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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秦至宋代的农业政策(1)

一秦汉农业政策秦汉是蜀文化的转型期,同时也是蜀地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秦灭蜀以前,蜀国的农业发展水平已相当成熟,秦灭蜀以后,在蜀地大规模变更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将蜀地经济纳入自己的统治之下。这一方面使蜀地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另一方面蜀地经济的发展又为秦国的统治打下了基础。两汉继承了秦对蜀地经济改造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又推行了轻徭薄赋等一系列的政策,同时继续推行移民政策陆续从其他地区向蜀地移民,他们带来先进技术,这些移民及其后裔在中央王朝有效的经济政策下掀起了蜀地经济建设的高潮。

(一)秦对蜀地土地制度的改造及其意义

1秦对蜀地土地制度的改造

公元前316年秦灭蜀,并于前314年置蜀郡,在经济上,此时仍然保持蜀国原有的制度,并无大的改造。由于蜀地反抗势力暴动不断,秦国遂于武王元年(前310)派名将甘茂入蜀平叛。甘茂定蜀后,奉命于公元前309年在蜀颁布并实施旨在改造蜀地土地制度和经济关系的《为田律》(《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载《文物》1982年第1期。)。新中国建立后在青川县出土的《为田律》木牍记载了秦国新令颁行的时间及过程。据李昭和考证,新令颁行的时间应为秦武王二年,即公元前309年(李昭和:《青川县出土木牍文字简考》,载《文物》1982年第1期。)。《为田律》内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是秦王令丞相甘茂、内史偃“更修为田律”;第二是律令内容,包括畛道、陌道、阡道的标准,亩与顷比例及其与道路的关系,封、埒的大小等等;第三为实施过程,包括修封埒、道路以及修堰筑堤的时间等等。

“废井田,开阡陌”是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变法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出土的青川木牍表明,在商鞅变法四十年后,这一措施在四川地区得到正式推广,是秦国治理蜀地的重要举措。《为田律》对蜀地的田界加以严格规定,重新确定了政治大变动后原蜀王国民户的田界和田亩面积,进一步变革了蜀地的生产关系。

秦昭王四年(前303),秦在蜀地开始了大规模、彻底地变革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的活动。《汉书·地理志》记载,“秦昭王开巴蜀”,《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昭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就是把秦国商鞅变法以后的“辕田制”推行到巴蜀的广大地区。其主要内容包括(段渝、谭洛非:《濯锦清江万里流——巴蜀文化的历程》,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

(1)“初为田”,即第一次改变蜀地的田制。把过去农村公社公有制下的“换土易居”的“授田制”,改变为私有制下的“自辕其田”的“辕田制”,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成为其耕种土地的主人,这样,原先农村公有制下的农民就变成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下的个体小农,原来的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二重性农村公社组织走向崩溃,对蜀地新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促进作用。

(2)“开阡陌”,扩大田亩面积。《汉书·食货志》上说,“阡陌”就是田间的道路,“南北曰阡,东西曰陌”(《史记·秦本纪》。)。另外《战国策·秦策三》、《史记》中的《秦本纪》、《商君列传》等等都记载了秦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或“决裂阡陌”的事。过去一般都认为“开阡陌”是破坏田间的道路封埒,比如宋代朱熹在《开阡陌辩》中就认为,“开阡陌”的“开”字应该是破坏的意思,而不是“创置建立”。现代许多学者仍然坚持朱熹之说,把井田制同阡陌联系在一起,认为商鞅破坏了阡陌,也就破坏了井田制。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开阡陌”或“决裂阡陌”恰好应该是创置建立的意思。因为在青川木牍中所具体介绍的秦国田律,包括阡陌制度,已十分清楚地说明了不是破坏,而是要修建田间的阡陌道路,也就是木牍律文所说的“修封埒”、“正疆畔”等,并且明确规定了道路的分布状况和宽窄程度。由此可见,“开阡陌”并没有破坏阡陌,而只是重新整治封疆,将原来的田亩面积扩大。这样更有利于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将荒废土地利用起来化为农田,从而使人尽其力,地尽其利,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同时,这种扩大田亩面积的做法,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在私有制条件下,小农将竭尽全力开垦荒地,使自己占有更多土地,从而推动了私有制的发展。

(3)全面发展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秦国从公元前350年商鞅第二次变法起,就已经开始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买卖,从而使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秦昭王要变革蜀地的生产关系,必然包括允许土地买卖这条重要措施,因为这是与“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史记·商君列传》。)连为一体的,是变革生产关系,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的重要方面。

2秦对蜀地土地制度改造的意义

秦对蜀的土地制度的改造,彻底改变了蜀地原有的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秦用法令形式正式废除了原蜀王国的土地国有制,从经济上剥夺了原来蜀王国旧贵族之特权,使过去的广大农奴变成了个体小农。秦灭蜀以前,蜀开明王朝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土地国有制(段渝:《四川通史》第一册,第70-71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93。)。土地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国家分配给世袭贵族,而广大农民没有土地占有权,只能依附于贵族,成为农奴。农奴为贵族耕种,而所获之农产品全部上交,因此农奴生活极为悲惨,劳动积极性也不高。秦实行土地私有制后,农奴积极垦荒,占有土地,成为自耕农,除向封建王朝缴纳赋税以外,剩余劳动产品归自己所有,因此劳动积极性高涨,从而也提高了生产效率,有利于经济发展。

第二,秦以法令形式重建封疆,保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由于蜀地经济结构的改变,造就了大批新兴地主和个体小农。这些地主中有大量是因军功而分得大量土地的军功地主,或通过大量买入土地而形成的地主;而个体小农或自耕农则大部分来自农奴,他们因“开阡陌”的法令,允许垦荒占田,因而也占有少量土地。这些地主与个体小农、自耕农都是新制度的受益者,也是新制度最坚决的拥护者,是秦在蜀地进行统治的最广泛和最坚实的社会基础。新兴地主阶层和自耕农阶层的形成与稳固,维持了社会的稳定,极大地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

第三,秦在蜀全面发展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秦以法令形式推进私有制,私有土地从此在蜀便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了。按照通行于秦全境的《秦律》的规定,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解释“盗徙封,赎耐”这条律文时说,私自移动田界,就是“盗徙封”,须处以“耐刑”。“耐刑”在秦律中乃是重刑,轻罪用重刑,表明私有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保护土地的私有权,严惩侵犯土地私有权者。另一方面,允许土地买卖,引起土地兼并的兴起,使两极分化加速发展,乃至出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据《史记·货殖列传》载,秦破赵,迁卓氏于蜀之临邛,卓氏在临邛“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而“山东迁虏程郑”,“亦冶铸,贾椎髻之民,富埒卓氏,俱居临邛”,又《华阳国志·蜀志》载“程郑亦八百人”。这说明,正因为秦在蜀地发展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导致地主集中土地,自耕农逐渐失去土地,两极分化严重,才可能使卓氏、程郑拥有大量土地,占有大批僮仆,也才有大量因失去土地而“无立锥之地”的蜀民前来为其即铁山鼓铸。

总之,秦昭王在蜀地全面深入地推进私有制的发展,进行土地制度的改造,把蜀地更深入地纳入秦国的经济政策之下。我们知道,自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使黔首自实其田”,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确立起,我国封建王朝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大致可以看做是各种名目的国家土地所有制(从园囿、苑池到屯田、营田),由各种不同身份所体现的大土地所有制(从贵族、军功地主、豪强、门阀、缙绅到平民地主)和以个体自耕农为主体的各种小土地所有制(从黔首、良家子、占田户、均田户、主户到封建后期的自耕农)这三种主要成分所组成的一种三级结构。而蜀地则在秦始皇之前的秦昭王时代即已被纳入这种三级动态的经济结构之中,开始了其封建化进程。在这个结构中,土地所有权在小农、官府和地主之间不断流动。一般情况下,每个王朝前期小农数量较多,到中后期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大土地所有制不断膨胀,最后引发农民起义(葛金芳:《中华文化通志·土地赋役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二)汉初恢复农业生产和轻徭薄赋政策

1汉初恢复农业生产的政策

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封建制度也在全国范围内巩固起来,封建土地制度的三级结构基本形成。秦亡后,汉王朝在一片废墟中重建全国经济秩序,实行一系列恢复经济的政策与措施,其重点在于恢复自秦以后建立的封建土地制度,保证国家、地主与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协调三者之间对土地占有的比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汉王朝沿袭了秦的封建土地制度,只在具体实施上略有差异。对于蜀地而言,秦对蜀进行土地制度的变革后,蜀地也开始了封建化进程,汉对蜀的改造就在于恢复和巩固蜀地的这种封建土地制度。

重视蜀地作为农业产地的重要地位。蜀地对于新生的汉王朝而言,其地位特别。楚汉战争中蜀地因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雄厚的经济实力,所以成为刘邦伐楚、平定天下的重要基地。刘邦封汉王后,采纳萧何的建议,占据巴蜀,把它当做汉军粮饷、兵源的重地。之后刘邦从汉中出发,讨伐项羽,留萧何在蜀征收赋税。《汉书·食货志》记载,萧何曾从蜀汉征发万船粮食,用以给养军队。另外在楚汉战争中,为了支持刘邦北征关中,大批蜀民加入汉军。《汉书·高帝纪》载蜀地人民“给军事劳苦”,说明蜀地军民为汉王朝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正因为如此,汉朝建立后十分重视发展蜀地经济。

将躲入山林的劳动力人口重新引回故土。汉初,新王朝着力于恢复经济秩序,所以土地制度的恢复与巩固便是重中之重。楚汉战争中,为躲避战乱,许多人藏进深山老林,使汉初劳动力严重匮乏,大片良田就此荒芜。为了将民众从山林中引出,重新从事生产,汉高祖五年(前202)五月,发布诏书,宣布天下已经平定,藏入山泽的民众可以回到故土,重新开始安居乐业,汉王朝将最大限度地降低乃至免除天下赋税(《汉书·高帝纪》。)。

对回乡的军士赐予爵位和田宅。汉初曾按军功大小论功行赏,一般都可以获得八级以下的爵位,军功突出者,爵位可以更高,并被赐予相应的田宅。这样,一大批兵士因为有战功而获得爵位和土地,成为新兴的军功地主,他们成为西汉王朝最坚实的社会基础和有力支柱。蜀地作为汉朝平定天下的兵源基地,其立军功的士兵不少,他们也都相应地获得新王朝赐予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成为新兴的军功地主阶层,成为汉王朝统治蜀地的坚强支柱。

招抚流民,使其回复故土,重新从事农业生产。楚汉战争中,许多人失去土地,流离失所,成为流民。汉王朝建立后,下诏令其回复故土,赐予他们土地。这些流民获得土地后,便成为新王朝的自耕农。西汉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让流民获得部分土地,并推行轻徭薄赋、减省刑罚的休养生息政策,着力于培养自耕农阶层,维护社会基本经济秩序与社会安定。作为国家编户齐民的西汉自耕农,在二十等爵位中可以得到公乘(第八级爵)以下的低等爵位,并享有某些免罪、减役的优待,其身份地位稍高于商贾、百工和医巫。蜀地因为是“帝业所兴”(《华阳国志·汉中志》。)的地方,又是汉王朝重要的粮食、兵源基地,所以汉王朝建立之初,就把蜀划为“天子自有”之地(《汉书·诸侯王表序》。),不封藩王。所以,蜀地自楚汉战争直至汉定天下之后的几十年中,一直保持着相对稳定的环境,因此本地流民也相对较少。但正因为稳定,所以从中原流入蜀境的难民就为数众多。例如《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经济凋敝,常常发生饥荒,而蜀地由于相对稳定,经济较为繁荣,高祖于是下诏让附近流民前往蜀地就食。在汉初安抚流民、赐予土地时,蜀地流民也获得部分土地,外地流入蜀境而不愿返回家乡的,也可分得土地。这样,新兴的汉王朝又逐渐培养出一个力量强大、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的自耕农阶层来。

2汉王朝的轻徭薄赋政策

秦朝统治残暴,赋役沉重,人民不堪重负。鉴于秦朝迅速败亡的历史教训,自汉初开始,汉王朝长期实行轻税政策,高祖时税率为十五而税一。文帝二年(前178)又减一半,三十而税一。文帝十三年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免缴土地税,直到景帝元年(前156),才恢复“三十而税一”的办法,从此一直沿用,成为定制。东汉光武帝初年,虽然曾经调高税率,实行什一之税,但很快在建武六年(30)恢复为“三十而税一”的旧制。东汉末年仲长统曾说,现今农田每亩可产粮食三斛,政府每斛取一斗之赋,不算太多(《后汉书·仲长统传》。)。据此可知,东汉末年税率才调高到什一之税。

可知汉朝不仅赋役相对较轻,而且还因地征赋,在一些特殊地区采取特殊赋役政策乃至免赋或罢郡罢赋,赋役政策较为宽容和灵活。比如《华阳国志·蜀志》载“宣帝地节三年(前67)罢汶山郡”,因赋役繁重,罢郡。可见汉王朝征收赋税,亦充分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与承受力,在赋役过分沉重的特殊地区可以罢郡以减负。

(三)秦汉大力发展水利建设的政策

蜀地潮湿多雨,水系发达,又常发生水灾,淹没田舍。秦灭蜀后,为发展蜀地农业,解决水患与农业灌溉问题,公元前250年左右,秦委派水利专家李冰担任蜀守,修建了著名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李冰经过实地考察,掌握了岷江水流特征和规律,采取了“壅江作堋”(做分水堤坝,分出内外江)、“穿郫江、检江,别支流双过郡(蜀郡、成都)下”和“开稻田”、“灌溉三都”(《华阳国志·蜀志》。)等措施,修建了以都江堰为核心的大型水利系统工程。

在成都平原的近旁,秦在蜀又整治了文井江(今崇州市西河),开凿了羊摩江(今羊马河),引湔堰水灌溉江西田,下游流入武阳;又整治了雒水(今什邡石亭江)和绵水(今绵竹绵远河),还从郫县境分出一条“别江”,东流至新都县境入雒水,“皆灌溉稻田,膏润稼穑,是以蜀人称郫、繁曰膏腴,绵、雒为浸沃也”(同上。)。因此,成都平原被称为“沃野千里,号为陆海”。

汉景帝时,蜀守文翁又开通蒲阳河。蒲阳河自今都江堰东门外,分内江水,东北流,过蒲阳镇,转而东南流入彭县界(今彭州市),与青白江汇合,灌溉灌县(今都江堰)东部及彭县、新繁大片田地,其灌溉面积达一千七百顷。相当于利用湔堰在成都平原北部新辟了一片灌区。此外,郫、检两江之间的石犀渠,据《华阳国志》的记载,也开凿于西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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