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孟子的性善论奠定了儒家人生目标的可行性,那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学说则把这种可行性推广至政治伦理的实践之中,由人同天的融合衍生出儒家“内圣外王”的完美理想。“天人合一”的说法当然有多层含义,但就它政治伦理实践的意义来说,就是把人的善性发展膨胀到和“天”同一的水平。人性的善具有无限性,以至无限到可以和宇宙同体,与苍天圆融。与原罪意识相反,它不承认人的有限性,不承认人永远无法真正成为“齐天大圣”,而认为从“本心”出发,只要尽心,不仅可以接近天,而且可以成为天的化身与代表。中国历代皇帝或自称“天子”,或被描述为奉天承运的“天子”,就是说,他们得天独厚与天圆融,成圣成王,正是体现天的意志,驾驭苍生乃是天理当然。中国的历史所以会不断重复天子统治的圆圈游戏,而无法建立法治社会,与“天人合一”说的观念确实相关。
抽象地比较原罪说和原善说的优劣是没有意义的。作为政治伦理实践的理论基础,原罪说和原善说都有可能发展成禁锢思想、压抑人性的钳制工具。欧洲中世纪教会的一手遮天和中国宋明以后戴震所说的“礼教杀人”的情况,都是例子。无论从性恶出发还是从性善出发,几乎都是“殊途同归”。因为要禁锢思想、钳制社会的是人,哪怕是初衷如此不同的学说,一样能够应用。但是当社会的变化度过了“中世”的阶段之后,原罪说还能够作为一种对人性有深刻理解的思想资源,广泛影响哲学、文学和艺术,但性善说就不行了。根本的问题还是性善的说法对人性缺乏洞见,如果说它规范人生还有多少善意的话,那它对解释历史和现实中人的邪恶、贪婪、残忍和血腥几乎无能为力,毫无思想的建树,毫无犀利的见解。一个现代人几乎不能从中得到任何深化认识人性的教益。作为一种认识人性的思想资源,原善说几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本心”意识和“天人合一”的意识,对人性是信赖的。然而,这种信赖却阻碍社会去正视人的弱点和人性的黑暗面,以为可以通过修养、灌输、说教去解决社会中人的冲突,而忽视法律的作用,缺乏法律自觉的人性根据。
结果反而缺少道德的最低要求(法乃是道德的最低要求),使人性恶任意泛滥,造成道德系统的混乱与崩溃。而在属于情感领域的文学里,它们固然有利于中和、雍容、典雅风格的形成,但又影响文学向人性的深层踏进,难以揭示人性世界中的紧张,自然也难有深刻的灵魂对话。而且在描写社会冲突和解释冲突的原因时,总是把全部罪恶归于某一具体“坏人”身上,寻找某一凶手,以达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结果,而缺少对罪恶的共同承担,即理解人间的任何罪恶都与人类灵魂的普遍性缺陷相关。自己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那种犯罪,却有良知意义上的犯罪,也就是“无罪之罪”。
一个作家,缺少这种意识,就只能停留在人性的表层滑动。而把罪恶集中于若干“坏人”身上的同时,又把全部人性的优点集中在“圣人”和圣人的变种(如所谓高大完美的英雄等)身上。20世纪下半叶中国文学出现要求塑造所谓高大完美的英雄,就是圣人的现代变种。而这种“高大全”的要求,实际上是消灭人之成为人的可能,因此,也就导致这种“英雄”人物极端虚伪、虚假,他们是戴着面具生活的人。这样,所有的读者在面对这种人物时,根本不可能面对“整个的人”,只能面对其虚假的表象和极端“片面的人”自然也无法了解表面、片面背后的人性内涵。这样,文学就愈来愈远离人性。
人是有弱点的人,完整的人性包括人的弱点。尊重人性,应当承认人的弱点的合理性,有这种尊重和确认,才有现实人际关系中的宽容,也才有文学中的人性自然与人性深度。无论是古代的“圣人”、“圣王”(圣明天子),还是现代的“超人”或超级英雄,他们无论是作为现实形象还是作为文学形象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无法正视“人是有弱点的”这一基本事实。“原罪”的形而上假设,所以能帮助大众和帮助作家,就在于这一假设洞察人性,帮助大众和作家认识自己并非等同于神的完美存在,人是有缺陷有弱点的存在。
在中国的思想传统里面,并非完全没有形而上的罪观念。韦伯所谈论的“没有任何伦理的先验寄留”的情况,如果是指思想文化的主脉即儒家思想的话,那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他的书却取名《儒教与道教》,而没有发现老子《道德经》中有一种与清教接近的形而上的罪责承担精神,显示他还是不够细心。老子的这种思想虽然在漫长的历史里隐而不彰,但却非常有价值。《道德经》第七十八章有这种一段话:
天下柔弱莫过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先,其无以易之。故弱能胜强,柔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故圣人云:受国之垢,是谓社稷主。受国不祥,是为天下王。正言若反。
老子在这里借圣人的名义说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受国之垢,是谓社稷主。受国不祥,是为天下王”。这就是说,一个国家的领袖,重要的不是去享受权力和地位的荣耀以及民众的膜拜,而是去承受国家和国民的屈辱、不幸和灾难,从内心上感受到一切灾难都与自己相关,都有自己的责任。这是产生于中国古代的极为宝贵又至关重要的思想,产生的年代比《福音书》还早。这一关键性的思想在《道德经》的其他篇章中也表现出来。如第三十一章,老子表达了一个思想,即不得不战争(杀人),并且取得胜利之后,切不可以胜利者自居,自美,自以为了不起,如果有这种感情,只能证明你是乐于杀人的刽子手。只有在战胜之后仍然以凶丧的礼仪处理一切,怀着悲哀之情,才是高尚的情感。也就是说,虽然你是战胜者,但也不能随便杀人。战争带来的大死亡与大悲剧,是共同造成的,战胜者也有一份罪责。战胜者不能为胜利庆功,也不能举行显耀战功的凯旋典礼,应当以丧礼的礼仪表达对一切战死者(包括失败者)的哀悼,这是一种与《新约》相似的伟大思想与伟大情感,可惜,以往汗牛充栋的老子研究中,并未充分阐释这一思想。为了读者的方便,这里把三十一章的原文照录如下:
夫佳兵者,不祥之器,物或恶之,故有道不处。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兵者不详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上。故不美,若美之,是乐杀人。夫乐杀者,不可得意于天下。故吉事尚左,凶事尚右。是以偏将军居左,上将军居右。杀人众多,以悲哀泣之,战胜以哀礼处之。
战胜者能体悟到自己的罪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常是战败者感到自己失败的责任。而战败者的这种责任感往往不是对死难者的负疚感,却是世俗意义上对祖先、父母、皇帝的负疚感,即只能感悟到现实责任,而不能感悟到良知责任。中国人的“引咎辞职”、“负荆请罪”,常常只是世俗层面对罪的体认。战败者尚且如此,更不用说战胜者的骄横了。中国两三千年很少接受老子那种以哀伤的罪感对待战争、对待杀人的思想,反而把滥杀生命视为英雄行为。《水浒传》中写武松“血洗鸳鸯楼”的故事,很能代表中国人一般的英雄观。
武松为了复仇,闯入鸳鸯楼,以他申冤的理由顶多可以杀张都监、张团练、蒋门神三人,可是他却无端地见一个杀一个,见两个杀一双,把无辜的家人丫鬟、随从、马夫等一个一个地杀死,杀了之后不仅没有一点哀伤之心和恻隐之心,而且理直气壮地在墙上写道:“杀人者,打虎武松也。”武松这一笔是《水浒传》全书的文眼,它体现的是与老子观念相反的另一种文化意识——草莽英雄的文化意识,它至今还统治着中国人的世道人心。在这种意识里,没有任何罪感,没有任何良知责任的体认,没有任何杀人耻辱的感觉。中国的集体无意识中,没有积淀下老子的杀人可哀的思想,反而积淀了太多的杀人有理的英雄观念。因此,杀人行为便被错误的英雄观念所掩盖,从而无法对杀人行为进行思考忏悔。实际上,只有老子的“战胜者以丧礼处之”的思想才是中国文化真正的精华,也才是人类文化的精华,这种精华与基督教的《爱一切人包括敌人》的思想完全相通,这才是维系人类社会最根本的“道”。而武松那种滥杀无辜后理直气壮的自我肯定,恰恰是中国文化的糟粕,也是人类文化的糟粕。
笔者所以特别把武松的杀人行为作为观察对象,乃是因为武松情结——或者称为武松英雄情结——恰好是忏悔意识的对立项。像武松这一类“英雄”,只看到社会的黑暗,只看到他人(张都监、张团练等)的罪,因此他们只用大刀批判社会,但是,他没有意识到,当他用暴力批判社会的时候,自身也在参与制造社会的黑暗并成为黑暗的一部分,他实际是创造整个社会灾难的共谋。他“血洗鸳鸯楼”的行为如此残暴,杀潘金莲、西门庆等的时候也是如此残暴。潘金莲的悲剧是性压抑导致的悲剧,这位女子最后参与谋杀丈夫的行为固然有罪,而且是明显的法律意义上的罪,但是,造成潘金莲之罪,还有更深层意义上的罪,社会僵化的纲常伦理是不是也在这场悲剧中扮演了一个角色?这也应该包括武松本身缺乏对潘金莲的同情。但是,武松不能意识到这一点,不能意识到自己实际上早已是参与谋杀哥嫂的凶手。当这场屠杀与悲剧结束时,武松自己去报案,承认自己触犯法律的罪,但在他的意识和潜意识中,却觉得自己做了一件对得起兄长的事,他把它当做世俗伦理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