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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五服异同汇考(3)

为夫昆弟之曾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同。《图》增“为夫昆弟之曾女孙在室者”,服同。明,孙同(女孙在室者缺)。

族祖父母等不报之故

按《经》,“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皆报,而“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不报。自《开元礼》以来,皆增报服,似疑《经》之有缺文者。余按:本记云“童子,惟当室缌”,是卑幼为尊长应服缌者,非尽人服之也。尊长之於卑幼,则其情轻矣;卑幼较之於尊长,则其人益聚矣;若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皆报,将有不胜其服者。然则《经》之不报,或以此故,非缺文也。独出“从祖昆弟之子”之服者,盖族父母与从祖昆弟之子年相若者居半,其属又疏,疑以此故未便直以卑幼待之,故为之报服耳。《开元礼》以来,概增报服,恐非古人之制。大抵古礼所无者,非有显然之据,必不可已之节,不必轻补之。至《家礼图》又增为女在室者之服,尤属无谓。说已详前《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条下。

族祖姑等不应有在室报服

族曾祖姑、族祖姑、族姑,不应有在室之服,则亦不应有在室之报服矣。说已见前《族曾祖父母》四条下。

为玄孙:《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家礼》复增“为玄孙”齐衰期。

【附】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家礼》、明并删。

【本传】“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

【本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五服皆应有厌降

按:《经》所记降服,“公子”、“大夫”“大夫之子”、“为人後者”、“女子子人者”,凡五。其他平人厌降之服,唯“父在为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已。然非独母然也;自父以降,母为最重,故独於母言之,於其轻者则略之耳。本传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又云:“有子者无孙。”然则长子孙之服亦非尽人而服之矣。亦非独长子孙然也;自母以外,长子孙为重,故《传》补而言之,亦於其轻者略之耳。考《经》文,士之服,三年者四,期者十有八,齐衰无受者五,大功者七,小功者十有五,缌者三十,而遭变故服他服者不与焉。自大功以下,其人益多,多者或至二三十人(若从祖昆弟、族见弟之属),计所为服者不下一二百人。其卒於未生以前及身後者,与同时而为两人服者,约十分去其七,尚不下二三十年在丧服中。然则同堂伯叔父母昆弟以降,或父在而子卒,或姑在而妇卒,或夫在而妻卒,亦必皆有厌降之说,而《经》、《传》皆未之详也。《传》云:“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为君之祖父母”《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是亦言君之父在则不为君之祖父母服也。然则五服之人皆有厌降,可例推也。自开元至明,服益以增,而亦未有能推厌降之详者。以余目之所见,有一人而终身於丧服中者,有十年而斩衰居其五六年者。是以今世之人未有能行古丧礼者,此固势之所至,非尽人情之薄,虽圣人亦无可奈何者也。

外姻之服

为外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本传】“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

为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舅:《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明并同。

【本记】“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家礼》同。

晋郄鉴值永嘉丧乱,在乡里甚穷馁。乡人以鉴名德传,共饴之。时兄子迈,外甥周翼并小,常携之就食。乡人曰:“各自饥困,以君贤,欲共相济耳,恐不能兼有所存。”鉴於是独往;食讫,以饭著两颊边,还吐於二儿。後并得存,同过江。迈位至护军;翼为剡县令。鉴之薨也,翼追抚育之恩,解职而归,席苫心丧三年。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为重,而服止一时,姨丧乃五月,古人未达者也。’於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功;舅服缌,亲与从母增以小功。”

加舅服当减从母服

按:古母族之服,由母推之。从母与母同居闺中而舅在外,故为从母服重,为舅服轻。後世时势不同,甥多见爱於舅;为舅加服,时也,即礼也。然从母之情较疏,既加舅之服,即当减从母之服为缌,而从母昆弟不相为服。乃自唐以来,但有加服而无减服,服逾於古者几十倍,岂古人之情独薄而後人之情独厚与?然则名为有服而实无服,名为加之使重而并求其如古人之轻者而不可得,夫亦何待言耶!

为舅之妻:《经》无服。《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文。

《开元礼》报甥妇而不服舅妻之疏

按《开元礼》,夫之舅为甥妇报缌,而甥为舅之妻无服,此议礼者之疏也。古者妻从夫服,皆降一等;夫党之为之服也亦然。唯伯叔母服乃与其夫同。窃意,其初本亦降夫一等,其後因有抚育之恩,而服乃与昆弟之子妇同,为不伦,遂加为期,而从祖母族母因而递加焉耳。其他无不降夫一等者。《经》为舅仅服缌,降舅一等则无服矣,是以为舅之妻无服。思以渐杀,理之自然,非古人之故靳之也。唐太宗与魏郑公既改舅之缌为小功矣,则舅妻之无服亦当改而为缌,始与亲疏相称,而当时之君臣虑偶不及於此。犹之乎甥为舅服小功,已改与从母同,而舅报甥服缌犹舆从母异也,舅之报服,偶有长孙无忌者亿念及此,遂亦改为小功;而舅妻之服偶未有及之者,遂因循而未改:萧嵩等不能举一反三,增为舅妻之服,已为疏漏,乃反独增甥妇之报服。轻重失伦,亲疏倒置,莫此为甚!何者?舅妻之舆甥妇犹伯叔母之与昆弟之子妇也,伯叔母之服期而昆弟之子妇大功,然则甥妇之服当降舅妻一等。使之同,且不可,况甥妇有服而舅妻反无服乎!然此非其所见之偏,由於议礼之时志虑粗疏,见此忘彼,不能互相比照以致乖舛。犹之乎妇为舅姑服期,故夫为人後则妇为其舅姑大功,宋既改妇为舅姑三年,与夫服同,而为人後者之妻犹为舅姑大功而未之改也。犹之乎为众子期而独为长子三年,故为庶妇大功而独为适妇期,明既改为长子服期,与众子同,而犹为妇服期而未之改也。而《家礼注》乃引朱子之言,曲为之解,云:“先王制礼,父族四,母族三,恩止於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之服,推不去故也。”夫父族之伯叔父,从祖父,乃至於族父,皆可以推及於其妻,何以独舅之妻则推不去?夫舅之舆甥妇,生不相见,情相远,势相隔,祸福了不相关,乃反可以推而为之缌;甥之幼也,往往随母居於舅家,舅之妻保抱携持,缝饮食,其劬劳况瘁岂族父之妻所可同,间亦有过於伯叔母者矣,乃反谓之推不去而不得为之服,何其悖也!且夫以从母之夫而较舅之妻,犹以姑之夫而较伯叔父之妻也;姑之夫无服而伯叔父之妻乃服期,姑之服大功而其夫无服,族祖父族父之服缌而其妻反有服,是何也?古者妻从夫服,夫不从妻服。《易》曰:“夫子制义,从妇凶也。”妻党之为之服,亦如是而已矣。故惟妻之父母与婿乃相为服,其他皆无。如之何其可以从母之夫例舅之妻乎哉!此似不见《古经》与《唐志》者之所为说,非朱子之言。或其门人之说,於其师以为重者,亦未可知。不然,则朱子一时之误也。余自垂髫时,即数数闻先生长者言甥妇有服而舅妻无服为亲疏之倒置,故本其意为说,并为原其所以缺漏之由,而附识於此。

为君母之父母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君母之昆弟:《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明缺。

【小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家礼》同。

外亲亦无二统

按《小记》之言,则是为君母之党服者乃为君母後者也。为後者始服,则不为後者之无服可知也。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盖古者为母党无两服:为君母之党服则不为其母之党服矣,既为其母之党服则亦不为君母之党服矣。《服问》云:“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亦无两服之义,故郑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而明之。

【服问】“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继母之父母从母并小功,继母之昆弟缌)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开元礼》、《家礼》并同(并小功)。

【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从母昆弟:《经》,缌。《开元礼》增“从母姊妹”(在室人盖同)服同。《家礼》同。明但云“为姨之子(姊妹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同。”

为舅之子姑之子:《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从母姊妹服可无增

按《经》,为族昆弟服缌,为族姊妹无服,则此从母姊妹之服似亦可以无增。如增此服,则舅与姑之女子子皆当增矣。

妇人为姊妹之丈夫妇人子:《经》,小功。《开元礼》“为从母报”。《家礼》、明但云“为姊妹之子”(妇人子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并同。

为甥:《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图》别出“为甥女”,服同。明统於“为姊妹之子”(女甥在内与否亦无明文),服同。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等议,舅服增以小功(事详前《为舅条》下)。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

为外孙:《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母党所为服亦必有别

按本经《记》、《小记》、《服问》诸篇,为母党服者有“君母、继母”,“为後、不为後”,“母卒、母出”之分,则母党为之服者亦必有此数者之分,《记》省文耳。如女系妾所生,则女卒之後,女之君母不为外孙服。如外孙系庶子为後者,则君母之党为之服而其母之党不为之服;非为後者,则其母之党为之服而君母之党不为之服。如女系继室,而其夫之前妻出者,则女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前妻之党不为之服;卒者,则前妻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女之党不为之服。彼此互观,理有一致,无可疑者。《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之。

为妻之父母:《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妻之出母,嫁母”,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家礼》增妻之出母嫁母服之非

妻出,则夫党皆不为之服,婿何得反为服?况於妻之母嫁,义更无取。《家礼》增之,非是。

【家礼】“妻亡而别娶,亦同。”

为婿:《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附】为乳母:《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卷二

女子为其私亲之服

为父母:《经》本三年,人则降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女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则此服当亦同(其不降者皆别注之。其降者,皆如男子之服,人乃降一等。後概不复注)。明与《开元礼》同。

【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末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家礼》:“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

为昆弟之为父後者:《经》,齐衰期,适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众昆弟:《经》盖本期,人则降大功。《开元礼》、明并同。郑氏康成曰:“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父後者服期也。”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同。

为姑姊妹:《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姑姊妹在室者”同(“为姑姊妹人者”缺)。

《丧服传》误读《大功章》文

按,《经大功章》云:“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又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本各自为文。而《传》连读之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郑注》驳之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亦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朱子亦云:“女子子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後者’,已见於《不杖期章》;‘为聚昆弟’,又见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於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敖氏《集说》又云:“凡云嫁者,皆指凡嫁於人者而言,非必谓行於大夫而後为嫁也。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於是也。《传》者之意,盖失於分句之不审,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横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观此三说,《传》文之误明甚。然则《经》此文乃女子子之所为服,不待言矣。今从之。

辨郑玄未嫁逆降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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