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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公司法(2)

(3)有权依法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互相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费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4)有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向非股东转让的出资。

(5)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有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8)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有:

(1)出资义务。股东是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构,对外代表公司,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可以在法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外,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并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对其组织机构的设置作了如下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国有独资公司转让资产,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2)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9人。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 关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其全部注册资本,而且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依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中,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又称“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1)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全部资本分成若干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确定其权利的大小;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公司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和流通;(4)公司具有较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的议事规则及办事程序均有明确规定。组织机构较充分地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可以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融资能力强,二是股份可以自由流动,较大程度上分散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依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至少应为5人,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设立筹备。发起人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做的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①发起人在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草拟公司章程,制作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报批文件。

②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应对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界定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权。

(2)设立申请和审批。发起人完成设立公司的筹备工作后,可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被委托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资产评估报告等重要报批文件,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政府审查确定是否批准。

(3)筹集资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

①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②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4)选举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召开创立大会。

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公司组织机构。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申请设立登记。

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组织机构选举产生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基本相同,即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只是这些机构的职权有些不同。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都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除少数当选董事会或监事者外,没有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机会,这一点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且均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作为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表示意见的权力机关,一切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不是股东代表大会,应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惟一的差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不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年会(又称普通股东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必须至少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临时会(又称特别股东会)是指依据需要由董事、监事或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的股东依实际情况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为董事长。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和执行业务机关。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依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依我国《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应为董事长。董事会议的决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申办发行新股的手续等。

3.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关。依我国《公司法》,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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