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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10)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转包后引发纠纷怎么解决?

【案例】

村委会与村民甲签订了果园的承包合同,承包期15年。此后甲将承包的部分果园转给同村村民乙经营,甲向乙收取承包费。乙又将这部分果园转给丙经营,丙向村委会交了承包费,村委会出具了交款凭证。三年后,丙经营不善,要求终止承包,村委会不同意,丙单方面决定不再交纳承包费。于是村委会将丙告上法庭,但丙认为自己从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村委会根本无权告自己。丙的说法合法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是一种转包关系,村委会无异议地接受丙的承包费,丙自愿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丙实际上取代了甲,成为这部分果园的实际承包人。因此,丙不能单方面决定不再缴纳承包费。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发包土地吗?

【案例】

某村有一荒地,胡某与乡人民政府签订《承包荒坡造林合同书》,承包此块地。后来,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50年。当该公司准备开发此荒地时发现此地已被胡某植满树木,该公司与胡某进行交涉,双方都以各自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凭,各不相让,后来起诉至人民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胡某与乡人民政府签订《承包荒坡造林合同书》是一种无权发包行为。因为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乡人民政府无权发包,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村委会是合法的土地发包者,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乡(镇)政府在土地承包中的主要工作是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预土地承包,更不能成为发包方。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发包方可以提前收回土地吗?

【案例】

1993年,老周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老周承包村里的80亩土地种植水稻,年承包金为2000元。2008年,村里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村委会以与老周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明确的期限为由,要求收回老周承包的80亩土地,老周不服。那么,村委会可以收回老周承包的土地吗?

【法律解析】

村委会不能收回老周承包的土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这是法定期限,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形式排除。老周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关于承包期限的约定不明确,则应当按30年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约定的承包期低于法定时限,承包人可以要求延长至法定承包期。因此,本案中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延长至30年,村委会不得提前收回。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发包方有权变更承包费、解除合同吗?

【案例】

村民高某以公开投标的方式,按每年6000元承包费的价格取得了村里30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50年。由于高某经营得法,加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自承包第三年以来,每年净收益都在3万元以上。村委会见状,以当初约定的承包费过低为由,要求调高承包费,否则收回该荒山。村委会的主张合法吗?

【法律解析】

村委会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合法,高某有权继续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经营该荒山。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人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本案中,高某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经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应当履行。村委会无权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自愿退出承包经营的土地后,能否再要回?

【案例】

1997年,朱某因自觉土地税费较高,且自己有谋生手段,就向该村村委会申请,将承包的土地退出,村委会经过协商将退出的土地分给余某,并且也上到了余某的土地承包证上。2006年后,国家取消了土地税费,并且还给予土地直补,朱某就要求将自己退出去的土地收回去,村委会干部也站在朱某一边,要求余某退还土地,余某不服。那么,自愿退出承包经营的土地后,能否再要回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因朱某自愿交出的土地属于通过“家庭联产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所以在承包期内不能再要求获得土地。现在的规定是农村土地70年不变,所以2006年还是在承包期内,朱某不能要求余某归还土地。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破坏基本农田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

某村委会主任甄谋,为了给集体谋取利益,将村里的80亩基本农田以高价非法转让给他人挖沙,并签订了协议。请问,破坏基本农田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法律解析】

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破坏基本农田活动的,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村委会主任违法将基本农田转让给他人挖沙,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案例】

某村村民龚某与其所在村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为20年,每年交承包费1000元。6年后龚某去世,其妻刘某继续经营该片土地,后来村委会以刘某非承包人为由强行收回耕地,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法律解析】

可以继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案中,尽管村民龚某是以个人名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但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以龚某实际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龚某死亡并不影响其妻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还可以要求继续承包吗?

【案例】

2002年10月,杜某因在县城经商将其全家搬至县城,同时书面告知村委会,秋天庄稼收割后,将家里承包的还有15年到期的20亩地交回村里。秋收后,杜某如约把地还回村里。2008年,杜某生意亏本无力经营,回到村里以自己承包的土地还有9年到期为由,要求继续承包那20亩土地。杜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解析】

杜某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他已丧失了那2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全家迁至城镇并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原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不能再要求承包该土地。本案因杜某提前半年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把土地交回了村里,所以他的承包经营权已经消灭,在承包期内不能再承包土地。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放弃承包的,能否再耕种承包地?

【案例】

1995年,上水村委会重新分配承包地,张某嫌当时承包责任田需缴纳税款负担太重,所以放弃了村里给他分配的几亩责任田。后来这几亩责任田由村委会发包给李某,并且同李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7年因为建设用地,李某承包的这几亩地要被征用。张某便多次要求李某把地退给他,并阻止李某继续耕种。请问:张某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李某能否继续耕种承包地?

【法律解析】

张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李某可以继续耕种这几亩地。因该土地已经由村委会发包给李某,并同李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李某是该土地合法的承包方,张某不能把地要回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李某可以继续耕种该承包地,如果该土地被征用,李某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经营土地互换合同可以解除吗?

【案例】

村民段某与冯某为了耕作方便,互换了10亩土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一年后,段某认为冯某的土地低洼,容易受涝,以没有到县政府登记为由要求解除互换土地合同,冯某不同意解除。请问,承包经营的土地互换合同有效吗?

【法律解析】

二人之间的承包经营土地互换合同是有效的,段某不能要求解除。我国《物权法》规定,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互换、转让,当事人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如果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承包经营权人互换土地的合同,即使不登记对当事人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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