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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性知识禁忌的负面影响(2)

我们之所以这样说,是根据经验得出的结论。依我所观察到的情况来看,孩子中的下流行为正是成年人假正经的结果。我自己的两个孩子(七岁的男孩和五岁的女孩)从不认为性或排泄物是什么特殊的事情,而且迄今为止一直与那些正统的思想最大限度地隔绝开来。他们所得到的恰恰是与其相关的不正统的思想。他们对于孩子是从哪里来的这样的问题表现出自然而健康的兴趣,但是他们对发动机和铁路却没有这样浓厚的兴趣。无论大人是否在场,他们对这类问题从未表现出探求的趋向。

我们发现这所学校的其他孩子,他们的年龄从两岁到三岁,甚至于是四岁,情况和我们的孩子是完全一样的。然而,那些六岁或七岁的孩子却已经受到了教育,他们认为任何与性器官有关的事情都是不正当的。他们惊奇地发现,在这所学校里,这类事情居然可以和其他事情一样谈论。一段时间以后,他们就有了轻松的感觉,但仍认为这类话题是不正当的。一旦他们发现那些成年人并没有阻止他们的这类谈话,他们也就慢慢变得不怀杂念了。现在,当新人校的孩子想和他们谈论那些所谓不正当的事时,他们总是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如果我们让新鲜的空气吹拂这个问题,这问题就会得到消毒,它在黑暗中所滋生的有毒的微生物就会荡然无存。

性问题自然要和排泄过程联系在一起,所以,只要我们把这排泄过程看作是厌恶的事,那么,我们自然会在心理上把它与性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在与孩子相处时,我们不应当对排泄一事过分挑剔。当然,为了卫生起见,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孩子能够理解,我们就应当向他们解释,这些预防措施只是为了卫生,而不是因为其功能不好。

那么,对于性知识我们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呢?我们应当把性知识传授给青年人,我希望而且深信,这会得到开明的教育工作者的赞同。然而,我现在要谈的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恐怕很难引起读者的共鸣,这就是所谓的淫秽作品的问题。

英美两国的法律规定,凡被认为属于淫秽作品,在某些情况下,应由当局查禁,其作者和出版商应当受罚。在英国,这法律就是所谓《一八五七年坎贝尔爵士决议》。决议宣称:“如果有人检举,而且证据确凿,在任何住宅或其他地方存有任何淫秽书刊,其目的在于销售;如果能够证明这地方的书刊已经销售了一册以上;如果确切了解到,这些书刊的性质和描写,它们的出版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应当予以起诉,那么,在得到特别许可之后,应当将这些书刊扣留。在传讯这所住宅的居住者之后,如果证明那些被扣留的书刊确实具有上述性质,而且保存的目的也如前所述,那就可以命令将这些书刊销毁。”

这个决议中所提及的“淫秽”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事实上,如果那地方官认为某出版物是淫秽的,那么,这出版物就法定是淫秽的,而且他也无需去听专家们的任何证词,因为在特定的情况下,那些被视为淫秽的出版物还是有某些用处的。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撰写小说、社会学论文或改革法律的议案的人,如果他的作品与性问题有关,只要被某些无知的老人认为是不合时宜的,这作品就将难逃劫运。这种法律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有害的。众所周知,哈夫洛克·埃利斯《性心理的研究》的第一卷就是在这一法律下而遭谴责的,值得庆幸的是,美国在这件事上表明要比英国开明一些。事实上,没有人会说哈夫洛克·埃利斯的目的是不道德的,这样一部庄重而有学术价值的宏篇巨著,是断然不会为那些仅仅追求下流的感官刺激之徒而作的。

查禁这类书刊则意谓,正派的学生也不能知道这方面事实。根据传统的观念,我认为,在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中,最容易遭到反对的问题之一,就是他对历史事实的搜集,因为这些事实表明,现存的方法绝对不会产生健全的道德和智力。这些材料本可以使我们理智地判断现存的性教育方法,但法律却规定,我们不能有这类材料,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还是要根据无知。

对《孤独的井》一书的指控,着重提到对另一种问题的检查,那就是,即使在小说中描写同性恋也是非法的。在欧洲各国,学生们可以获得大量关于同性恋的知识,因为那里的法律比较开明,但是在英国,这种知识不允许传播,无论是以学术研究的方式或幻想小说的方式都行不通。在英国,男人之间的同性恋是非法的,但要想提出任何论据去改变这种法律却也非常困难,因为任何论据都会被指控为淫秽而成为非法。所有认真研究这个问题的人都知道,这种法律是野蛮而无知的迷信的产物,我们不能提出毫无理性的论据去拥护这种法律。对于乱伦,也应当采取同样的态度。几年前,通过了一项新法律,这法律使乱伦成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坎贝尔爵士决议》,我们是不能讨论这一问题的,不管是赞成或反对这法律,除非那些论点极抽象、极审慎,以致毫无力量。

《坎贝尔爵士决议》造成的另一个有趣的结果是,许多不能用一般语言提及的问题,可以用那类只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能理解的冗长的专有名词去讨论。在采取了某些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在印刷品上提及“性交”问题是允许的,但使用简单明了的同义词去表达则是不允许的。这是在审理《徒劳的差使》一案时定下来的。有时,这种禁止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禁令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山额夫人为劳动妇女撰写的一本关于节制生育的小册子,只是由于劳动妇女能够看懂,便被斥之为淫秽作品。而玛丽·斯·托曾斯博士的书却不是非法的,因为只有那些受过相当教育的人才能理解书中的文字。结果是,向有钱的人宣传节制生育是可以的,但向雇佣劳动者及其妻子宣传节制生育则是犯法的。我希望这种情况能够引起优生学会的注意,这个学会总是因为雇佣劳动者的生育速度比中层阶级更为迅速而感叹不已,但却丝毫不期望改变造成这一事实的法律。

很多人认为这种反对所谓淫秽出版物的法律会造成令人遗憾的后果,但还是觉得必需。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不应当有什么法律,因为:一方面,任何法律都做不到禁止恶的同时不禁止善;另一方面,如果性教育方式得当,即使是货真价实的淫秽出版物,也不会造成多大危害。

假使我们知道英国《坎贝尔爵士决议》的历史,那么这一点是完全可以成立的。任何一个人只要了解一下有关《坎贝尔爵士决议》的争论,就会发现,这个决议仅仅是要查禁色情文学,而不会去反对其他形式的文学。然而,这种信念的产生是由于他们对警察的机敏和地方官员的愚蠢没有充分领教的缘故。

有关审查的问题,在莫里斯·厄恩斯特和威廉·西格尔合著的一本书中得到很好的讨论,他们讨论了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同时也扼要地讨论了其他地区的经验。这些经验表明,尤其是在英国,对于戏剧的审查,那些旨在挑逗情欲的轻薄的戏剧很容易通过,因为审查员不愿意被人视为假正经,而那些涉及重大问题的庄重的戏剧,如《沃伦夫人的职业》,却历时数年才得以通过。至于像《圣希》那样富有诗意的优秀戏剧,虽然剧中没有一句挑逗情欲的台词,却用了一百年时间,才征服张伯伦勋爵那伟大胸怀中的厌恶之心。在美国,尽管没有审查制度,但在戏剧方面却和英国大同小异。通过霍勒斯·利夫莱特对于《被俘者》所采取的果敢行动,就可看出。根据大量的历史证据,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审查是用来反对严肃的艺术或科学的成功的,那些纯粹以淫秽色情为目的的人,却总是可以逃脱法纲。

此外,还有一个反对审查的理由,那就是:坦率的色情文学,由于它是开诚布公而没有含羞意味的,所以比起因隐讳神秘而变得有趣的色情文学,危害要小些。几乎每一个有钱人在青少年时期都违背法律看过淫秽照片,并且曾为拥有这些照片而自豪,因为它们不易得到。那些具有传统观念的人认为,这类东西对于他人极为有害,却不承认,这类东西对于他们自己也是有害的。

毫无疑问,这类东西会激起短暂的性欲,但是对任何一个性功能健全的男性,这种感觉无论如何总是要产生的。一个男人经历性欲的次数取决于他自己的身体状况,而引起这种感觉的机会则取决于他所习惯的社会风俗。古代维多利亚时代的男子,常对女人的踝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但对现代的男子来说,妇人大腿以下的任何部位都不会使他们为之动情,这不过是服装的式样问题而已。如果裸体成为一种风俗的话,那么裸体就不会激起我们的性欲,所以女人不得不借助服装以使自己在性的方面具有吸引力,就像某些不开化民族那样。

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文学和图片。维多利亚时代颇具刺激性的东西,对开放时代的人们,是毫无感觉的。正人君子们越是限制正当范围之内的性欲,这种性欲就越容易产生。色情文学之所以受人欢迎,十分之九是因为道德家们反复向青年人灌输那种对于性的猥亵感;十分之一的原因是生理上的。无论国家法律作何规定,这一点都是不可避免地。以上观点,尽管赞同我的人寥若晨星,但我仍然坚信,对于色情出版物不应制定什么法律。

对裸体的忌讳阻碍了我们对性问题持有的高洁态度。其实是在非常自然的情况下,孩子们看到彼此以及他们父母的裸体,是有益的。大约在三岁左右,孩子们对他父母之间的区别会感兴趣,并且会与他自己和姊妹之间做比较。但此后,他对裸体就像对衣服一样不感兴趣了。如果做父母的不愿意让孩子看到他们的裸体,那么孩子一定会产生一种神秘感,而一旦有了这种感觉,他们便会成为好色之徒。避免邪念的惟一办法,就是免除神秘。

在健康方面,我们也有许多赞成在适当的环境中裸体的重要理由,例如阳光明媚时的户外活动,阳光对于皮肤健康具有极好的功效。另外,当我们看见孩子不穿衣服在户外奔跑玩耍时,一定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他们不但更加懂事,而且与他们穿衣服相比,行动更加自由,姿态更加优雅。对于成年人,也是如此。适合裸体的场所是有阳光和水流的户外。如果我们的风俗允许,裸体很快就不再引起我们的性欲,而且我们的举止也会更加文明,我们的身体由于直接与空气和阳光接触而变得更加健康,我们关于美的标准也会更加依据健康程度,因为标准的美不仅仅在面部,而且也包括身体和身体的姿态。由此看来,希腊人的习俗是应当提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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