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852200000014

第14章 物权的效力(1)

(第一节 概 述

物权的效力,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之效果的保障力。从作用范围看,物权的效力,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前者为一般物权所共有,后者为各种特殊物权所独有。关于各种物权的特有效力留待各种物权中再作说明,此处仅论述物权的共同效力。

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作为物权人保护其权利的具体手段,各国法律乃赋予物权以某些特定的效力([日]子保不二雄:《物权法》(上),有斐阁1968年版,第27页。)。物权所具有的这些特定效力之总体,民法理论称之为物权的效力。就物权制度的结构体系而言,物权的效力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物权法一项重要问题,物权的其他问题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公示公信及物权的变动等,或从此衍生、展开,抑或与之有密切关系。正是基于这些缘由,物权的效力问题遂于全部物权法上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因罗马法以来的近世各国民法并未于条文上明示物权有何种效力,由此使学者对物权效力问题的认识产生相当大的分歧,以至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学说,如“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及“四效力说”,等等。依“二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二:优先性效力与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依“三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及排他性效力三种;而“四效力说”则是一个集大成的学说。依此学说,物权的效力不仅包括“三效力说”所指称的三种效力,而且还包括追及的效力。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故权利人对标的物的物权关系一旦成立,与此不相两立的其他物权即当然不得再行成立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此种效力称为物权的排他效力。正是由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与物权支配权性质的合力作用,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及物权的追及效力,才得以形成。可见,上述“四效力说”对于物权效力之概括与揭示,最臻精确、完善,可资采取。因此之故,关于物权的效力,本书采四效力说,即认物权有优先效力、排他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及追及的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于同一标的物上,依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容许于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依通说发端于物权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

早在罗马法上,物权的排他效力即获承认。所谓“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之法谚,即是明证,足见物权排他效力之由来已久。而法律所以赋予物权以排他性效力,则在于保障权利人得独占地享有标的物的利益。如果否认物权的排他效力,一则势必妨害权利人对于标的物之有效支配,二则也势将损及标的物之顺畅交易( [日]高岛平臧:《物权法制的基础理论》,敬文堂1986年版,第37页。)。因之,将排他性独立地作为物权的一项效力,既有必要也有实益。而债权,属于请求特定人为给付的请求权,权利人仅可通过特定人的行为而间接地支配标的物,因此不具排他性,从而于同一标的物上也就可以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之债权。例如于“二重买卖”,即使是具有互不两立内容的复数的债权也得有效地一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当然如非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则不在此限。具体言之,同一标的物上仅得成立一个基地使用权或农地使用权,而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基地使用权或农地使用权。至于用益物权(如基地使用权)与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则可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第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其效力依次序之先后而定;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物上绝不容许有多数所有权存在。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则次之,至于非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其排他性效力则最弱。

(第三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学说历来存在争论。有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有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不过通说认为二者皆为物权优先效力之范围。换言之,于先后发生的物权闾,与物权和债权间,均得发生优先效力。对此两种见解,本书采后一见解,即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独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同时也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定义,似可界定如下: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采占有为事实的立法主义下,占有不具排他性,从而也就无所谓优先效力。参见三和一博、平井一雄:《物权法要说》,青林书院1989年版,第12页。)

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产生的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为物权的对内效力。物权对于标的物之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特征,决定了确定物权相互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先后决定效力的孰先孰后,称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一)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成立在先的物权由此具有两项优先效力:

1.优先享受其权利。例如于同一不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复设定另一抵押权时,优先效力即依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先后秩序而定,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再如于同一供役地上先后设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汲水地役权,如其后发生水源不足时,则设定在先的汲水地役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汲水地役权。

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后成立的物权害及于先成立的物权时,后成立的物权将因先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例如,于同一土地上设定抵押权后,于该土地上复设定基地使用权而害及先设定的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于实行抵押权之际,即可请求除去后成立的基地使用权(参见陶百川等编纂:《六法全书》,[台)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44页。)。

(二)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例外。

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为一项法律原则。惟举凡原则均莫不允许有其例外。依解释,作为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之物权的例外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定限物权,是于一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同一标的物上,定限物权虽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仍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第二,法律明定了特殊的顺位次序时,不适用此项原则。即法律基于特别理由而规定了物权相互间的次序时,依规定的次序决定各物权的效力。

第三,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发生在后的某些物权有优先于发生在前的某些物权的效力。例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有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便是一例(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36页。)。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一)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的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一物二卖”场合。标的物如为动产,后买者若已受让该动产之交付,若为不动产,后买者如已办毕所有权登记时,后买者取得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

2.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的内容(如为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特定物上如同时有定限物权存在时,则无论该定限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37页。)。

(二)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定限物权,在受清偿或补偿时,定限物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例如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于实行该抵押权时,无论债务人财产可否清偿完毕债务,抵押权人就拍卖标的物所得价金均得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于债务人财产上设定了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就该项财产享有别除权。

第二,留置权人、质权人等,在供作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标的物因它债权而受强制执行时,可本于物权的优先效力,诉请排除(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37页。)。

(三)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

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形:

其一,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即是买卖不破租赁的明文规定。

其二,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得有优先秩序。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即应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等等(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第37页以下。)。

(第四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效”或“追击权”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例如房屋所有人就其房屋设定抵押权后,复将房屋让与第三人,如抵押权人之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便可追及抵押物(房屋)并申请法院拍卖之,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日]高岛平臧:《物权法制的基础理论》,敬文堂1986年版,第61页。)。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否为物权之一项独立效力,学者从来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见解。否定见解以松坂佐一和郑玉波先生为代表。松坂先生认为,物权的追及效力“不过是物权请求权之一侧面”,无单独列为一种独立的物权效力之必要((日)松坂佐一:《民法提要》(物权法),有斐阁1980年版,第7页。)。郑先生认为,物权的追及效力实质已为物权的优先效力所包涵,故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效力(郑玉波:《民法物权》,(台]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22页。)。与此相反的肯定意见则认为,追击效力应属于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主张者为日本学者高岛平臧先生和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论者认为,否定追及性为物权之一独立效力的见解,所持的理由虽不无合理性,而且如果承认物权之追击效力为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还有与物权的优先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发生重叠之虞,但是,考虑到周到保护物权的需要,以及更有助于彻底地认识物权的本旨,将追击效力作为物权之一种独立效力,确属得当。

在将追击性作为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后,真正物权人之权利便可由此而获得充分的保障。例如,上述抵押人将抵押物让与第三人,而债务人届期又未清偿其债务时,抵押物所有权此时虽已移转于第三人,但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抵押权人仍可迳直追及抵押物之所在并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进而从卖得价金中优先受偿。在动产,若所有人之动产被侵夺,而该动产嗣后又被转卖于第三人时,除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外,原动产所有人均可对现实的动产占有人主张其权利,请求返还其所有物。如,某甲盗窃乙所有的自行车后又将该自行车转卖于丙,乙对丙得主张自行车所有权,要求返还自行车。当然,此间如发生善意取得或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即被中断,第三人遂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第五节 物权请求权

一、概述

(一)物权请求权的意义、根据与种类

物权请求权(“请求权”一语,系由德国普通法学者温德夏特( Windscheid)在对罗马法沂权( actio)制度予以研究后创立的一个适合于近代法体系的法律概念。关于此,日本学者奥田昌道在《古典期罗马法诉讼与实体关系》(《法学论丛>69卷2号)一文里作有较详尽的介绍。),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须注意的是,各种损及物权圆满状态的妨害行为,虽须有客观的违法性,但妨害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失,对于物权请求权之成立并无影响,换言之,只要有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事实,物权人即可依物权请求权予以救济。

物权请求权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概念,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日本民法虽仅规定了占有诉权制度,但经判例的解释与学说的协力,现今也已构筑起了完善的物权的请求权制度体系([日]甲斐道太郎:《物权的请求权——其根据和内容》,载《法学协会杂志>第72卷第3号。)。

同类推荐
  •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民法》《合伙企业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2008~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2008~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2008-2010)》是自治区出版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正式版本。本卷汇编是继《于夏回族自治区法规规章汇编》1949-1987年卷等卷之后的第7卷,现予正式出版。本卷汇编收集了2008—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35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修改的政府规章79件,2010年11月4日修改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未编入本汇编。
  • 著作权:案例探究与分析

    著作权:案例探究与分析

    思想、感情的表达是指要作为著作物被认可,必须是人们精神活动的表达。因此,仅仅是一些数据或者历史事件的记载(如神州六号的发射新闻纪录,餐厅菜单等),不能说是思想或者感情的表达,因此不属于著作物。
  • 身份犯研究

    身份犯研究

    本书是作者在对中外身份犯理论研究成果比较借鉴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基本理论,对身份犯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研究的尝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将我国有关身份犯的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从而正确指导身份犯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
  • 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案例汇编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在意外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经济赔偿,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保险产品。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对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操作要求、经费来源都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校方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在保障学校和师生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和谐校园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热门推荐
  • 知梦

    知梦

    异界路,梦落织。玄灵大陆,生存是人族的第一守则。各族联合战盟压制人类,人族强者守边荒。哀鸣正响,杀戮成常事。苍凌自幼亡双亲,志战异族,踏劲一切,杀遍四方!
  • 女神系统之我是偶像

    女神系统之我是偶像

    她是21世纪不起眼的小平民通过自身努力站在世界的顶端,一次意外重生在平行世界成了隐世家族蓝家千金,一如上辈子一样要重新开始努力,在获得金手指一枚以后,依靠着系统在各个方面混得风生水起,真真是‘芊菱’一出场,无人敢阻挡。
  • 黑蝴蝶女王

    黑蝴蝶女王

    在西城,如果你看到一个头绑黑色蝴蝶结的女子,千万不要不屑一顾,她很有可能就是可以改变你今后生活的女神。天堂与地狱的生活,亦在她的一念之间。她是杀手界令人闻风丧胆的女王,她是娱乐界今人神往的伯乐。她是人人惧怕的杀神,她亦是人人尊敬的保护神。究竟是怎样一名女子,叱咤黑白两道,与暗界之王,商业巨子,世界枪神纠缠一世。黑道,白道,统统是道。
  • 拱手江山为卿笑

    拱手江山为卿笑

    她因一朵奇花穿越古国,成为皇帝侍女。朝廷深宫危险四起,她步步为营,淡看九龙夺嫡。他是天圣九皇子,身世离奇,外表看似毫无心机,单纯天真,实则城府极深,野心极大,到头来却为她倾覆天下。
  • 烟花似落影无魂

    烟花似落影无魂

    一个代号影魂的女人,明明只是个新手,却从来没有失败过,并不是她很强,而是她有不服输的精神。她只有一个目标,做完任务,杀掉该杀的人,成为万人以上的杀手。可是她还有一面,作为一名大四学生,打探消息。
  • 龍神传:沧海藏神

    龍神传:沧海藏神

    南山有玉胎,沧海怎藏神!这是一个极度荒谬的故事。
  • 有间咖啡店

    有间咖啡店

    开间咖啡店,见识各类人士。运动冠军?影帝?歌神?首富?没错,都是我造就的。原因?因为有缘。这是他们的愿望,我只是帮他们实现罢了。**********************“你好,我是有间咖啡店的老板!你和我有缘,我可以实现你的愿望。”潘逸又开始忽悠人了。ps:书友群548555929
  • 穿越绝色狂妃要逆天

    穿越绝色狂妃要逆天

    凤家有女出生那天便满天祥瑞更有五彩神鸟盘旋于凤府上上方久久不肯离去。庶日便有传言天降神女,神女出,万兽降,天下归一,得神女得天下。一把寒冰血刃轻轻挑开他胸膛的衣衫,露出强而有力的胸膛。凤九歌:''我最讨厌别人投怀送抱了,男人我从不缺,对你,我不过逢场做戏罢了。御天绝眼中闪过一丝怒气,反身将她死死的压在身下,''该死的,只是做戏?''他咬牙切齿!
  • 学院惊魂夜

    学院惊魂夜

    人,是有两面性的。每个人都是人格分裂塑造者,当一个在做坏事时,另一个是否会觉察到呢?事发生在某大校园里。每个大学总有它神秘莫测的一面。正因为有这些奇怪而又灵异的事件发生,生命才会如此精彩“不要,放开我救我救我”当夜深人静的时候,一名女大学生在洗澡堂里狂叫救命,她看到了什么?当每个水笼头都流出鲜红的液体时,那将是预告着什么发生?
  • 弈棋人的漫画世界

    弈棋人的漫画世界

    无差别格斗流热血传说,不限主人公+题材的超想象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