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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印度高科技发展的战略政策(1)

当代世界各国高科技发展的历史证明,为促进高科技发展,在制定了正确的高科技发展战略后,必须抓紧高科技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实施高科技发展战略,除加强对高科技发展战略的管理外,国家还必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促进高科技发展的政策。独立后,印度历届政府对高科技发展都比较重视,都注意制定和实施促进高科技发展的政策。

1958年,印度国会通过了“科学政策决议”,明确提出了科技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原则,规定了科技工作的总原则和研究发展目标:使用一切手段推动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研究;造就大批高质量的科学家;完善科研体系和普及科技知识。1983年正值世界范围内新技术革命蓬勃兴起,印度政府又公布了“技术政策声明”,进一步确认科技是发展经济的基础,并提出印度技术政策的十项目标:尽力利用本国资源,达到技术自力更生;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各阶层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传统工艺和技术更具竞争力;合理协调工业化生产和劳动就业之间的关系;适当淘汰和更新过时技术和设备;开发具有出口潜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挖掘现有经济能力的潜力;降低能耗,尤其是非再生能源消耗;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活质量,鼓励废物循环利用。1993年,印政府公布新技术政策声明,确立印度要在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超大型计算机、材料的合成与加工、传感器及计算机软件等某些新技术领域赶上世界先进水平。2003年,印度政府公布科技政策,提出了新世纪里印度科技发展的新目标:要使科技真正渗透到国家活动的每个方面;确保人民粮食、农业、营养、环境、水、健康和能源安全;消除贫困,增强民生安全,消除饥饿和营养不良,减少苦役,缩小城乡、地区之间不平衡,增加就业;深化对前沿领域的认识,创建和保留优秀研究中心,提升选定领域的研究水平,达到最高国际标准;提高妇女在所有科技活动中的地位,保证她们充分而平等的参与;为大学和科研院所提供必要的自主权和自由,以营造真正创造性的研究氛围;利用现代科技保护、保存和评价印度在长期文明史中获得的广博知识,使其现代化,赋予新价值;利用先进科技实现国家战略和与安全有关的目标;鼓励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研究和创新,特别要促进公私研发机构密切合作;从应用出发,持续强化技术开发、评价和升级的能力机制;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地激励知识产权的产生并使之得到保护;要保证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有利于建立在质量数量和可接受价格上的高速信息通道;鼓励自然灾害预测、减灾防灾,特别是洪水、飓风、地震、干旱等的研究和应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实现国家发展和安全目标;保证包容印度科学家和技术专家,让科学咨询的精神和方法渗透到每一个公共政策的制定之中。

印度上述科技政策都以立法形式来制定,更好地保证科技在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使政府在科技政策上具有长期连续性。为了贯彻上述科技政策的基本原则,促进科技特别是高科技迅速发展,独立以来,印度政府还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

第一节 印度发展高科技的专利政策

早在印度独立前,为保护英国专利持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并控制整个印度市场,英国殖民统治者于1859年制定了专利法。随后,英国殖民者又相继颁布了《1882年专利及设计法》、《1888年发明及设计法》及《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其中,《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是印度第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综合性立法。独立后,印度政府尊重知识的价值,为促进科技特别是高科技发展,印度政府也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适应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印度政府对独立前就已经存在的《版权法》、《专利及设计法》等进行了必要修改。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后,为加速高新技术的引进,印度政府又进一步修改专利法,使之与国际标准靠拢,促进印度科技特别是高科技发展。2003年印度政府制定的科技政策特别指出,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促使印度的研发计划产生更多的知识财产,并使之得到妥善保护和迅速实现商业化。

概括说来,印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通过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间三方面积极互动、紧密配合来完成的。完善并不断更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及民间团体的积极互动、密切配合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设计法等。

一、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1.印度版权法

1847年,英属印度政府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1911年,英属印度政府对其进行修订。1914年,英属印度政府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又颁布了新的《版权法》。1947年印度获得政治独立后,按照《印度宪法》第372条第1款的规定,印度仍继续沿用《1914年版权法》。该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作者的权利自作品创作之时起立即拥有;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载体而非思想内容;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25年。

1957年,独立印度政府颁布了新的《1957年版权法》。该法的主要特点包括:设立版权委员会;扩大版权的定义范围;作者可以在作品转让七年后及十年转让期到期前重新收回权利;对公共表演颁发普通或特别许可证;对图书馆翻印书籍的做法颁发许可证;通过收费或收取版权税的方式管理艺术表演活动。

1983年,印度政府对《1957年版权法》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因教育目的而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必须获得许可;对作者权利提供充分保护;消除管理方面的一些弊病。针对日益增多的盗版现象,1984年,印度政府再次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但随着通信技术发展,此次修订仍然显得十分不足。为此,1987年,印度政府组建一个工作组,专门负责向政府提交修订版权法的建议报告。根据工作组报告,印度制定了《1994年版权(修订)法》,主要修订包括:表演权保护范围涵盖所有视觉或艺术表演;组建版权协会以对作者、作曲者及其他创作艺术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在版权转让中既保护转让人的利益也保护受让人的利益;版权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60年。

1999年12月30日,随着世贸组织成立,印度政府进一步修订版权法,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规则的完全接轨。此外,印度在1999年还颁布《国际版权规则》,将版权保护扩展至世贸组织所有成员。

2.印度专利法

英国殖民统治时期,为保护英国专利持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并控制整个印度市场,1859年,英国殖民统治者制定专利法。随后,英国殖民者又相继颁布《1882年专利及设计法》、《1888年发明及设计法》及《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其中,《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是印度第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综合性立法,该法一直实施至独立后才被《1970年专利法》取代。

独立后,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独立印度政府开始制定自己的专利法。1953年、1965年政府两次向议会提交《专利法草案》,但是均遭到议会人民院否决。1970年,印度议会通过独立后第一部专利法,该法主要基于1950年昌德法官及1959年阿延伽尔法官提交的立法建议报告制定而成,其主要特点包括:授予专利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促进发明的商业化利用;授予专利不是为了垄断专利产品的进口;认可专利的两种形式:产品专利及过程专利;药品、食品及农业化学品等产品本身不能授予专利,只对上述产品生产过程授予专利。

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按照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规定,印度最迟应于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为使专利法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1999年,印度政府修订《1970年专利法》,规定印度在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10年过渡期内的义务;并规定对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专利申请的处理。据此,过渡期内印度开始收取对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自2005年1月1日才处理)。该修订法还对上述产品在印度市场的销售、分发的专利销售权作了过渡性安排。2002年,印度政府再次修订《1970年专利法》,将专利保护期定为20年,并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印度传统、公共健康等原因,国家可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2004年12月26日,印度政府颁布《2004年专利(修订)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从而实现印度专利法完全与世贸组织相关规定接轨。

3.印度商标法

印度商标法历史较为悠久,早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英属印度就有了商标法。1858年,英属印度政府颁布第一部商标法,即《18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等。为了加强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独立印度政府颁布《1999年商标法》,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的规定。

4.印度设计法

1911年,英国殖民当局就制定印度《设计法》,规定了产品外形、轮廓及结构等设计的注册和保护。独立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1911年设计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独立印度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世贸组织成立后,2000年,印度政府颁布新的设计法,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设计的定义范围;引入国际通用的分类体系;规定失效设计的恢复;将申诉受理机关改为高等法院;规定注册设计的两年保密期;规定注册设计的保护期为5-10年,期满后可再延展5年,加强了对设计的保护。

二、印度知识产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立

1.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

为了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印度政府在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下设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作为印度政府负责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等事务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的申请、审查、核准等管理事务;向政府提交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政策建议;承担印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成员的联系协调工作。其总部设在孟买,下设专利局(含设计局)、专利信息系统、商标注册局、地理标识注册局和知识产权学院等五个常设机构。

专利局。该局职能是,负责受理专利案件的申请、审查、核准、续展,无效专利的恢复,强制许可证的发放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登记等相关事宜。其总部设在加尔各答,在钦奈、德里及孟买等城市设有专利分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内的专利事务。该局还建立了内部局域网,可提供印度国内所有专利申请资料、专利申请处理情况及各种知识产权出版物等信息数字化查询,还可查询主要发达国家专利局的专利说明书、资料。

设计局。该局职能是,负责管理工业品的设计注册、续展、撤销等事务。设计局设在专利局内,其机构设置与专利局相同。

专利信息服务中心。该中心设在马哈拉斯特拉邦纳格普尔,自1980年起向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服务,包括全球范围的专利说明书、专利技术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还对外提供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服务及搜索服务。

商标注册局。该局的职能是,负责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修订和撤销等相关事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首先由商标代理人将申请书递交所属区域商标注册局。该局对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则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将申请书转交孟买商标注册局总部。商标注册处通过《商标期刊》将申请书公布于众。如果自申请书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则商标获得注册。该局总部设在孟买,在阿哈迈巴德、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等城市设有分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内的商标事务。

地理标识注册局。该局位于钦奈,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管理产品地理标识注册事务;与印度各邦商会、政府及大学合作,积极举办研讨会,提高人们对地理标识的认识,鼓励人们挖掘出更多的潜在地理标识。

2.印度版权局及版权委员会

据《1957年版权法》第9章规定,1958年1月,印度政府在新德里组建版权局。该局是印度受理版权登记注册、发放版权证书等相关事务的主管机关。其成员包括注册官、副注册官及一般工作人员。印度版权委员会是印度人力资源开发部教育司的下属机构,为印度受理版权案件行政申诉、发放版权强制许可证的主管部门,由主席及2—14个成员组成,其成员任期不超过五年。

3.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

世贸组织成立后,2003年9月15日,印度成立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专利、商标、设计及商标等案件的申诉。其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及中央政府指定的其他成员,成员任期为五年;其在钦奈、阿哈迈巴德、新德里、孟买、加尔各答等五地设有申诉庭,每个申诉庭由一位法官和一位技术官员组成。

4.印度警察局

该局是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重要力量。据印度法律,在侵权案件调查中副调查官以上警官可无需搜查证就可直接对侵权人住所实施突击搜查,且没收侵权产品及用于侵权的工具。

三、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1.司法保护

印度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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