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6382300000034

第3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同类推荐
  • 法理学作业集

    法理学作业集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它涉及法的一般理论,法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以及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等法律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万丈高楼平地起,法学的学习必须以此为基础。因此,特编写此作业集,围绕教学课件的内容,按照教学课件章节编写,以便于同学在学习中同步练习。通过练习以达到掌握课程重点、难点,触类旁通,提高学习效率的目的。
  • 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

    企业的法律风险大多随着企业规模和交易规模的扩大而被不断放大,必须通过事先安排或主动干预,才能以最小的代价去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或其他消极影响。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有效的合同管理,必须是合同内容管理与合同行为管理相结合,以全面实现交易目的、降低法律风险。
  • 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村民自治与农村治安纠纷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给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指明了方向。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亿万农民的伟大创举,是中国现代史上第一次农村基层社会真正的、全面的直接民主实践,有力地推进了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 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本书主要介绍诊所法律教育这一形式的形成、发展及诊所教育的基本理论。全书共有四编14章组成,内容包括: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性质、特征和原理,诊所法律教育关系和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及法律诊所结构等。
  • 中国农民法律知识读本

    中国农民法律知识读本

    本书选取我国公民常用法律知识中的一些具有典型性、实用性的主要条文,配以生动形象的漫画,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通俗易懂,方便阅读,使于向广大农村读者进行普法教育。
热门推荐
  • 回族民间文学导论

    回族民间文学导论

    《回族民间文学导论》,内容不仅涉及到回族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说唱艺术等,而且还对回族民间文学形成与发展史以及理论架构作了比较细致入微的分析与探讨,许多材料与观点较之以往的研究都有较大的充实与突破。
  • 换灵石

    换灵石

    8岁小女童被猥琐大仙掳走?双双穿越发现,一对换灵石将二人的前世今生连接......
  • 我正朝着神遗之地进发

    我正朝着神遗之地进发

    这是我朝着传说中的【神遗之地】进发的故事。没有激烈的打斗,漂亮的女主,跌宕起伏的剧情。仅仅是两个人的日记(大概)。新手第一次作品,请见谅。没有存稿,没有后续剧情。抱歉我都没想好,作品名字也是临时编的。不求打赏推荐什么的,喜欢就评论支持一下好了。
  • 飞扬:第十届新概念作文获奖者范本A卷

    飞扬:第十届新概念作文获奖者范本A卷

    从第一届新概念作文大赛开始,每年新概念周边的图书都是家长和学生争相购买的对象。作文作为高考语文占分最多的主观题,无疑是想取得好成绩的考生们不能忽视的部分。新概念作文提倡的真情实感和创造性想象力,就是强调文学的本质。质朴的文学写作是纯粹的,是你内心的情感冲动推动你去写,是写能够感动自己的东西。文学干将都以一手漂亮作文名利双收,有的更以高分作文金榜题名,登上大学殿堂。本书主要收录第十届新概念获奖者获奖作品外的作品,内容以青春叙事小说为主,夹杂一些能触动人心的情感随笔、散文,积极向上,表达着新概念获奖者他们自己的情绪和感觉。独立故事,奇特构思。对于参加中考及高考的考生来说,本书可以当做作文“圣经”。
  • 美人泪:薄情郎君请转身

    美人泪:薄情郎君请转身

    人言一见南侠误终身,朱衣宝马,巨剑长啸卫青天,骤雨初歇,冷落清秋时,梦转流年,刹那芳华逝,问苍天,此生何必!
  • 合欢花开

    合欢花开

    她是千年凤鸣山上的一株仙草合欢花,她,是二十一岁纪修行的花仙。因为老祖宗的一次派遣,她穿越到了二千多年的日月神国。她,一国之主,沐蓝凤颜。曾经残酷暴虐,现在至情至性,这突然的转变,为了什么呢?还不是因为,这小小花仙的穿越之旅?--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网游之梦幻怪神

    网游之梦幻怪神

    华夏和方紫雪来到一家饮料店,华夏点了一杯可乐,紫雪要酸奶。很快,服务员小姐就将华夏点的可乐送了上来。华夏疑惑地看着服务员,问道:“小姐,有奶吗?”服务员小姐愣了一下,看了看自己胸部平平的飞机场,扭捏着道:“有,可是,小!”“噗!”刚刚喝了一口可乐的华夏顿时喷了对面的紫雪满脸……
  • 盛夏的TF初恋

    盛夏的TF初恋

    她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意外成为了明星,与三小只开始了一段浪漫的爱情长跑,朦胧的爱情种子在她的心中种子,对于爱情迟钝的她对于三人同样是一个态度,真心对他们好,可是她真的能明白自己对于三人到底是什么感觉吗?请看小说的发展!
  • 水木流年时的岁月

    水木流年时的岁月

    五年前,她陪好友来到这所学校,这这所学校,她遇到了知名度极高的大明星??王源,在这所学校,她对他的态度从原先的冷漠一点点的好转,以致成为恋人。可是在那一天,他误会她了“叶雨弦,你怎么可以这样!以前是我看错你了,你根本就没有那么好,你根本就是个恶毒的女人,我要你赶快离开我的世界,你的存在只能让我感到痛苦!”他留下了恶狠狠的话,那一刻,她真的痛了。她紧咬唇瓣,以致咬出血来都没有感觉。她从来都没有这样痛过,从来都没有这样哭过。几天后,她不留余地的离开了这所城市,去到一个没人注意的小镇几天后,他知道了真相,他去找了她,可结果却是....那一刻,他后悔了,靠着门,留下了绝望的眼泪....『结局很美满』
  • 校草们爱上娇萌甜心

    校草们爱上娇萌甜心

    黑茉莉与玫瑰的花瓣掉落相交,当杀手之王碰上未来的黑茉莉杀手女皇,他在皇辉学院遇上了她,她孤僻,单纯却孤独,从小到大她都是一个人,小时只有一个哥哥陪伴着她,但一年后却又不告而别。可她并不知道自己不是一个普通的女孩,也许所有的普通人都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丝异能,可杀手族有,他们的能力让人恐惧。她从小就有一个黑茉莉印记,这也代表了她未来的血腥宿命。而他,与她邂逅。他冷傲,是皇辉学院第一校草,为了一个女孩而变得十分冷漠,直到遇上了她...他们,爱上了她,众多帅男努力地追求她,只为博得她心,而最后,只有他夺得了她的心。欢迎大家加入Q群:464952410,验证消息:角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