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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知识产权法(1)

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专利制度是给智慧之火加上了利益之油。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机制正在于通过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投资与智利创造的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从而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中国 加入WTO后,在知识产权方面对国内企业来讲,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还要作好充分的准备以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企业经理要对企业的发展负责,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历史并不太长,但对于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却产生了重大影响。知识产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经济社会的基础法律。知识产权法,涉及智力创造领域的一系列民事权利,不仅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邻接权这样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而且包括商业秘密权、厂商名称权、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索赔途径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时候,知识产权人也可以和其他民事权利人通过同样的方式索赔。与其他民事权利不同的是,各种知识产权都有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索赔,还可能通过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得到处理。具体地说,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索赔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调解。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就侵害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纠纷私下自主解决。这意味着,侵害知识产权的纠纷发生之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和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就解决侵权纠纷的办法和措施进行协商,也可以邀请第三人从中协调,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问题的一致意见。一般说来调解是成本最小、效率最高、社会成本也最低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当事人享有的自由度也较大。只要自愿协商或调解达成协议,权利人就可以按照协议内容获得赔偿。

2.仲裁。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依此获得赔偿。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解决纠纷的协议,则不能仅凭一方的意愿申请仲裁,只能转而诉诸于其他的法律渠道解决纠纷。

3.查处。一般而言,当事人如果不愿意相互协商或者通过仲裁解决的,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如果也损害了公共利益,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将依法对、此进行查处。如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认为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即可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并不是必须先由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才能进人司法解决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任何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当然知识产权也不例外。法院在处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也同样可以由当事人相互协商或者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协商未果,则法院必须对此依法作出裁判。当然,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当事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其效力都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相关权利人或者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对此予以强制执行。

●怎样才能得到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当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怎样才能请求得到损害赔偿呢?这就需要有下列几个方面的证据来证明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

1.权利人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这一事实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原始创作作品的过程和成果、提交商标专用权证、专利证书等来表明自己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2.对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这一事实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没有法律的授权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却擅自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3.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侵权行为遭受了损害。比如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总体上,知识产权人只有以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因为侵权行为的发生遭受了特定量的损害,法院有可能直接依据这一数额来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4.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知识产权人利润的减少并非侵权行为所造成,而是因为市场变化、正常商业风险或者知识产权人自身的经营不当等带来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受损,则这些损害不能向侵权行为人追偿。

●通过仲裁来解决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有什么优势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和协商、调解、诉讼一样,都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渠道和方式,当然也包括由于侵害知识产权所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等相比,仲裁具有两个突出的优势:一是程序简便。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二是充分自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此外,仲裁还具有程度不同的易于执行和一般不公开仲裁而具有的为当事人保密等优势。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意图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节 专利法概述

●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实践中,人们使用“专利”一词,通常有3种涵义:

1.从法律意义上,专利是法律认定的一种独占权,即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排他性的权利。这是专利最基本的涵义。

2.从技术形态上,专利是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具体说来,它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种形式。

3.从公开形式上,专利就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包括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下列特征:

1.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该独占性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就是侵犯了专利权。

2.地域性。是指在一个国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但是共同参加国际专利公约和协议的除外。专利权人要在其他国家使其专利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向其他国家的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3.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性,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则失去效力,各项权利即行终止。该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我国专利法,我国专利权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职务发明创造人所在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授予专利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取得的专利权归国家所有,由单位持有;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依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比例给予奖励。

执行本单位任务是指:①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个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原工作人员,不是为执行本单位任务,未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是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非职务发明创造。

(3)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完成该项发明创造,对共同发明或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分为协作共同发明创造和委托共同发明创造两种,双方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非职务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4)合法受让人

依照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受让人就受让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并获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人资格,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由于合法受让人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因而,合法受让人在申请专利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权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同时,在申请专利的说明书上注明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

(5)外国的个人或单位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据此,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向中国申请专利,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不过,他们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按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专利也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

●专利法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1.专利法的特点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该专有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专利法是国内法。各国的专利法都只能在本国地域内有效,专利法的效力受到国家领土的限制。因而,申请人无论是哪国人,也不论住在哪里,只要在某一国家申请专利,那么该国的专利法就对该专利适用。

(2)专利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在特别法中有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在特别法中没有规定时,通常适用一般法。因此,有关发明创造的归属和使用中的法律问题,首先应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为解释,若超出专利法的规定时,再依据其他一般法来处理。

(3)专利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专利法不仅规定了专利权的产生、变更、消失和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实体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有关专利的申请、变更、批准和实施的手续、方式等程序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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