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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交易秩序(2)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禁止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获取本身即违法,而不需要等到公开、使用之时才违法。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侵权人是使用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那么其下列行为亦违法。

披露商业秘密,指侵权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

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指侵权人在各种有用的方面运用他人商业秘密。这种运用可能与生产活动有关,如用技术秘密生产产品等;也可能与经营活动有关,如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制成自己产品的推销计划等。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即使从外部不易被察觉,也并不影响使用行为的违法性。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虚假广告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是广告主对其推销的商品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允诺或提供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以排挤、压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这多为无中生有、张冠李戴、夸大其词、隐瞒事实、故弄玄虚等行为。具体表现如下:

1.在广告上弄虚作假。编造产品的生产地及生产者以打开销路,哄抬价格;或在产品质量上,以假充真,以劣充优。

2.贬低别人产品或服务来抬高自己。如有些广告主通常授意别人写文章和报道抓住对手某一点以大做文章。

3.在广告中伪造获奖证明或其他证明。如冒充说产品获得国际金奖,达到国家标准,以此大肆宣传该产品“全国第一”、“世界第一”,以达到欺骗的目的。

4.不具备插刊广告资格而插刊的广告。

5.在广告中隐瞒事实或夸大其词。如称呼自己的产品是“最高级”,“至尊”、“最佳”、“国家级”等。

6.在广告中或展览上出示的产品与企业实际生产出的产品不符。有些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推销产品或服务,在展览中和广告上展示出一些精工考究、质优价廉的产品,而实际上却不具有这种产品或服务。

7.在广告或其他场合的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影响,使消费者轻信,从而造成误解。如有的产品仅在国内销售,却说成是已参加出口并成为出口创汇产品等。

8.哗众取宠,名不副实。如市场上本来该产品滞销,却硬说该产品供不应求,深受消费者喜爱。

压价销售行为

所谓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的价格竞争是在采取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等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身发展战略等因素在成本价格以上销售商品。如近几年来“长虹”彩电的几次降价销售活动,虽然引发了国内彩电市场剧烈的竞争,一些中小彩电生产厂家被迫关闭,但这属于正常的价格竞争,与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同。

如果有正当理由,不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允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法律不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鲜活商品不易保存,经营者根据天气及自身经营条件而低价销售鲜活商品,以免腐烂、变质造成更大损失是完全合理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经营者为避免商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或者货物报废而提前降价处理是允许的、正当的。

3.季节性降价。经营者在销售旺季过后为防止商品积压,影响资金周转等而降价销售是合理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这是经营者为解决自身困难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不正当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卖方违反法律的规定,以购买自己的某种商品能够中奖为诱饵,促进商品的销售,其实所奖的财物价值已摊入销售成本,或通过抽奖的方式,将购买者的部分财物进行重新分配,使有人多得一份意外之财,有人少得一部分自己应有的财产,通过迎合人们的投机心理来促销的销售行为。按奖品的发放方式,它可以分为附赠式的有奖销售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附赠式的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向所有的买者都赠送奖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是卖方以抽签、摇奖或其他带有偶然性的方式确定购买者是否中奖。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不能为购买者所得。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3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垄断

垄断主要是指单独性的占有、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即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占据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市场,从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实现其对市场的独占性控制和支配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价格法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关系是因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等而在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初步确立了价格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价格违法责任制度。该条例虽然改变了政府统一定价的价格管理模式,但由于价格改革处于初始阶段,政府定价仍占绝对优势。1984年10月,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国初步形成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和管理体制。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价格管理条例》,初步把市场机制引入价格管理体制,确定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模式。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相继发布了《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城市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办法》、《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和《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它是调整价格关系的基本法。此后,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价格监测规定》等。上述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价格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价格体系

价格体系是指由一系列有内在联系的价格所组成的价格统一体。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价格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国民经济的部门来区分,可以分为农产品价格、重工业品价格、轻工产品价格、建筑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饮食业价格等。

2.按照商品流通过程或流通环节来区分,可以分为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商品调拨价格、商品批发价格、商品零售价格及商品的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等。

3.按照生产要素的构成来区分,可以分为资金价格、土地价格、劳动力价格、科技与信息产品价格等。

4.按照价格管理形式来区分,可以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市场调节价。

(1)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2)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3)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划分。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价格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定价听证会制度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广告

从法律意义上讲,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类广告作为现代信息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涉及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广告的特征

1.广告是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

2.广告是广告主以介绍、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为目的的行为。广告主进行广告宣传,其目的是要介绍、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促进自己产品的销售和业务的开展,以获取其经济利益。

3.广告信息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传播的。广告信息包括商品、劳务、观念方面的信息,它必须借助于一定的媒介才能得以传达,并为广告对象所知晓。而广告媒介即广播、电视、电影、报刊、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交通工具与设施等则成为传播广告信息的重要载体。此外,广告还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如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得以传播。这一特征有别于“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方式。

4.广告费用由广告主自己承担。商业广告是一种有偿的商业信息传播活动。由于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广告的所有者、受益者必然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费用。这是商业广告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商业广告区别于新闻宣传的重要标准。

广告法

广告法是调整广告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告法的调整对象是广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对广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进行审查过程中与广告主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3.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进行广告活动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广告是重要的市场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加强广告的管理,规范广告市场,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虚假广告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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