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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我区刑事司法救助制度建立正逢其时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条例的意见建议,现对我区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谈点认识。

刑事司法救助制度其实质是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该制度的理论来源于以国家责任说为基础的综合理论。国家责任说根源于西方的“社会契约说”,即国家的权力来自于民众,民众根据契约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在集中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也就相应地承担了保护民众不受非法侵犯的义务。如果人们受到犯罪的侵害,则表明国家没有尽到保护义务,理应对被害人受到的损失负责。国家在此种契约关系中扮演保护责任者的角色,在犯罪导致的侵害中,公民对国家保护者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除了犯罪人的直接原因,必然也夹带了国家保护不力的因素,所以国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在犯罪人无法给予恰当赔偿的前提下,由国家承担补偿责任。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人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步入一个新的时代。在人权概念中,生存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如果一个人丧失了生存权,谈及尊严、发展更是枉然。而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导致生活陷人困境、家庭濒临崩溃的局面,构成对刑事被害人生存权的严重威胁。人们总习惯性地认为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就是对被害人最好的精神安慰,事实上,对刑罚手段的过分依赖将忽略或忽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是对刑法功能的误解。刑事诉讼法学界也普遍认为,如果把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对象仅仅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全面的,它还应当有另一方面的含义,即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被害人除了需要得到精神安慰以外,更需要物质生活上的救助,才能真正达到精神安抚的目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绝大多数暴力刑事犯罪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还有些刑事案件是属于久侦不破的,犯罪嫌疑人无法确定,赔偿问题更是无从提起。而这些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遭受了犯罪侵害而导致残疾或者死亡,除了因身体受到伤害需要长期医治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经济来源外,原本由其抚养或赡养的近亲属也顿时陷人生活的困境,可谓雪上加霜。例如众所周知的邱兴华杀人案中,11个被害人家庭面临崩溃,但邱兴华只有一句话“我愿意赔,但我没钱”。这样的说辞,在刑事审判的尾声中已屡见不鲜。这样的悲剧只是目前数量庞大的刑事被害人群体的一个缩影,直面刑事被害人悲惨的遭遇和艰难的处境,谁来为刑事被害人“埋单”的质疑随之而来。就目前而言,被害人及其家属能否获得犯罪人的赔偿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赔偿请求的实现不仅取决于犯罪人的意愿,更取决于其是否具有赔偿能力。犯罪人赔偿能力普遍低下的现状,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请求常常落空,对被害人而言实属不公。尽管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被害人仍有其他的救助方式,但均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可谓杯水车薪。

国外对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我国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具有借鉴作用。现在,重视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刑事被害人制度最早可追溯至3600多年前的古巴比伦,当时的《汉穆拉比法典》第23条规定:“如果强盗未能捕获,被劫者应于上帝前请求其失物;窃盗发生地之城市与长官应回复其所失物。”第24条规定:“如生命被害时,城市与长官应赔偿其人民一名那(注:名那,是当时的金钱衡量单位)。1963年,新西兰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被害人补偿法》,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随后,英国、日本、德国、美国、法国、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都先后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法律。此外,国际社会也越来越重视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欧洲理事会早在1983年就已经通用了《欧洲暴力犯罪被害人补偿公约》,联合国大会也在1985年11月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在该宣言中要求:缔约宣言的成员国必须无保留的承认传统犯罪和构成滥用政治、经济权力行为的被害人的权利,采取措施确保其获得损害赔偿和人道待遇。而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应积极承担并履行该《宣言》所规定的义务,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履行国际义务的最好方式。

最高法、最高检及各地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最高法在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各地法院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同时,在全国10个高级法院进行了试点。2007年,全国法院系统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余万元。最高检在《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也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各地检察院联合当地民政、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青妇及残联等部门和社团,就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国家立法层面,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问题非常重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经把被害人救助立法调研列为了2009年的工作重点,并正在着手《社会救助法》的起草工作,相信不久,我国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就会建立起来。

全国各地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也为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积累了经验。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在全国首创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了全国历史的先河。随后北京、河南、山东青岛、江苏无锡等地也先后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特别是无锡市制定了我国首部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规,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化。这些地方的探索都为我们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必将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和实施。

记于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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