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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王政三大典考(4)

“昔者周公旦有勋劳于天下。周公既没,成王、康王追念周公之所以勋劳者而欲尊鲁,故赐之以重祭。外祭则郊社是也;内祭则大尝是也。夫大尝,升歌《清庙》,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入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乐也。康周公,故以赐鲁也。”(《祭统》)

“季夏六月,以礼祀周公於太庙。牲用白牡;尊用牺象山;郁尊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爵用玉盏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完。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明堂位》)

《祭统》、《明堂位》见鲁之僭

按此二篇之文,则是鲁之所以为僭者专於祭器乐章见之,非以为僭也,非以其太祖之所自出为僭也。黄目玉瓒皆灌时所用,与《论语》“既灌”之言合;《大夏》、《大武》皆天子之乐,与《春秋传》“鲁有乐”之言合;鲁之僭可以互证而无疑矣。且《祭统》所称重祭凡四,而郊社尝皆与焉。郊固天子之礼,若社尝乃诸侯所通用,又何独疑於而遂以为非天子不得行乎?唯所云“成王、康王赐鲁重祭”者,恐未必然。成、康皆周令主,不应有是过举。管仲之“三归、反坫”,季氏之“八佾、雍彻”,亦岂有人赐之!盖鲁之君自僭天子礼乐,相沿既久,莫知所始,其国人遂为是想当然之说,正如楚伯州犁所云“辞而假之寡君”者。不然,赐祭,一事耳,成则成,康则康,何以概云“成王、康王”乎?又按:《明堂位》一篇皆以侈鲁国之盛,若果祭太祖之所自出而祀文王,此之巨典尤为煌煌者,何得通篇竟无一言及之而但云“祀周公於太庙”乎?然则之非以祭文王可知矣。“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七月而,献子为之也。”(《杂记下》)

《杂记》概举五庙

按:此文云“有事於祖”,则亦概举五庙言之,而未见其为专祭太祖之所自出也。唯谓七月始於献子,恐未必然。范氏《梁传注》已辨之矣。

一,自《丧服小记》始有“不王不”之说,乃因《礼运》之文而误;其实,《礼运》未尝以为天子之礼。

“鲁之郊非礼也。周公其衰矣!”(《礼运》)

“礼,不王不。”(《丧服小记》。《大传》同)

《礼运》“非礼”之误解

按:《小记》之文乃本《礼运》之意以为言者。然《王制》等三篇泛言礼,未尝有一篇以为天子之礼者;而《礼运》、《祭统》、《明堂位》三篇专言鲁,则皆以为天子之礼。然则是鲁为天子之礼,非即为天子之礼,明矣。盖《礼运》所谓“非礼”即《祭统》、《明堂位》所云“黄目、玉瓒、《大夏》、《大武》”之属,其“郊”并举亦即《祭统》“郊社尝”并举之意;非以为天子始得行也。《礼运》以此文为孔子之言,虽未必果然,大都此语相传已久。《小记》,汉儒所纂,但闻鲁非礼而未详其所以非礼,但闻鲁之郊皆非礼而郊非王者不得行,故臆度之而遂以郊例之,而以为不王不耳。《小记》本杂缀古人之语以成篇者,而此文亦与上“其祖”之文不相属。盖上文本谓王者始得“其祖之所自出”,後人遂误以为王者始得而加此文,纂辑者未之考而概列之於篇中也。

《大传》误采《小记》

至於《大传》之文,又皆采之他篇,“服述”以下见於《服问》,“别子”以下见於《小记》;则此文亦即采之《小记》可知。盖因其与上文皆论,故取而合之。然则《大传》之作又後於《小记》矣。後儒但见《大传》此文,遂不复考其所由来而概以为不王不,其亦疏矣。由是言之,不王不之说乃一人误解之,一人又误采之耳。此其悖於经传者一也。

一,自《春秋说文》始有五年一之说,乃因《公羊传》及《尔雅》之文而误;其实,《公羊传》未尝以为五年之殷祭。

“春曰祠;夏曰衤勺;秋曰尝;冬曰。”(《公羊传》桓公八年)“大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末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公羊传》文公二年)

“春祭曰祠;夏祭曰衤勺;秋祭曰尝;冬祭曰。……,大祭也。”(《尔雅释天》)

“三年一;五年一。”(《春秋说》文。《礼纬》同)

《公羊》“殷祭”与《尔雅》“大祭”之误解

按:《春秋说文》之言本之《公羊》文二年传“五年再殷祭”之文;而其所以以为殷祭者,则因於桓八年传时祭不言之故。然观《传》之本文,但五年再耳,非谓一而一也。《传》曰“大袷者何?合祭也。”是合祭即大袷也。曰:“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於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五年而再殷祭。”是殷祭即合祭也。然则“五年而再殷祭”云者,即五年而再大袷也;何尝谓别有一,与袷相间以祭於五年之中,而为再殷祭哉!假使殷祭果兼袷,则上文亦当有一言及,何得独言袷乎!假使袷果皆殷祭,则闵二年“於庄公”之传亦当有一言及之,何得独言之於袷乎!盖此传之文正与《王制》相表里,所谓“大袷”,即《王制》之“袷”也;所谓“五年而再殷祭”,即《王制》之“一直一袷”也。但一直一袷则四年而再袷,与此五年之文少别。盖亦约略言之,要其大旨未尝不同,不得平分为二祭以当五年再举之数也。至於四时之祭独不言,此亦不足为异。何者?古人之祭原不平分四时,故殷以一岁为“一祀”,《礼》以祀事为“岁事”;但每岁有此数祭,非每时必有此一祭也。若果每时一祭,则当以一时为一祀,何得反以一岁为一祀乎!古礼既缺,说经之儒各自以意取古祭名而分系之四时,是以互有同异,或有此而无彼,或有彼而无此耳;非谓此外不得复有祭也。《祭义》、《郊特牲》皆但言尝而不言,亦可以为五年之殷祭乎!《左传》云:“尝於庙。”至纪祭时则云:“始杀而尝,闭蛰而。”独不言,是无定时也。故,於《经》有“五月”“七月”之异,於《传》有“二月”“十月”之殊,於《记》则又“春祭”“夏祭”,“六月”“七月”,不一其说。或者公羊氏以无定时,故不分系於四时耶?安得因此文之未言而遂强入之於五年殷祭之数也!《尔雅》四时祭名全录《公羊传》文;以《传》之未言也,故别出“,大祭”之文以补之。然揆其意,亦但谓祭较祠衤勺尝为大耳,非以此当《传》文“五年再殷祭”之数也。若果以相间为五年之殷祭,则文当云“、,皆大祭也”,何得独言而偏遗袷乎!《春秋说文》见不列时祭之内,遂误以《尔雅》之“大祭”为即《公羊》之“殷祭”,因分为二而以“三年”“五年”别之,以求合於《传》文、呜呼,谬矣!“袷”也者,即“合”也。“示”,特传写者所加耳。三年之袷,即合祭之也。是以经传无袷祭之名而但有“尝”“袷”之文。若五年之不合祭,则非殷祭矣。若亦合祭,则仍是大耳。岂得分彼为而此为也哉!何氏求其说而不得,乃谓“所以异於者,功臣皆祭也。”此特想当然耳,经传氏求其说而不得,乃谓“所以异於者,功臣昔祭也。”此特想当然耳,经传未尝有也。纵使果然,而之合食反多於袷、岂得反不谓之袷也哉!至於所推春秋袷之年,尤为穿凿。之见於《经》者二,而相距八年,乌在其能合也!且如其说,自继数之,自继袷数之,则三十年中凡十袷六,有四年而三殷祭者矣,《传》岂得谓之“五年再殷祭”乎!

“、祠”疑一祭

又按:《春秋》有无祠,《诗》有祠无,经未有祠并举者;《祭义》、《郊特牲》,为春祭,此传亦祠为春祭;《王制》、《祭统》以与衤勺尝为四,此传亦以祠与衤勺尝为四:安知与祠非一祭而异其名者乎!杞之姓,《公羊》、《左氏》作“姒”,诗与《梁》作“弋”。楚之氏,《左氏》一传之中或作“”,或作“”。“衤勺”之文不见於经,而《诗》、《易》皆有“礻龠祭”,郑氏以为“衤勺,即礻龠也”。今“”与“祠”音亦相近;而从“У”,У与祠音尤近。又安知《公羊》此年之祠非即他经传之而异其文者乎!姑阙所疑,可矣。如之何其可以一字之异而遽曲为之说也!盖西汉之世,公羊之学最盛,自董仲舒屈瑕邱江公,《梁》、《左氏》皆不得立於学官,而《戴记》亦未出,学者说经大都皆本《公羊》,而又多借此以取富贵,故每增其师说,傅以己意而授弟子,以自为功,其风气然也。是以《春秋说文》演为此说,而《礼纬》则又见《春秋说文》之语而袭之者,犹《大传》之采诸《小记》也。此虽通上下而言之,不用不王不之说,然混於,其失更大於《小记》矣。由是言之,五年一之说亦汉儒之误解而误采焉耳。此其悖於经传者二也。

一,为始祖所自出之说者皆引《丧服小记》、《大传》为据,然观二篇之文实大不然。

“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丧服小记)

《小记》主旨在明庶所祀祖祢远近之分

按:此文义甚明,且与《王制》相表里。所谓“其祖”,即高曾祖考也。所谓“其祖之所自出”,即始祖也。所谓“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即《王制》之袷也。高曾祖考,天子之所独祖,故曰“其祖”。始祖,同姓诸侯之所同祖,而高曾祖考亦由此人而後有,故不谓之“其祖”而谓之“其祖所自出。”天子之,高曾祖考之主皆与始祖之主同陈於太庙,故曰“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何尝有“其始祖之所自出”而“以其始祖配之”之说哉!且其下文云“立四庙,庶子王亦如之”,则其意尤显然。何者?九庙之说始於刘歆。自歆以前,儒者多谓“天子诸侯皆止立高曾祖考四庙,诸侯则与太庙而为五,周则加文、武世室而为七”。此篇盖汉儒所记,故不言立六庙而言“立四庙”。曰“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则“其祖”之为高曾祖考而非始祖也不待言矣。若“其祖”即谓始祖,则当云“以其祖配之,而立太庙”,不得云立四庙矣。此篇本记丧服,所以言此者,欲以明庶之分,言王者世相传,然後得祭及其始祖而以其祖配之,其他支庶小宗则不得祭其祖,或但祭其祖而不得及始祖。如周昭王之时,以後稷为其祖之所自出而之,以文、武、成、康为其祖而立四庙配之。至鲁与卫,则皆周之支庶,但祭其祖周公、鲁公,康叔、康伯,而皆不得上推其祖之所自出而後稷也。若无子,或子有他故而庶子立为王,则当奉大宗之统而祭与子同,其子孙皆得溯其祖之所自出而後稷,而不仅祭及於其祖之为庶子者而止,故曰“庶子王亦如之。”庶子云者,兼庶子之子孙而命之也;犹下文之云“庶子不祭祖”也,犹《春秋传》之於王孙牟、燮父、禽父而皆谓为“王母弟”也。郑氏所谓“正体在上,下正犹为庶”者是也。然则此章之意止以“但祭其祖”与“兼祭其祖之所自出”为庶之别。若其祖即为後稷而所自出者为喾,财祭稷者即祭喾,庶原无分别,何故复其文曰“庶子王亦如之”乎?此章文义本极易解,特後之说者互相沿袭而遂失其真。学者不取信於《春秋经传》而泥汉儒之记,已为舛谬;况并不求其前後文义所在?而割裂其句,增易其文,以自为说乎!无怪乎《六经》之日晦也!

“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袷及其高祖。”(《大传》)

《大传》文义与《小记》无异

按:《大传》文即采之於《小记》,前於“不王不”之文已言之矣。“诸侯”以下虽《小记》所无,然其意亦与《小记》无异。何者?“高祖”者,四世之祖,故大夫士皆得祭之。“太祖”者,始封之君,比於高祖为远,故诸侯乃得祭之。“祖之所自出”则始祖也,最远,故唯天子乃得祭之。文义显然,无可疑者。然则《大传》之意亦谓“其祖之所自出”为始祖耳,非谓“其祖”为始祖而别有“所自出”之人而之也。若以其祖为即始祖,则诸侯始封之君──若鲁卫之周公、康叔──尚尊而别之曰“太祖”,而天子之始祖──若商、周之稷、契──反概称之为“祖”而不以太祖尊之别之,何其不伦之至也哉!

一,以为祭喾,以喾为稷所自出之帝者,皆本《鲁语》、《祭法》为言,然此二篇之文本不足据,且与《小记》、《大传》“其祖所自出”之语无涉。

“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颛顼能修之。帝喾能序三辰以固民。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舜勤民事而野死。鲧障洪水而殛死。禹能以德修鲧之功。契为司徒而民辑。冥勤其官而水死。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稷勤百而山死。文王以文昭。武王去民之秽。故有虞氏黄帝而祖颛顼,郊尧而宗禹。夏后氏黄帝而祖颛顼,郊鲧而宗禹。商人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汤。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鲁语》)

《鲁语》之主于祀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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