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850700000007

第7章 附则(2)

本条规定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所作的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操作、运作的基本准则。

本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上述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最基本内容。与此相适应,本法在第3条中还规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其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自由不是天赋人权,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项权利。

2.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这项人身权利包括:

(1)专属权,即该项权利专属于权利人一人所有,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2)支配权,即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利,当事人有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合或不结合的权利;

(3)对世权,即该项人身权具有的对外效力,它对一切他人都发生对抗效力,任何人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这项权利。

3.婚姻自由权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自主权。但并不排除父母、亲朋好友的帮助和指导。

4.婚姻自由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即婚姻自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实现,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主要有: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2)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改嫁、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行为;

(3)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缔结婚姻不只是当事人双方的私事,同时也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所以,当事人虽然对结婚表示了完全自愿和真实的态度,但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家庭法对结婚给以条件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约束,是使结婚自由沿着有利于个人、家庭和社会方向发展运行的重要保障。

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同结婚一样,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允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婚姻家庭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一、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的婚姻制度。

其基本法律要求如下:

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有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4.违反一夫一妻制,情节轻微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受到刑罚制裁。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行为。即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则构成重婚。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虽未登记而构成的事实上的婚姻。重婚是直接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本法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婚姻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最大区别是:前者为违法行为,后者为犯罪行为。区分的关键主要是要看有关的当事人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则构成重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无主观上重婚的故意,一方受骗与他人结婚或不知他方有配偶与之结婚则不构成重婚罪,不负刑事责任。在我国,纳妾与重婚负同等责任,且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是指重婚以外的危害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主要形式有通奸、姘居等。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其主要内容表现在:

1.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在结婚、离婚问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例如,男女享有同等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离婚时,男女双方都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等。

2.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在夫妻关系方面,男女结婚后,人格独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例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权、共同财产所有权、遗产继承权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互相扶养的义务等。

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无论是父或母,子或女,其权利义务都是相互的,地位是平等的。父或母都有抚养教育子或女的义务,同时又有受子或女赡养的权利;子或女都有赡养父或母的义务,同时又有受父或母抚养的权利;父或母可以继承子女的遗产,子或女也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法律地位也都是平等的。

总之,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依法承担的义务,均不因性别、父系和母系亲属、男系和女系亲属的不同而异。

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社会生活中实际的平等。即使像美国这样封建传统极少的国家,在男尊女卑方面也并不逊色。

本世纪40年代以前,在美国的法律中,按照丈夫保护妻子的原则,一个已婚妇女在失去动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失去了支配不动产的权利。她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也不能以丈夫或第三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更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如果她工作的话,丈夫可以取得她的工资;假如她和她的丈夫分居,只有丈夫才享有监护孩子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仅可以支配妻子的收入和财产,而且还可以操纵妻子的人身,妻子则有义务接受丈夫的指令。……已婚妇女甚至被完全免除了因自身行为产生的犯罪责任:在丈夫在场时,妻子所为的犯罪行为被推定为是接受丈夫的命令所进行的,丈夫必须为此承担责任。在英国,直到今天,妇女的工资平均只有男子的一半,失业的威胁比男子大几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实际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也依然存在。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国家对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给予特别的重视和保护。它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关于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的精神,从我国现实状况出发所作的特殊保护性规定。

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它是对特定主体的保护;

(2)保护的内容是指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即法律已明文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3)特殊保护并非是指给特定主体享有法律外的特殊权利,而是指对法定范围内的权益,给予特别重视与保护,并保障其真正实现。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与男女平等原则是一致的,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从历史上看,妇女的地位最低,受的压迫最深,所以需要特别的保护。建国后,广大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妇女在经济建设中和男子一样,成为一支生力军;男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日趋平等。但是,旧的封建残余,如夫权思想、男尊女卑等性别歧视并没有完全消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妇女遭遗弃、受虐待的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家庭的丈夫或父母把妻子、女儿当成家庭的奴隶,限制她们参加正当的社会活动,剥夺她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加以残害。近年来,遗弃女婴、杀害女婴以及虐待生女婴的母亲等事件不断发生。此外,不少地区还存在剥夺寡妇继承权、不许女儿继承父母遗产等现象。从生理情况看,妇女有其特殊性,也应该加以特殊保护,它在劳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所体现。总之,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保护,是基于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及生理特点确定的。是否保护妇女,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尺度。

本法在结婚、家庭关系等章节中,都贯穿着特殊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尤其在离婚一章中,规定得更为具体和完善。

1.在离婚程序方面,本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种在一定期间内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是对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从这个立法意图出发,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本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这是由于女方的经济条件一般不如男方,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女方离婚后的生活。

3.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接受经济帮助以女方居多。

此外,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也作了具体保障性的规定。其中,对于妇女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障比婚姻法的规定更为全面。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担负着养育儿童的重要职能,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但是,近些年来,某些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旧习惯势力的回潮,如遗弃、虐待女婴;拐骗、贩卖儿童等。因此,必须强调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

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其中法律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宪法的精神,本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附条件地接受祖父母、外祖父母抚育的权利。如果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要求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们进行歧视或危害;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4.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5.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6.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的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和全面的规定。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以及来自家庭的赡养扶助。作为子女,应当在生活上对父母给予关心,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使他们能够幸福地安度晚年。这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他们的道德责任。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老人的生活状况不尽相同,职工、干部在退休或离休后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农村中的孤寡老人有“五保”制度作依靠。但是,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扶助和精神安慰是国家或集体无法完全取代的。

老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具有财产方面的内容,而且具有人身方面的内容。本法规定了许多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条款:

1.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对于祖父母有附条件的赡养义务。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对于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并给予适当的处分。对于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计划生育原则。

同类推荐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

    奚晓明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0》综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况与要点;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研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书权威、前沿、全面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
  • 房地产法作业集

    房地产法作业集

    为更好地配合房地产法课程的教学,方便学生学习房地产法相关知识,结合《房地产法》教材所涉及的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我们编写了本作业集。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密切联系房地产法律实践,把握房地产立法主旨,融学术性与应用性为一体,以满足对学生知识结构的要求。
  •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本书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它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和理要意义。本书正是为了配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而编写的。全书紧紧围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和事务管理实际,分别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理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等内容。
  •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二十三辑)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二十三辑)

    本辑是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系列丛书的第二十三辑。本辑包括学术专论、学术评论、检察官来稿、学术译作等部分。全书包含法理学、宪法学、民商经济法学、婚姻家庭法、人权法、诉讼程序法等法学具体学科的研究型论文。
  • 农民打官司法律案例精讲

    农民打官司法律案例精讲

    本书精选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纠纷案例25个,从案情回放、审理结果、法理评说、自我运用、法律依据等5方面,剖析打官司的主要过程,传授应用技巧。通过学习,读者可以掌握打官司的关键程序和环节,会写常用状纸和文书,实现边学边用。说法与操作并重是本书特色,拥有它就是把法律顾问请回家。本书可供广大农民朋友、打工者和农村基层干部阅读,也可供一切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人借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者和法律工作者亦可参考。
热门推荐
  • 花妖曼珠,叶妖沙华

    花妖曼珠,叶妖沙华

    在很久很久以前,妖界住着一对男女妖精。男子名为叫沙华,女子名为曼珠。他们是守护在碧落地的精灵。碧落地开满了大片大片的彼岸花,起初,花与叶是相连的。花妖便是花的化身,叶妖便是叶的化身。彼岸花的前世今生。花妖与叶妖以及天界上仙的爱恨纠葛。她与他本该是一对妖精眷侣,但却因为触犯天条而失去记忆。他想,这样也好,一切可以重新开始。却岂料奸人从中阻隔,让她与不期而遇的天界上仙触发了一段惊心动魄的情缘。他内心苦涩,却终不曾说出真相。最后,他以一己之身成全他们。元神俱灭之时,她终于醒悟。他与她,是否今生已无缘。
  • Maid Marian

    Maid Marian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盗世贼

    盗世贼

    顶级BOSS?别耍横,我会把你偷的只剩下一个内裤。高级NPC?莫装逼,你和情妇开房记录我十分清楚。土豪?勿嚣张,就算你跪下我也不会和你交朋友,交易还行。超级公会?别惹我,不然清洗你公会仓库。盗世贼——这世界纵然不是我创造的,但却是为我创造的。(本书QQ群:311878648)
  • 梦回隋唐

    梦回隋唐

    著名时装设计师杨若惜穿越时空成为越王杨素的女儿,邂后了冰冷残酷的天宝将军宇文成都,以及温柔如风的唐王大公子李建成,乱世纷华,一场爱的幕曲由此展开,穿越古今,前世今生划破的是那最后陨落的迷障……情节虚构,切勿模仿。
  • 魔族之王国

    魔族之王国

    百年之前,圣尊率领,十八英豪,统一天下,以灵分龙,力为九份,散布各地。百年之后,圣尊之子,穿越时间,再续传说!
  • 空灵之约

    空灵之约

    《空灵之约》汇集的十七篇文稿,是何为近几年关于古今中外名家名著的札记。
  • 蚀灵者

    蚀灵者

    热血版:我林南,生不负天,死不负地,我誓要自己的双手,打破一切虚妄、阴谋、算计,踏肉身、真灵、湮灭三境,控灵轮,登神陨台,渡恶灵,执掌大陆舟!神秘版:林南的母亲是谁?林南为何与石承天一模一样?石家是大反派?林家族人为何失踪?请听我一一道来。正式版:灵驭大陆是被分为东中西三个地域的:东域以人证道,西域以恶灵证道,和中域的以战争证道。而在那之上,还有最为神秘也最为强大的大陆域。在这地域下,无穷无尽的法宝,天魔,战争,大陆舟,人间的爱恨情仇,阴谋算计,相互倾轧的人族恶灵,法力争斗的仙道,一一展现。
  • 废太傲娇:妖孽影后请登基

    废太傲娇:妖孽影后请登基

    她是二十一世纪奥斯卡金像奖影后,更是凌府的草包大小姐。她高贵冷艳,公主病渐往太后病趋势发展。他是携天界异象而生的天之骄子,更是天下人尽皆知的废柴太子。他温驯谦和,王子病病入膏肓无药可治。戏院茶馆,青楼酒肆,她皮鞭轻挥,各色剧本轻松搞定。管他的琼瑶还是莎士比亚,脑洞大开,神剧频现。万里疆域,血战沙场,她一身戎装笑天下,剑指苍天震苍穹。可是谁能告诉她,面前这个一脸傲娇的抖S混蛋是谁?“女人,想跑?看来昨晚,似乎还不够深入呢,不如,今夜继续?”
  • 乱世妖人

    乱世妖人

    一个连杀鸡都会呕吐,看到本来要吃掉自己的妖兽受伤不去补八刀反而为妖兽治疗伤势的善良少年,宁愿自己受伤也不愿伤害他人的纯真孩子,是什么让他成为了那个杀十多亿人连眼睛都不眨一下的屠夫?他只是想保护好自己珍惜的事物与人,做一个安静的美男子,可事与愿违,总是有人夺走他的一切,而为了不再失去,他展开了更残酷的掠夺。
  • 乙丙之际塾议三

    乙丙之际塾议三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