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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农业科技、教育与农业技术推广法研究(5)

(三)鼓励农民协会和民间集团推广农业技术

尽管学术界一直在呼吁尽快实现农业产业化,但毫无疑问,从农村千家万户单个生产经营到组织农业生产规模企业的农业生产形式和经济背景将会是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科技成果转化率尚不高、国家财政投入的有限性与农民接受推广的承担能力的矛盾也将长期存在。因此,充分发挥农民和民间集团农技推广作用是很重要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补充政府推广机构力量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民间机构、农民协会与农民联系密切的优势,提高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和效度。采用这种推广形式,推广的双方主体间要订立合同,双方均应承担责、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政府推广机构也可委托或批准民间机构进行技术推广。对参加农技推广的民间组织、农民专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逐步形成政府推广机构、科研、教学、民间组织、农民技术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四)调动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

农技推广人员在推广过程中,始终充当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成果的中介力量。调动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关系到推广的效果。

国家已经有法律规定保护农技推广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激励机制。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把农技推广人员的推广实绩作为考核、晋级和评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农技推广人员依法进行有偿技术承包,科研、教学单位的成果转让等合法收益,应受法律保护。此外,农技推广人员在退休时应根据他在岗时的贡献大小,给予比其他行业同等条件退休人员更多的退休金,以鼓励全社会尊重、重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五)国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落实农技推广经费保障制度

国家加大对农技推广的财政支持力度是落实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方针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财政增长幅度,应当制定出每年农技推广财政投入增长比例,其增长幅度应大于财政当年增长幅度,体现国家农业基础产业优先的国策。各级地方政府,可采取比例增长增加财政投入,也可以采取按国家每年支持当地的财政投入的总额,按比例由地方财政匹配财政投入资金。逐步建立起国家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根据市场发展和需求变化,农民和农业生产者可能随时发出新技术推广要求的信息,对于随时变化的农技推广需求,国家财政没有完全支持和承担能力时,应广泛向社会筹措资金,按照股份制原则开辟各种形式的农技推广筹资渠道,保障农民因进入市场所需的农业技术推广需求,同时也应逐步把农技推广纳入“技术市场”;逐步建立起国家财政保障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技推广体制。

(六)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为了扩大农业技术的社会覆盖面,有利于农技推广机构推广启动工作和农民自觉接受、选择所需的农业技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加强农业技术社会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电视、电台、农技书刊等媒体,鼓励新闻机构把农技宣传作为一项重要的宣传内容和自身任务。

新闻管理部门,应大力支持、鼓励宣传农业推广的各类媒体,帮助这些媒体提高服务质量。但在宣传中,不得向农民采取硬行摊派订阅报刊或强制收费服务。

第五节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法律体系的研究

如前文所述,近年来我国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特别是1993年国家颁布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健全农业技术服务体系,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时间不长,部分条款内容过于原则,配套法规、政策不健全,一些地方农业技术推广中出现了有法不依或无法可依等问题,严重地制约了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因此,十分有必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律体系的研究。

一、法律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

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法律体系,必须首先对法律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有清醒的认识。

从总体上讲,法律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可概括为:

(一)规定政府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技术推广体制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其运行机制必须以市场为基础,推广活动需要改变过去主要靠政策指导和行政管理的状况,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为此,农业技术推广法律的制定,不仅要体现政府农业政策的基本取向,如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等,而且应规定政府部门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基本权限。

1.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加之农业技术推广的特点,政府在农业技术推广中,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地位必须得到充分保证,政府在这一点上责无旁贷;同时,中国目前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困窘状况与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积累主要依靠农业的政策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正如本届中国政府所指出的那样,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现在已经到了反哺“三农”的时候了。

2.凡是通过市场主体或市场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依靠和通过市场去解决,对这类问题,政府职能主要是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一般不直接进行行政管理。政府的政策行为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因政出多门、政策多变和行政干预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二)规范农业技术推广中各种利益主体的行为

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农业技术成果的生产者、中介推广机构和使用者之间既存在着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又存在着利益关系的矛盾性。

因此,准确界定农业技术推广中各方利益主体的责、权、利关系,规范各种利益主体的行为,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律的重要作用。法律规定的主体享有必要的平等的经济权利。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当由于对方的行为而使其权利不能实现时可通过法律解决,而承担义务的主体如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样要负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小规模、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的农民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一些部门、厂商和经济组织钻市场规则不健全的空子,借机销售假化肥、农药、劣质种子坑农害农,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限制和约束其不合法的行为,把农民利益纳入法制化轨道,以真正维护农民的利益。

(三)保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稳定性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承担者,应保持相对稳定。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政府领导,农业行政部门主管,以国家官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的。这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适合国情的,并对农技推广工作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推广机构和推广工作随政府机构和领导人员的变动而变动,不能保持稳定。二是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基层推广人员和农民的积极性。三是基层推广人员常被当地政府抽去搞与推广无关的行政工作,不能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推广上,使推广机构和推广人员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解决上述问题单靠过去的加强宣传,提高领导人员思想认识是不行的,实践证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是一个治本的措施。

(四)保障农业技术成果生产者、推广者、使用者的利益与政府直接采取行政手段推广农业技术和利用经济杠杆激励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相比较,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则更多地提供了一种共同的利益保障机制。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使用,农技推广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农技推广的所需物资供应,科研、推广、生产的结合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将有利于保证农技推广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农业技术推广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基于农业技术推广这一概念范畴的广泛性和推广工作本身所具的特点,要解决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仅靠《农业技术推广法》是不够的。

因此,依据一个以《农业技术推广法》为核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其涉及的各类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保证推广工作的稳定性和高效性就显得十分必要。就当前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来看,首要而迫切的就是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条例》。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农业技术推广法》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农业技术推广法涉及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水产、农机、蚕桑、气象等部门,涵盖良种繁育、施肥培土、病虫草鼠防治、栽桑养蚕、饲料加工、畜禽疫病防治、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保技术、农业气象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等,作为法律不可能逐一进行详细规定。

2.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随着现实条件的变化需要不断完善。一些受事物发展进程影响在立法当时不宜明确规定的东西,随着法律的实施而逐步明确化,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等。

而当前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面临的现实是,一些细微但基本的东西缺乏规范,如基层推广机构的法律地位、资产产权的界定、国家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政策倾斜如何落实、基层队伍如何稳定、农业技术推广内容和推广方式如何加以限制、如何保证农民从中获益等。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条例》实质上就是使《农业技术推广法》所规定的原则具体化、可操作化。

(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条例》的立法框架

作为实施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法》是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条例》的出发点和最直接的立法依据,不可逾越。总体结构可按总则、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法律责任和附则分为四个主要部分,以与《农业技术推广法》保持一致。具体设想如下:

1.总则。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农业技术推广的基本原则、国家的鼓励方针、主管部门。其中国家鼓励政策中除《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提到的三种行为外,还可借鉴台湾的农技推广经验,鼓励烟草、糖业等与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直接介入推广工作,有目的地提高原料的品质以及对路性,同时也避免生产的盲目性。

2.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基本内容包括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构成、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素质和推广机构推广硬件的基本要求。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1)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性质(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双重领导的具体分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侧重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任免、资产财物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侧重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2)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尤其是乡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专业构成,必须强调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原则,其比例至少不应低于80%。(3)各级推广机构的职责应有所侧重,避免交叉重复。

3.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基本内容:农业技术推广运行机制,包括农业科研、教学、推广三者之间的协调,对农业技术推广内容和机构的审定,农业技术推广的方式。

(1)关于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机构间协调问题。我国是世界上农业科研、教育、推广机构最多、技术力量强大的国家之一,但由于三者之间没有机制上的内在联系,势必造成科研成果没有流向推广部门的正常渠道,而推广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没有列入科研计划的正规途径,相互间缺乏交流和促进,其整体优势难以发挥。因此,必须强化三者的协调,可考虑在制定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过程中三者的参与途径和制度,通过制度约束,达到信息互通、资源互补的目的。

(2)确立“农业新技术审定制度”、“农业技术推广许可制度”和“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登记制度”,保障推广内容的先进性、实用性和推广行为的规范性,从而达到保护广大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效率的目的。

4.保障措施。基本内容:地方各级财政对农业技术推广投入的量化指标、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及监督使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服务创收应享有的政策优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推广服务设施等资产的产权归属,以及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工资待遇、退休生活补贴和奖励措施。

5.法律责任。基本内容:对违反农业技术推广三项基本制度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总则规定的推广原则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处罚、对违反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使用规定的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所具有的权利及复议、诉讼程序。

6.附则。基本内容:应用解释权、实施日期,其他单项推广工作规章可据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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