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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打黑除恶”审判案例及其评析(18)

11.200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张君与李泽军、陈世清在湖南省常德市陈乐家中策划次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江北支行北站分理处抢劫运钞车和押钞经警枪支。次日17时许,张君持五四式手枪1支,并发给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五四式手枪各1支和个装满子弹的弹匣。17时40分,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到达预定地点等候。18时许,张君租乘刘辉驾驶的湘JX1128号桑塔纳出租车尾随湘JOO230号运钞车,并用手机告知赵正洪运钞车马上就到,令三人作好准备。18时零4分,运钞车停在北站分理处前人行道上,张君让刘辉将车停在距分理处西侧约50米处,以便接应。

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同时按预定计划向运钞车靠拢,赵正洪先上前向刚走进营业厅的经警肖卫东射击,将肖击倒,随即又开枪击倒在分理处门口的出纳王平。随后,李泽军向从运钞车驾驶室后座下来的经警王建国连开数枪,王头部被击中一枪倒地,李泽军上前夺过王建国手中的79式微型冲锋枪。陈世清亦同时向刚走到车右后侧的出纳李敬开枪,随即又向坐在驾驶室的司机周军射击。尔后,赵正洪走到肖卫东身旁对其补枪,李泽军抢得肖的微型冲锋枪提在手中。陈世清又转身朝李敬补枪,从其腰间取下钥匙交给李泽军,然后爬上运钞车后排朝周军颈部补枪,并从车上抢得一装有400元零钞的塑料袋。此时,李泽军用钥匙开运钞车后门未成,将钥匙交给赵正洪,赵将钥匙扭断在锁孔内。因分理处警报器鸣响李泽军等三人遂向张君接应处逃窜。在李泽军等人抢劫时,张君开枪将刘辉打死,将其尸体拖下车后,又将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市民孟庆忠打死,并开枪打伤市民程益军及学生邓舟,然后开车接应李泽军等三人逃离现场。逃跑途中撞伤幼女谭希,陈世清、赵正洪开枪打伤市民姚必华、汪国良。四人将出租车弃于人民东路北侧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甘露寺村一小巷内后分别逃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君在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单独、伙同他人或组织、指挥他人共同持枪、持械在重庆、湖南、湖北、云南、广西等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2人轻微伤,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36.9万余元,抢劫出租轿车5辆;抢劫执行任务经警微型冲锋枪2支,子弹20发。张君为了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单独或指使他人非法购买军用手枪15支,子弹2500余发,手榴弹1枚,手雷2枚,霰弹猎枪23支,猎枪子弹2000余发。张君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君多次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多人重伤、死亡,且入户抢劫及抢劫银行,情节特别严重;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恣意杀人,致多人伤亡,后果特别严重;组织、指挥其他犯罪成员持枪抢劫经警枪支,情节特别严重。张君先后将被告人秦直碧、全泓燕以及李泽军、陈世清等人招至麾下,进行犯罪技能训练,先后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一系列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成员固定,组织严密,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手段残忍,形成了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张君在该犯罪集团的形成、发展过程中,以及在该犯罪集团的每次犯罪活动中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被告人秦直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参与张君组织的持枪抢劫犯罪活动,致4人死亡、3人重伤、7人轻伤,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6.2万余元,抢劫出租轿车3辆;并接受张君指派次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秦直碧多次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的抢劫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并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被告人全泓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张君共谋杀人抢劫出租车,选定抢劫作案地点;与张君共同枪杀无辜,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受张君指派2次非法运输弹药,并在其住所内藏匿霰弹猎枪7支,猎枪子弹800发,军用子弹1201发,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运输弹药罪,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全泓燕积极参与张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该犯罪集团成员,且在其直接参与实施的共同故意杀人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被告人严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抢劫1次,致人死亡,劫得人民币5万元;受张君指派非法运输军用子弹发,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运输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严敏犯抢劫罪和非法运输弹药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非法运输枪支的罪名不成立。严敏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亡,情节严重;非法运输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

被告人莫金英为非法牟利,向张君非法出售五四式手枪13支、子弹2400余发、弹匣13个,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莫金英非法出售枪支、弹药数量大,且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纳波、朱加武为非法牟利,共同向张君非法出售五四式手枪1支,纳波还单独非法出售军用子弹30发、手榴弹1枚。纳波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朱加武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纳波、朱加武非法出售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俊为非法牟利,从他人手中取得五四式手枪1支非法加价转卖给被告人张君,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俊非法出售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陈世星介绍他人非法买卖五四式手枪1支,非法出售军用子弹110发、手雷2枚,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世星介绍非法买卖的枪支造成了多人伤亡和巨额公私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鉴于陈世星在非法买卖枪支中起介绍作用,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明燕为张君犯罪集团非法运输五四式手枪7支、子弹3盒、霰弹猎枪8支;明知张君及其犯罪集团成员在武汉广场抢劫后,为张君销毁作案工具,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明燕非法运输枪支数量巨大情节严重。鉴于杨明燕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系受张君指使,且在非法运输枪支、弹药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较小等具体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明军利用保管弹药的工作之便,先后窃取六四式手枪子弹455发,并非法提供给被告人张君,其行为构成盗窃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出售弹药的证据不足,罪名不当。杨明军盗窃弹药数量大,情节严重。鉴于其盗窃的弹药未被张君等人用于实施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于2001年4月25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秦直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935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全泓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私藏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严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追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86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莫金英、纳波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朱加武、王俊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世星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杨明燕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杨明军犯盗窃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严若明、许军、李金生、王雨在首要分子张君的组织、领导下,为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活动,以湖南省常德市、重庆市涪陵区为窝点,进行各种犯罪技能训练,精心物色犯罪目标,在长时间内大肆共同进行抢劫、故意杀人犯罪活动,并在犯罪过程中形成了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犯罪组织,已构成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

被告人李泽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私自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泽军系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

被告人陈世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抢劫银行、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私自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世清系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陈世清被公安机关通缉后,在亲友的规劝下,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宜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正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私自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采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泽军系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

被告人严若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严若明系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

被告人许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积极策划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积极指示抢劫目标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军系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李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金生系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金生在解除劳动教养后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策划并实施抢劫作案,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中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参与策划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雨系犯罪集团成员,在其参与的共同抢劫、故意杀人犯罪中未直接使用暴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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