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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国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框架(8)

第二个比较大的争议是,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是否已经成熟到作为职务晋升的方式之一。肯定的观点认为,作为1993年以来重要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在职务晋升环节引入竞争机制的重要方式,是扩大民主的重要渠道,是拓宽用人渠道,扩大识人视野,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好形式。

否定的观点认为,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大有商榷之处,不宜将其写进《公务员法》。最主要的根据是,政治应该民主化,行政应该科学化,绝不能错轨运行。如公开选拔本是一种政治民主化的表现形式,最应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是选任制官员(是政务类公务员),不应该是委任制公务员;竞争上岗与机关首长负责制构成矛盾,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中的民主化与人事管理以及人力资源开发的科学化构成矛盾,民主的质量不一定高,效果不一定好,等。将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写进《公务员法》是大势所趋,但只有正确认识与规范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制度,这种新的晋升方式才会真正富有生机和活力。笔者将在第九章做一专题分析。

4.主要变化

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将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确立为晋升公务员领导职务的法定方式之一;分类设计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晋升程序。

(四)工资保险福利

工资保险福利是公务员的基本保障。工资保险福利具有保障、激励和调节功能。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成果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公务员的保险是劳动保险的一种,是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保障。公务员的福利是指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或提供的待遇。

建国后,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经历了1956年、1985年和1993年三次大的改革。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务级别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取消了自1956年实行的工资类别制度,建立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10年来,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运行平稳,工资政策逐步完善,实现了正常晋升工资,基本实现了正常调整工资标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随着一系列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务员工资分配中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重视和研究解决的问题,如工资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等等,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建立公共行政的新要求。

1.立法思想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创设工资调查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工资调查制度。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薪酬水平是引导人才流向、增强人才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公务员得到与其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机关工作具有难以量化评估的特点,而且公务员参加社会二次分配,具体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缺乏参照标准。一般来说,如果排除垄断行业,企业的薪酬水平总体而言体现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以及劳动力的价格。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6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二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水平大体持平。”这种规定已经不适应企业所有制形式已经多元化的新格局,公务员工资水平应当与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大体平衡。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大体平衡,一方面可以较好地体现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在国外,按照与企业同等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来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属于比较成熟的国际惯例。

增设工资调查制度,还可以更好地落实国家公务员定期增资制度。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确立了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制度。增资的途径有:一是公务员在年度考核称职的基础上每两年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每5年增加一次级别工资。二是随着职务的晋升,相应提高职务工资。三是公务员除正常晋升工资外,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消费水平、社会工资水平相适应。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和10月、2003年7月,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五次调整了工资标准,月人均共增加370元。但总的看,公务员工资标准还是偏低。按照有关规定的精神,要建立平衡比较体系和相应的薪酬调查系统,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调查样本和调查指标,每年进行抽样调查,作为国家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由于公务员制度、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都有待深化,具体落实平衡比较机制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2)体现比较成熟的改革思路,确立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基本工资制度。与国务院已经原则同意的下一步T资改革基本思路相适应,公务员实行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基本工资制度。即归并简化T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结构”归并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结构”。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后,对所有类别与所有职务层次公务员来说,职务工资可以是不同的,而级别工资是可以统一的,由此以来,利于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实行分类工资制度;利于确立公务员“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利于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利于实现级别与待遇挂钩,向基层公务员倾斜的政策。

(3)加强工资管理。当前,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未能实施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基本工资与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的差距,并适应各项改革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工资政策外自行发放了一些津贴补贴,水平相互攀升,使地区间、部门间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特别是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工资收入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工资收入分配中“制度内统一、制度外分散”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是大一统的工资体制与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相互矛盾的必然结果。针对这些问题,在国家公务员法中应突出强调,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政策福利保险政策,不得增加、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

(4)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建立统分结合的工资管理体制。“大一统”的国家工资管理体制,已经缺乏原有的计划经济基础;继续容许各地区、各部门的工资水平差距继续扩大,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根本要求。在坚持实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公务员工资分配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地方一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以及调控本地区内工资分配关系的责任,形成中央和地方统分结合的工资管理体制,是大势所趋。这其中的关键是设计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合理确定调控线,加强宏观调控。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的地区附加津贴至今尚未实施。《公务员法》应明确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从而使不同地区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允许省区市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差距,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为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5)合理提高公务员福利水平。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机关工资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工时制度。现行政策是按照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各地区和各主管部门可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作息时间。二是休假制度。现行休假制度由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产假等几部分组成,其中,除年休假制度外,其他休假制度均为改革开放前制定的。三是优抚制度。现行政策是参照1988年国务院下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对机关职工因公致残后以及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病故后的抚恤、优待等有关问题做出规定,包括工伤评定、伤残抚恤标准、护理费标准以及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丧葬费、遗属困难补助费的标准等。四是其他福利制度,主要包括由单位举办的上下班交通车、文体活动及娱乐设施、食堂、卫生设施、改革前的福利住房等集体性福利制度。

在现有公务员福利制度下,公务员福利待遇总体水平偏低。现行的福利政策大都是改革开放以前或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有的甚至还是建国初期制定的,制度过时、标准陈旧,明显不合理。“低工资、泛福利”是改革开放前的基本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住房、医疗、供暖等福利待遇逐步走向市场化,或过渡到社会保障体系,而职工工资收入考虑这些因素严重不足,使得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和实际收入水平下降较多。

在《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中,大家的共识是,坚持福利货币化、透明化、规范化,是提高公务员福利水平的现实做法。清理整顿和规范机关福利项目,将公务员福利支出纳入个人薪酬。结合住房制度改革,适当调整提高住房补贴。整顿职务消费,确定不同层次公务员职务消费范围和标准,逐步做到职务消费公开化。健全公务员休假、疗养等项制度。现在,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职工带薪休假规定》。

2.制度要件

(1)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原则。

一为按劳分配的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

二为平衡比较原则。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国家实行T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

三为正常增资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动和国家财政能力,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2)公务员工资构成。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地区边远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补贴、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3)福利水平与项目。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节日休假、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机关因工作需要安排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加班工资。

由于机关工作的特点,公务员有时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对于加班的处理,没有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在公务员法中应把这个问题确定下来,对于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维护机关工作的良性运行。对于公务员加班需要给予补休,立法调研中大家的意见比较一致;但对不能补休的给予相应的报酬,则有不同的意见。赞成者认为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反对者认为弱化了无私奉献精神。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加班要给予相应的报酬,但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如果公务员法没有相应规定,就会造成不同职业人员权利的不平等。从国际上看,加班给加班工资是惯例。对于一定层次的领导成员,加班不给报酬,算是奉献;对于普通公务员则应当体现按劳分配和社会公平,加班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

(4)公务员保险种类。国家建立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与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3.主要争议

(1)能否解决地区、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时代难题。

地区、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一个时代难题,《公务员法》中关于工资保险福利的制度设计,是否具有解决这一难题的功能,人们的看法不一致。乐观者认为,应该建立统分结合的工资制度来解决或者缓解这一难题,否则,中国的公共行政是难以建立起来的,建设服务型政府也是空想。部门争相“创收”,怎么可能舍得割断部门权力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纽带呢!《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宪法”,应该能够解决这一难题。悲观者认为,工资收入的地区差距,是东西部差距的一种反映,短期解决不了。缩小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着部门利益的巨大障碍,简直是与虎谋皮,谈何容易!

(2)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否走社会化之路。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和住房制度改革基本与企业保持同步,走了一条社会化的路子。矛盾的焦点在于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一直没有出台,一直没有走上社会化之路。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社会化的赞同者认为,滞后的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引发群体利益的失衡,不利于人才流动。应该把建立与企业相衔接的社会化公务员保障制度,作为改革方向。反对者认为,公务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高于企业职工,这是机关稳定队伍,吸引人才“最后优势项目”,因此,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的条件还没成熟。

4.主要变化

公务员实行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基本工资制度。即归并简化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结构”归并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结构”。

五、监督机制

公务员的监督机制渗透在人事行政的各个管理环节,通过对公务员行为的法律监督,旨在实现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监督机制,主要应体现在义务权利、纪律处分、回避、申诉控告与仲裁等环节中。

(一)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公务员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些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些行为或抑制某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国家公务员在国家的特定角色,要求公务员遵守不同于一般公民的义务,也享有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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