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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 五服异同汇考(1)

小引

此书创於乾隆辛丑,至戊申而书成。嘉庆辛酉,在罗源稍有暇日,复自检阅订正,录而藏之。然久敢以示人者,唐之改制详载於《开元礼》,明之改制详载於《孝兹录》,而二书余皆未之见,但据《唐书》、《明史》所述而已;拟俟异日见此两书之後重加订录,未敢遂以为定本也。

顾余数向人访此二书,咸云未见。北还日,过苏州,至各书肆寻访,俱莫知《孝兹录》为何书。虽知有《开元礼》,而肆中亦无鬻者;皆言欲得此书须缓以时日,当於人家有故书者徐购求之。余既不能久居以待之,又未知果能得否,由是命棹北旋。

近数年来,渐老且病,未知将来能偿此顾与否。不忍遂付流水,乃弁数语於首,志其颠末。世有博学之士曾见此两书者为之重加酌定,是余之志也夫!

嘉庆丁卯,崔述自识。

至亲之服

为父,女子子在室为父,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女在室与嫁而反在室者为母昆弟,皆当与男子同。然不言者,此章已发凡举例,故後皆从省。)《礼经丧服篇》并斩衰三年。唐中书令萧嵩等修《开元礼》,宋朱子纂《家礼》(无女子子在室嫁反之文;惟《本宗图注注》云:“姑姊妹女子子在室并与男子同;嫁反者亦同。”)明翰林学士宋濂等著《孝慈录》并因之。

【孟子】“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饣干粥之食。”与此经似小异。

父卒为母:《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为嫡母”)并因之。明改斩衰三年。

父在为母:《经》,齐衰杖期。《开元礼》改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斩衰三年。

【唐书礼乐志】“上元元年,武后请父在服母三年。开元五年,右补阙庐履冰言‘礼,父在为母期;而服三年。非也。请如旧章。’乃诏并议舅及嫂叔服,久而不能决。二十年,中书令萧嵩等改修五礼,於是父在为母齐衰三年。”

【明史礼志】“洪武中,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按:父在为母之服,唐已改为三年;庶母之服,《经》与唐、宋皆缌;而此云然,未详)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考定丧礼,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

父母恩同义异

按:《经》为父斩衰三年而为母则齐衰三年,非薄母也,乃尊父也。古者家无二尊,服无二斩。斩也者,明所从也;古未有为妇人斩衰者也。父母之於子也恩虽同而义异,故子之服之也三年虽同而齐斩异。惟其同也,故曰“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曰“父母在,不远游”,曰“事父母几谏”──皆主乎恩而言之也。惟其异也,故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而不曰“母在观其志”,且曰“夫死从子”矣──此主乎义而言之也。《孝经》曰:“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由是言之,三年之同,自恩生也;齐斩之异;由义别也。孟子曰:“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姓父之姓而不姓母之姓。由父之父而递推之,百世皆吾祖也;由母之母而递推之,三世之外有不知其谁何者矣。父虽别娶妻,皆当以事母者事之;母若别嫁夫,则不得以事父者事之。何者?一本故也。此所以为父斩衰而为母止於齐衰也。且夫齐衰也者,非谓可以薄於母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闲传》曰:“父母之丧,既殡食粥。”又曰:“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税带。”皆统父母言之。而他齐衰之丧则但云“疏食饮水,居垩室,苄翦不纳”矣。然则父母之丧未尝异也,所异者独齐与斩耳。哀之隆杀固不在於斩与不斩也。曰:斩之与齐诚如是矣;父在,降而为期,毋乃薄乎?曰:服虽降而为期,其他一惟人子所自尽,不禁之也。是以谓之“心丧”。古者朝无二尊,家亦无二尊。故入公门则脱齐衰,明有尊也。父既释凶而从吉矣,子安敢以衰侍其侧哉!古者妻之丧,夫主之;子这丧,父主之:其练再祥而再礻覃之月皆以主丧者为断。父既祭而除矣,子将再练再祥而再礻覃乎,是家有二主矣。《春秋传》,昭公十五年,穆后崩,太子寿卒,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是古亦尝有为妻三年者也。为妻三年则子得服三年之服;为妻期则子亦期而除。此特一家之体则然,岂谓人子於期之外遂可公然食稻衣锦,宴乐无忌也哉!且夫武之为此议,欲讽朝臣使之尊后如尊后如尊帝耳。其意与赵高指鹿,冒顿鸣镝之事正同。故未几而二圣临朝矣,未而改唐为周矣。彼萧嵩者不之悟耳!此五服所最重,古今更变之尤大者,故详记其沿革并推古礼之意如右。说并见後《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条》下。

庶子为其母:《经》、《开元礼》皆统於母,省。《家礼》别出此文,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经》,缌麻三月。《开元礼》、《家礼》因之。明不分为父後与否,凡庶子皆为其母斩衰三年。

晋升平四年,太宰武陵王所生母丧,表求齐衰三年。诏听依昔乐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兴宁》三年,梁王逢所生母丧,亦求三年。诏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

晋太元十七年,太常车允上言:“自顷开国公侯至於卿士,庶子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溺情伤教。宜崇明礼训,以一风俗。”十八年,尚书奏“礼,庶子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此尊祖敬宗之义。宜听允所上,可依乐安王,大功为正。班下内外,以定永制。”诏可。

明襄庄王厚事嫡母王太妃及生母潘太妃以孝闻。潘卒,殡之东偏。王太妃曰:“汝母有子,社稷是赖,无以我故避正寝!”厚泣曰:“臣不敢以非礼加臣母!”及葬,跣足扶榇五十里。

庶子为父後者其母缌之故

按:庶子既为父後,则与为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父为妾缌,故子亦为之服缌也。然特其服然耳,其他一惟人子之所自尽,不禁之也。师无服也犹可为之心丧三年,况有缌之服乎!然必降之使服缌者,何也?服者,非第所以辨亲疏也,亦所以别尊卑。是以有正服,有加服,有降服,服不皆以情为断也。服者,一家之体,公也;人子之所不敢自专者也;明有尊也。哀者,一人之情,私也;人子之所得以自尽者也;明有亲也。圣人制礼,不以公废私,亦不以私妨公。降之为缌,乃别嫌明微之深意,以坊後世之废公义而重私恩者也。後人不达此意,乃徇情以为服,公私之辨亡矣!是以後唐太妃太后之尊,有明离葬合葬之议,皆倒行而逆施之,由不知公私之辨故也。说并见前《为母条》下。

为继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为慈母:《经》如母。(父在,齐衰杖期;父卒,齐衰三年。)《开元礼》亦如母,改父在父卒并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复改并斩衰三年。

慈母必有鞠育之恩

按:本传云:“慈母者,何也?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然则慈母不必拘於为父之妾;要必其人无子,以己为子而鞠之者,乃可丧之如母。《传》所谓“女以为子”者,正谓其有鞠育之恩而无他子可倚,非但空空一言已也。《传》以其服过重,故以“贵父之命”释之。郑氏乃谓“不命则服庶母慈己之服”,《家礼》亦云“不命则小功”,殊失本传之意。说并见後《为庶母慈己条》下。

《曾子问》之慈母别一义

《曾子问》篇:“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与此传文慈母不同,有服无服亦异。窃疑古者虽有为慈母服之说,然无明据,儒者疑其过重,故各以己意而为之说,未可决知其孰是也。《注》乃曲为之解,殊属附会。

为妻:古本三年。《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春秋传】“昭公十五年夏六月乙丑,王太子寿卒。秋八月戊寅,王穆后崩。晋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

古为妻服亦三年

按:《春秋传》文,则古者为妻亦服三年也。盖至亲莫如父母,次则妻与长子,其丧又皆自主之,非若昆弟之自有其子以主丧也,故服皆以三年。而《经》乃言期者,盖其後之所改。《记》云:“孺悲学士丧礼於孔子,《士丧礼》於是乎书。”则此经乃後儒之所记,非周初之所作矣。或者以妇人之故,不欲以大丧丧之乎?不欲其齐於父母而逾於昆弟乎?此其义亦未尝非也。主丧者既改为期,则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其子自不能服三年。故父在则为母期,统於尊也。然则为妻三年之时,子为母虽父在亦必三年明矣。盖尊尊亲亲,礼之大体,故练祥礻覃皆以主丧者为断:主丧者三年(为长子,及古之为妻),然後其子得以三年;主丧者期(《经》为妻),则其子亦仅期。後世不达此意,轻於改古,遂致主丧者自服期而其子自服三年,练祥礻覃之日莫知所从,尊卑之分淆矣。按古为妻虽服三年,若父母在亦不得服。

【家礼附录】杨氏云:“《不杖期章》当添‘父母在为妻’一条。”(别本亦有增入之者。)

为妻杖不杖之三说

按:《传记》为妻杖不杖之说三。“大夫之子为妻。”《传》云:“父在则为妻不杖。”《经》言子而《传》无分适庶明文,不知《传》谓庶同邪?抑但子为然,蒙《经》文而省其词邪?《小记》云:“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云“庶子为妻可”,则是惟子为妻乃不可也。云“庶子以杖即位可,则是子但以杖即位不可,非杖即不可也。”此说於义为长。不知与本传所传各异邪?抑彼所言者大夫而此所言者士邪?唯《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颈。”不分颡庶,虽母在亦不杖,与他篇文大异。夫舅主妇之丧,故子不敢以杖即位,辟父也;庶妇之丧,舅所不主,母则原不主丧,不知其子何嫌何疑而不杖?故陈氏《杂记注》云:“此谓子妻死而父母俱存者。若父没母存,则子可以杖,但不稽颡耳。此并言之。读者不以词害意可也。”由是言之,《杂记》之言未可为正。是以《朱子家礼》无之。增之,非是。

为长子:《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因之。明改齐衰期。

【本传】“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

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之可疑

按:古者庶子之丧,其子主之;长子之丧,父主之。父既自主之矣,则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祥,中月而礻覃,主丧者固不能不三年也。今本传谓“庶子不为长子三年”,然则其练祥礻覃之祭,亦如庶子之父,不自主而令其子主之乎?抑不以三年丧之,亦如妻之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乎?为妻之期而除也,其子亦期而除。若为长子亦期而除,不知长子之子当如何服也?《传记》既皆不言,《开元礼》、《家礼》亦未语及,余窃有疑焉。故表而山之,以俟达於礼者决之。按:《经》为长子虽服三年,若父在亦不得服。

明改长子服而不改众子妇服之疏

按:长子与妻分同,故古皆为三年。为妻改期而为长子仍服三年,《轻》重不伦。明之改而为期,是也。顾长子既改为期,则众子与妇亦当改为大功;而仍皆为服期,亲疏无别,庶同条,可乎!且长子之丧,父主之,既改为期,则当以十一月练,十三月祥矣,长子之子当如何服?抑令其子自主其丧如庶子乎?不如当时议礼之臣将欲何从?噫,亦疏矣!

古礼体卑承尊之精意

盖古之所谓礼者,非但文器数之末已也,国有国之体制,家有家之体制,尊者通其情,卑者守其法,务使尊卑相就,联为一体。故不但卑幼有为尊长抑其情者,虽尊长亦有为卑幼伸其意者。夫为妻期,则子为母不敢以三年;君为妾缌,则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不敢以三年,并不敢以期;此为尊长而抑其情也。子不忍不为父三年,故父亦为长子三年;庶子不可不为母缌,故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此为卑幼而伸其意也。《礼经丧服》一篇虽非周公所作,其中亦未必无一二之可议,要其体制秩然,以尊体卑,以卑承尊,犹可见三代圣人之遗法。後人轻於改古,未必无一二之胜於古人,而一家之中各行其意,父自服此子自服彼,家有二尊,丧有二主,尊卑若不相统属者,体制之意微矣!

妻为夫:《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因之。

母为长子:《经》,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图注》别出“嫡母为长子”)并因之。明改齐衰期。《开元礼》别出继母为长子齐衰三年。《家礼》因之。明改齐衰期。

【附】改葬:《经》无文。本记补,缌。《开元礼》同。《家礼》、明并无文。

改葬服纟思之人

按:本记不言何人为缌。《郑注》云:“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孔疏》益以“子为母,父为长子”,《开元礼》益以“子为母,妾为夫”(当云“君”,或云“家长”;云“夫”非是),是已。然为祖父母,为舅姑,为女君,女子子为其父母,服虽期而义实重;妻之丧,失主之,母为长子,妾为君之长子,服皆齐衰三年;皆不容以无服。然则《郑注》但举其重者以该之,固当不仅此数者而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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