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当月病假累计达15天者,扣发月津贴的20%。达20天者,扣发月津贴的30%,全月病假者,扣发月津贴的50%。当月事假累积达10天者,扣发月津贴的30%,达15天者,扣发月津贴的50%,达20天者,扣发月津贴的70%,全月事假者扣发月津贴,当月病事假累计达14天者,扣发月津贴30%,达21天者扣发50%,达28天者,全月扣发。
6.经学校批准调出人员,若再不承担工作任务者,从批准之次月起扣发津贴20%,第三月扣发50%,从第四月起扣发全部津贴。
五、其他问题:
1.经学校批准调入、复、转等人员,从调入之次月起按其档案津贴发放,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发放。
2.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次月起,按其档案津贴发放,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发放。
3.工作人员晋升或降低职务后,从下文之次月起按其重新所任职务的档案津贴核定。
4.工作人员未经聘任的均按其下一级职务的档案津贴核定。
5.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在没有重新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从进入中心当月起算,次月扣发津贴20%,第三个月扣发津贴50%,从第四个月起扣发全部津贴。
六、各部门应认真考勤,部门领导以身作则,指定专人负责,每月考勤务必于次月两日前上报人事处。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教职工全员年度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全员考核工作,根据几年来考核实施情况和教职工的建议,在原有考核办法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权力下放、学校宏观调控、依据岗位职责、注重工作业绩、分类逐级考核”的原则,对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的发展。
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考核系(部)、处室和部门,评出部门优秀、良好、合格三个考核等级。
(二)系(部)、处室和部门考核个人。考核中要依据岗位职责对德、能、勤、绩进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核,要加强对工作业绩的考核。根据个人考核情况和部门考核等级,对个人初定出A、B、C、D四个等级。A为优秀,B为称职(良好),C为基本称职(合格),D为不称职(不合格)。
(三)各系(部)、处室和部门将考核初定名单报人事处。初定为A级的人员和D级的人员由学校考核组审定;初定为C级的人员经校考核组进行平衡后审定。学校考核组审定中要将各单位各类人员A级人数之和控制在该单位考核等级所规定的比例之内。
(四)根据学校考核组审定结果,评定出各系(部)、处室和部门个人考核的A、B、C、D各等级人员。
(五)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实施,考核等级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部门考核办法
(一)部门考核方式
部门考核采用“两考核一审定”的方式按指标体系进行,即由校领导和各系(部)领导及群众代表对管理和服务部门进行考核;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对各系(部)进行考核:最后将考核结果按系(部)和管理服务部门分别汇总排序,有学校审定出各部门的考核等级。
(二)部门考核程序
1.管理和服务部门考核
按照管理和服务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见附表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三部分组成:(1)由各系(部)党政负责人对全校管理及服务部门逐项进行考核,其分数占40%;(2)由校领导对管理和服务部门逐项进行考核,其分数占40%;(3)由各系(部)推荐群众代表对管理和服务部门逐项进行考核,其分数占20%。最后由学校汇总排序。
2.系(部)考核
按系(部)考核指标体系(见附表二),每年进行一次。由学校有关职能处室对各系(部)的各项工作逐项进行考核,其结果由学校汇总排序。
3.按总分值分别列出管理服务部门及各系(部)的排序,由学校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确定各单位的考核等级。
三、教师岗位人员考核办法
(一)考核按“职称分类、总分排序、学年总评”的方法进行。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表现,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果、业绩、成果及所反映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
(二)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各系(部)组织的考核组负责实施,每年考核一次。
1.学年总评。被考核人员对学年工作进行述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表见附表三);进行学年政治思想考核;按本考核办法的“教师岗位人员考核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每个被考核人员进行学年考核总分计算。
2.根据考核总分,对被考核人员按职称等级分类进行排序,并依据本考核办法“考核的基本程序”中第(二)条所规定的考核等级控制比例,初定出A、B、C、D各考核等级人员。
3.初定的考核等级名单报认人事处。
(三)学年考核总分计算
学年考核总分由基本项分和加分项分两部分组成,具体规定与计算方法如下:
1.学年考核总分(A)=基本项分(B)+加分项分(C)
2.基本项分(B)的规定与计算式:
(1)若
(M1+M2+M3+M4)/18≤100
B=[(M1+M2+M3+M4)/18]×80%+(N1+N2)×10%(分)
(2)若
(M1+M2+M3+M4)/18>100
B=80+(N1+N2)×10%(分)
其中:M1为核算的教学工作量(含质量因素)
M2为核算的科研(含论文)工作量
M3为核算的科研开发工作量
M4为核算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量。
N1为政治思想表现考核分(政治思想考核平均值,满分为100分)
N2为民主测评考核分(民主测评分平均值,满分为100分)
3.加分项分(C)的规定与计算
(1)超工作量分(E)的计算
E=[(M1+M2+M3+M4)-1800]×0.01分
(2)凡属下述各年龄段的教师,在计算基本项分时,补贴相应的土作量
(不享受工作量津贴)
50岁—55岁 补贴教学工作量150计算学时
≥56岁 补贴教学工作量300计算学时
(3)专业技术工作获奖分
(4)论文附加分
考核期内论文在国际3300种杂志发表,每篇论文附加8分,在国内1226种杂志发表或论文被“四大索引”收录者,每篇论文附加6分。论文在全国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报发表;论文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全文发表;论文在国外刊物全文发表,每篇论文附加5分。
(5)纵向课题当年进款额超过10万元,且在本课题中的工作量不低于参加人员的平均工作量,排序第1名、第2名、第3名分别附加10分、8分、6分。
(6)横向课题当年上交学校纯利润8万元以上(含8万元,不含部门发展基金),且在本课题中的工作量不低于参加人员的平均工作量,排序第1名、第2名、第3名,分别附加10分、8分、6分。
(四)政治思想考核
根据下述政治思想表现,由各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负责对本系(部)教师进行政治思想考核。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服从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分配的任务,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
3.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平行端正,热爱学校,遵纪守法。
4.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学校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管理和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
(一)管理和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
管理和服务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月检月评、学期初评、学年总评”的方法进行。
1.月检月评:
由各系(部)、处室和部门中层领导干部组成的检评小组于当月的最后一周组织实施。先由管理和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每月将自己的工作进行小结,按部门自定的岗位考核指标体系做出自我评价,交部门检评小组。检评小组每月对科长及其以下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人员执行其岗位职责情况逐人进行检查、做出评价,并记录保存。
检查和评价方法,由各系(部)、处室和部门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岗位职责,对德、能、勤、绩制定出定量与定性相结和德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其中工人岗位的考核应以定量为主),并广泛听取意见后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检评过程中检评组要在成员间认真协商,并以适当方式征求群众意见。检评结果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同被考核人见面,肯定成绩、指出改进方向。
2.学期初评:
每年进行两次学期初评,第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末,第二次安排在秋季学期末。
学期初评由各系(部)、处室和部门的考核组织实施。
初评内容为科长及以下管理和服务岗位人员对半年执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述职;全体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个被考核人员学期表现进行民主测评,算出分数;考核组依据月检月评材料对每个被考核人员进行基本项测评(基本项测评表见附表四),算出分数。民主测评和基本项测评材料保存待学年总评使用。
3.学年总评
考核组根据两次学期初评材料算出每个被考核人员学年考核分数。
学年考核分=两次学期初评基本项测评分的平均值×85%+两次学期初评民主测评分的平均值×15%
在考核年度中获国家级个人综合荣誉奖的在学年考核分上加五分:获得省、部级个人综合荣誉奖得在学年考核分上加三分。
4.系(部、处、室、部门)务会议根据学年考核分对本系(部)、处室和部门被考核人员排序,并按本暂行办法“考核的基本程序”中第(二)条的规定比例,初定出A、B、C和D级人员。
5.将初定出的A、B、C和D级人员名单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考核组审定。
(二)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按“学期初评、学年总评、部门挂勾”的方法进行。
学年总评中部门为优秀,该部门的中层干部评定为A级的指标比例控制为50%以内;部门评为合格,其部门的中干不能评为A。
1.学期初评:
学期初评内容是对学期执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述职和做民主测评(时间与本系(部)、处室和部门科长及以下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并将述职报告和民主测评表交党委组织部(专人负责)算出民主测评分。
学期民主测评材料由党委组织部(专人负责)保存待学年总评使用。
2.学年总评:
全体校领导根据部门考核等级、组织部提供的对干部动态考核情况和个人工作表现对个部门中层干部按表五进行基本项测评。
党委组织部(专人负责)根据学期初评和学年总评材料按下式计算出每个中干学年考核分:
学年考核分=学年总评基本项分×80%+两次学期初评民主项测评分的平均值×20%
在考核年度中获国家级个人综合荣誉奖的在学年考核分上加五分;获省、部级综合性个人综合荣誉奖的在学年考核分上加三分。
4.党委组织部将中干按学年考核分排出顺序报学校审定。
五、组织领导体系
(一)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1.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为考核工作的最高领导。
2.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考核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3.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部门的被考核等级。
4.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最终审定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等级。
(二)学校考核组
1.学校考核小组由校领导和部分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为考核小组组长,党委书记和主管人事副校长为副组长。
2.学校考核小组最终审定全校教师岗位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等级。
(三)系(部、处、室、部门)务会议:
1.系(部、处、室、部门)务会议为本单位考核工作的最高领导。
2.研究处理本单位考核工作中的特殊问题。
3.按学校规定比例研究确定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考核等级,报人事处汇总,提交校考核组审定。
4.几个处、室联合组成的考核单位,由其联合单位处、室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履行以上领导职责。
(四)系(部)、处室和部门考核组
1.系(部)、处室和部门考核组由本系(部)、处室和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和被考核人员代表组成,被考核人员代表人数不少于考核组中中干人数。系(部)、处室和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人员少的单位可由几个工作联系较多的处室和部门联合组成考核组。组成单位和组长由学校确定。
3.系(部)、处室和部门考核组组织领导本部门考核人员进行本人述职、民主测评、基本项测评,计算出分数。
(五)检评小组
1.检评小组由各系(部)、处室和部门中层干部组成,各系(部)、处室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检评小组只负责对本系(部)、处室和部门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月检,做出评价,并记录保存。
3.为各系(部)处室和部门的考核组学期初评和学年总评提供保存管理服务人员的月检记录。
六、考核中的有关规定
(一)凡参加工作不足一年者(含接收的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均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但不参加排序。符合转正定级者按期转正定级,其待遇按B级对待。不称职者不予转正定级,其待遇按D级对待。
(二)凡在本年度部门、岗位、职务有变动,均按本年度十月底前所在任部门、岗位、职务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