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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物权篇——私有财产不容侵犯(12)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村民对安置方案不满怎么办?

【案例】

某大学与A村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了征地款,村委会相应地制定了安置方案。但是部分村民认为该方案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向村委会提出意见,但村委会仍按原定的安置方案,向主管部门报批。面对此种情况,村民们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本案中,部分村民对拟征地项目的安置方案不满,可以要求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

【法条链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死亡人员可否获得征地款?

【案例】

项某是甲村村民,2005年该村包括项某承包的大幅土地被征收,随后便发放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因征地补偿价款一直未达成协议,遂拖至2008年补偿款才发放,而此时项某已经死亡。村民会议经讨论确定了分配方案,决定按目前登记在册的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这样,尽管项某在世时土地已被征收,但是由于补偿款发放时项某已死亡,所以按村里的决定其不能获得补偿款。请问,死亡人员可否获得征地款?

【法律解析】

针对死亡人员能否获得征地款这个问题,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死亡的人员的民事权利已经消失,所以,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地法》的有关规定,死亡人员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第一种情况是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二种情况是,在征地后死亡的人员,如果在计算征地安置补偿款时已将其作为安置对象,其就应该享有分得安置补偿款的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

★村委会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房地产公司吗?

【案例】

A村环境优美,某房地产公司欲在此地建造一片别墅区,在与村委会商议之后,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以后,房地产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的地价款,并且先后投入3000万元的工程建设款。但是随后,当地政府却下令房地产公司停建。这是为什么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没有通过依法申请而只是与A村村委会商议签订合同就开始动工,A村村委会擅自将本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公司,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当地政府有权将其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且下令停建。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如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例】

红星中学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教育用地,现红星中学提出土地登记申请,要求办理土地登记。那么,应该如何办理?

【法律解析】

首先,红星中学应该在接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人为红星中学及其法定代表人。其次,还应提交:(1)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2)红星中学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5)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土地登记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如何转让?

【案例】

A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商业,使用期限为40年,办理了土地登记。现因债务的关系,将这宗地连同房产转让给了某贸易有限公司。那么,如何办理这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呢?

【法律解析】

(1)某贸易有限公司应该在与A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后30日内,办理房产变更登记,15日内,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2)某贸易公司实地调查该宗地原来登记状况是否有变化,没有变化的,可直接移交土地登记人员进行审核。(3)权属审核重点是申请人的身份、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价格、税费、土地用途及房产变更等事项。(4)对原来的《土地登记卡》进行变更登记,并填写新的《土地归户卡》注销原来的《土地归户卡》。(5)收回并注销原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将新的土地证书发给李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签土地出让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案例】

某公司因欠龙某工程款,经协商将一块住宅用地出让给龙某,占地350平方米,并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但该公司一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龙某办理土地证和准建证。后来,在龙某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公司在这块土地上又建起了车间。龙某去要土地时,他们却说只剩一块150平方米的土地了。请问:公司和龙某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还有效吗?

【法律解析】

该协议无效。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才有资格代表国家行使出让土地的权利,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出让手续。龙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出让合同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但龙某可以依据建筑合同要回该公司所欠工程款。

【法条链接】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治理水土流失的费用由谁承担?

【案例】

某村四面环山,山高坡陡。2006年某公司与某村签订协议,在某村南山陡坡上采石。自从采石以来,水土流失非常严重。当地水利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开采,并承担治理水土流失的费用。但是该公司认为,与村里签订的合同有效,水利局无权要求停止开采。请问,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治理水土流失的费用?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与某村签订的协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水利局有权停止其开采,并且该公司应当承担治理水土流失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非法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应该如何处罚?

【案例】

某村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与某砖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村里将20亩荒地租赁给砖厂,租期为30年,每年租全为2万元,一年一交。请问,非法出租土地应该如何处罚?

【法律解析】

某村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土地租赁给砖厂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包括住房的附属设施用地吗?

【案例】

孙某现在是非农业户,原来他在农村有一处宅基地,持有房产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住房依然完好,但附属设施厨房、厕所、柴棚已经倒塌,该地并没有被集体收回。请问,现在孙某退休回乡定居,能不能在原处修建附属设施?宅基地包括住房的附属设施用地吗?

【法律解析】

宅基地是指住宅用地,包括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用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虽然孙某现在是非农业户,但孙某依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条链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买卖合同和宅基地转让登记谁更有效率?

【案例】

村民黄某夫妇决定搬到城里居住,于是打算将房子卖掉,村民柳某听说后,就找到黄某协商购买其房屋,达成一致后,请了村里的长者作为证明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后来,同村祝某在不知黄某房屋已卖给柳某的情况下,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了黄某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与宅基地的过户手续。请问,黄某的房屋应该归谁?

【法律解析】

黄某的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祝某。本案中,虽然柳某与黄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前,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上来说,房屋仍然属于黄某所有,在登记之前柳某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祝某签订的合同虽然在柳某之后,但是因为它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而且也不知道柳某与黄某合同的存在,所以他与黄某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在办理登记手续后,祝某就取得了黄某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柳某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黄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有产者之忧虑,70年到期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案例】

老李通过多年打拼,终于攒够钱买了一套商品房。可当他拿到房产证时,房产证上说老李对该房拥有70年产权,老李一时觉得有些迷惑。70年后这个房子就不再是自己的了吗?

【法律解析】

老李的担心是不必要的。我国《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购房者在70年后仍然拥有自己购买住宅的所有权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吗?

【案例】

赵某是某市城镇户口的居民,6年前在市郊区买了一栋农村村民的房子,前几天他接到了原卖房人电话,说自己反悔了,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退回赵某的房款,把房子还给卖主,赵某犯了糊涂,合同,明明已经签了,为什么不认可我的买卖行为?

【法律解析】

为保护农民的利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赵某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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