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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典范大全(4)

第八条为预防发生危害及保持公司内部秩序,必要时公司得对员工施以周身检查,员工除有正当之理由外,不得拒绝。

第九条各级员工不得有营私舞弊怠情失职及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如发现有此行为者,应互相纠举之。

第十条公司由于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令各单位员工实习、出差、支援及迁调职务或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员工未得公司之许可,不得擅自集会、结社,并不得印发揭示文书或其他印刷物及为宣传或广播之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应随时佩戴公司所制定之员工识别证,并应随时携带证明身份之员工服务证。员工服务证及员工识别证等,均不得彼此借用。

第十三条员工除前述各条外,并应遵守以下之事项:

(一)准时于规定出勤时间到达服务单位;

(二)不得擅自中止职务或作业之执行,以及离开工作岗位;

(三)于执行业务时,除必要之交谈外,不得擅自闲谈、阅读与业务无关之书籍或处理私事;

(四)员工不得在工厂内饮酒、赌博或其他类似行为,并不得在禁烟场所内吸烟;

(五)应爱惜公司财务、文具用品,不得任意浪费;

(六)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将公司所有之器具、书籍携离公司;

(七)不得违反有关安全及卫生规则;

(八)对公司提出之报告或其他请求公司加以承认、许可等事项,应先经其直属主管之批准;

(九)员工识别证、员工服务证或其他向公司借贷之物品,应于离职时即予缴还;

(十)员工应重视公司之信用利益,并不得损害公司名誉及披露公司机密或其他致公司发生不利益之事项。

第十四条员工于下列各事项发生时,应即经其直属主管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

(一)姓名、住所有变更时;

(二)结婚、离婚时;

(三)家属、二亲等内之血亲、家长或保证人有异动时;

(四)员工非经公司允许,不得在外兼任何职务;

(五)其他类似上述各项情形时。

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7小时为原则,如因季节关系或因换班、准备或补充性工作确有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者,得经工会或员工同意并呈报主管核准后延长为10小时。

第十六条公司之工作时间依下列之规定:

开始时刻终止时刻常日班上午8时下午5时二班制日班上午7时下午7时夜班下午7时上午7时三班制早班上午8时下午4时午班下午4时深夜零时晚班深夜零时上午8时。

但如业务上有需要时,得变更前述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员工于休息时间内可自由活动,唯如需外出,应先经其直属主管之核准。

第十八条员工因出差、支援、实习等在外执行职务之时间内,除有特别之规定外,仍依通常出勤时间内出勤。

第十九条休假日依下列之规定:

(一)定休日:原则上以每星期六、日为定休日。

(二)例假日:

新年1月1日至2日2天,春节3天。

妇女节(限女性)3月8日。

劳动节5月1日1天。

国庆节10月1日3天。

其他政府临时指定之假日。

(三)如因业务之需要或其他必要之情形,得取消所订之假日,另行补假。

(四)假日照发薪津。

第二十条前条所订之星期假日、例假日在同一日时,不另补假。

加班。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第十五条延长工作时间或因天灾突发事件必须于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者虽非上班时间仍应照常处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使员工在非上班时间处理业务即为加班,其加班时间之和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

第二十三条员工于假日加班时,其工作时间,除有特别指示外,依第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员工于接到本节所定加班之指示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员工加班费用依第五十三条第(三)、第(四)项之规定支付。

值勤。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其职守范围内各负全责外,休假日及每日夜间,另行指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主管交办事项;

(二)维护生产器具之安全事项;

(三)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

(四)物品及重要文件等之签收处理或电话联络事项;

(五)有关清洁卫生事项;

(六)其他临时发生事项。但遇有紧急事故,非其职权所能及者应即通报并请示有关主管处理。

第二十七条值勤分值日及值夜,由总公司总务部或工厂业务处,视实际需要编排轮流值勤表,通知轮值员工分别值勤。

第二十八条值日限于星期六、日及例假日,自上午办公时间起至下午下班时间止。

值夜每日自下午下班起至翌日开始办公时间为止。值勤时间内,不得任意外出,夜间并须于值勤处所内留宿。

第二十九条值勤员工不得推诿免值或擅离职守,如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请其他员工代值,但职员之值勤,不得由工友代值。

第三十条违反前两条之规定者,除扣发值勤津贴外,并以旷职论,如因而发生事故时并按情节轻重另予以惩罚。

第三十一条员工除各处处长以上人员外,均须轮值。

第三十二条值勤员工应确实填写值勤日志,于翌日上班后连同锁钥、值勤收文簿以及所收文件交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值勤津贴另定之。

出退勤、迟到、早退、会客及外出。

第三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公司服勤:

(一)身带酒味者;

(二)扰乱秩序,妨害卫生者;

(三)携带非业务上所必要之易燃、凶器等危险物者;

(四)未佩戴公司所定之员工服务证或员工识别证者;

(五)拒绝第八条所定之检查者;

(六)其他类似之情形者。

第三十五条员工除因公差或因故请假者外,均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签到打卡,如委托他人代签、代打经查属实者,除该日以旷职论外,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予以惩处。

第三十六条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故需暂时离开岗位者,应先经直属单位主管之许可。

第三十七条员工除休息时间外,不得会客,但有特别事情经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条员工因病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而需请假、迟到、早退时,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遇紧急情形无法事先办理者,得于事后补办之。

第三十九条员工迟到、早退、旷职及无故擅离工作岗位之情形者,依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扣除其薪津。

请假。

第四十条员工请假分为病假、公假、事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及特别休假七种,员工应提出必要之证件并经核准,始得请假。

第四十一条病假:因病非经治疗或休养无法康复者,得请病假,病假3日以上者或同一月中请假7日以上,须附医师诊断书,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二条公假:员工应征服役、奉调受训,其期限在4个月内者,及因公必须请假者,得请公假,工资照给其期间按实核定之。

第四十三条事假:员工遇重大事故必须本身前往处理者得请事假。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2天,全年合计不得超过14天,日薪者假期内不给工资,事假逾前述限制或未准假起假者以旷职(工)论。请假理由不充分,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

第四十四条婚丧假:结婚者得请假8日。本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得请丧假8日,岳父母死亡者6日,其他直系血亲或兄弟姊妹死亡者3日,但特殊情形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五条工伤假:员工因公受伤或因公致病不能工作时,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及其主管证明属实者,得申请工伤假,但以1年为限,超过1年尚未痊愈者,责令其退休。

工伤假在3日以内不能上班者,其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其在4日以上者,依劳保条例向劳保局申请伤害补助或补偿,其不足工资由公司补足之,非劳保对象员工之医疗费及薪资津贴由公司全额负担,但以1年为限。

第四十六条。

(一)员工继续服务达一定年限时,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7日;

2、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10日;

3、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日;

4、满10年以上者,每增加1年给1日,但不得超过30日。

(二)员工之特别休假,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

(三)特别休假以1日为单位,不得分割。

薪津之发给与扣除。

第四十七条公司支付之薪津得区分为本薪及各种津贴。

第四十八条本薪除依另定之标准决定外,原则上每年依员工之考绩而予调整一次。考绩办法另定之。

第四十九条员工依其经历、资格及所担任职务之性质而区分为支领月薪者及支领日薪者。

第五十条员工之薪津每月分5日及20日两次以现金发给之,但发给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一日发给。

第五十一条新任用及辞职之员工当月之薪津均以其实际服务之日数,按比例付给之。

第五十二条员工之津贴、扣薪等之计算标准依下列规定:

(一)日薪:

支领月薪者之日薪=基本月薪÷30。

支领日薪者之日薪=基本日薪。

(二)时资:

时资=日薪÷8。

(三)平均薪津:过去3个月之薪津合计额之平均数。

第五十三条支领日薪者之津贴依下列规定:

(一)全勤奖金:

每月全勤时给予基本日薪之200%奖金。

公假、工伤假及特别休假视为出勤。

(二)生产奖金之办法另定之。

(三)超时加班津贴:

时资×时间数×135%

未满1小时者不算。

(四)假日上班津贴:

本规则第十九条所规定之休假日服勤时,发给日薪×135%之加班津贴。

(五)夜班津贴:

三班制中的大夜班(深夜零时至早上8时)每班发给津贴10元。

小夜班(下午4时至深夜零时)每班发给津贴6元。

(六)其他津贴:

特别作业津贴、临时津贴等因业务上必要之津贴,得经总经理之核准后给付之。

支领月薪者之津贴另定之。

第五十四条支领日薪者,其扣薪依下列之规定:

(一)迟到、早退之扣薪:

迟到、早退时扣“时资×时间数×135%”之工资。

迟到、早退之时间计算以15分钟为单位,未满15分钟者以15分钟论。

迟到每月达3次时,折算旷工一日。

(二)旷职之扣薪:

除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等之规定而休假、请假外,其他未事先向公司请假而缺勤者视为旷职。

旷职者加扣“日薪×旷职日数×100%”之工资。

支领月薪者,其扣薪办法比照日薪者办理之。

出差。

第五十五条员工出差本市以外,其旅费支给办法如下,但当日往返者不支给住宿费。

第五十六条员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点驻留一个月以上时,自第31日起照原定膳宿费八折支给。

第五十七条员工出差购运物料或携带公物如必须另支运费或因公支出邮电费、交际费等杂费应附单据及证明报支。

第五十八条员工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出差完毕应于5日内呈报核销,如5日后仍未报支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旅费在薪津项下先予扣回,俟报支时再行核付。

第五十九条员工出差日期应由派遣出差之主管视实际需要予以限制,在出差期间,除患病及因特殊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逗留,如因私事逗留或请假者,不得报支旅费,由派遣出差主管负责审核之。

第六十条员工如有违反规定虚报旅费,一经查明视情节轻重严予惩处。

第六十一条交通费之报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交通机关定有公开价目者,按定价开支外,其他均按实检据报支;

(二)国内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请总经理核准;

(三)由本公司供给交通工具者,不得报支交通费。

任用。

第六十二条任用员工应先经审核,并经考试合格后始得录用。

第六十三条任用员工得先予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后,予以正式任用,试用不合格者,不予任用。

第六十四条任用之员工以具备下列各款资格者为限:

(一)年龄在16岁以上,未满40岁者;

(二)具备中学以上学校毕业之学历者;

(三)体力强健,思想纯正,品性优良,无不良嗜好者;

(四)未曾受刑事处分者;

(五)具有殷实保证者。

第六十五条凡经本公司通知任用之新进员工,应于限期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取消其资格。

第六十六条正式任用之员工,应填缴下列各项资料:

(一)员工保证书一份;

(二)户籍本一份;

(三)最近半身照片五张;

(四)其他规定应办事项。

第六十七条凡员工办妥前项手续后,由公司发给员工服务证、员工识别证、服务规则、安全手册等。

员工服务证及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2寸半身照片一张,申请补发。

第六十八条员工到任,经派定工作后,应至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请求更动。

辞职。

第六十九条员工因事呈请辞职者,应在辞呈上详述理由,呈经所属主管转呈公司。

第七十条前条之辞呈,除有不得已之理由外,应比照第七十六条之预告期间于离职前日提出之。

第七十一条员工虽提出辞呈,于未离职前仍应照常处理业务。

第七十二条员工离职后,公司得应其请求,发给离职证明书。

第七十三条退休之规定另定之。

第七十四条退职慰劳金之支给标准另定之。

解职。

第七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职:

(一)心神丧失、精神衰弱或身体残废、年老体弱、罹患重病而不能胜任职务者;

(二)行为不检或考绩恶劣,不适于担任职务者;

(三)工作能力、工作效率低微,且无大进展可能者;

(四)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其他不得已之原因;

(五)服务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而未谕知缓刑者;

(六)其他前述各项类似之情形者。

第七十六条员工因前条各项而被解职者(除前条第五项外),公司应予事先预告之,其预告之时间依下列之规定,唯公司得给付与预告期间相当之薪津而即时予以解职。

(一)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于10日前预告之;

(二)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于20日前预告之;

(三)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之。

第七十七条依本规则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而受解职处分之员工,不适用前条关于预告期间之规定。

保证。

第七十八条本公司为使员工在职务上履行其忠实之义务,应办理保证手续,填具保证书,经对保属实核准后任用之。

第七十九条保证人须现居本地区内,具有正当职业或社会上具有信誉及地位之人士,二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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