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们可以推断,这样在其自身之内服从绝对命令,是生命的长征,向着崇高和远大目标的长征。这个目标是不容易实现的。事实上,我们很可能跌倒在崎岖的半途,因为我们是有缺陷的生命,如此微弱和有限的生命,怎么能够说自己就是善的意志的化身呢?但是,另一方面,理性和良知又不时照亮我们幽暗的内心,促使我们追求远大崇高的目标,我们有可能征服内心的阻碍,至少有值得尝试的必要。除非我们自甘与恶并列,拒绝承担道德责任。只要我们不甘愿与恶并列,生命就是一个永远不能止息的努力。我们可以说我们按照良知的召唤,但我们不能说我们就是那个召唤本身;我们可以说我们遵从道德的绝对命令去处世做人,但我们不可以说我们就是那个绝对命令本身。生命是一个流,一个奔腾不息的巨流,只要我们在行动,就永远有一个前方的召唤,有一个我们难以企及的目标。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对道德责任的承担,就是对无限责任的承担。
2道德承担的可能性
人为什么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为什么不仅应当符合义务,而且应当出于义务?这种伦理命题的意义是什么?它仅仅假定人生可以臻于至善吗?其实不然。这种康德称之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的根本意义在于为自由意志和主体选择寻求安顿的根基。因为这个根基对生命太重要了。它是自由意志的形而上学基础。
让我们从相反的假设开始讨论。假如我们对自己的行为不承担道德责任,假如我们实践中不需要有一个善良的意志——行为的主体按照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的意志,那么这一假定对人类自己,对我们生活着的世界意味着什么呢?这当然意味着一切都是给定的,生命是被安排的。它或者被冥冥之中的神秘所安排,或者被人间至高无上的权威所安排;我们所做的一切或者是命中注定要发生的,或者是人间外在的权威决定它要发生的。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改变这注定要发生的一切。于是我们就从承担责任的重负中解放出来,而解放的代价是做必然性的奴隶。
否认道德责任最终导致哲学上决定论的立场。按照决定论的观点,一切都被冥冥中的必然所主宰,人们的行动背后虽然存在主观的意志,但主观的意志不过是一个假象,或者说主观的意志只是一个更本质的东西的代理人,更本质的东西在背后指挥着这个代理人,就像环境决定了人的行动一样。意志所发出的行为之所以是这样,乃是因为它不得不这样。在看不见、摸不着的地方,有一只神秘的手在操纵着世界,在拨弄着人类。过去、现在乃至未来的事件,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避免地出现或将要出现,就像每天的太阳一定升起和沉落一样。在这个被决定的世界里,骄傲的人类不过是那只神秘之手紧紧攫住的玩偶,怎么也逃不出它的掌握。我们活着,实际上不过是被主宰的工具,是完成神秘主宰的目标的代理人。
从决定论的观点出发,引申到生活的实践中去,它自然就成了逃避责任的借口。因为一切都是被决定的,我们不能选择,所以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责任实际上包含了一重假定:人是可以选择的,自由意志是可以成为他的主人的。面对一个我们参与的事件,如果我们不是这样做了,其结果可能更好或更坏。这完全是真实的。在更好或更坏的结果面前,自然就有尽责和不尽责或不够尽责之分。结果之所以是这样而不是那样,纯粹是主体意志选择的结果。但是,按照决定论的观点,既然一切都是被决定的,那主体意志便无从选择了。怎么可能让无从选择的人承担责任呢?正如不能让无辜的人服罪一样。既然一切都是不可避免的,一切都是不可抗拒的,所有主体的选择就变得没有意义了。正如俗话说的,所有的努力,都成了螳臂挡车,自取灭亡。
如果决定论是正确的,那人就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甚至连主观意志的存在都是多余的。人只是那神秘命运的奴隶,或者就是权威的奴隶。只能服从它的意志,听从它的安排,做它的工具。因为工具是没有自己的意志的,它只能任凭它主人的摆布,否则它就不是工具。就像奴隶一样,他们的存在只不过是作为主人手脚的延长,代替主人完成繁重的劳役。作为拥有自由意志的人,奴隶的存在是多余的。决定论导致了伦理实践上非常悲观的结论,因为决定论抽掉了人类引以为自豪和骄傲的自由意志,实际上就是把人的存在等同于实现某一个外在目标的工具。这样,在决定论的引导下,人从主人的位置跌落到工具的位置。
决定论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外间因素对主体选择时的作用,把外间因素的影响作用夸大为控制作用。决定论的主要根据是人在行动时所作的决策,都要受外间环境和信息的影响。这本来并没有错,人在行动时的决策,肯定是和环境、信息相关的,但决定论把环境和信息的影响夸大到人受其控制的程度,这就不真实了。一事物同他事物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A操纵着B,B的行为的全部改变都来自于A的指令;第二种类型是A包含的某些信息传达到B,从而引起B的某些行为。前者称为控制,后者称为影响。控制和影响同是表示两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论的视盲点就是分不清这两种因果关系的界限,把一般的影响当成了控制。毫无疑问,环境和信息影响了我们的行为,但环境和信息并不控制我们。在相同或相近的环境和信息之下,我们经常观察到人的行为的多样性。多样化行为的存在,只能用自由意志去解释。
控制一词,在自动理论中已经有精确的定义。丹尼特(DCDennett)说:“控制的根本含义是——这一概念在人机比较理论中已被提升为技术上精确的概念——在A和B的相互关系中,如果并且只有A能够去使B成为A想要B成为的状态,当然是B在正常的条件下可能做的,那么,A就控制着B。(如果B可能处于状态S而A想要B做到S,但没有办法使B处于S或使B进入S,那么,A的欲望受阻,在这种条件下,A不控制B。)”D.C.Dennett,Elbow Room,Boston:MIT Press,1984:752.例如,通过一个遥控器操纵一部电视机,电视完全在我们的意志控制之下,想看什么频道就看什么频道,想听多大的声音就可以调到多大的声音。电视的工作总是随我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当然,这种人机控制的事例要有一个条件:在电视功能允许的范围内它听从选择,不能让电视机做它功能里没有的事情。在电视机功能允许的范围内,命令的改变必然引起电视出现顺从指令的改变。人和电视的关系,就是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那么,在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类的自然本能的相互关系中,是否也一如上面的情况,人处于类似电视机那样被控制的地位呢?
自然环境对人的行为有巨大的影响,地理、气候的因素曲曲折折地制约着人类的活动。虽然由于技术的进步,人类做到了许多从前连想都不敢想的事情,但是在自然的灾变面前,能够做的事情还是非常有限的。一场暴风雪可以使我们预定乘坐的飞机延误甚至停飞;一场雷雨可以使交通中断,信息不通;预料不到的可怕地震,可以使多年的建设毁于一旦;还有,气候和温度的变化,连绵阴雨,持续风寒,可以使得人的心情郁郁不乐或者脾气暴躁。但所有这些自然对人的“刺激”仅仅是影响而已,远远谈不上是控制。自然并没有给人下一道直接的命令,让人类做什么和不做什么。
虽然由于自然的因素,人的意志受到阻滞,不能预期实现目标,但人却可以因势利导,回避或改变自然因素的不利影响而利用自然有利的影响。比如通过科学的研究,通过技术的改良,预测自然的灾变,增强抗灾变的能力,把有害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人有能力根据周遭自然环境的情况调整自己的欲望和目标,作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动。这说明人存在意志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并不是为所欲为,否定环境因素的存在。万物同在一个生态系统中,相互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意志的自由并非表现在它拒绝环境的影响,而是表现在它能够朝着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利用这种影响。人类正是在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证明自己是自由的,而不是被自然奴役的。
自然环境不控制人,也许比较容易说清楚。但如果要问社会环境是否也不控制人,就不那么容易说清楚了。首先,得记住我们讨论的是伦理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它和政治学里讨论的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不完全一样。后者探讨的是“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而前者探讨的是人是否“能够做除此之外的其他事情”D.C.Dennett,Elbow Room,Boston:MIT Press,1984:p131.,即人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还是主体选择的。应当承认,与生活关系特别密切的社会环境,即政治组织、法律体制等,在它们活动的范围内是控制着属下的公民的。这种控制对一个健全的社会秩序来说是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起码的服从与被服从,人与人之间就没有社会合作,人类社会的许多活动就无法进行下去。复杂的社会分工出现以后,政治和法律体制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从这种观点看来,政治和法律体制的出现,本身就是人类应付生存环境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