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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莫要糊涂陷囹圄(2)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按法律规定应判处一定的刑罚,如果在该刑罚的最长期限内该犯罪分子未受到法律制裁,那么,该犯罪分子一般将不再受到法律对其责任的追究,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存在。无论是犯罪分子还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应重视法律对追诉的规定,犯罪分子借此逃避法律的制裁,合法权益受侵害者要避免因追诉期限的经过而丧失追诉的权利。因此人们应当明确:(1)法定期限经过以后,犯罪分子可能会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应当尽早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2)法定期限的具体规定。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经过5年的,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有期徒刑,经过10年的,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经过15年不再追诉;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不再追诉。(3)经过法定期限仍应追诉的情况。包括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已经立案侦查或法院已经受理后当事人逃避侦察或审判的,公检法应立案而未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另外,经过20年后报请最高检察院核准的必须追诉的,也不受该期限限制。

敬请参考:《刑法》第87-89条

第11日提醒

遵守交通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行为,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是所有的违章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违章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认定该罪时,同样应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加以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既包括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又包括船长、领航员等直接领导或指挥交通运输的人员,交通民警、交通监理员等管理人员,而不仅仅限于驾驶员。在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须正处于交通运输活动中或与其有直接关系。其次,行为人的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三,违章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过失的心态。在与上述条件相符时,才构成犯罪。实践中,以驾驶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性交通工具肇事的,一般也按交通肇事罪论处,但须注意,只有在非机动车辆用于交通运输且违章时,才能以该罪论处。还应注意,本罪中对犯罪情节的规定,即对于造成多人重伤、死亡、巨大财产损失的;多次发生交通事故,屡教不改的;肇事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犯罪人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敬请参考:《刑法》第113条

第12日提醒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与公民联系最密切的犯罪行为类型之一,公民应当认清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罪”,明确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定有以下犯罪:(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幼女罪等。(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拐卖人口等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等罪。(6)侵犯涉及与人身权利相关的犯罪。如:刑讯逼供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罪。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侵犯其他公民的人身权利以致触犯刑律,那么,他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敬请参考:《刑法》第四章

第13日提醒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对公民人身权利侵犯的严重行为,公民应当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既不伤害他人,也不伤害自己。

构成一种犯罪应当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考虑,只有在各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和单位;客体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包括人、财产、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等;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心态,包括故意、过失等;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的方式、行为的情节等。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具有行为能力,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成年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及生存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客观方面无特殊要求。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也只能是个人,具有行为能力,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成年人是犯罪的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与故意杀人罪相同。

敬请参考:《刑法》第232、234条

第14日提醒

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不道德行为和一般错误行为区别开来,对准确地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所谓不道德行为,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是违法行为,二者有明显的不同。对于不道德的行为,主要应靠社会舆论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不能用处罚的方法解决;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则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所以,我们要严格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界限。而一般错误行为,是指一般违反社会公德和纪律制度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一般错误行为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一是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及后果,只有对那些情节比较严重,已经或将要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不足以教育人或消除影响时,才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必要的处罚。二是看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明知”的故意。三是看行为人实施行为后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实行某种行为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罚。如果“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必要的处罚。

敬请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

第15日提醒

同为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异,其法律性质、适用对象都有所不同。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打击犯罪分子,制止犯罪,对应该逮捕的现行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短时间拘留于一定处所,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罪该逮捕又不逮捕,主要是由于情况紧迫,如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所以只能先行拘留。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须出示拘留证。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一种处罚方法,它与刑事拘留虽然都是对违法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但两者法律性质是不同的。首先,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上的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次,刑事拘留是对罪该逮捕的现役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而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分子采用的。第三,刑事拘留既然是一种诉讼上的强制措施,随着诉讼活动的发展,被拘留者可能被逮捕,也可以被释放。而行政拘留是一种法律制裁方法,采用行政拘留,就意味着某一已发案件的结束。可见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必须严格区分开来,不能互相混淆,也不能互相替代。

敬请参考:《刑事诉讼法》第61条

第16日提醒

名誉是公民的一种无形的财富,以各种手段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手段不同,构成的具体犯罪也不同。

日常生活中,侵犯公民名誉的常见犯罪有侮辱罪和诽谤罪。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和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侮辱他人的行为,如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进行,侮辱行为必须在众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至于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道,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诽谤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是直接故意,并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捏造事实的行为方式,用口头、文字的方式,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扩散出去,让公众知晓,而且,诽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不同,诽谤罪只能用口头或文字进行,不可能使用暴力手段;而侮辱则可以使用口头、文字、暴力手段进行。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不同,诽谤罪只能用捏造事实并向公众散布的方式进行;而构成侮辱罪则不要求用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只要公然侮辱他人即可。

敬请参考:《刑法》第237、243条

第17日提醒

公共设施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方便和保障,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有时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破坏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种,将对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的破坏而构成的犯罪涵盖在内。在认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加以考虑,即主观上可以是故意或过失,不过故意的主观状态将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过失的心态将构成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客观方面,对于故意心态下的犯罪,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破坏正在使用的设备,且危害公共安全的条件,“危害公共安全”只要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即可;设备也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设备。对于过失心态下的犯罪,客观方面与故意心态下的犯罪相似,但特别强调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这与故意心态下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所要求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鲜明的区别。

敬请参考:《刑法》第109、110、111条

第18日提醒

走私可以构成犯罪,法律对走私罪持严惩的态度,以身试法,只能受到法律的严惩。

走私罪并不是生僻的犯罪,人们对它的认识多来自其牟得的暴利及法律对其的严惩。法律所以要严惩走私是因为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贸管制制度,也就是侵犯了从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人民利益出发,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的种类和数量等进行控制、监督、征税的管理制度的犯罪。而客观方面,走私罪一方面违反海关法规,比如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而不如实申报、非法进出口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等;另一方面存在故意躲避海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当行为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才能构成犯罪。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性质不同的走私物品、目的、数额,原则上都可定为走私罪;而走私****物品的,不仅要有主观上的故意,还要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当然,构成走私罪还必须具备客观上的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走私的故意,不应认定为走私罪。另外,“武装掩护走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罪”等加重对其处罚的情节,因为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更应严惩。

敬请参考:《刑法》第116、118条

第19日提醒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侵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不仅得不偿失,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侵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犯罪有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缴税款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等。偷税罪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做假账,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抗税罪则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纳税的行为,两种罪的差异在于:偷税罪采用非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抗税罪则采取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打砸税务机关等手段进行;偷税罪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实施,而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如果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欠缴应缴的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方式,逃避追缴欠缴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逃避追缴税款罪,应注意的是欠税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因为欠税在主观上没有逃缴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至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因其主体仅能为企事业单位而与前三种犯罪相区别。

敬请参考:《刑法》第201-212条

第20日提醒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和侵犯消费者的犯罪,违法行为难逃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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