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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章

至军人军属所犯之罪,统分为八类:一,反乱。军人凡称军人,统将官及其同等官、上长官、官、下士诸卒而言。结党岚兵器为反乱者,其倡乱魁首及指挥群众、管理枢要者皆处死。情状轻者处无期流刑。司诸职事、资给军用统兵器弹药及军需诸物。于乱党者,劫掠军用者,将校处死刑,余处有期流刑。情状轻者处禁狱。襄助其事、服从其事者,处轻禁锢。军人谋乱故杀镇抚官,及妄毁家屋、船舶、仓库者,处死刑。军人为利敌军,以所部兵队、所有军用、及关于军事之土地、家屋、船舶付于敌者,烧毁关于军事之家屋、船舶、枪炮及其他物品,毁坏可供战用之道路、桥梁、汽车、电线、村落、森林者,指告要害或开示密书暗号、漏泄军机者,于受围之地欲令其司令官凡称司令官,谓一军、一团、其他一部长之任司令者。降于敌者,为敌募兵者,在敌前诱队兵溃散、阻队兵集合者,致军用缺亡者,叫呼喧哗造言飞语者,通信于敌者,诱助容隐间谍者,放纵俘虏降人或劫夺者,皆处死刑。欲犯诸罪为豫备者,照本律减一等。虽经豫备于事前,自首者免本刑,付监视。将校加剥官。为犯罪人会议,贷与家屋者,处轻禁锢。军人抗违上官命令,凡称上官者,谓同任一事官等居上者,或虽同等而职事居上者,凡在其部内皆称上官,虽上等卒其部下亦准之。在敌前处死,在临战合围之地处轻禁锢。若二人以上共犯,在敌前皆处死。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首从分别处治。二,擅权。受司令官停战命令犹浪战者,背司令官命擅进退兵队者,皆处死。擅募人充队伍者,处轻禁锢。三,辱职。要塞司令官及堡垒司令官临敌不尽职而遽降者,举所辖之地予敌者,处死。司令官在野战之地率兵队降敌者,处轻禁锢。其不尽可尽之职者,处死刑。势穷日竭,出不得己而后降者,仅轻禁锢。犹日有日而不日乃处之死。同一降敌而轻重悬殊,所以体人情、警军职也。将校在敌前不尽职而遁者,处死刑。将校当部下兵徒扰乱不尽法以镇抚者,处轻禁锢。四,暴行。军人对上官为暴行,处轻禁锢。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处治。若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其用兵器凶器者,处死。军人对哨官凡称哨官,谓兵队之备仪仗者,司巡察者,守卫者。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者,处有期流刑。二人以上共犯,首从分别处治。用兵器凶器,魁首处死刑,首魁虽不自用兵器凶器,而使人用之者亦处死,军人对同等或其下等当行军务时为暴行,处轻禁锢。用兵器凶器处重禁狱。二人以上同犯,首从分别惩治,用兵器凶器首魁处有期徒刑。军人集众为暴行者,首魁处重禁锢,余分别惩治。当官吏行职务时犯者加一等。集众相斗殴者,首魁处轻禁锢,余分别惩治。军人劫夺俘虏降人,以暴行逼胁致令逃走者,处重禁狱。军人在战场褫夺受伤人衣服财物者,处重惩役。若杀伤者处死刑。军人毁坏军用之工厂、船舶及贮藏军需之仓库,及可供战用之房屋、垒栅、桥梁、汽车、电线者,处重惩役。放火者处死刑。军人于敌前军中及临阵合围之地,放火于覆藏枪铳弹药、刍粮被服等处者,处死刑。在其他之地处重惩役。军人毁弃枪铳弹药、被服刍粮诸物及杀伤马匹,处重禁锢。哨兵、卫兵妄发铳炮者,军人于操练时或发礼炮号炮时,妄以他物杂入者,皆处轻禁锢。五,侮辱。军人骂詈上官或侮慢者,处轻禁锢。当上官行公务时犯者,加一等。军人流布文书图画,或会众演说诽谤上官者,军人于哨兵或骂詈或侮慢者,军人对同等或下等者当行军务时为侮慢或骂詈者,分别刑期长短,皆处轻禁锢。六,违令。军人对哨兵犯哨令者,军人擅发哨令或违之者,哨兵擅离守地者,哨兵因睡眠或昏醉不省事者,皆处轻禁锢。在敌前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刑期长短以处之。军人服军务擅离其地者,在敌前皆处死刑。在军中或临战合围之地及他处,分别处轻禁锢。长官或司令官犯之,加一等。军人战时在军中合围之地,有急呼号炮不来者,掌军用器具无故缺亡者,司令官不从命令、于长官部署变更不从又不申报者,或因事改更暗号不申报者,军人漏泄军事机密者,皆处轻禁锢。征兵无故后期者,归休兵及豫备兵在军籍者、无故而后期者,皆处轻禁锢。在战时加重。军人使之犯者同罪。军人知有反乱不申告者,军人在敌前军中或合围之地为造言飞语者,皆处轻禁锢。军人使俘虏人脱走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重禁锢。又给予兵器指示逃走方法者,处轻禁锢。看守护送而犯之者,处轻禁狱。其看守护送疏防而逃走者,处轻禁锢。其明知而隐匿之者,处轻禁锢。但亲属不论。七,逃亡。军人擅离职役过六日为逃亡,新兵入营不满三月者减一等。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军人得允许而赴他方过归期十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过五日为逃亡,军人在公务中擅离职役、因公务赴他方后于归期过六日为逃亡,在战时军中或合围之地过三日为逃亡,在敌前偶离职役者即为逃亡,皆处轻禁锢。若军人四人以上共犯逃亡罪者,首魁在战时军中合围之地处轻禁狱,在敌前处死刑,其他各案律处断。逃亡走于敌者处死刑。八,诈伪。军人掌粮食妄以有害养生之物分配者,处轻惩役。因而有致死者,处有期徒刑。受斥候侦察之命为伪报者,诈传命令者,处重禁锢。陆军医官为疾病伤毁之伪证者,处重禁锢。军人受嘱托者亦同罪。军人伪疾假伤图免兵役,处重禁锢。归休兵及豫备兵、后备兵在军籍而图免召募者同罪。凡军人、军属有罪,无论告发察觉,在东京交陆军裁判所审断,在各镇台选数将校开军法会议。其纠问口供、推鞫证据,法同常律,罪大者由陆军卿奏闻而后定之。

行刑表自明治十四年四月始颁新律,其犯罪人之多少,现犹未知.今

本 省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等外以下

徒刑人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l

谨慎

l

4

2

7

准流

2

2

戒役

黜等

降等

l

1

4

2

2

lO

l

2

1

3

3

2

5

近 卫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夺官

1

1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准流

l

1

l

17

18

戒役

3

22

25

黜等

5

5

降等

2

2

124

124

8

8

8

22

30

3

19

194

216

日u

1

4

29

22l

225

士官学校

士官

下士

生徒

等外以下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2

2

准流

3

1

4

戒役

黜等

降等

2

3

1

6

2

2

l

3

东京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3

3

1

l

准流

2

2

5

36

41

戒役

4

47

51

黜等

13

13

降等

6

6

33

33

13

13

14

98

112

3

42

509

554

l

2

64

63

仙台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夺官

回籍

停官

1

l

降官

l

1

闭门

谨慎

l

1

2

准流

8

4

1

13

戒役

2

2

黜等

2

2

降等

5

5

4l

41

5

5

10

29

1

40

1

2

25

82

2

13

月U

1

1

8

7

2

19

名古屋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l

1

准流

1

1

2

9

11

戒役

1

9

10

黜等

3

3

降等

6

6

102

102

10

10

60

60

1

12

19l

204

日q

17

10

3

3

大坂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徒刑人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2

3

3

3

准流

1

1

14

47

4

65

戒役

29

29

黜等

13

13

降等

4

4

370

370

17

17

19

126

145

1

2

50

592

4

649

14

75

85

1

1

2

广岛镇台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2

准流

1

30

31

戒役

1

9

lO

黜等

8

8

降等

7

7

139

139

13

13

11

76

87

1

1

28

267

297

5

9l

9l

1

3

1

熊本镇台

将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1

1

谨慎

1

5

l

2

9

准流

l

3

4

2

2l

1

24

戒役

1

16

17

黜等

5

5

降等

2

2

l

37

1

39

26

26

14

51

2

67

l

6

27

346

3

1

384

2

1l

l

1

17

2

户山学校

士官

学生

生徒

夺官

回籍

停耳

降官

]

谨慎

准流

戒役

黜等

降等

1

l

2

2

3

3

3

l

4

2

教导团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徒刑人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准流

1

1

6

1

7

戒役

4

1

5

黜等

2

2

降等

2

1

7

1

11

9

9

2

6

l

9

4

28

4

7

1

44

2

2

1

8

3

15

军医本部

下士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l

准流

戒役

黜等

降等

l

1

2

2

4

裁判所

上长官

士官

等外以下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准流

戒役

黜等

降等

1

1

2

2

2

炮兵第一方面

下士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1

1

准流

1

1

戒役

黜等

降等

2

2

日u

2

2

工兵第六方面

士官

下士

等外以下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准流

戒役

黜等

降等

1

1

l

1

l

1

l

1

军马局

下士

生徒

兵卒

等外以下

夺官

回籍

停官

降官

闭门

谨慎

准流

l

l

戒役

2

2

4

黜等

降等

2

2

4

1

1

2

1

6

2

2

2

日u

1

2

l

2

2

旧军团

上长官

士官

下士

兵卒

等外以下

总计

夺官

1

回籍

0

停官

1

降官

1

闭门

2

谨慎

3

1

4

38

3

准流

1

l

11

1

6

7

225

戒役

153

黜等

51

降等

123

1332

10l

555

3

l

l

7

3

2507

3

l

7

4

7

144

统计受刑人员:将官一名,上长官八名,士官二十名,下士二百十五名,学生三名,兵卒二千一百九十九名,等外以下十九名,徒刑人八名,总计二千五百零七名。比之十二年之二千六百五十一名,为减百四十四名;比之十一年之一千六百八十九名,乃增八百十八名。又是年未决罪囚三百七十名,合计既决未决共二千八百七十八名。查日本军人、军属总员止有七万余名,是二十余人即有一人犯罪者,可谓多矣。此中犯擅归乡里之逃律者为最多,几占总员之半,次则犯脱营游荡者为多,六营中以东京犯罪者为最多,次大坂、次熊本、次广岛、次名古屋、次仙台云。

军医

于陆军特立军医一部,以治军人、军属之病者,凡兵卒之应征者、生徒之入校者,皆先验其身躯之强弱,疾病之有无,然后采用。各军营所皆有病院,有军医为之长,以统汇于军医本部。医官分二种:日医官,以司治疗。日剂官,以司药材。凡病察其流行病谓传染之病,如疫症之类。与土质病,谓因所居之地污湿干燥而生病者。有荡l防之法,在通沟渠,除积秽,务使污气不相传染。有所谓虎刺列病,即霍乱吐泻之尤重者,其防之之法尤严,每有患者即移置其人于别院,不使其亲戚相见,印以发病之处为病地,病未息时所有往来之客皆停留境外,不许入境。有保护之法,谓饮食之物,居处之地,择与其人其地相宜者。有治疗之法。病院中必清必洁,看病卒必勤必慎,院长以时巡察而董正之。每岁纪其病之种类,患病之人数,分别其全愈、半治与不治者,条上之本部,部中以时开军医会议所商卫生去疾之法。若遇战争,则多派医员于军中治其伤夷者,凡军士受伤不堪役者,别有恩给,必以军医察验以其诊断书为证。

患者病类区分表

病类

前年

旧患

本年

新患

旧新患

者员数

施疗

日数

全治

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现未

痊治

呼吸器诸病

345

2248

11629

13152

11142

80

96

7l

240

血行器诸病

3

59

62

2159

34

3

17

1

7

消食器诸病

337

12893

13230

98782

128

35

19

56

234

生殖器诸病

5

29

124

1183

19

5

5

l

4

神经器诸病

42

1236

1268

14895

1170

18

34

6

40

皮肤病

49

1395

1444

2003】

1336

29

79

运动器械病

57

1443

1500

26178

1420

3

2l

15

4l

急传染病

73

2762

2835

23958

2578

162

1

1l

83

中 毒病

1

39

40

80

26

14

全身病

10

108

118

3238

92

l

17

8

脚气病

552

9100

9653

280340

89

227

156

90

202

1347

4D438

41812

583003

129671

534

366

289

952

病类

前年

旧患

本年

新患

旧新患

者员数

施疗

日数

全治

死亡

不治

除役

半治

退院

现未

痊治

炎症病

303

10636

10939

128526

10547

3

24

64

301

异物赘生病

2

48

50

863

46

1

3

外 伤

188

105

10765

90202

10470

20

45

44

186

梅 毒

192

2456

2648

62259

2420

5

21

202

耳 病

15

358

373

5667

337

1

14

1

20

眼 病

200

5442

5642

63961

5370

l

38

40

193

畸形病

45

45

929

41

1

3

900

29562

30462

352407

29231

25

127

17l

908

总 计

2274

70000

72274

935410

68902

559

493

460

1860

各队下士兵卒及诸学校生徒并囚狱病者表明治十二年七月至十三年六月,表中所着黑圈如作即为单位。

历謦

近卫东京镇台并教导团诸学校等

下士

兵卒

生兵或后备

生徒

囚狱

兵员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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