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家的缘起
“法家”一词,作为学术派别意义上的概念,最早由西汉初期的史学家、思想家司马谈(司马迁之父)在其《论六家要旨》一文(《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提出。在这篇论文中,司马谈第一次总结了当时流行的阴阳、儒、墨、名、法、道等先秦时期的各派学说,并称之为“六家”,分别就各学派思想的特征、得失,作出了概括性的阐述和评论。关于法家,其云: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
关于法家的缘起问题,自古以来就有不同的看法。
东汉史学家班固最早提出:法家出于理官。《汉书·艺文志》云: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日:“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理官”多见于春秋战国文献。如:
《左传·昭公十四年》:“叔鱼摄理。”
《管子·小匡》:“弦子旗为理。”
《吕氏春秋·孟秋》:“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
郑玄注《礼记·月令》“命理瞻伤”:“理,治狱官也。有虞氏日士,夏日大理,周日大司寇。”可见,“理官”是专职司法官,但常设于春秋战国时期。
三国曹魏的刘劭却在其《人物志·流业篇》中说:“建法立制,强国富人(兵),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这种说法得到很多人的赞同。
近人章太炎则认为法家起于战国时期的李悝。其《检论·原法》主张:“著书定律为法家,”而李悝就是“著书定律”的第一人。
以上前两种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失之偏颇。
法家并不等同于理官,但二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春秋时期,不仅出现了专职的司法官,而且还有关于执法、司刑、治狱的工作程序、专门知识与法律艺术。不过,当时还没有产生学术派别意义上的“法家”。可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春秋时期理官的出现的确为法家学说的产生创造了前提条件。法家以重“刑”而著称于世,“刑”在春秋以前就存在。这些“刑”大多被法家所继承,其中包括理官对“刑”的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理官的出现就不可能突然产生法家学派。
春秋中后期,各个诸侯国相继出现了一大批重视法律、“以法治国”的政治家,如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与邓析,晋国的赵盾、范武子与赵鞅等。他们大都参与国政,执掌国柄,程度不同地实施了国内的政治改革,并为后世留下了可资楷模的法制,如“管仲之法”、“夷苋之法”、“士会之法”、“刑鼎”、“刑书”以及“竹刑”之类。虽然他们曾经参与大量的立法、司法活动,远非“理官”所能比拟,但是其业绩主要表现在政治方面。《孟子·告子下》所说的“入则无法家拂士”之“法家”指的就是这些人,并非后来“法家”这个学术派别,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还没有提出一套系统的理论。但是,他们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为法家学说的创立提供了前提和依据。法家后来尊这些人为先驱,也正好说明了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
可见,“法家”既非“出于理官”,又非“以辅礼制”为宗者,更不能等同于“法吏”、“律家”、“刑官”。
战国时期,主张“法治”的呼声日渐高涨。其中主要有两类人:一是身居要职的政府官员,一是在野的学者、知识分子。这两类人常常是互相转化,以重法、言刑而著称,所以时入往往称之为“刑法之士”、“法律之士”、“法术之士”、“法士”等。他们都主张“以法治国”。因此,司马谈把他们作为一个学术派别。
“法家”学派是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的产物,法家的产生可以上溯到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但是法家学派的真正形成是由李悝完成的。《汉书·艺文志》法家类,首列《李子》32篇,注云:“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可见,班固是将李悝作为法家学派的始祖。史载,李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他总结了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提出了系统的理论,完成了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至此,法家思想才初步形成体系,法家才成为一个学派。
二 法家产生的社会背景
1.法家生活的时代
法家生活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的时代。西周以来,鼎盛的奴隶制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内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西周时期,以周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集团在政治上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分封同姓、异姓诸侯,建立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等级社会;在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土地被划分成类似井字形的方块,受封的各级奴隶主对被分封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自称“天子”的周王以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个时期的社会特点,用春秋末期思想家孔子的话来说,就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与此相应,西周统治者用周礼来巩固、加强其统治。相传“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习惯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其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思想文化方面,尽管提出“以德配天”说,但“君权神授”的神权思想仍占据着统治地位;同时,“学在官府”,文化教育完全由官府控制,奴隶主贵族子弟也只能去官府求学。整个社会保持着等级森严的统治秩序。
但是,当历史的车轮行进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在政治上,春秋末期,周天子早已失去了昔日驾驭诸侯的权势,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卿大夫专权跋扈,新旧势力矛盾激烈,出现了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战国时期,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相继走上政治舞台变法改革,于是,以君主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与郡县制度取代了宗法分封制度,以军功授爵的官僚制度取代了世卿禄制度。
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入。手工业、商业繁荣的结果,出现了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在思想文化上,也进入到一个“注重人事”、“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传统的神权观念和神权思想受到了“德”、“仁”思想的猛烈冲击、批判,“礼”思想、“法”思想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基础;“士”(知识分子)阶层出现,私学大兴。春秋末期,邓析在郑国聚徒讲习法律;孔子在鲁国聚徒讲习六艺,后来发展为儒家学派;春秋战国之际,墨翟又聚徒讲学,发展成为墨家学派。此后,个人著书立说蔚然成风,道、法、名、兵、阴阳、农、、杂等学派相继出现,形成了空前的“百家争鸣”的新气象。人们手中已经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科学水平得到普及和提高。
2.法家与成文法运动
社会实践产生社会思想。“社会有了变革,然后才有新的法制产生,有了新的法制产生,然后才有运用这种新法制的法家思想出现。”
在春秋战国这个大变革时代,法律制度方面的重大变化是:出现了成文法,并形成了成文法运动。
春秋末期,郑国、晋国相继“铸刑书(鼎)”,从此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时期,各国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在韩国,韩昭侯任用申不害为相,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韩非子·定法》称:
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
同时,赵国颁布了《国律》;魏国有《大府之宪》;楚国则有《宪令》。
齐国的成文法在《周礼》中有反映,其《天官·大宰》、《地官·大司徒》、《夏官·大司马》、《秋官·大司寇》都有“悬法于象魏”的记载;《秋官》还有“布宪”一职官,“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邦之旌节,以宣布于四方”。《管子·立政》也提到此事。这些都是齐国公布法律的真实写照。
秦国有《秦律》。秦国成文法创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商鞅携《法经》“以相秦”,以《法经》为依据,制定了《秦律》,这是最早的《秦律》。后来逐步完善,形成目前《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见出土《秦律》——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发展的集大成者。
战国时期,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与法家学派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成文法运动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是法家思想产生的社会基础。
三晋地区最早出现成文法,是法家学派的发源地。三晋地区是指韩、赵、魏三国所辖地。春秋末期,晋国的韩、赵、魏三家分晋;公元前403年,周威烈王正式承认三家为诸侯。郑国于公元前375年被韩国所灭,韩迁都于郑;公元前254年,魏国灭了卫国,卫国成为魏国的附庸。因此,郑、卫也可视作三晋地区。
作为成文法运动发祥地及中心的三晋地区,有着良好的法制传统,法制气息浓厚,文化也比较发达,有法家萌芽、生长的优良土壤。因而,三晋地区造就了一大批法家代表人物,成为法家学派的摇篮。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如果没有成文法运动,就不会有法家。
法家代表人物又多是各国的政治家、军事家,直接领导着各国的变法运动,并将其思想运用于指导各国的变法实践,从而又推动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
法家学派先驱子产,身为郑国执政,主持变革图强的封建改革,率先公布法律,揭开了成文法运动的帷幕;郑国大夫邓析,造“竹刑”,聚徒讲习法律,承揽诉讼,开辟了私人研究法律,传播法律的先河。
法家始祖李悝,魏国人,曾以“魏文侯相”或“魏文侯师”的身份主持魏国的变法,完成了成文法运动的丰碑《法经》。
吴起,卫人,后入魏,曾任河西郡守;随后又入楚,任宛(今河南南阳市)守,不久升为令尹,主持楚国的变法。
商鞅,卫人,曾是魏相公叔痤的中庶子,后携《法经》入秦,制定了秦律。
申不害,郑人,韩灭郑后被韩昭侯起用为相,主持韩国的变法,颁行了大量的法律。
韩非,韩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曾得到秦王赢政的赏识,后人秦,虽然“身死于秦,但他的学说实为秦所采用”。
可以说,成文法运动造就了法家学派,同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活动也促进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
三 法家代表人物及其派系
1.法家的先驱
春秋末期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大变革时期,面对这种变化,一些政治家主张通过变法或立法的途径来顺应历史的潮流,以解决或缓和社会矛盾。他们都是当时各国著名的政治家,如: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邓析,晋国的赵盾、赵鞅、范武子,宋国的子罕,晋国的叔向。他们在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中,为法家学说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由于他们只有实践,并没有提出相应的系统理论,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能称之为法家。但是,把他们看作法家的先驱应该是符合史实的,后来法家学派对他们的尊重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1)管仲(?~公元前645年),名夷吾,字仲,又称敬仲,齐国颍上(今安徽颍上)人。出身平民或没落贵族。年轻时曾与鲍叔牙一起经商。齐桓公即位前曾和其兄公子纠争夺王位,当时任公子纠师傅的管仲曾射过齐桓公一箭。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后,经鲍叔牙推荐,不计一箭之仇,重任管仲为相(一说为卿),主持国政。为了富国强兵,他辅助齐桓公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齐国第一个取得了霸主地位。其法律思想对法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仓廪实则知礼节”,“与民分货”
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名言,认为发展经济是国家富强的前提,也是使人们遵守礼义法度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物质基础。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朴素唯物主义因素,对当时一味剥削压榨而侈谈礼义廉耻的贵族也是深刻的批判。同时,非常重视道德和法律的作用,将“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反对空谈礼义法度,认为首先必须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得上礼义廉耻。因此,要想国富民安,就要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这种思想是他在齐国进行一系列改革的理论基础。
管仲充分利用齐国的有利条件,大兴渔盐、铸铁之利。为此,设置盐官,管理盐铁业,并采取渔盐出口不纳税的政策,鼓励渔盐贸易;在农业上,他改革了赋税制度,按照土地的好坏分等级确定税收额,号召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种植五谷、桑麻,饲养六畜,努力耕织。为了奖励耕织,发展工商业,提出“与民分货”的主张,即必须让人民分享一点生产成果和经济收益,从而把“富国”和“富民”统一起来。
“匹夫有善,可得而举”
管仲认为,要使人民遵守法律,必须使人民感到有利可图。因此,要求做到“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以期“令顺民心”。根据这一原则,主张“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即废除那些不利于“富国”、“富民”的规定,从而“与俗同好恶”。
管仲认为,要保证法令的贯彻执行,必须“劝之以赏赐,纠之以刑罚”。一方面,他不顾周礼任人唯亲的“亲亲”原则,主张“匹夫有善,可得而举”,提倡破格选拔人才;并规定乡大夫有推举人才的责任,如有才不举,便以“敝明”、“敝贤”论罪。另一方面,他也敢于对那些“不用上令”、“寡功”和“政不治”的官吏绳之以法:“一再则宥”,“三则不赦”。
管仲还按职业和身份将“国”(国都以内)、“鄙”(国都以外)的居民重新加以编制,并“寄内政于军令”,把行政组织和军事组织结合起来,以加强军事力量。。总之,管仲的改革已经超出了礼制的范围,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他敢于打击旧贵族,《论语·宪问》中就有他曾剥夺“伯氏骈邑三百”的记载;相传他还提出“有过不免,有善不遗”,加之他所主张的“富国强兵”、“与民分货”和“令顺民心”等,这些都与后来的法家一脉相承,所以后人一般称他为法家的先驱,他的改革成果与商鞅的法律并称“商管之法”。
(2)子产(?~公元前522年),即公孙侨,字子美,又称公孙成子,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至公元前522年执掌郑国国政,是当时享有盛名的政治家。作为一个刚刚从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为了保持贵族的某些特权,不仅不公开反对周礼,反而赞美它,甚至认为“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因此,被一些贵族看成是“知礼”和“有礼”的典型。但是执政后,却进行了一系列违反周礼而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在个别问题上甚至带有比较激进的法家色彩。
“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为了制止贵族对土地的侵占和争夺,子产首先从改革田制人手,“作封洫”,即重新划分田界,明确各家的土地所有权,并把个体农户按五家为伍的方式编制起来,使之“庐井有伍”,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同时,又重新确立了国都内外、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奖赏忠于职守、节俭奉公的贵族和官吏,打击那些骄横奢侈之徒。五年之后,又“作丘赋”,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进一步肯定了土地私有权的合法性。
“制叁辟,铸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