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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1)

无论是在报纸上,还是在电视中,时不时地就可以看到这样的悲剧报道:农民工讨薪不成,服毒自杀;员工在工作中受伤,老板却跑路;公司强迫员工签订三年不许生育协议……以上做法,大家都知道不妥,或者违法。可是当我们遭遇这样的“不幸”时,又有多少人知道该怎么办呢?

每个人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一个劳动者,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我们才能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行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并且不会出现因讨薪而做出违法或者伤害自己的事情来。17.签署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其他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着特定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是由法律法规指定的;约定条款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的条款。劳动合同一般同时具备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项。以上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项目而形成的。这些事项就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律师在线: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针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18.约定不明合同该如何履行

订立一个具体、明确、当事人都无疑义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直接证据。但是,在实践中,因各种原因,会出现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发生,那么,这样的合同该如何履行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如下: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

三、法定补充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

法定补充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分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律师在线: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订立一个具体、明确、当事人都无疑义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关键,但是,在实践中,却会出现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如签订的生死合同就属于无效的情况。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19.如何订立非正常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的互相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律师在线: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劳动合同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才能保证合同的履行,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1年、2年、3年,期限是明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含义和订立作了明确规定。20.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规定有以下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行为;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五]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六]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七]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且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需要特别提醒劳动者的是,除在试用期内以外,在其他条件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同样,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有:

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在合同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

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按劳动合同期限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第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律师在线: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员工吗?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这样的误解,认为在试用期期间,单位和员工双方都是自由的,员工可以随时离开,单位也可随时让你离开。

其实不然。试用期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所谓限制是指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随时无条件解除。

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大多未对录用条件加以明确,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会陷入被动。2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都属于违法解除。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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