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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分报告之三(国外经验借鉴部分)(16)

第十九条为保障戒严地区内的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戒严实施机关依照本法采取的实施戒严令的措施和办法,需要公众遵守的,应当公布;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情况,对于不需要继续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及时公布停止实施。

第四章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解放军是戒严执勤人员。

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时,应当佩带由戒严实施机关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二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直至清晨宵禁结束;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下列入员立即予以拘留:

(一)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或者有重大嫌疑的;

(二)阻挠或者抗拒戒严执勤人员执行戒严任务的;

(三)抗拒交通管制或者宵禁规定的;

(四)从事其他抗拒戒严令的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被拘留的人员的人身进行搜查,有权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住所和涉嫌藏匿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或者武器、弹药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

第二十六条在戒严地区有下列聚众情形之一、阻止无效的,戒严执勤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并将其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的;

(二)非法占据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场所煽动进行破坏活动的;

(三)冲击国家机关或者其他重要单位、场所的;

(四)扰乱交通秩序或者故意堵塞交通的;

(五)哄抢或者破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财产的。

第二十七条戒严执勤人员对于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讯问,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戒严期间拘留、逮捕的程序和期限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但逮捕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戒严地区遇有下列特别紧急情形之一,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戒严执勤人员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一)公民或者戒严执勤人员的生命安全受到暴力危害时;

(二)拘留、逮捕、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或者脱逃时;

(三)遇暴力抢夺武器、弹药时;

(四)警卫的重要对象、目标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时;

(五)在执行消防、抢险、救护作业以及其他重大紧急任务中,受到严重暴力阻挠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的其他情形。

戒严执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使用枪支等武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戒严执勤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勤规则,服从命令,履行职责,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侵犯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戒严执勤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戒严执勤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在个别县、市的局部范围内突然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没有作出戒严决定时,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并组织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限制人员进出管制区域,对进出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对参与骚乱的人可以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搜查,对组织者和拒不服从的人员可以立即予以拘留;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附录二)

我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立法索引

一、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的解释,2002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2003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生部,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1991

200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

血吸虫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卫生部办公厅,2003

疟疾爆发流行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卫生部办公厅。2003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

防止沥青中毒办法,劳动部,1956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

三、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6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198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

四、核事故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

核电厂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1

核事故辐射影响越境应急管理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2

核电厂事故应急演习管理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3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

五,破坏性地震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1995

地震灾情上报暂行规定,国家地震局,1993

地震灾情速报规定试行,中国地震局,1999

电力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电力工业部,1997

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设部,2002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

六、海难、空难等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2

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0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0

铁路应急通信系统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3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道部,1999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200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199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992

七、水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1991

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务院,1988

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2003

八、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公安部。1992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199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1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1993

九、环境污染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1995

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1993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1997

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2003

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20031992

十、国防安全和社会秩序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

十一、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保险、民事责任和补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条例,国务院,199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199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1995

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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