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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明明白白签合同(3)

当人们使用由供电(水、气、热)系统提供的电、水、气、热,并缴纳相关费用时,实际上已经与供电(水、气、热)方订立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是明确的。以供电合同为例,用电人享有的权利为:获得按约定方式、时间等提供的电力;要求供电人赔偿因供电人的原因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要求供电人承担安全供电和必要的安全维护的责任。用电人承担的义务为:按约定的费用、时间缴纳电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的义务;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因用电人的原因给供电人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安全用电的义务等。供电合同等只是因为客体的特殊性,而产生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就其本质而言,于买卖合同差异并不大,因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仍主要是交付标的物与支付价款。在订立这类合同时,用电方应当注意对供电质量、供电方式、供电时间、供电费用、维修养护责任的明确规定,同时,用电方也应注意按约定方式安全用电,否则,由此给供电人造成的损失,用电人就得向供电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的供气、供热等合同与供电合同类似,可参照供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176-184条

第20日提醒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活动,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成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受赠人也可以要求交付。

对于财产享有所有权,就是享有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赠与他人,也是处分财产的一种方式。建立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第一,赠与是一种双方行为,即必须有赠与方的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有受赠人接收赠与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同。当然,赠与方必须对赠与的财产享有权利。第二,赠与人在一些条件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包括: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人的赠与行为此时尚未完成;受赠人的行为损害赠与人的利益或违背与赠与人的约定时等。因为赠与一般都有情感因素在内;赠与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实行赠与行为有困难;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撤销赠与有一定条件: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在6个月内行使此项权利。第三,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等合同不仅不可以撤销,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185-195条

第21日提醒

借款合同因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而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依法订立借款合同才能事半功倍。

借款合同是以货币为客体,由出借方将货币的权利让渡给借款方,由借款方支付本金、利息为内容的合同。订立借款合同应当注意:第一,合同的形式。与法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与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可以视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第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明确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内容,当事人认为应明确的其他内容。第三,合同中的特别规定。如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担保法的担保;贷款人可监督检查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贷款人可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如果借款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利息;借款人应按时、足额支付本息;借款人可提前支付本息,利息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的,不得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有关规定。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196-211条

第22日提醒

订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对租期、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承租人还应特别注意自己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享有的权利。

租赁合同是出租方让渡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于租赁方,由租赁方支付租金的合同。订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租赁物,包括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状况、是否获得出租租赁物的资格,如获得出租房屋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约定,主要是对租期及租期的续订、租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租赁物名称及数量质量、租赁物的使用方法、租赁物的维修保养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及其承担等。在租赁合同中,当事人还应注意: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但可以通过续订延长合同的期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加以改善或增设他物,也可以转租,否则,应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获得出租人同意的对第三者的转租中,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租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按约定方法使用造成的损害,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否则,后果自负;出租人负有维修保养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代付的维修费可获得偿还或以减少租金、延长租期方式获偿;在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必须事先通知承租人,否则,出卖行为对承租人不生效;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212-236条

第23日提醒

融资租赁合同是包含买卖、租赁双重性质的合同,承租人享有类似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

当承租人缺乏资金而又急需取得设备、物资时,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问题。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租方、出卖方、承租方;有两层法律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出租人一般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选择出卖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不承担责任,除非租赁物的选择是依据出租人的技能或受其干涉而做出的;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可将租赁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与接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承担维修租赁物的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一般以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这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承担责任不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对租赁物的处理,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由出租人享有所有权。总之,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确定、租赁合同履行中的责任承担、租赁物的处理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237-250条

第24日提醒

在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可以订立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的主要义务则是给付报酬。

承揽合同是定做人提出要求,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等为定做人完成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订立的合同。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承揽入应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劳动能力,能胜任定做人交付的工作:承揽人可将部分工作交给第三者完成,但将主要工作交付给第三者完成的必须经定做人同意,将辅助工作交给第三者完成的应对第三者的行为向定做人负责;定做人可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或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对因此产生的损害向承揽人赔偿损失;根据材料的提供方不同,承揽人的责任有所不同: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其负有提供和接受定做人检验的义务,定做人提供材料的,其负有及时检验和材料有问题时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和定做人在合同中均有协助对方的义务,如定做方提供图纸、承揽方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等义务,违反协助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的后果;承揽人应及时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应遵守有关保密的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方式可以是修理重做或减少报酬。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251-268条

第125日提醒

运输合同中,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履行约定、拒付额外的运费,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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