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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章 禮政九喪禮上(7)

禮有祥禫之分。自漢以來。學者解說不同。鄭元以禫在二十七月。王肅以禫在二十五月。為鄭學者。援儀禮云。中月而禫。中月者。閒一月也。故二十五月大祥。閒一月則二十七月矣。為王學者曰。中月者。禫在月中。引禮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又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是也。唐杜佑折中兩家之義。以為君子教孝。禮甯從厚。以禫服二十七月終而吉徙月樂。於義為得矣。然其說猶未悉也。夫大祥之為再期。時則二十五月。疇人所知。若禫則有服與祭之別焉。禫服者。於大祥除喪之後。猶有餘哀。故服介凶吉之間。檀弓所謂祥而縞。是月禫。間傳所謂又期而大祥。素縞麻衣。是也。是月禫者。謂大祥之後。則服禫服。禫服者。素縞麻衣是也。禫祭者服終而釋吉。卜日以祭。案唐韻釋曰。禫者除服祭也。鄭元曰。禫者澹澹然平安之意。此指禫祭。非言服也。即儀禮所謂中月而禫。間傳所云。禫而無所不佩。是也。既祭而釋吉。故禫服曰。是月禫。祭曰中月。由此言之。再期而大祥。復間一月而禫。要以二十七月為斷矣。案會典載品官喪禮。本性理家禮之說曰。期而小祥。設次陳練服。再期而大祥。設次陳禫服。大祥後中月而禫。卜日祭而釋吉焉。石梁王氏曰。二十七月禫祭。徙月則樂矣。徙月者。二十八月。其禫祭不言設次陳服者。小祥則易練服。大祥即易禫服。禫祭即易吉服。此正合於禫而無不佩之義。然禫祭在二十七月。卜吉則行。不限於何旬也。卜日而祭。祭則釋吉矣。所以知禫而釋吉不踰二十七月者。古者不獨三年之喪有禫。為母妻服期者亦有之。故雜記曰。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家禮亦云伯叔無禫。十三月而除。母妻有禫。十五月而畢。夫十三月而除者。期喪也。故當不踰是月。知期之不踰十三月。則禫之不踰十五月也審矣。知期之禫不踰十五月。則大喪之禫不踰二十七月也又審矣。或曰禮禫除。斷以二十七月。乃今律制。官吏服闋。必滿二十七月。計日而除。何與。律禮相為表裏。然法主畫一。故仕進者甯使日月匝而後闋。以杜浮競爾。若以禮禫除。固已許之矣。何則。品官喪禮。載於會典。與律例並行。皆令甲之書也。誰謂非至邪。昔子路笑朝祥而暮歌者。夫子曰。爾責於人終無已夫。朱元晦亦曰。禫說當從王肅。於禮為合。夫聖賢豈居於薄哉。禮貴得中。不必過求。今欲執法家之議。而於鄭氏間月之禫。復有餘訾。恐未為平論也已。

禫月考

邱維屏

按喪服小記曰。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喪服四制曰。三年而祥。然則再期大祥。是為三年已。故又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喪不過三年。凡三年二十五月之後之禫。皆喪之既除。孝子之心。當澹澹然而平安焉。故因以名其祭。禫不在喪之數也。自祥以往。其祭有三。曰祥祭。曰禫祭。曰吉祭。而其服有六。疏曰。祥祭朝服縞冠。一也。祥訖素縞麻衣。二也。禫祭元冠黃裳。三也。禫訖朝服綅冠。四也。踰月吉祭元冠朝服。五也。既祭元端而居。六也。元端而居。反之於吉矣。而祥訖之素縞麻衣。則哀之餘也。禫訖之朝服綅冠。哀之平也。其喪除而平而吉之漸次。固有若是也。然他服無禫。而禫必齊斬之喪。且齊固不盡禫也。喪服小記曰。宗子母在為妻禫。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為父母妻長子禫。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然則喪重禫亦重也。然則其為禫之月不同。雜記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為期則禮然也。三年之喪。說亦不同何也。檀弓曰。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則是二十五月而祥。不改月而禫。徙而及於二十六月。遂及於樂。王氏朱子語類從是說也。閒傳曰。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注曰。中月閒一月也。則是二十五月而祥。二十七月而禫也。鄭氏司馬溫公朱子家禮。從是說也。馬氏曰。祥禫之制。施於三年之喪。則為二十五月而禫。若期之喪也。父在為母有所屈。三年以為極。而至於二十五月者。其禮不可過。以三年之喪而斷於期者。其情猶可伸。陳氏曰。三年之喪則久矣。故祥月而禫者。以義斷恩也。期之喪則近矣。故閒月而禫者。以恩伸義也。明會典載。父母服皆斬衰三年。無父在而為母降期者。故馬氏陳氏之說無緣而用。而日月以二十七月為斷。於檀弓王氏朱子語類。皆其不從者也。其服則溫公家禮。皆於祥易禫服。頭黲衫。布裹角帶。固非朝服綅冠之制。其祭則家禮及會典。皆於禫祭除服。別無吉祭也。其禫祭俱云二十七月。而家禮在祥後二月。會典在祥後三月。即疏所謂踰月而吉祭也。雜記曰。三年之喪。祥而從政。今品官生徒。必禫而後起服赴事。則亦在三月之後也。然則宜何從。從乎會典。然則何為善。善乎檀弓之說也。何善乎檀弓之說。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曰。踰月其善矣。則徙月而樂之說也。苟祥而服禫之服。閒一月而祭禫之祭。則孔子之所謂踰月之歌。乃服禫而未祭之中一月也。遽可以歌乎。是不必徙月而樂也。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固有在未禫之月。則未徙月也。記曰。祥之日鼓素琴。踰月而歌。歌人聲也。愈於琴之假物以為聲者。琴可鼓於未禫。歌必於禫之踰月也。

閏月

汪琬

春秋哀五年閏月。葬齊景公。公羊曰。閏不書。此何以書。喪以閏數。喪曷為以閏數。喪數略也。穀梁曰。不正其閏也。范甯謂閏月附月之餘日。喪事不數。公穀二義不同。白虎通。三年之喪。再期二十五月也。禮有取於三。故謂之三年。緣其漸三年之氣也。三年之喪。不以閏月數。何以其言期也。期者復其時也。大功以下月數。故以閏月除。晉宋之間。喪遇閏月。諸儒紛紛聚訟。隋開皇初。太常卿牛宏奏三年及期喪不數閏。大功以下數之。以閏亡者。祥及忌。皆以閏所附之月為正。由是歷代以來。遂為定制。又按春秋襄二十八年。胡氏傳。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相距四十日。閏月之驗也。然不以閏書。喪服不數閏也。又蘇氏集解。葬景公。喪不數閏。譏齊以閏月葬也。皆從穀梁說。公羊云云非是

居喪釋服解義

汪中

居喪釋服之禮。王制。祭天地社稷。越紼而行事。一也。曾子問。天子崩未殯。五祀之祭不行。既殯而祭。自啟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二也。晉語。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內史興。賜晉文公命。命於武宮設桑主。布几筵。太宰之。晉侯端委以入。大宰以王命命冕服。內史贊之。三命而後即冕服。時去獻公之卒。已十有六年。文公不欲繼于惠懷。故假居喪即位之禮行之。其天子錫命。諸侯之正禮。固如此也。三也。曲禮。既葬見天子曰類見。四也。又言諡曰類。注使大夫行象聘問之禮。大夫為君三年。見于天子則元冕。五也。左氏春秋。文公元年傳。凡君即位。卿出並聘。六也。聘禮。遭喪將命于大夫。主人長衣練冠以受。注不以純凶接純吉。七也。又聘君若薨于後。赴者未至則哭於巷。衰於館。注衰於館。未可以凶服出見人。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賈公彥云。其行正聘享。則著吉服。雜記云。執玉不麻是也。八也。聘禮又云。歸使眾介先衰而從之。注君納之。乃朝服反命。出公門釋服。九也。檀弓。士惟公門說齊衰。曲禮。苞屢扱厭冠不入公門。服問惟公門有稅齊。曲禮正義。引熊安生云。父之喪惟扱上不入公門。杖齊衰則屨不得入。十也。郊特牲。郊祭之日。喪者不敢凶服。十一也。喪服小記。養有疾者不喪服。十二也。曾子問。君薨。世子生。告于君。大祝大宗大宰皆裨冕。十三也。士喪禮。筮宅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絰。十四也。檀弓。弁葛絰而葬。與神交之道也。十五也。喪服小記雜記。祥祭朝服。既祭乃服素縞麻衣。十六也。其非三年之喪釋服者。雜記。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一也。又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二也。士喪禮。將葬卜日。族長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門西東面南上。三也。雜記。含者委璧于殯東南。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正義。以國執玉而來。執玉不麻。故著朝服。四也。又宰舉璧與圭。則上介賵。執圭將命。宰亦朝服也。五也。其率是禮而行之者。漢書歷律志。引伊訓大甲元年十有二月乙丑朔。尹尹祀於先王。誕資有牧方明。言雖有成湯大甲外丙之喪。以冬至越紼祀先王於方明。以配上帝。一也。周書顧命。成王崩。康王麻冕黼裳即位。卿士邦君麻冕蟻裳。大保大史大宗麻冕彤裳。二也。至春秋諸公之元年二年。會盟朝聘者。凡七十餘事。是皆居喪釋服。而金革之事不與焉。左氏春秋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晉文公卒三十三年四月未葬襄公禦秦師墨衰絰喪大記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也軍禮變服有此二條若禡及禱則亦吉服

於是中為之解其義曰。衰麻哭泣。喪之文也。不飲酒不食肉不御內。喪之實也。然郊之日。喪者不敢哭。寡婦不夜哭。奔喪哭辟市朝。君使人弔。主人迎賓不哭。君視斂。主人見馬首不哭。徹大斂奠。設朝奠。婦人拊心不哭。公史讀遣。主人主婦皆不哭。婦人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外見人不哭。凡封大夫命母哭。士哭者相止也。大荒哭不日。有疾飲酒食肉。七十者飲酒食肉。既葬。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君命遺之酒肉。則不敢辭。古之居喪者。惟御內為不可假。故孟獻子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為加人一等。至于哭泣飲食。皆可通也。則夫衰麻之有時而可釋焉宜矣。弔于人。是日不樂。不飲酒食肉。一日之喪也。故雖天子諸侯。有弔服釋服。斯須之敬也。故既事而復故。君有臣民之恩。疾則問之。喪則臨之。遇柩于路。則使人弔之。故冠絰衰屨。皆入公門。當事而君至。主人不變。圭璧以禮神合瑞。故雖含必即吉。祖考與死者為一體。故天子崩。諸侯薨。祝取廟之主。藏之祖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廟。喪不祭。神人異道。故外事則吉服。因喪以接神則變。喪莫哀于始死。故后之喪。雖嘗禘郊社之祭。簠簋既陳。天子廢其禮。神不可以乏祀。故五祀之祭。既殯而行。有國者。不以人之死為諱。故朝聘而終。以尸將事。賓禮不可以衰麻行之。故聘而君薨于國。其聘享自若吉也。此所謂人道之至文者也。雖然。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苟有可以不釋者。則不釋之矣。季武子寢疾。蟜固不說齊衰而入見。曰斯禮也將亡矣。士惟公門說齊衰。武子曰。不亦善乎。君子表微。晉平公卒。既葬。諸侯之大夫送葬者。欲因見新君。叔孫昭子曰。非禮也。弗聽。叔向辭之曰。大夫之事畢矣。而又命孤。孤斬焉在衰絰之中。其以嘉服見。則喪禮未畢。其以喪服見。是重受弔也。大夫將若之何。皆無辭以見。是其事也。明乎此。然後可以解墨子久喪。不能從事聽治之惑。可以破杜預段天子諸侯卒哭除喪。諒陰終三年之謬。可以釋蘇軾康王吉服即位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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