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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行政行为(2)

首先,欧洲共同体法院减少了其判例的适用(欧洲共同体法院:1986年2月26日,MARSHAII判例)。但更重要的是 ,现在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审查法国制定的规则是否违背欧洲共同体的指令(最高行政法院:1984年12月7日,法国保护 自然联合会判例,A.J.D.A.,1985,第105页;1988年10月7日,反对狩猎者联盟判例,最高行政法院:《研究与文献 》,1988年,第53页)。最近,在1989年2月3日关于意大利航空公司案的重要判决中(R.F.D.A.,1989,第415页), 最高行政法院更是大胆地取消了法国在欧洲共同体的指令之前制定的一项法规。

同样,在另一个重要的判决中,最高行政法院援用尼科罗判例,认为法国法律不能违背欧洲共同体的指令(最高 行政法院:Ass.1992年2月28日,S.A ROTHMANSNTERNATIONAL,A.J.D.A,1992,第224页)。

二、一般法律原则

“人们这样称呼这些原则,它们虽未写入法律条文,但司法判例承认它们应当受到行政权力机关的遵守;违反这 些原则即构成违法”(德·洛巴代尔)。

最高行政法院在阿拉缪(ARAMU)案判决(1945年10月26日,第213页)中第一次援用这一原则,认为“未能使当 事人进行辩护,就不能合法地宣布纪律处分。这一点来自一般法律原则,即使没有法律条文亦可适用”。

A.适用程序

-通过某法律条文使某个规则普遍化;法律条文认定某一事物;法官在法律条文之外援用这一规则(例如,辩护权 原则。最高行政法院:1944年5月5日,TROMPIER-GRA VIER判例,第133页;最高行政法院:1962年10月19日,CANAI 判例,第552页)

-根据一个或数个法律条文的精神所制定的规则(例如,司法两审终审原则)。

-源自制度本质的规则(公共服务的连续性是制度性质本身固有的)。

-源自政治和社会伦理的规则:如认为平等的原则是法兰西民族传统和意识的一个根本内容(在法律、税收面前的 平等,在公共服务面前男女平等,等等)。

对以上述叙述做两点补充:

-般法律原则通常(但并不总是)与宪法前言、特别是《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或多或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般法律原则因与文明相关因而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公共服务连续性的原则应当与公共服务中罢工的可能性相协 调;今天,工商业的自由已不再是一个绝对的原则,等等)。

B.一般法律原则例证

-般法律原则为数众多,我们不能将它们汇编成文。这里仅将其最引人注目的列举如下。

-平等原则被经常使用。

如关于音乐戏剧学院乐队案的重要判决(最高行政法院:1951年5月9日,《判例汇编》,第151页)。这个乐队曾 处罚了几个音乐家,因为他们不去完成自己乐队的工作,反而去参加法国广播电台组织的音乐会。作为报复,法国广 播电台在一段时间内拒绝播放该乐队的音乐会。该乐队将此事诉诸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广播电台滥用权力,特别是无视“用来管理支配公共服务业运行的平等原则”,因而撤销了法 国广播电台的决定并判决广播电台赔偿损失。

在行政法最著名的案件之一巴莱尔(Barel)案的判决中(最高行政法院:1954年5月28日,《判例汇编》,第419 页),担任国家行政学院理事会主席的国务秘书拒绝了几个应试者参加竞考的资格,其中包括巴莱尔先生。各报刊都 关注此事,根据政府办公厅一成员的供述,认定这些应试者被排除在外是因为他们的共产主义政治信念。而政府否认 这种指控。最后,这几位应试者将此事诉诸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在要求政府提供证据未果后,认定自己已充分了解情况并撤销了该决定。如果说此判决具有多重意 义,法官则认为政府不能无视“所有法国人在就业和公职面前的平等原则,不能仅仅因其政治信念而取消一个应试者 的资格”。

其他援用平等原则的例子:公共费用面前平等的原则(最高行政法院:1923年11月30日,COUITEAS判例,第789页 ),男女平等原则(最高行政法院:1936年7月3日,BOBARD判例,第721页),竞考中的公平原则(最高行政法院: 1966年11月9日,COMMUNEDECLOHARS-CARNOET判例,第591页);双亲假期不应因当事人的国籍而有所区别的原则(最 高行政法院:1989年6月30日,VIIIEDEpARI5判例,req.78173)。必须保留已就业者和市镇居民进入音乐学校的平等 权利(最高行政法院:1994年5月13日,CoMMUNE DEDREUX判例,A.J.D.A.,1995,第625页);不能根据停车者是否 居住在本市镇而对他们制定不同的停车场使用价格(最高行政法院:1995年7月12日,COMMUNE DE MAINTEN0N判例, R.F.D.A.,1995,第1053页);平等原则在税务方面的应用(最高行政法院:Ass.,1997年3月28日,STEDEBAXTER判 例,R.F.D.A.,1997,第458页)。

-某些一般法律原则与被管理者的安全和保护理念相联系:所有行政决定均可以因越权而成为起诉对象(最高行政 法院:1950年2月17日,IAMOTTE判例,第110页);逐级控告的可能性,对辩护权的尊重(最高行政法院:1944年5月5 日,DME VVE TROMPIERGRA VIER判例,第133页);行政决定不溯既往的原则(最高行政法院:1948年6月25日, Soc.JOURNALL‘AURORE判例,第289页);“避难者”不应引渡给其所属国当局(预先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的原则( 最高行政法院:1988年4月1日,JOSE MARIABERECIARTUA-ECHARRI判例,R.F.D.A.,1988,第506页);考虑多元舆论 倾向的原则(最高行政法院:1990年1月17日,UNIONNATPROFESSLIBERALES判例,R.F.D.A.,1990,第2933页);生活 在法国的外国人享有“正常家庭生活”的权利(最高行政法院:1978年12月8日,G.I.S.T.I.C.F.D.T.,第493页;最 高行政法院:1990年6月29日,LMBACCUSPREFETDUDOUBS判例,A.J.D.A.,1990,第746页);“避难者”的配偶和子女 与“避难者”享受同等保护的原则(最高行政法院:Ass.,1994年12月2日,MMEAGYEPONG判例,A.J.D.A.,1994,第 914页)。

-还有一些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原则:如适用“无缘由致富”和“公共服务连续性”的原则。

然而,“提出”重大的一般法律原则的时代似乎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但法官仍然继续提出适用范围也许较小的新 原则:如禁止行政部门解雇怀孕的雇员(最高行政法院:1973年6月8日,DME PAYNET判例,第406页),公共机构付 给其雇员的报酬不能低于最低保证工资(最高行政法院:1982年4月23日,VIIIE DETOUIOUS判例,第152页),禁止 对公务人员进行金钱上的处分(最高行政法院:Ass.,1988年7月lEl,BIIIAUD ET VIIIEC/SNCF判例,第268页)。

此外,法官经常公然拒绝考虑将被审判的人所要求的下述因素上升为一般法律原则:在公职上实行内部和外部的 双重竞考制度或在公共服务部门发生罢工时,排除求助于提供临时工作的企业的可能性,等等,这些都不能成为法的 一般原则(最高行政法院:1980年1月18日,SYND.C.F.D.T.HAUT-RHIN判例,第30页)。

C.性质和意义

1.传统问题

在理论上,法官本人并不提出这些原则,他们只是援用已经存在的原则。在实践上,由法官具体确定原则的内容 (雅诺认为,这是一种准立法权)。总之,无论行政权力机关制定法规也好,制定个别文件也好,都受到这些原则的 制约。

2.1958年以来的新问题

a.宪法第37条规定的自主条例并不受法律的制约。他们服从于一般法律原则吗?相对于一般法律原则,法官能否 监督自主条例的合法性?最高行政法院承认了这一点,这一判例是极其重要的(最高行政法院: SYNDICATDES JNGENIEURS-CONSEILS判例,1959年6月26日,第394页)。

b.在一般法律原则内部,应当将那些具有解释和补充价值的简单规则(例如,某些程序的规则。最高行政法院: 1973年3月2日,DIIEARBOUSSET判例,第189页)和那些真正的原则区分开来。前者可由规则制定部门加以修改,而后 者则高于制定自治规则的权力机构。

c.至于真正的“一般法律原则”,人们曾讨论过它们在法律等级体系中的地位。一部分人认为它们与宪法同级,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它们属于法律一级,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它们应处于法律和法规之间(夏普认为:它们低于立法级, 高于政令级)。

三、判例

行政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制造产物。当然,法官不能对法规进行判决。但即使他只是解决一些具体的争端, 判例仍然具有造法性,因为,即使没有法律或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法官也必须做出裁决。行政机关知道了判例,就不 得不服从。行政判例因此具有“预防性”的特征,因为它使行政机关避免采取它已知的非法的措施。

合法性原则的适用纲要

-行政机关有义务行动吗

-自由裁量权与羁束权

-例外情况

一、采取行动之义务的问题

这是一个微妙的问题:当行政权力机关不愿采取行动时,合法性的原则是否迫使它有所作为?行政权力机关的不 作为本身是否构成违法?答案是有所区别的(蒙塔内·德·拉罗克:论“公共权力的惰性”)。

-当一个法律文件强迫行政权力机关行动而它不行动时,其行为就是违法的。

-同样,拒绝做出实施法律的具体决定也构成违法。

-行政权力机关有义务采取合乎规定的必要措施来执行法律或法规。但它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以便采取行动( 最高行政法院:DME VvE RENARD判例,1964年11月27日,第590页;最高行政法院:1962年7月30日,KEVERS- PASCAIIS判例,D.1963,第632页;最高行政法院:1993年4月9日,STEDFSAUTEURS DES ARTSVISUELS判例, R.F.D.A.,1993,第616页)。超过合理期限,非法性就导致出现错误(国家废止一项非法政令的义务;最高行政法院 :1997年2月21日,CAIBO判例,J.C.P.,1997.1122866)。

-但是,在没有规定合法时效的情况下,行政权力机关似乎可以自由地判断它是否应当采取行动。确实,当涉及到 行政权力机关在何种范围内有义务终止一种非法状态时,似乎只有当法律有所规定时,这种义务才存在(例如,某个 人因某建筑是非法的而诉诸省长时,省长没有义务将此事诉诸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法院:1974年3月20日,NAVARRA判 例,第200页)。然而在治安方面和紧急情况下,行政权力机关必须采取必不可少的、合乎规定的措施以终止特殊危险 的状态(最高行政法院:1959年10月23日,D.1960.191,IATTY判例,1976年6月23日,第329页;1987年9月25日, COMMUNE DE LECE CAP-FERRE判例,R.D.P.1988,第898页,在该案中,莱热铁角镇因未能消除过高的噪音而被判逃 避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与羁束权

A.定义

当行政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其意愿自由行动时,就称之为拥有自由裁量权;当法律迫使行政权力机关以某种方式行 动时,就称之为羁束权。

B.问题

实际上,如果行政权力机关不受任何规则和原则的限制,那么就会存在行政专断。相反,如果行政权力机关没有 任何行动自由,那么它就会很快瘫痪,甚至最终成为无用之物。

原则上,如果说存在职权几乎完全被限制的某些情况(例如,在收到某一协会的成立申报时,行政权力机关必须 发给其收据,尽管行政机关经常可以“选择发放时机”),但不存在行政机关享有完全决策自由的情况。

C.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诚然,行政权力机关通常拥有很大的评判权,它可以决定去做它认为合适的事。例如,它可以自由选择街名,拥 有很大的选拔公务员的自由;对于一个具备加入法国国籍条件的外国人,它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其加入。但即使在这些 情况下,仍然存在“最低限度的监督”。

1.一般限制(最低限度的监督)

就行政行为本身来谈自由裁量权是错误的:对一个行政行为本身而言,自由裁量权只涉及某些因素,但它从来不 会涉及全部因素。

a.拥有决策权的人(制订行为者本人)永远是由法律条文确定的。

b.行为的目的:一个行政行为,无论它是怎样的,只能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决不能以私人或党派利益为目的( 例如,当一家咖啡馆实际上与市长的某个亲戚的咖啡馆形成竞争时,该市长不能以危害公共秩序为借口关闭之)。

为特定的公共利益而制订文件是必要的(例如,一个市长只能为“公共秩序”的目的而运用他的治安权力。他不 能为了“财政目的”而运用这种权力,如因维修一条街对市镇成本太高而关闭这条街)。

c.被引证的理由的存在(事实的或法律的错误)。

-行政机构决不能援引不准确的事实(最高行政法院:1922年1月29日,TREPONT判例,第65页:根据一个省长的请 求解除其职务,但实际上这个请求根本不存在)。加米诺事件是最著名的(最高行政法院:1916年1月14日,第15页) 。昂代市市长加米诺医生先是被停职,然后又被撤职。理由是他未能保证他参加的一个殡葬仪式的正常进行。人们指 责他让人将死者的灵柩从墓地围墙上的一个缺口处运进墓地,且挖掘的墓穴不够大,以此表达他对死者的轻蔑。人们 还指责他对一辆私营救护车大发雷霆。

最高行政法院撤销了对他的处罚,因为第一条控诉在事实上不准确,而第二条所依据的事实并不构成违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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