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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法坛律台身危舌犹战(3)

“为效法先进法治国家制度,请修正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条文,增列‘被告于侦查中选任辩护人’之规定,俾被告于侦查中,亦得有选任辩护人为己作有利辩护之机会,以减少冤狱,而树立民主法治之楷模。”稍后相继有台南律师公会、嘉义县议会、新竹律师公会、桃园律师公会、基隆律师公会、彰化律师公会、屏东律师公会等三度邀请学者专家、民意代表及司法人员召开刑事辩护制度研讨座谈会,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发言甚多。但是由于国民党独裁政策限制,始终未能突破围限,刑事辩护制度也就未能建立。

1982年5月24日,担任了国民党中央政策会副秘书长的梁肃戎,在“立法院”党籍委员会上,再度呼吁:

“查容许被疑人在侦查中选任辩护人制度之主要功能,在于维护被告人之合法利益,防止侦讯人员对被疑人之刑求逼供及滥行羁押。采取开明进步之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不仅符合宪法精神,且实为收拾人心之有效号召。

《中美共同防御期间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于1966年2月10日公布施行。司法行政部于同年4月14日,令行《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注意事项》,其第三章第十二节明定:‘美军人员或其文职人员或彼等之家属,……被诉追时,……在侦查中,被告即得选任法院辅助人到场辩护,并备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们法院依此规定处理美军人员及其家属之刑事案件,对于美军人员与我同胞为共犯者,在侦查中就其辩护权之行使,定有极明之差别待遇,而使《美军在华地位协定》形成一种新的不平等条约,殊为不妥。

“持相反意见者,有谓:‘采行此一扩大辩护制度,将破坏侦查不公开之原则,并予被告毁灭证据及逃匿之机会。对侦查程序之践行,不无妨碍。……惟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侦查不公开之规定,主旨在于防止刑事案情外泄,致影响被告之名誉信用。但辩护人接受选任,系为维护被告之合法利益而依法执行职务,应有恪守侦查密行规定之义务。至于辩护人囡处‘理侦查中之辩护案件,而有伪造、变造、毁灭或隐匿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辩护人或无故泄漏业务或他人之秘密者,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及第三百十六条分别定有处罚明文。又辩护人如因处理涉及军事国防案件泄密者,则应依妨害军机治罪条之规定,重刑惩治。凡此情事,现行法律均有处罚明文,应无可深虑。

“总之,无论就政治制度、刑事政策或当前形势言,侦查中选任辩护人制度,是必要的,以达到根绝刑求,促进侦查与审判之进步。”4月25日的最后决策会议上,梁肃戎再度就建立刑事辩护制度慷慨陈词,原来行政院送来立法条文是:“侦查期间得有辩护人观察”,所谓“观察”是只观看而不能依法行使职权,形同虚设。梁肃戎极力要要把“观察”两字删去,并特别指出,行政院此举将令人怀疑政府的诚意,批评为有名无实,因此坚持只有扩大适用范围,使侦讯时期即得准许辩护人在场,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方法。

由于梁肃戎的据理力争,让与会国民党上层人士深明建立此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之所在,因此,“法务部长”李元簇乃毅然以在“法务部长”任内能够建立此一法治制度而自我期许,“内政部长”林洋港和“行政院长”孙运睿当即赞同。

“建立侦查中选任辩护人制度”终于在1982年5月26日的国民党中常会上宣布定案;立法院并于7月23日第六十九会期第四十七次会议三读通过,前后历经三十年啊!台湾法界人士认为这是实施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的重要里程碑。

04向陈诚“抡斧”

1977年2月,这一天夜,忙碌了一天的梁肃戎,坐在书房里,拧亮了台灯,提笔在稿笺上写下了《关于取缔戒严法的说帖》。

夫人孙郁端来一杯热茶,看着丈夫面前的赫然大字,担忧地说:

“肃戎,咱可别引火烧身啊!”梁肃戎担任了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并当选为国民党第十二届、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他对法制建设十分热心。但,此时听了夫人的话,心情的确很复杂,这个戒严法是砍,还是不砍呢?

1948年l2月30日,蒋介石下令由陈诚接替魏道明任台湾省主席,又于1949年1月16日下令陈诚兼任台湾警备区总司令。陈诚一身二职,面对国共的紧张形势,经请示蒋介石同意1949年5月20日零时,在台湾岛上实行戒严,除基隆、高雄、马祖3个港口在瞥备司令部监护下开放外,其余各港一律封锁,严禁出入。该戒严令还规定:“(一)自同日起基隆、高雄两港市,每日上午一时起至五时止,为宵禁时间,其他各市除必要时,暂不宵禁;(二)基隆、高雄两市,各商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统限于下午十二时前停止营业;(三)全省各地商店或流动摊贩,不得有抬高物价闭门停业,囤积日用必需品,扰乱市场之情事;(四)出入境旅客,均需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出入境检查;(五)严禁聚众集会,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行动;(六)严禁以文字标语或其他方法,散布谣言;(七)严禁人民携武器或危险物品;(八)居民无论家居外出皆须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检查,否则一律拘捕”。该戒严令宣布:“有下列行为者处死刑:(一)造谣惑众者;(二)聚众暴动者;(三)扰乱金融者;(四)抢掠财物者;(五)罢工、罢市扰乱秩序者;(六)鼓动学潮、公然煽动他人犯罪者;(七)破坏交通通讯器材者;(八)妨害公众之用水及电器煤气事业者;(九)放火决水发生公共危险者;(十)未受允许,持有枪弹及爆炸物者。”当年这个戒严令,只是“令”,不算法,至到1950年3月14日,经“立法院”第五会期第六次会议追认,它才以法的形式存在。

蒋介石于1975年病逝时,遗愿鲜明:他的黄色皮包里有中国大地图,大陆解放军和他的台湾军队军事部署图和调整记录,党证、身份证。遗书中留下了四项原则:“实现三民主义,光复大陆国土,光复民族文化,坚守民主阵容”。

蒋介石去世第二十三天,即1975年4月28日,国民党中央举行会议,作出三项规定:(l)接受蒋介石遗嘱,并具体规划,坚决执行;(2)保留党章“总裁”一章,以表示对蒋介石的哀敬与永恒之纪念;(3)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推选蒋经国担任。

蒋经国就任国民党中央主席,梁肃戎在蒋介石去世二十二个月之际,要改变取缔戒严法,这显然具有敏感性。

梁肃戎当然不会蛮干,他非常冷静而又理智地沉思,古时商鞅立法为了树立有令就行有禁就止之威,在南城门立一木桩,贴出告示,说:谁把这木桩扛到北门,给谁十金,人们不相信这是真的,因为那木桩不是很重,扛它不费吹灰之力,傻瓜才会下这样下令的;见人们不动,商鞅下令:有人把桩扛到北门,给五十金。有一人不听邪,挟起木桩就走,把木桩拿到北门,当差的立刻把他带到君王那里,他得到了五十金。从那以后,君王的令,无人不听、无人不信、无人不畏。古代君王之令,是天下之法。今天的法,应该立之有执。戒严法实施了这么多年,尽管国共仍在敌对,但它已失去存在意义,总体上有戒严之名,实际上无戒严之实,如不取缔,必将导致人们对其它法律的无视与怀疑,而且,军警界的一些人,还因私或局部之利益以戒严为名,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其法不取缔,会破坏法制建设。

他把一份《关于戒严法等问题参考资料》说帖呈递给蒋经国。

蒋经国同;“你的想法成熟吗?”梁肃戎坚定地说:

“本来戒严已无意义,官僚主义者却熟视无睹。”蒋经国在深思:

长期的戒严,且又有名无实。加以当时台湾地区治安尚好,社会相对稳定,内外环境又已今非昔比。执政当局实在应该详加研究,慎重考虑戒严的存废问题。是否可以考虑宣布缩小戒严地区。对接战地区金门、马祖,仍继续实施戒严;而对台湾本土,则予以解严。另外研究通过其他方式,加强岛内安全与社会治安工作。

蒋经国是开明者,吸取父亲的教训,礼贤下士,对下属意见很重视。对梁肃戎的说帖反复阅后,同意交立法院立法。

这样,一部浸透着蒋介石和陈诚心血的戒严法,在台湾实施二十八年后,于蒋介石去世第二个年头上,经粱肃戎的提议,蒋经国肯定,立法院立会予以取缔。

从此,梁肃戎在蒋经国心中留下深刻印象。

直到此时,夫人孙郁才长长舒了一口气。

05从枪口下救人

祭祀城隍爷,是中国传统的民间信仰活动,在台湾,每逢农历五月十三人们就去祭祀城隍爷。

台北霞海城隍爷庙,祭祀活动十分热闹管乐队、舞狮队、信徒、参观的民众多达几十万人,盛况超过台湾其它传统祭典会。

城隍爷的职权,传说由管土地扩及凡间一切善恶是非,主管阴阳两界,处理现世和来世,比人间的地方官职权大多了。

这就是老百姓朝拜城隍老爷的心理所在。

梁肃戎从小在昌图县城里的文昌庙附近中学读书,县城里庙宇有十多处,也深受传统文化的熏染,尽管他不把社会的改革寄托于神灵,但对于民间的祭祀城隍老爷活动也尤感兴趣,这甚至可以使他回想起在县城里度过的童少年时代,沉浸于对故乡的怀念中。

农历五月十三这一天,梁肃戎携夫人孙郁和女儿、儿子来到台北海霞城隍庙观光。

初升的太阳照着你拥我挤的人们,马上就要举行请神仪式了,常年受案牍之劳,公务缠身,难得忙里偷闲,梁肃戎心情愉快,和夫人向庙宇的大殿走去。

突然,对面一位白发苍苍的老妈妈,两眼死死地盯着他,梁肃戎先是一愣,继尔以为他看错了人,避开老者的目光。

老太太扑通一声跪下,“梁律师,我从电视上看过你,你是青天大律师,救救我儿子吧!”梁肃戎明白了:

老太太是求助自己帮打官司的。

梁肃戎是台湾的名律师,已人所共知,上报上电视上广播,已习以为常,这样突然拦驾之事也不少见,孙郁和女儿、儿子平静地把老太太扶起来。

梁肃戎接过老太太的讼状,在这人挤人的地方看了一遍,原来:老太太的儿子偷盗通讯器材,被军法处抓去。

梁肃戎不能一下冷了老太太的心,又不能随意许诺,因为,涉及军法处办的案子,和司法案是两回事。收下讼状,劝走了老太太。

他已无心游览。

也就是从这一天起,他对军法与司法权限的划分,有了思考,在向主席蒋经国呈送《关于取缔戒严法等问题参考资料》时,表达了他的观点台湾地区实施戒严后,“行政院”于1951年10月20日公布“台湾省戒严时期军法机关受理案件划分暂行办法”,后因划分之认定标准不易确定,为求具体明确,“行政院”乃于1952年6月1日,将该办法废止,另于同日颁订“台湾省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其后曾于1954年10月15日、1967年4月1日、9月4日数度修正,一度缩小至仅军人犯罪及犯匪谍与叛乱案件,由军法机关审判,其余均由法院审判。可惜后来又扩大军法审判范围,将陆海空军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用于盗卖、买卖军油之罪,以及惩治盗匪条例第四条、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属于盗窃或毁损交通设备器材之罪,亦划归军法机关审判。

1971年,先是先“总统”蒋公去世,加以台湾地区迭次发生杀人、抢劫等情节重大案件,“行政院”为维护地方治安,乃于12月16日以“台六十四法字第九四二九号函”规定: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杀人既遂罪,第二百二十三条强奸而故意杀被害人罪及第三百四十八条掳人勒赎罪,犯陆海空军刑法第八十三条抢夺既遂罪,第八十四条结伙抢劫既遵罪,以及犯惩治盔匪条例第一条抢劫及掳人勒财等多项罪名,其与军事或治安有重大关系者,均由军法机关审判。

非常时期,已经过去,军法不适于民。

对现行军、司法划分办法,应考虑修正。军法机关之审判范围,应斟酌“行政院”1954年1o月1s日订颁原案,给予减缩。亦即将军事审判范围限于军人犯罪、犯匪谍及叛乱案件,其余均由法院审判。对于侦审羁押,应力求慎重。其涉及法定诉讼程序者,则应就有关法规,包括军事审判法在内,妥为修正,以求配合现行刑事政策,而资保障人权。

蒋经国对“军法与司法之划分问题”接受不了,怀疑梁肃戎在批评自己的父亲蒋介石。

国民党“国家安全会议秘书长”汪道渊在旁反复解释。

蒋经国操起电话,询问军法处:国民党到台湾后,历年来处理的人犯结果。

军法处回答很不具体,却又十分清楚地说:

“交军法处理的人犯,结果是:几乎等于枪毙!”蒋经国这才体会到梁肃戎的真意。

是啊,战争已经结束,台湾已经走上以经济建设为重点的轨道,还像父亲和陈诚时期那样,把本该司法管的案件交军法处理,人为地拔高,轻罪重罚,偏离了原则啊梁肃戎的关于军法与司法的划分见言,实际上是从枪口下救不该杀的人的命啊!蒋经国感叹不已。

汪道渊问梁肃戎:

“肃戎啊,你办的想的,总是好险啊!你是怎么想的啊?一梁肃戎深沉地说:

“我常常在想,主政者如果有心要改革,他所实施的每一项政策,哪怕十个人中有九个人赞成维持原案,只有一个不同的意见,主政者也应该仔细考虑双方的不同意见,而作出最明智的决定。假定全无异议,一面倒,如果正确倒无所谓,若错误,就没有改革的机会了。我就是基于这层考虑,常常鼓励自己,只要是对的,就要不断地去讲,才有改革的希望。经国先生有接纳雅言的胸襟,这是无庸置疑的。”

06飞来一顶汉奸帽子

“爸爸,您说您抗日,人家同学从杂志上看到您以前当过汉奸!”一天,在成功大学读书的大儿子梁大本一边吃饭,一边唠叨。

“什么?有杂志说我是汉奸?哪家的杂志?”梁肃戎听了儿子的话,放下饭碗,十分震惊:“这件事非同小可,拿来让我看看!”儿子果然把杂志找来,事实真是那样:台湾《政治评论》第五卷第五期刊载的一篇漫谈,题名《物伤其类》说:梁肃戎在伪满时做过法官,经他的手判处死的爱国志士很多,抗战胜利后,他因“汉奸”罪名坐了几年牢。如今,雷震叛国,梁肃戎也叛过国,同病相怜,他才为雷震辩护。文章对梁肃戎极尽讥讽之能事。

梁肃戎气得不思餐饮,夫人孙郁劝道:

“咱是不是汉奸,自有公论,且中央有案可查,抗战那么多年,又坐过日本人的牢,这铁的事实,谁能埋没了?上那么大火干啥嘛!”梁肃戎把钱看淡,对个人吃亏占便宜的事也不以为然,但对名誉看得比生命还重要,为扞卫个人的名誉,不畏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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