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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刑事法律知识(1)

有的企业管理人员,在压力或利益的驱使下,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处理企业事务。有些处理方式在和法律打着擦边球,稍不留神可能就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经理懂得了刑法的基本常识,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自己不违法,同时还能约束下属不要触犯法律,以免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什么是单位犯罪

§§§第1节刑事法律基本概述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包括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来讲的社会、民事等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就一般意义而言,单位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可能出现不同的理解。但本条规定,所谓的“单位”,特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的公司,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所指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有一定人员的股东发起成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东各自以其所购股份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企业,本法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它们是以赢利为目的,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为内容的社会经济组织,也可以称之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是指不从事生产、经济等赢利性活动,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的组织。在我国,事业单位有国家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之分;机关,主要是指行使国家和党派管理职能的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是由特定行业、阶层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工会、学生联合会、基金会、宗教或者其他学术行业团体。这些单位们都能以自己的资产和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应尽的义务。

单位犯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单位犯罪时,对单位的处罚

本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犯罪的法人本身,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施方式,主要是适用财产刑,而不可能适用生命刑、自由刑。因此,本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2.单位犯罪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何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法没有做出解释。

我们认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看,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一般有以下几种人:①法定代表人。如果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单位犯罪的决定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独立做出的,或者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决定的,该法定代表人即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不管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总经理,还是校长、所长,另外,参与决定单位犯罪的单位其他负责人或者主持实施犯罪的有关负责人,也可构成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不是法人,而是非法人组织,实施单位犯罪的决定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的,或者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第一把手主持决定的,则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即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与决定实施单位犯罪或者主持实施单位犯罪或者主持实施单位犯罪的其他负责人,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③单位的一般负责人。所谓一般负责人,是指单位的副职或实行集体领导体制的领导成员。这些单位成员一般都参与决策或者分管单位某一方面的工作,在自己分管的业务范围内,有决策权,有可能独立决定实施单位犯罪。如果是这类负责人决定单位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知情或者事后才知情,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就只能是做出决定的人,不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单位的第一把手。

④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当单位的某个部门具有独立开展工作或经营权力时,部门负责人不仅可以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独立决定或者与单位的负责人共谋实施单位犯罪时,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主体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积极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构成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要具备如下条件:①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内部的人员,如果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不是单位内部的人员,而是单位或者单位外部的人员,这种犯罪属于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

②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亲自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的人员。

③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故意犯罪是明知的,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单位犯罪,如果自然人不知道自己执行的是单位的犯罪意志,对自然人来说就不按照直接责任人员定罪。

④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在单位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在实行单位犯罪的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或其他重要作用(主要是指实施单位犯罪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了突出的作用)。

本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根据该条规定,对单位犯罪,除法律有规定的外,都实行双罚制,即一方面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的代表、领导人及其他方面业务的主管人如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部门经理等判处刑罚。

什么是共同犯罪

1.犯罪主体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二人以上。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资格。

2.各个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必须是同一个犯罪客体。

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各个主体之间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一方面指各个犯罪主体是故意地进行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指主体犯罪故意的共同性,即主体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及与别人共同犯罪的故意。

4.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各个主体的行为都是相互配合、密切联系的,它们协同一致地指向共同的客体。

犯罪主体的非单一性,犯罪客体的同一性,犯罪主观方面的共同的犯罪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犯罪构成的要素中的几个主要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货币、金银或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检查、监督,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偷逃关税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不正当的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根据中国《海关法》、《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就属走私犯罪行为: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

2.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

3.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除上述所列物品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数额较大,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5.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6.以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走私货物、物品的,不论数额大小,都是走私罪。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走私罪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币、物品,数额较大。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国现行刑法根据走私罪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下列处罚原则:

1.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罪,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犯走私文物、珍贵动物、贵重金属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犯走私珍稀植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5.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6.单位犯本法第151条、第152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153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7.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8.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掺杂、掺假是指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与原产品并不同类的杂物,或者掺入其他不符合原产品质量的次品。如在芝麻中掺砂子,在磷肥中掺入颜色相同的泥土等。

以假充真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将伪造的产品冒充真正的产品,主要表现为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与实际名称不符,或者原材料名称、产品所含成分与产品的实际名称、成分不符。如将党参冒充人参、猪皮鞋冒充牛皮鞋等。

以次充好是指以质量次的产品冒充质量高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将次品冒充正品,将质量低的产品冒充质量高的产品,将旧产品冒充新产品,将淘汰产品冒充未淘汰产品,将没有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冒充获得了某种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为将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冒充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冒充没有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等。

另外,依本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不构成本节所定其余各罪的,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定为本罪予以处罚。同时,如果该行为同时构成本罪和本书其余之罪的,应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方洼,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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