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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财产类——保护我们的私有财产(2)

三、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分割时要一并考虑,当事人出资额的比例悬殊、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拘泥于平分。

7.私自扣车,既违法又出钱

关键词

合法财产/非法查封、扣押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5日,刘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到河南省通许县一砖瓦厂收购旧电机时,遇见了之前与他发生过争执的窑主林某。林某以刘某在外地骗他300元钱为由,将刘某机动三轮车扣下。刘告到当地派出所,经调解无果,诉至法庭。通许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被告3日内返还刘某的车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0元。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交通事故、邻里纠纷或者其它原因,把别人的物品私自扣押,殊不知,到头来却因为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实在是不应该。

8.毁损违章建筑,需赔对方材料费

关键词

毁损违章建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建筑材料

基本案情

朱某的邻居李某见在公共过道上有一块空地。于是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搭建起了一个储藏室,朱某觉得妨碍了自己的进出,要求李某将之拆除,经交涉无效后,朱某一气之下便把该违章建筑自行拆除了。李某要朱某赔偿,但朱某认为这是违章建筑毁损不必赔偿。那么,朱某的观点正确吗?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到毁损违章建筑赔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如果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实质上是滥用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更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方法。因此,朱某应赔偿李某建筑材料方面的损失。

律师提醒

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当他人的违章建筑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如请示土地、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予以解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名词

违章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其主要的特征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章建筑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

9.未得孩子同意,父母无权处置孩子财物

关键词

未成年人/财产权

基本案情

14岁的小军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爸爸妈妈都很疼爱他。爸爸见他喜欢乐器,还送给他一只精美的长号。后来,小军的父母闹离婚,小军被判由母亲抚养。小军自然也把这只长号带过去。小军的母亲见小军天天抚弄长号,以为他更喜欢爸爸一些,很不高兴,于是趁小军不在家时,她悄悄把长号扔了。那么,小军母亲的做法合法吗?

法官析案

很明显,小军母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本案中,小军虽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但并不影响其享有财产的权利。长号是小军父亲赠与小军的,应为小军的个人财产。小军的母亲对小军的财产负有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非为小军利益且未征得小军同意的前提下,其无权处理小军的财产。

相关链接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离婚时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利。

1.父母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应归子女所有的财产,否则要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2.父母离婚时,应对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予以照顾,并且对于有些共同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所有。

3.父母离婚时,抚养子女的父方或母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10.公共管道“住”家里,楼下淹水主人无责

关键词

不是私有财产/损坏/施工方负责

基本案情

不久前,某法院开庭受理了一起由公共管道引发的赔偿事件。

被告小邓和原告罗小姐本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平时很少来往,但近日却发生了纠纷。原来,罗小姐家新装修的卧室出现浸水,污水将墙皮浸损出现起包,地板也部分被浸坏。检查之下才发现是楼上小邓家的管道漏水。

于是罗小姐找到小邓,要求小邓赶快将漏水的水管修好,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小邓表示这是公共下水管道,是施工方的事,与他无关。

而施工方则说此前在全小区进行管道检查时,由于小邓在装修时把管井的检修口堵上了,导致无法检查,所以漏水也与他们无关。

罗小姐一怒之下将小邓、施工方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2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施工方售房单位赔偿罗小姐更换木地板、重新粉刷墙体所需的材料费1500元。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漏水点虽位于小邓家室内,但管井属于分摊部位,公共管道不是小邓的私有财产,小邓没有维护公共管道的义务,也没有保证公共管道不出现损坏的义务,所以小邓不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物业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此前小邓家漏水报修后,物业及时对报修问题进行了处理,已尽到义务,所以罗小姐的损失也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而施工方作为售房单位不仅应保证所售房屋质量,还应保证房屋的配套设施在一定期限内正常使用。该楼交付使用不到1年,公共管道胶垫就破损,所以施工方对罗小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11.不是你的就别拿,拿了还要“吐”出来

关键词

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27日,某县邮政局把宋某丈夫从深圳寄回的500元汇款单送到她家。由于邮政员张某粗心大意,加之汇款单上填写的“仟”、“百”二字模糊不清,邮局付给宋某5000元现金。

年底核账时,邮局发现有短款发生。核算查实后邮局要求宋某退还。宋某承认多收钱是事实,但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由于协商无效,邮局把宋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多收4500元汇款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故判决原告获胜,判令宋某将多收的款返还原告,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析案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现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一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那么受害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的4500元钱是正确的。

12.“传递”保管物造成损失,最后“经手人”负责

关键词

保管人/第三人保管

烦心事

钱小姐和李小姐等几个朋友去公园游玩。期间,李小姐上洗手间,将背包交给钱小姐保管。后钱小姐接听电话时,示意朋友周小姐代为保管李小姐和自己的财物。但钱小姐回来时,发现周小姐正与其他朋友聊天,而自己和李小姐的背包均被盗。

钱小姐不知道是应该由自己赔偿李小姐的损失,还是由周小姐赔偿她们两个人的损失?

律师支招

李小姐的损失应由钱小姐赔偿,钱小姐的损失可以要求周小姐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转交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钱小姐擅自将李小姐委托其保管的包转托周小姐保管,应赔偿李小姐的损失。

钱小姐将背包交给周小姐保管,与周小姐之间也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周小姐和别人聊天而使背包丢失,对保管有过失,因此,周小姐应对钱小姐进行赔偿。

13.帮人管理,可索报酬

关键词

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有权要求/给付/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的一天清晨,农民吴林早起发现一头怀胎的母牛正躺在自家田地里。他叫来同村人辨认,都说不是自家的。于是,吴某把牛拴在自家院内,继续打听牛主人,仍无消息。

母牛分娩时,出现了难产,眼看两条牛都要死去,吴林迅速请来兽医。在兽医的诊治下,母牛顺利地生下了一牛犊。半年后,邻村村民曾顺来到吴家,说此牛系自家所有,被他人偷盗而丢失,并出示了相关证明。吴林提出,自己在饲养过程中支出饲料费和医疗费共计260元,要求曾顺给予补偿。曾顺强调此牛是因偷盗而丢失,表示可以补偿100元饲料费,但160元医疗费不能补偿,因为吴林用的饲料太过精细,如果在自己的家中,母牛是不会难产的。双方为160元钱吵得面红耳赤。

吴林最后把牛还给了曾顺,但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曾顺给付饲料费和医疗费共26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林的行为属无因管理。判决曾顺支付吴林饲料费及医疗费共26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析案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吴某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应尽其所能按照本人的管理要求和社会常识管理本人事务,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管理期间所获利益应交付给本人。但同时,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给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该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管理人因进行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应负责赔偿。

法律名词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一定服务的行为。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接受管理而受益的一方为本人或受益人。

14.挖到不明埋藏物,不能私吞

关键词

不明埋藏物/国家所有/私吞

基本案情

今年初,刘某在盖房平整土地时挖出金币一盒,共15枚,盒子内有一张纸条,写着“1952年3月埋”。同村村民张某得知此事后,向刘某索要金币,并出具了其父的遗书。遗书上写明曾在村内埋藏金币一盒,共15枚。刘某认为,金币系在自己的宅基地下由自己挖出,理应归自己所有,况且张某出具的遗书并不能证明金币系张父所埋,双方争执不下。那么,在自家宅基地下挖到的财产能归宅基地的拥有者和财产的发现者所有吗?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单《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据此,挖到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鉴于实际生活中发现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的现象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也容易出现纠纷和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刘某仅是金币的发现者,因而不能享有金币的所有权。若张某能够举证证明(如遗书笔迹与出土纸条笔迹相同)金币确系其父所埋,那么他作为继承人,有权对该盒金币主张所有权,刘某应当将金币返还给他;如果张某不能举证,并且也没有其他的所有人,那么刘某应当将金币上交给国家。

15.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遗产不可一概而论

关键词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

基本案情

小胡曾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妻子小黄。另外,小胡因有车,还买了车损险。在一次车祸中,小胡不幸去世,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了5.8万元的人身保险和1.3万元的车损险。为这两笔保险金,小黄与小胡的母亲产生了矛盾。小黄认为,这两笔保险金应该归自己,因为上保险的钱都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的。而小胡的父母则认为,这两笔保险金都是用儿子的命换来的,因此属于儿子的遗产,不能由儿媳“独吞”。那么,这两笔保险金到底应归谁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同时,该批复亦明确,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具体到本案例,小胡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人身保险,由于其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其妻小黄为受益人,故这笔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小黄;而小胡投保的车损险为财产保险,因此所获得的这部分保险金属于小胡的遗产的范围,应由小黄及小胡的父母分割继承。

16.捡回“废物”成主人,原主见了莫眼红

关键词

将物品抛弃/无主财产/第一占有人/取得所有权

基本案情

冯先生邻居家的DVD机坏了,邻居将其扔在了房间外面的垃圾袋,准备等下楼时再带下去扔进垃圾桶。冯先生出门倒垃圾时,发现这个DVD机还很新,就将它捡回家找个懂行的朋友修好了。邻居得知冯先生修好DVD机后,说他不当得利,要求他返还。

冯先生不明白捡了邻居扔的东西算不算不当得利?他有没有义务返还?

律师支招

冯先生捡DVD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需要返还。

物品所有人做出了将物品抛弃的意思表示,此时即发生抛弃的法律效力,物品成为无主财产。不当得利是针对有主财产的,财产无主也就无所谓不当得利。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的原因而产生的无主财产,第一占有人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可见,冯先生作为最先占有该无主财产的人,有权取得DVD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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