.听用辩护人以尽其情实。辩护人要就裁判所所属代言人中选用,但得裁判所特允者,虽非代言人亦得为之。第二百六十六条,谓诸裁判所例置代言人,熟练律典,不致疏缪。然被告亲故或有请自为辩护,得其允可者亦不妨许之。被告人在公廷暴乱或喧哗,妨碍辩论,裁判长再三戒谕仍不听从者,得因检察官之求请,或以其职权饬令退廷,或拘留之如前项,即作为对审已明,不必复为辩论,得行裁判宣告。若辩论须涉二日者,仍许被告人再出公廷。第二六十七条。被告人因精神错乱或疾病不能出廷者,当俟其痊愈、暂停辩论。若方在辩论之际被告人精神错乱,要待其痊愈另起辩论。其有罹他疾者要续其余论,准于五日间停止辩论。若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有所求请,要别起辩论,若被告事件及法律定拟一切辩论既毕,则痊愈之后不须更为审查,可行裁判宣告。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人合该禁锢以上刑者,虽公判之日不到案。然非有预审终结宣告状及传唤状发付本人之证凭,不可遽行阙席裁判,虽不到案,然所有本条所载之官文书,被告人苟未收受,未必即属逃亡藏匿,或因错误亦未可知,故不得遽行阙席裁判。限禁锢以上者,义与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项同。其预审终结之宣告状及传唤状未能发付本人者,谓如预审若公判之际.被告人逃亡之类。要定假与期限,将期限内苟不到案应为阙席裁判之意传单告知该亲属或户长。第二百六十九条。阙席裁判之被告人不许用辩护人,但其亲属故旧得证明被告人不能到案事由,若裁判所认其事由为确当,得商同检事延宕裁判之期。第二百七十条。被告人内一名或数名虽未全到,要就其投案者照常规为对审裁判。第二七十一条。裁判长在公廷要诸事严肃,犯者应有处分,本条以下系公廷严肃处分。有喝采、诽谤及其余妨碍辩论者,得禁止之或令退廷。第二百七十二条。有于公廷患轻罪、违警罪者,谓如傍听人诟骂裁判官吏之类,苟被告人犯之,须并入本案照数罪俱发之例处断。不论何人,要以裁判长命拘住,商同检事官直行裁判,或行附于他日公判宣告。书记要就犯罪事件及裁判长处分即造文案。第二百七十三条。如前条在违警罪裁判所即以违警罪为终审裁判,轻罪为始审裁判。在轻罪裁判所及其余上等裁判所,即以轻罪为终审裁判。第二百七十四条,谓于裁判所现犯者莫便于即在该所直行裁判,所以裁判所管有此变例也。有于公廷犯重罪者,裁判长要推问被告人及证人,造作文案,商同检察官照常规为裁判,行解付预审判事宣告。第二百七十五条,因重罪须裁判官五人方合裁判,故不得用变例,必依常规。于裁判所见为理不受诉之事件,不须裁判,但于辩论中所发见附带之事件,及于公廷内犯罪者不在此限。若附带事件必须先为预审者,得暂停本案裁判。第二百七十六条,因两案重叠,判事难为审查,故姑阁本案。检察官、被告人及民事干连人无论始审、终审,迄于本案裁判宣告之日,无论何时得为裁判非其所管及公诉不合受理之陈诉。民事原告人不过有赔偿请求之权,故不与此件。裁判所得以其职权为裁判非其所管及公诉不合受理之宣告。第二百七十三条。于裁判所弃却前条,不必待本案裁判宣告,可直为控诉及上告而停止本案辩论。第二百七十八条,一经控诉上告,则裁判是非未有所归宿,故姑停辩论,检察宫其余诉讼关系人认有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载原由,得向违警罪、轻罪控诉,及重罪各裁判所之裁判官与书记局陈请回避。历举各裁判所者所以别大审院,惟大审院裁判官不得回避。裁判官为预审又干预公判,及为始审裁判又干预终审裁判者亦同。第二七十九条。回避之请迄于本案裁判宣告之日,无论何时准其申请,有陈请回避者即延迟本案辩论。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回避及为回避判决,照第二百三十八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所定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若不准回避,要继续前审停止以后之次序,但已经五日停止辩论者要新起辩论。新起辩论者义与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同。其因灾变厄难停止诉讼次序者亦同。第二百八十二条。

凡证据可用之预审者皆可用之公判。第二百八十三条。裁判长得因检察官与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及以其职权,将预审中该管官吏所作之文案及验证文书令其朗读。谓预审判事所造文书极为完全精确,故公判之际不复须审核,惟取其文书朗读足矣。上开文书与原、被告证人所陈述同一关要。第二百八十四条。开造文案之司法警察官,自检察官暨其余诉讼关系人、皆得传问,或以裁判所之职权而传问之;预审判事欲令其说明文案,自检察官暨其余诉讼关系人得因裁判所之职权求其允许而传问之。第二百八十五条,谓判事不得由诉人传唤,若文案中有不明,则必须裁判所公权或公许方许传问。于预审时既经推问之证人得复传唤之。谓公判以对面辩论为本旨,与预审专据文书为判决者有殊,故公廷朗读之际或令传到口陈。其预审中所录之证人陈述书,无论证人曾否传唤、抑不服传唤,欲比较其所陈述,得因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之求请或以裁判长之职权令朗读之。第二百八十六条。第百七十八条以下规则亦可用之于公判证人。第二百八十七条。证人不许互交言语,又不许于陈述之前先为辩论。第二百八十八条。证人要循左方次序推问:一,因检察官所求请而传问者。二,因民事原告人所求请而传问者。三,因被告人及民事干连人所求请而传问者。第二百八十九条。证人有数名,要逐名氏目次推问,谓原、被告证人次序虽若前条所,而原、被证人各有数名,则就中亦各依次序。但裁判长得因传问者之意变更次序。第二百九十条。证人及被告人非裁判长不得推问,陪席判事及检察官得请裁判长推问证人,及被告人、诉讼关系人得将辩论之最关紧要者向裁判长求推问证人。第二百九十一条。证人陈述故不以实,酌度罪该禁锢以上刑者,在裁判所要因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所求请或以其职权拘住,随发拘引状,解付预审判事宣告。其证人所陈述要令书记登录,移送预审判事。如本条在裁判所得因检察官与其余诉讼关系人所求请,及以其职权将本案事件及裁判延期宣告。第二百九十二条。证人不服传问者,于裁判所要随即商同检事宣告左项科料罚金,但该证人不得有违更为控诉:一,系违警罪事件者科料金十钱以上,一圆九十五钱以下。二,系轻罪以上事件者罚金二圆以上,十圆以下。若被告人阙席,虽证人不服传问不得宣告科料罚金。第二百九十三条。前条宣告状要书记随即发付本人,其受宣告者限三日内得证明其不能到案之事由,裁判所要商同检事官注消科料或罚金宣告。但在重罪裁判所闭厅之后者,要向现开裁判所申诉。第二百九十四条。证人不服传唤,得因检察官及其余诉讼关系人所求请及以裁判所职权行公判延期宣告。检察官不躬自请求者,要将公判延期之意见陈述。第二百九十五条。证人再受传唤不到,要商同检察官宣告加倍前额科料罚金,及偿再次传唤费用,亦得照前条再延公判。但延期之后要向其证人发拘引状。第二百九十六条。第百九十一条以下规则公判所命鉴定人亦适用之,其不服传唤者要照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则处分。传唤鉴定人说明前所鉴定事件,要照所定证人前数条规则处分。第二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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