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4821300000013

第13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

本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需具备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释义]

本条是对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的规定。

经济补偿的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根据附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因此,实际的经济补偿年限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到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新法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设置了双重上限。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员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释义]

本条是对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本法的法律责任作了惩罚性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如果劳动者希望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释义]

本条是对社会保险的规定。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还处在地方分割的状态。劳动者在工作所在地缴纳的社会保险,无法随其工作流动而流动。这就造成了很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本条突出了原来的制度设计,但在具体实施时还有待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释义]

本条是对退工手续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见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应在十五天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而办结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法定离职义务。如劳动者未能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用人单位可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还有保管义务,即只是保存二年以上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检查。

同类推荐
  • 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本书将我国的宪法、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内容进行了阐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热点问题出发,有机结合《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复议法》及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采取“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读者理解和掌握法律常识和相关法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公民维权法律好帮手

    本书从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开始,循序渐进地介绍了公民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难解难纷”,包括:消费者维权问答、房产及物业纠纷问答、家庭/婚姻纠纷问答、人身伤害维权问答、医疗纠纷问答、最新道路交通法与交通纠纷处理、劳动人事权益与社会保障纠纷处理、保险投保理赔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借贷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精神赔偿、合同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官司的常识问题、公民常用法律文书。本书根据公民日常生活需要所编写,突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案例说法,用问答的形式解答,通俗易懂,现用现查,适合于不同文化水平的读者,实是公民案头必备的工具书。
热门推荐
  • 挽清芯

    挽清芯

    时空的错乱成就了她与他的相遇,漫不经心到彼此重视,到永不分离。啊!!!我不怎么会写简介,有兴趣的读者大大可以来看看!话说,我真的是个菜鸟,我很喜欢小说的!!!!!真的很喜欢!!!!
  • 建筑文化研究(第4辑)

    建筑文化研究(第4辑)

    本书是建筑学学术论文集,集中反映了建筑文化这一研究领域的前沿水准。
  • 一眼万年之万年殇

    一眼万年之万年殇

    万年以前,他见到了她,便深陷其中不能自拔。那时,他是魔的太子,她是天帝的女儿。他们注定不能在一起。而她也爱上了他,但却不得不带兵攻打他,因为这是天道,不能共存。最后,她却舍不得,“彻,为了苍生,为了父母,我不得不遵循天道杀你,但我却舍不得,所以,我宁愿自己死,你要好好活着。”“不,妖妖,没人能阻挡我们,就算天道也不能。”她最终还是死在了他的怀里。而下一刻,他自爆随她而去。“来生我会在遇到你。第一眼便认出你。不再遵天道,不再相杀。”万年以后,为什么我会对皇甫彻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他到底是谁?我到底是谁?为什么会来到这里?“上官妖妖,我皇甫彻今生为你何求。”
  • 娘子等等我

    娘子等等我

    她,一个冷酷,杀人不眨眼的杀手,被最信任的人背叛。却意外穿越到一个华夏历史中并不存在的大陆,遇上他!他,一个无情,狠厉的王爷,在不经意的一瞥,便遇见了让他想一世珍爱的她!从此,脸皮厚如墙。漫漫追妻开始了......
  • 霸刀见泪

    霸刀见泪

    刀,兵器中的霸道之王;一出刀见血,二出刀见泪!
  • 大叛逃者

    大叛逃者

    背叛不代表不爱,叛逃并不是逃避在人类世界的每个位置,总有一些人被迫或无奈选择了背叛,成为了叛逃者,背叛的人。但纵然背离了曾经,身在敌国,依旧还是牵挂着曾经的一切一切……
  • 网游之攻城略地

    网游之攻城略地

    城池、领地,这才是男人的追求。无法割舍的骨子里的热血,会让你爱上这款网游。国王的风范与高贵,有着领略天下的戾气与高傲。“我的王,我们愿为你舍去生命!”我是游戏里的尊者,无法逾越的沟壑!!森林内的黑色挽歌,是我刀下亡魂的吟唱!无关痛痒的死亡与鲜血,在我的刀锋与舌尖慢慢回旋。天下,我的!你,我的!
  • 本宫不当皇后

    本宫不当皇后

    叶苏丹一不小心穿到了一个十分不受待见的才人身上,被丢弃在‘冷宫’。冷宫?没事!她就爱这样,皇宫就是屁!她总有一天会逃出去!奈何色皇帝却莫名其妙,一而再再而三册封她。依然没事!贵妃又怎样?皇后也是个屁!她就要离开皇宫!她还是会逃出去的!a卓瑞是个色皇帝,后宫何止三千佳丽,天天饮酒作乐是正事,早朝?一边去!女人,想要龟缩起来?没门!就是要不断册封你!管他谁要阻止,朕是色欲熏心,荒淫无度的皇帝,怕谁??!!
  • 经济文集

    经济文集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妃常自在

    妃常自在

    应为一场意外,穿越到古代,受不了啊……你们有完没完啊,一个是盟主,不忙吗?一个是王爷,不累吗?还有一个世家的子弟,都是神经病,长得那么帅,要不要人活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