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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劳动保障篇——维护你的职场权益(2)

【法律解析】

我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劳动合同无效,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还能拿到工钱吗?

【案例】

曲某在一年前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曲某的薪金按年计算。最近,曲某的朋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孔某到曲某家中做客,无意中看到了这份合同,孔某立即指出该合同有重大瑕疵,是无效合同。曲某很着急,一年的期限将到,如果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这一年岂不是白干了。曲某拿不到工资了吗?

【法律解析】

尽管合同无效,但曲某已经付出了劳动,应该取得这一年的报酬。市场经济中,有付出就会有回报,而且付出与回报一定是等价的。只有遵循这个基本原则,市场经济秩序才不会出现混乱。因此,国家会制定相关的法律保证市场有序运转。本案中,即使曲某与该厂签订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对于曲某已付出的劳动,还是要给予相应的报酬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什么情况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

蒋某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了9年多时间。企业以前一直跟蒋某签订的是集体劳动合同。蒋某想咨询的是,在企业工作满10年后,如果蒋某愿意继续在企业工作,企业是否应当与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解析】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协商订立和法定订立两种。当蒋某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后,如果向企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则企业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能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

【案例】

何某在与一家公司就合同问题协商时,规定了这样的条款:何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行为,依照本协议,无条件支付违约金10万元。请问,用人单位能任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吗?

【法律解析】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没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2007年6月公司宣布陈某转正,本应给陈某发全额工资,但一直未发,而且找各种理由不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7月份,陈某突然接到通知说公司开不下去,让陈某另谋职业。可是当陈某找老板谈工资的事,他却一直推托。请问:没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申请仲裁,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与你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他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案例】

男子汪某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任部门主管,该公司要与汪某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汪某认为自己应聘的职位不涉及保密内容,因此,不必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从事什么职业的劳动者需要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解析】

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涉及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根本没有保密的必要,则不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从相关法律的释义可以了解,国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并不是强制条款,也就是可以签可以不签,而签订协议的劳动者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公司可对哪些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案例】

柯某是某贸易公司的会计,由于工资待遇比较低,决定辞职。公司经理告诉柯某,要办理辞职手续,需先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包括了竞业限制条款。柯某感到很奇怪,自己从事的工作并不涉及商业秘密,为什么要受竞业限制。请问,公司对哪些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在选择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时,并不是对所有员工都能约定,应当限定在有机会接触、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且承担保护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就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该如何处理?

【案例】

夏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3年后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办理终止合同的手续,胡某仍在公司工作。这种情况要如何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以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的凭证。如果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就应该续签合同。如果合同期满后.双方对此没有任何异议,一切照旧,则认定为双方默认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案中,夏某尽管与公司没有续约,但双方对现状没有异议,就视为双方续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履行

★原合同中的约定对子公司有效吗?

【案例】

某单位与贺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以下条款:“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将劳动者调到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工作,劳动者到子公司工作后工资待遇由子公司决定。”请问,原合同中的约定对子公司有效吗?

【法律解析】

原合同中的约定对子公司无效。某单位单方约定,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将贺某调到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工作而且工资待遇由子公司决定,这一约定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贺某被调到子公司工作等于原劳动合同的主体用人单位一方改变了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子公司可以不履行,这样贺某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到损害。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定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不交付劳动合同怎么办?

【案例】

经面试,程某被录用为某烘烤屋服务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000元/月。面试时说好包吃包住、上班时间从18点到凌晨2点,但这些都没有写上合同,而且也没有约定社会保险。合同只有一份,在老板那里。请问,如果老板违反合同约定程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载明,而且合同只有一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以什么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案例】

马某在某公司人事部工作,因与人事部经理发生误会,经理让马某离开公司。马某向老总澄清后,老总说让经理向马某道歉。后来公司让马某去行政部门工作,马某让公司出具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负责人说没空,还说他们调动员工工作不需要任何理由。请问,马某该怎么办?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应该与马某协商一致后,对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并应采取书面形式。如发生纠纷,马某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可以强行调换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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