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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激情与迷茫(4)

海淀警方从受理的报案看,短短半年时间坚石公司以高进低出的方式套取租金500余万元,受害群众多达770多人。然而,刑警在调取坚石公司在商业银行的账户时却发现,公司账上的资金仅有4000元。

大量事实证明,于波在收购坚石公司后频繁更换法人,不过是在玩偷梁换柱转移债权债务的金蝉脱壳之计,其疯狂高进低出套取租金的真实目的就是诈骗。在事实基本清晰之后,海淀刑警全力以赴追查失踪的涉案主要嫌疑人于波。

但是,案发后于波下落不明。警方只在罗马花园查到了于波以97万元现金购买的一套187平方米的住宅以及以48万元价格在朝阳望京西苑购买的一套两居室住房。

刑警对于波两处房产布控后,均未发现任何有价值的信息。2003年11月20日,侦查员前往于波原籍黑龙江,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查找于波线索。但是,在长达1个月的布控中,警方没有发现于波与原籍联系的蛛丝马迹。

正当案件侦破陷入僵局之时,2004年1月中旬的一天,警方接到于波的妹妹托人捎来的话,问100万元能否为其哥买断官司。侦查员推断投石问路之人一定是于波自己。随即,侦查员将力量集中在对于波妹妹北京的暂住地进行布控。2004年2月10日,海淀刑警发现于波妹妹与海口一个长达57分钟的通话记录,海口被警方目光锁定。

2004年2月13日,北京警方根据于波妹妹的通话记录,采取逐步排除法慢慢缩小包围圈,最终将于波可能藏匿地点定位在海口市国贸大道天昊大厦内。随后,警方对天昊大厦布控摸排。专案组得到准确消息,于波就住在天昊大厦内,与他同住的还有一名年轻女子。

2004年2月24日23时许,警方确定抓捕条件已经成熟,公安人员敲响了于波的房门。应声开门的是于波的女友蔡敏,公安人员进入房内时于波正在上网,在于波床边案头撂着3本书,分别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3本书已经被翻得起了毛边。

于波辗转辽宁、山东、广东、广西、海南五省区,逃亡3个多月,他怎么也想不到,北京警方能在天涯海角找到他。当晚,于波及其女友被带至海南警方提供的场所连夜审讯。于波交代,其女友蔡敏是坚石公司的出纳,案发后蔡敏随于波一同逃亡。坚石公司受害者的集体行动及媒体的广泛关注使于波感到事态严重,逃到海口后他闭门不出,每天抱着《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看。于波感到无论如何也难逃罪责,遂为自己设计了彻底消失的计划。于波前往当地整形医院了解整形手术的情况,准备对自己进行拉皮。与此同时,他找人为自己制作了一个名为吕宜柱的假身份证,在当地隐姓埋名。警察找到他时,于波正在做第三步,弄一张“死亡证明”。

2004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及伪造居民身份证两项罪名批准对于波、蔡敏依法逮捕。

最令于波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警察会在海口抓到他。返京路上他苦笑着对刑警说,前几天跟蔡敏一同去了一趟天涯海角,出租车司机说,做生意的人不要去那个地方,那里表示走到了尽头。

老潘哥俩替坏蛋买单,法庭上于波拒不认罪

坚石诈骗案被媒体曝光后,在于波下落不明的前提下,社会和媒体的注意力瞬间集中在潘石屹兄弟身上。2003年12月2日,潘石屹及其弟潘石坚在代理律师陪同下,向媒体澄清坚石公司和潘氏兄弟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并出示股权协议转让书予以证明。

潘石屹的律师公开解释称,随着转让股权协议的签署及工商登记的完成,潘石坚与坚石公司再无任何瓜葛。潘石坚既不承担这家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也不负责执行这家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合同。潘石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如果有关机构认定潘石坚对坚石事件负有责任,潘石坚将承担此责任,涉及赔偿方面的问题,潘石屹愿意借钱给潘石坚。但潘石屹宣称“绝不给坏蛋买单”。

但是,在于波归案之后,为了平息坚石诈骗案给经营房地产的中介带来的震荡,潘石屹对外界宣布,虽然曾经说过“不给坏蛋买单”,但鉴于于波已经落网和受害者的实际困难,他将拿出自己的1000万元“私房钱”,为于波“买单”。

2004年11月,坚石诈骗案进入理赔阶段。由市建委下属的市房屋置换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理赔办公室对理赔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对城八区的受害者逐一预约到现场登记,第二是在算出总理赔金额后将1100万元按比例发放到受害者手中。

理赔金除了潘石屹的1000万元“私房钱”,还有于波被捕后查抄其名下2套房产和部分现金,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2005年1月14日起,理赔办公室开始发放赔偿金。

2005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于波和蔡敏以诈骗罪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检方起诉于波和蔡敏涉嫌诈骗房主和房客计552人,共421万余元。

2005年3月10日,轰动京城的坚石房地产诈骗案主要嫌疑人于波和他的女友蔡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在法庭上,于波并未认可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指控两人犯有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指控的主要事实是:于波、蔡敏伙同他人,于2003年6月至11月,在经营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高价租入房屋,仅向房主支付少量房租,再以低于租入价出租房屋,而向房客收取多月房租的手段,诱骗房主和房客等552人次,分别与坚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421万余元。该款除用于支付公司工作人员高额提成和公司日常费用外,大部分被于波及蔡敏挥霍。另外,于波还分别以“周占魁”、“吕宜柱”的名字伪造、变造了居民身份证各1张,并使用了上述两张居民身份证。

于波在法庭上一口咬定检察院的指控与事实不符。他承认,在公司的经营和运作过程中,他确实存在“高进低出”的情况,但他表示,自己的企业经营理念是“高进低出”并不意味着一定赔钱,可以通过对房屋进行装修、购买日常使用的家具和电器等赚取其他利润;也可以暂时低价出租一部分房屋期待日后的升值;或者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再将房屋出租,以租养房等。

于波始终认为自己也是一名“受害者”,是在接手“坚石”时被潘石坚欺骗了。于波称,自己接手“坚石”后才发现,公司的负债额远多于对方声称的60余万元,而自己不应该为这一事件负全部责任。谈到坚石高进低出给客户造成损失,于波甚至反问:“我接手坚石的时候它已经负债经营了,而且远远比我当时了解的负债额大得多,我被骗了你说我该怎么办?坚石走到今天,难道它没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吗?我一个人能负多大责任?”

法院在经历两次开庭,审查了600多位证人证言,阅了90多份案卷后,认定坚石公司诈骗房主、房客共258对、516人次,诈骗金额3799263元。同时认定于波以伙同蔡敏等人,在与房主、房客签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的手段实施诈骗。

于波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诈骗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另外,于波还伪造居民身份证两张,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法院决定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蔡敏明知于波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仍在于波的指使下负责收取所骗钱财、帮助毁灭公司财务账目等证据,并与于波共同卷款潜逃藏匿,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直表现非常镇定的于波在听到自己被判无期徒刑后,表示坚决上诉。在判决后于波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坚石确实出了事,但这些责任不该由我负。公司在我接手前就已经出现了亏损,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公司能够扭亏为盈,是出于挽救公司的目的,只不过由于自己的能力、财力等综合因素,才最终没能达到初衷。毕竟这件事情社会影响很大,法院又已经下了判决,如今我说再多也未必能得到认可。但简单地说,我与房东间签署代理合同,这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房东们是有收益的,而市场经济决定了有收益就会有风险。我不认为自己构成了刑事犯罪。”

房屋黑中介层出不穷,如何预防黑中介卷款潜逃?

从2002年底“恒基无限”人间蒸发,到2003年底“坚石”人去楼空、“金百佳分部”卷款潜逃,再到近期的“中天恒基骗钱”,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里,北京几家“黑中介”屡次爆出诈骗黑幕,给广大房屋业主和承租人带来巨大损失,也给北京房屋中介行业的诚信度带来重创。

这几起案件的骗术惊人的相似,都是不法房屋中介采用“高价收、低价出”以及不向业主支付房屋租金的方式将承租方的房款骗走,最后卷款潜逃。

在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市场极不规范、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业普遍持怀疑态度的形势下,这几起恶性事件进一步加深了房地产中介危机。这些事件不仅应该引起业主和客户的充分警惕,而且也给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

2006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坚石诈骗案进行判决之后,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法院认为,有关部门在认定坚石公司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及该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缺乏具体的审查,且对该公司在4个月中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异常现象,缺乏监管。由此,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汲取于波、蔡敏合同诈骗案的教训,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输入信息系统,并通过协调,使该系统与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人民银行、房地产信息管理等部门的相关系统进行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项,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在经营、管理、变更等方面的动态监管,严格申领《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的条件,将审查落在实处,及时发现房地产经济机构的不正常活动。同时要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那么,作为普通房主和消费者而言,应该从此类事件中吸取那些教训呢?

仔细分析,黑中介惯用的伎俩就是利用对房东和租户收付款周期的不一致,短期内聚敛大批钱财,然后便人间“蒸发”。往往黑中介会以房子租的时间越长租金越低作为诱饵,向租户收取半年或一年的租金,而他们却只给房东月付或季付,中间的巨额差价成了黑中介牟取的暴利。举例算一笔账,黑中介与房东签订委托协议,商定某套房子的月租金2500元,按月支付房东租金,然后以月租金2000元租给承租客户,并一次性收取该租户一年房租共24000元,在付给房东两个月租金后携款而逃。可见,这套房子黑中介公司即使“高进低出”也捞得租金差价19000元。很明显,租金的差价主要是由房东和租户的收付款周期不一致造成的,而且本来应是房东的巨额租金留在了中介公司,也为黑中介的违法提供了便利。

针对上述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彻底解决收付款周期问题,让黑中介不能因为付款的时间差而有可乘之机。对于房东来说,付款方式应为中介一次性支付一年租金!因为一般情况下,业主委托经纪公司出租最长周期为一年,一年之后如仍有合作意向,可继续委托出租;对于租方来说,应缩短付款周期,减少客户的付款金额。即使付款一年,经纪公司手中的房租也不会有滞留,如此就不会出现卷款逃跑的事情。租金风险转移给了中介公司,也降低了租户被骗的可能。

很多房东都是在发现中介公司人去楼空后,才知道其实中介已替他们收取了一年或半年的房租;另一方面,同样大量租户在房东来催着腾房时才认识到,房东原来没收到他们支付的房租!究其原因,居心不良的黑中介将部分交易信息屏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到事件发生后,房东和租户才猛然觉醒,原来都被骗了。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房屋租赁市场不是新鲜事。部分交易信息涉及中介公司业务流程或利润空间,不便向交易双方透漏,但像上述几家中介的做法绝对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强房产中介的透明交易,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应该让交易双方有充分的知情权。为防止黑中介欺诈,租户在租房时可要求查看中介公司跟房东签订的委托协议书的代理期限,明确此套房屋的租期,以便于付款时期的确定,然后放心租房。

面对黑房屋中介的行径,专家建议房东房客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1.考察中介公司的背景、规模和品牌,考察成立时间,考察信誉记录。2.“高进低出”是黑中介准备卷钱走人的征兆之一。当房租出去后应尽快和房客取得联系,如果发现“高进低出”差价超过10%就要设法解除合同。3.合同的规范性不可小觑。不负责任的中介公司一般不会在合同中标明自己在租出房屋之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4.房租的付款方式应该合理。不法中介往往会以低价为诱饵,骗取客户交纳半年甚至整年的房租,因此也给大规模套现卷款提供了可能。5.售后服务的内容也很重要。中介公司有无按时支付房租、有无协助赔偿、有无先行赔付等售后服务都是出租业主需对其考察的必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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