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者处罚下属的艺术
有功必赏,有过必罚。 功过分明,罚教结合。 这是领导者必须坚持的一项工作原则。 然而,如果处罚下属的方法不当,处罚的效果就必然不佳。不注意方法技巧,就根本达不到处罚所应起的引导、控制、震慑、警示和教育的领导目的。在领导工作中,任何形式的处罚措施都只是领导者实行有效管理的手段,领导者实施处罚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帮助犯错的下属改正错误,是为了教育更多人接受教训,是为了组织目标的成功实现。
###一、领导者实施处罚的必要性
1.实施处罚是不可或缺的领导手段
做领导工作,对犯错误的下属实施处罚是不可避免的。不管愿不愿意,这个手段都是要运用的。因为利用处罚进行引导和控制以至警诫和威慑,是对组织实行强效性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罚的实质是通过对人造成心理压力来约束和引导人的行为。这种压力可以打破人的不合理的满意感,引发人的认知不协调性,从而造成必要的紧张和焦虑等,最后从压力中寻求正确的出路,达到纠正错误认识和行为的目的。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说过:“总统有时候必须开除人--或者因为不称职、懒惰,或者因为违抗命令,这总是不愉快的事。但是组织有时候就要靠这样做来使它摆脱懒散局面。”
处罚犯错误的或违规的下属,是领导者在组织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有功即赏,有过即罚。高明的领导者为了有效地管住下属,必然是要正确地用人,真正调动下属的积极性,必须做到按功行赏、论过处罚。这样做可为下属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大家也就会尽心尽力地工作,以争取奖赏、避免处罚,同时还可以避免人为的矛盾。如果不坚持功奖过罚,下属难免有亲嫡疏旁之感,相互之间的隔阂矛盾便会随之而生。如果唯功是奖,唯过是罚,下属会感到领导者一视同仁,矛盾自然消失,这样,大多数人的积极性会被调动起来。无论赏还是罚,只要得当,就能起到激励作用。奖罚的要义是:鼓励良好行为重复再现,而不仅仅是消除不良行为。下属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良好行为、平常行为、不良行为。仅仅消除不良行为的组织,是业绩平平、没有活力的组织。奖励的作用在于鼓励良好行为重复再现,处罚的作用在于抑制不良行为重复再现。
处罚的作用在于使犯错误的下属从处罚中吸取教训,使其本人和其他人,接受教训,改正错误,减少某种消极行为的危害。处罚作为一种教育和激励手段,如果掌握不好其中的原则要求,则容易伤害被处罚者的感情,甚至受罚者为之耿耿于怀,由此消极和颓废下去。但是,只要领导者讲究原则、掌握时机、注意方式,不仅可以消除处罚所带来的副作用,还能够收到既教育被处罚者又教育了他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效果。
2.该罚则罚,对下属的错误不可姑息
领导者要想达到处罚的激励与惩戒效果,必须做到“赏赐不避怨仇,诛罚不避亲戚”。该惩则惩,对任何人的错误都不姑息放任。历史上有不少非凡之士秉公执法,清朝的乾隆就是最具代表性的一个。
乾隆惩戒违犯王法的行为时,常常从皇族开刀,以慑服广大朝臣,从而维护以皇帝为中心的皇权统治。
在日常生活上虽然乾隆对皇室有优越的待遇,但在政治上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皇室大部分成员只要做错了一点小事,乾隆就对他们加以训诫,甚至给以惩戒,提醒他们不要因为身份特殊就忘乎所以。
乾隆正是用了不姑息错误和严惩枉法行为的严厉措施,才有力地维护了他长达60年的皇权统治。
厚待宗室而绝不容忍他们危及皇权,这对封建专制皇帝来说是个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原本就不应有任何选择的余地。
乾隆初年,康熙帝第十六子庄亲王允禄是辅政大臣,地位在王公贵族中最为显赫,日积月累,以允禄为中心逐渐形成一个势力集团,这自然是有违乾隆意旨的。乾隆最初认为他们是一伙“庸碌之辈”,不会掀起什么大风浪,尽管允禄毫无顾忌地凭借特权援引勾结,但他们能力毕竟有限,对皇权的巩固也不会造成致命伤害,因而乾隆对这位长辈采取了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予以容纳。但到了乾隆四年,乾隆却发现允禄集团已渐成气候。允禄和礼亲王弘晰、火器营部统弘升、弘昌、弘皎等人相互勾结,“私相交结,往来诡秘”,因而不得不提高警惕。他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揭露了允禄一党的阴谋,以免“将来日甚一日,渐有尾大不掉之势”。
他首先惩治宗室结党人员,弘升首先以“挑动事端,使我宗室不睦”的罪名被逮捕,交宗人府审问。紧接着,允禄以“结党营私”的罪名被革去议政大臣和理藩院尚书职务,不再享受亲王双俸的待遇,仅保留亲王称号。弘昌被革去贝勒封号。弘晰所犯罪行十分明确,问题重大,他竟然在王府内仿照国家政权体制,设置会计、掌仪等司,还曾多次请巫师降神,问了一些大逆不道触犯王法的事,例如“准噶尔能否到京,天下太平与否,皇上寿算如何,将来我还升腾与否?”这表明,弘晰有企图篡夺皇位的阴谋。最后,乾隆命令将弘晰永远圈禁在景山东果园,一起被圈禁的还有弘升。
乾隆严惩宗室王公贵族,不仅仅是为了遏止他们结党营私,更有深刻用意。他以此告诫百官:即使皇亲国戚,只要触犯了王法,违背了皇权意志,也要受到国家、宗室律例的处罚,毫不姑息,希望朝廷上下官员引以为戒,一心忠心报国。
由此可见,处罚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但真正实施起来,对每一个领导却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处罚的目的在于向人们揭示错误行为的危害,从而使人们不再重复错误行为。为处罚而处罚或蓄意报复,得到的必然是被处罚者的强烈排斥。从这个意义上讲,处罚并不是无原则随意进行的,它必须遵循其内在的规律性,非此不能发挥其本有的积极作用。
3.领导者处罚下属的多种方式
领导者处罚犯错误的下属,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根据轻重程度的不同,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口头警告
即对犯有轻微错误的下属,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严重批评。例如,某位下属连续上班迟到,领导者必须对他提出口头警告。因为每个单位都是不能容许这种行为的。
(2)书面批评
如果一位下属在受到口头警告之后又重犯错误,下一步就是提出书面批评。书面形式的批评,能起到文件的作用。这种批评通常应该经过精心准备,并应达成共识,取得解决问题的方法。
(3)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是记载下属所犯错误的一封信或表格,它们被放入下属的个人档案。书面警告通常比前两步更为严肃。人们一般都不愿意在个人档案中留有污点,即使是书面警告,对他也有威慑作用。
(4)察看处罚
察看处罚,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处罚,它为下属设定了一个纠正错误、解决问题的最后期限,也是给下属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在对他进行某种形式的处罚之前,他应该改正自己的错误。
通常察看处罚通知是以书面形式的通知单,由组织领导者或更高一级领导者签名并通知下属本人,下属应持有一份通知,组织领导者持有一份通知,人事部门也保留一份存档。当下属再次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领导者就应进行处罚的下一步,通常为停职。
(5)停职
不付工资的停职,是除了解聘之外的最严厉的处罚。
发布停职通知的机制与察看处罚类似,因为停职是很严重的处罚,所以在做出停职的处罚时,需要组织领导者的上级与人事部门双方认可,制定详细说明停职原因的有关文件,文件应该说明停职的期限并由有关负责人签名,还应通知受处罚下属本人。
(6)解聘
解聘之前的各种处罚的主要目的,是给犯错误的下属改正错误的机会,督促下属改正不良行为,提高业绩,以免被解聘。使用种种方式,领导者可以让下属知道你已经仁至义尽了,并多次给予他们洗心革面的机会。但是,如果遇到那种真正冥顽不化的死硬派,在给了他足够的改正机会之后,他仍不改正的话,那么,领导者只能将他予以解聘。解聘是对犯严重错误的下属的最后一步处罚。
###二、实施处罚的原则与基本要求
1.领导者处罚下属应遵循的原则
领导者要做好处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罚的目的是使人知错改错,弃旧图新。因此,要把处罚和教育结合起来,这个结合的常用公式是“教育--处罚--教育”。就是说,首先,要注意先教后罚,即说服教育在先,处罚在后,使人知法守法,知纪守纪。这样做可以减少犯错误和违纪行为,即使犯了错误,因为有言在先,在执行法纪时,也容易认识错误,易于改正。如果不教而罚,则人们就会不服气,产生怨气。其次,要做好实施处罚后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他正确对待处罚,帮助他从犯错误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2)坚持公平与适度的原则
在任何组织中,一旦有人违反了规章制度,领导者就必须进行及时的处罚,而不允许任何迁就姑息。
在领导工作中,处罚犯了错误的下属应实事求是、就事论事,公平公正,只对事不对人。同时处罚要适度,过度的处罚就是“迫害”,不但难以让人心服口服,更有甚者还会引起反抗,惹祸上身。
作为领导者,要做到公正处罚,就必须做到根据规章制度而不是根据“个人感情”和“个人意识”来行使手中的奖罚大权。领导者在实施处罚之前,先确定没有误解实情之后再做处理,同时让下属明白,处理的重点在于纠正下属的不良行为,而不是羞辱他本人。不论领导者有多生气,都不应乱发脾气。
处罚相对于奖励,民主公开更为重要。处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教育挽救犯错误的人,而且要教育群众。处罚不公开,就失去了处罚本身的意义和价值。民主公开,也是处罚公正适度的重要保证。
(3)掌握时机,慎重稳妥的原则
处罚适时是指掌握恰当的时机,瞧准火候。什么是处罚的最佳火候呢?其一,事实已查清,问题性质已分清;其二,当事人已冷静下来,对问题有所认识:其三,其错误的危害性已为群众所意识到。具备这三个条件,就是处罚的恰当时机。这三个条件要靠领导者去创造,不能消极等待时机。而当领导者一旦查明事实真相就要及时处理,以免错过良机,造成更大危害。
处罚下属,还应该注意稳妥,不能一味蛮干,有的适当放一放,以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一个人的首次处罚,更要慎重稳妥,要十分讲究方式、方法。当然,也不能久拖不行,否则,时过境迁,就会降低处罚的效果。
(4)不能以功抵过或以过抵功的原则
功与过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要素。功就是功,过就是过,不能混同,也不能互相抵消。因此,在实施激励时,有功则赏,有过必罚,功过要分明。绝不能因为某人过去工作有成绩或立过功,而对他所犯的错误姑息迁就,搞所谓以功抵过。这样做对他自己、对组织都没有好处,只有害处。同样,也不能因为一个人有了错误,而一笔抹杀他过去的成绩,或对他犯错误后所做的成绩不予承认,不予奖励。这样做也是不利于犯错误者进步的。对于一个人犯错误以后做出的成绩,更应注意给予肯定和奖励,这样才能使他们看到自己的进步。
2.处罚要以规章制度为准绳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完善的规则,领导者的处罚工作将会失去依据无法展开。所以,领导者应十分注重组织的制度建设。如果领导者能正确制订出大家共同遵守和依据的工作准则,不仅保证了组织成员行动的正确规范,而且还有利于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同时,制订出正确的制度后,还必须引导下属积极自觉、一丝不苟地遵守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让下属一言一行有法可依、有据可考,真正做到以制度管理组织,依照制度严格奖惩下属,领导者自己也能从“繁琐”的事务中脱身。
为使惩有所依罚有所据,领导者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制度不能孤立存在
任何规章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存在于管理机制中的规章制度系统框架之内。领导者在制订制度之前,应该考虑整个组织的规章制度的框架系统结构,然后再来设计具体的有关制度。做完这些之后还要将其试运行,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和执行,在管理的力度、尺度等各方面互不矛盾了,再正式颁布实施。
(2)制度高于一切
有些领导者常常随口说出一些规定和制度,这样做既不严密,也不科学,而且极大地破坏了规章制度的权威性。一旦制度正式颁布,那就应该坚定地执行下去。如果对违规者采取不理会、不处罚的态度。如果有章不循或者执行不严,那么规章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
(3)制度具有可行性
任何条文都必须是可以执行的,不能执行的条文和规定必须立即废止,因为它在实际情况中会破坏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制度应该使每位下属在执行过程中体会到一种力度。例如,因身体稍有不适或家里有一般性的琐事擅自离开岗位,员工要为此付出一定代价,下属必须尽量要求自己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4)制度应该具体到位
一个规章制度如果过于抽象、笼统,缺少具体的条文和实施细则,那么它将难以执行。制度常常被束之高阁的原因之一,正是因为许多制度是包罗万象的抽象性规定,尽管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精神主旨正确,但一涉及许多具体问题时,就难以对号入座。例如,有的单位规定“上班时间要严肃”,这就过于抽象,不容易具体实施。现实工作是具体的,需要有一些具体的条例和实施细则,并明确规定由谁来监督执行,违反了制度由谁去处罚,以及处理的具体程序。
(5)执行制度要公平
规章制度都具有“无例外原则”。有的下属违反制度却不受到处罚,是对其他团队成员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也显示出制度本身的苍白无力和虚伪性。在规章制度面前应该人人平等。诸葛亮曾经说过:“我的心就像一杆秤,不为他人作轻重。不能做到公平二字,就无以取得人心。”为了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就应该具有孔明上奏自贬三级的气度。能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对领导者来说,是一大考验。尤其涉及亲朋好友时,更需要坚定地维护制度的公平性。
(6)制度的执行要有弹性
任何一种规定都不可能精确地限定所有事物,所以规章制度的弹性原则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弹性又是有限度的,是积极的。制度的弹性不能过大,要明确制度执行上的尺度和质的依据,使之容易具体操作,避免执行时走样和变形。但制度的弹性也不能过小,那样会造成制度的过于死板和苛刻。领导者把握好这一原则,不是留一手,而是多准备一手,是为了提高效率,增加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一个良好的制度可以用“烫炉原则”来形容。具体包括以下四条:
①预先警告原则。如果炉火是滚烫的,任何人都会清醒地看到并认识到一旦碰一下会被烫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